某地产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员工带薪年度假期管理办法

员工带薪年度假期管理办法1. 背景和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带薪年度假期管理,确保员工享有合理的休假权益,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定义- 带薪年度假期:指员工在每个年度内根据公司政策享有的有薪休假天数。
- 年度:指从每年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的连续12个月的时间段,作为计算带薪年度假期的基准。
4. 带薪年度假期的计算和分配4.1 计算方法- 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享有入职日起至年末剩余的月份的1/12带薪年度假期。
- 入职满一年的员工,从入职满一年之后的年初开始,每年享有公司规定的带薪年度假期。
4.2 分配原则- 所有员工在年初即可获得当年的带薪年度假期。
- 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在首次计算带薪年度假期的时候,按照入职日计算。
4.3 带薪年度假期的累计- 全年度内未使用的带薪年度假期不得累计至下一年度。
- 未使用的带薪年度假期也不得以金钱形式进行补偿。
5. 带薪年度假期的申请和审批5.1 申请- 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递交带薪年度假期申请,明确休假起止日期。
- 员工需在申请中注明希望使用的带薪年度假期的天数。
5.2 审批- 带薪年度假期的审批权由所在部门的直接上级拥有。
- 员工需等待所在部门审批结果,批准后方可享受带薪年度假期。
6. 带薪年度假期的使用和管理6.1 使用时间- 员工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段使用带薪年度假期。
- 如员工的带薪年度假期未被批准使用,员工不得擅自离岗。
6.2 假期顺延- 如员工因工作需求无法使用全部带薪年度假期,可以与所在部门协商安排,将剩余的带薪年度假期顺延到下一年度使用。
7. 异常情况处理7.1 辞职和解雇- 如员工在年度内提前辞职或被解雇,带薪年度假期将按照入职满一年的员工计算方式进行结算。
7.2 跨年假期- 如带薪年度假期的休假时间跨越两个年度,员工可以按照即将结束的年度的带薪年度假期计算方式来享受假期。
员工带薪休假管理规定

员工带薪休假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集团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带薪休假的条件及待遇1、员工在集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均享受带薪休假。
2、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待遇。
二、员工带薪休假天数的确定1、职工在集团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带薪休假日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带薪休假日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带薪休假日15天。
2、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1、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3、员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4、员工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5、员工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四、休假原则1、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若员工放弃休假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按正常工作日计发;若员工本人申请休假的,需提前一天向部门领导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2、员工休假必须以“天”为单位,可以分段安排,禁止休小时假;3、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自然年度)内休完,不可跨年度休假,也不累计到下一年度;4、员工可用年休假抵消病假、事假天数;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年休假待遇执行;5、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后,有第三项规定中不能享受年休假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五、休假天数的计算1、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工作不满12个月的;①按照当年度在集团工作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②计算公式当年度可年休假的天数=(当年度在本公司满12个月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5天例如:某员工2010年9月16日入职,2011年9月15日在集团工作满12个月,2011年可享受休假天数=107天(9月16日至12月31日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1天;2011年度可享受1天;2012年度可享受5天,以此类推。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1.doc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1 員工帶薪年休假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條款,針對我公司在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實施工作中存在的某些有悖於“條例”規定的管理方式,特制定如下暫行辦法:一、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二、假期安排: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個人意見,統籌安排年休假。
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年休假最低單位以“八小時”計單次,不足八小時依八小時計。
三、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滿12個月後)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公司工作剩餘日曆天數折算,折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份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式為:(當年度在本公司工作剩餘日曆天數÷365天) ×本人應享受全年年休假天數四、員工在享受完畢“第三項”規定的年休假的部分後,其後本人的年休假換算單位一律以公歷年度折算,原則上每年休假為5天的每工作73天有一天休假權利,年休假為10天的每工作36天有一天休假權利。
(公司即時亦可根據生產情況酌情處理)五、員工申請年休假,應按規定提前填寫請假卡(本人親自填寫,他人代填無效),經部門主管同意後,交管理部對休假人工作年限、休假天數及年度休假情況進行確認,最終經副總(廠長)審核批示後方可休假。
六、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則視其放棄未休年休假權利(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除外),員工如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則公司應安排員工休滿應休的年休假,否則應支付員工相應的薪資。
上述年休假折算方式:(當年度已在本公司工作日曆天數÷365天) ×本人應享受全年度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公司當年度已安排員工年休假,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以上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實施。
補充規定說明:由於現《員工帶薪年休假管理暫行辦法》與原《員工年休假管理規定》部分章節相衝突,特做如下修正措施:一、2011年元月1日後入職員工,其年假嚴格參照《員工帶薪年休假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二、2010年元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職的員工,2011年度年休假遵行《員工帶薪年休假管理暫行辦法》採用如下處理方式:1、本人2011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數未達到折算天數的,2012年春節前後須休完2、本人2011年度年休假天數已超過折算天數的,超休天數不再追回,2012年度年休假依“暫行辦法”施行。
大型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集团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第一早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职能分工及申请、审批流程(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集团职能部门人员及集团关键岗位人员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子公司人事部为本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集团公司关键岗位员工申请、审批流程:本人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一集团公司总裁复审一董事局主席审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三)集团职能部门员工申请、审批流程:本人提出申请一职能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一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四)子公司员工申请、审批流程:本人提出申请一用人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人事部审核一总经理审批一用人单位人事部备案;第五条年休假工龄认定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即员工在本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龄的员工需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如人事档案证明、劳动合同、社会统筹缴纳清单等,否则不予累计。
第六条年休假计算方法(一)本单位(同一用人)连续工龄12个月以上的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非本(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龄12个月以上的新进员工:(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十365天)X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年休假待遇(一)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液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事宜,维护员工的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合同工等。
三、休假时间1.每个员工每年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2.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年假时间,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3.员工应在一年内将年休假使用完毕,否则剩余的年休假不予累计到下一年度。
四、休假计算1.员工工作满1年且在本年度内取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入职时间进行计算。
2.离职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已休年假,未休年休假全部补偿。
3.员工在年休假期间生病、事假等清零,未休部分不予补偿。
五、特殊情况处理1.员工因公外出,未停薪留职的,按工作日计算未休带薪年休假,并在复工后尽快安排休假。
2.员工因病未休年休假,应提供有效的医疗证明,由所在部门酌情处理。
3.员工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一年内使用完年休假,应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酌情处理。
六、管理办法1.所有员工每年年初应了解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待年休假到期前自行申请休假。
2.公司应当建立监管机制,确保所在部门及时处理员工的申请,并保护员工的休假权益。
3.员工如有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公司内部投诉渠道提出投诉和申诉。
七、附则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不断完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所有员工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按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带薪年休假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权益,也是一种保障。
公司应当严格遵循管理规定,规范休假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所有员工应认真了解并执行相关规定,积极工作、充分休息,确保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房地产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制度

房地产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制度编制日期编号CZFL-D21-0321 版本A/1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第1页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制度第一条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和周休息;(二)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确定固定的周休息日,由项目经理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项目经理部员工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视为正常上班,若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视为加班。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
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
(一)项目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项目经理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1.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2.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
第四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五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期限)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大型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集团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职能分工及申请、审批流程(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集团职能部门人员及集团关键岗位人员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子公司人事部为本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集团公司关键岗位员工申请、审批流程: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裁复审→董事局主席审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三)集团职能部门员工申请、审批流程:本人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裁审批→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四)子公司员工申请、审批流程: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用人单位人事部备案;第五条年休假工龄认定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即员工在本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龄的员工需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如人事档案证明、劳动合同、社会统筹缴纳清单等,否则不予累计。
第六条年休假计算方法(一)本单位(同一用人)连续工龄12个月以上的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非本(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龄12个月以上的新进员工:(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年休假待遇(一)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大型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集团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职能分工及申请、审批流程(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集团职能部门人员及集团关键岗位人员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子公司人事部为本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集团公司关键岗位员工申请、审批流程:本人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一集团公司总裁复审一董事局主席审批T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三)集团职能部门员工申请、审批流程:本人提出申请一职能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一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四)子公司员工申请、审批流程:本人提出申请一用人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人事部审核一总经理审批一用人单位人事部备案;第五条年休假工龄认定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即员工在本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龄的员工需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如人事档案证明、劳动合同、社会统筹缴纳清单等,否则不予累计。
第六条年休假计算方法(一)本单位(同一用人)连续工龄12 个月以上的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二)非本(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龄12 个月以上的新进员工:(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十365天)X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年休假待遇(一)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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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充分体现集团公司对广大职工的关心爱护,促进集团公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在岗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确定: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年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四天;
(四)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十七天;
(五)集团公司任命的高管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授级高工、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论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每年休假十七天的待遇。
年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婚假等假期。
第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补贴
享受七天年休假的,每人500元;享受十天年休假的,每人600元;享受十四天年休假的,每人800元;享受十七天年休假的,每人1000元;集团公司任命的高管副职、教授级高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人1200元;集团公司任命的高管正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1600元;集团公司副总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人2000元;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每人3000元。
同时具备2项及以上年休假补贴条件的,可按较高标准享受年休假补贴。
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不论是否休假,均发放年休假补贴。
当年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上半年离开工作岗位的,其年休假补贴按全额的二分之一发放;下半年离开工作岗位的,其年休假补贴按全额发放。
职工年休假补贴从各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二)工资与福利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照发。
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原则上必须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能休完规定假期者,每少休一天,支付职工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
对于单位已安排休假而职工不休的,不再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当年从集团公司系统外单位调入不满6个月者;
(二)当年离岗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者;
(三)当年病假超过30天,或事假超过15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
(四)当年有旷工行为者;
(五)当年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仍在处分期者。
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的,其当年年休假应在今后年度扣回。
第六条职工上半年参加工作满相应年休假时间段的,可在当年下半年执行本时间段的休假待遇;下半年参加工作满相应年休假时间段的,应在下年度执行本时间段的休假待遇。
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职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待遇,经组织批准的,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分两次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已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职工,疗养、休养时间超过规定年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天数不足部分可给予同等天数的补休。
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职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均按标准发放年休假补贴。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职工休假计划,决不能因职工休假而影响到本单位、本部门的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计划,由子集团公司负责制订,经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审批后执行。
其他职工的年休假计划由各单位制订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职工年休假台帐,如实记录年休假情况。
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统一组织职工集体休假。
严禁利用年休假之机,由下属单位或业务关联单位安排旅游、参观等活动,如有违反,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