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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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司法考试主观题

16年司法考试主观题

16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司法考试是一项评估法律专业人士能力和知识水平的重要考试。

其中,主观题是考生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来回答的一种题型。

本文将针对16年司法考试的主观题进行详细解析和回答。

1. 国家赔偿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哪些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错误原则、救济原则和公平原则。

法定原则指的是国家赔偿应当以法律为依据;错误原则指的是国家赔偿应当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导致的情况下进行;救济原则指的是国家赔偿应当为受害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公平原则指的是国家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等情况下的赔偿。

2. 刑法中的犯罪种类有哪些分类方式?请简要描述各分类方式的特点。

根据刑法,犯罪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的结果、犯罪的目的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可以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

普通犯罪指的是对一般人的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等权益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特殊犯罪指的是对特定人群或特定职务的人的犯罪行为,如对公务员的贪污犯罪。

根据犯罪的结果,犯罪可以分为犯罪未遂和犯罪完成。

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行为的执行未达到犯罪法定的结果,如未能将刀刺入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犯罪完成指的是犯罪行为的执行已经达到犯罪法定的结果,如将刀刺入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根据犯罪的目的,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故意犯指的是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的结果会发生但仍然故意实施,如故意杀人。

过失犯指的是犯罪人由于疏忽、疏忽大意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

3.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请简要描述各解决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特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和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有那些规定呢?下面列举《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赔偿标准规定的法条,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B.(1)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 无罪,对判决前的羁押,存在错误拘留和错 误逮捕,是否构成司法赔偿?
(2)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 被改判无罪的 ,是否构成司法赔偿?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减 轻刑罚的,被告人有无权利请求 国家赔偿?
D.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 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 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
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哈尔滨强拆事件8人被捕 5 人为临时工 视频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兜底性条款 2、有无外部界限
2008年试卷二第99题:张某租用农 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 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 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 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 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 赔偿范围的是( )。
法院起诉后, 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
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退还罚款1000元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返还出租车
答案: ABC
C.2009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 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

国家赔偿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根据法条内容: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有两点: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权利作了规定,是对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宪法的重要方面。

国家赔偿法第1章第2节标题:赔偿责任、义务机关法条内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法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及他们的工作人员。

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他们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普通法吗?

国家赔偿法是普通法吗?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家赔偿法是普通法吗?导读:国家赔偿法是普通法:1、我国的国家机关很多,政府组成部门都是,因为因违反行使行政职权,都有可能是行政赔偿主体。

因此国家赔偿法是通用的,属于一般法。

2、该法适用于全国,适用于所有人,不具有地方性,不针对特殊人群。

一、国家赔偿法是普通法1、我国的国家机关很多,政府组成部门都是,因为因违反行使行政职权,都有可能是行政赔偿主体。

因此国家赔偿法是通用的,属于一般法。

2、该法适用于全国,适用于所有人,不具有地方性,不针对特殊人群。

二、国家赔偿法的作用1、规范国家赔偿,建立健全国家责任制度国家赔偿通常规定在宪法中,但要将高度概括的宪法条文变成实际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去完成,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赔偿的规定正是为了执行宪法,对国家赔偿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予以规范,以真正确立起国家责任制度。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法治建设后,先是逐步确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国家责任制度却相对落后,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和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使得这一状态得以改观。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十分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正因为如此,虽然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了公民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但由于缺乏配套的具体规范,国家赔偿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一权利只停留在宪法条文中而没有变成一项实际的权利。

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贯彻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立宪精神和目的,是对现行宪法关于国家赔偿请求权规定的具体化,尤其是《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8个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8个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8个司法解释导言国家赔偿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工具。

为了更好地解释和适用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8个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国家赔偿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

本文将以此为标题,详细探讨这8个司法解释。

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民事赔偿责任案件的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主要是明确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侵害时,公民可以向国家提起赔偿请求。

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申请赔偿的时限和受理要件,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公安民事赔偿责任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本司法解释是为了明确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权益的范围和赔偿责任。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赔偿责任的限制条件和赔偿标准,以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赔偿责任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

解释明确了法院对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赔偿责任,并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赔偿计算方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赔偿责任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的赔偿案件。

解释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责任的界定,帮助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并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五、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益金的赔偿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益金的赔偿问题。

解释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益金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支付程序,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城市规划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排污权民事赔偿责任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排污权引起的赔偿案件,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解释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的界定标准、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和赔偿程序,推动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七、关于国家草原土地资源费案件的赔偿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国家草原土地资源费案件中的赔偿问题。

解释明确规定了资源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程序,帮助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促进了草原生态的恢复与增值。

第四章 国家赔偿范围

第四章 国家赔偿范围

答案:AD
2006年卷2第44题:

200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 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 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 ,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 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 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
(2)收容教育
(3)强制戒毒
( 4) 约束
(5)强制传唤 (6)留置 (7)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 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 (1994)的规定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 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国赔法》第3条 二、侵犯财产权的:《国赔法》第4条
一、侵犯人身权的:《国赔法》 第 3条
(一)违法拘留或者 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的

1、违法拘留
(1)处罚的主体 不合格 (2)错误拘留 (3)适用对象错误 (4)超期拘留 (5)违反法定程序 的拘留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国赔法》 第 4条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 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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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是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方针。

但是,出面执法的毕竟是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拥有着个人的思想和行动。

他们在执法时,即使有法律法规摆在眼前,也难免会犯错误。

所以,国家赔偿法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约束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那么,▲国家赔偿法适用范围有哪些?请看下文。


▲国家赔偿法适用范围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
部分。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
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二、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除此
之外的发生的情形不能构成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适用范围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是属于行政赔偿,刑讯逼供是属于刑事赔偿的范畴。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而人民群众也可以以此律法来监督他们。

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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