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问题,你了解吗?(DOC)
离婚诉讼常见问题有哪些

离婚诉讼常见问题有哪些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是第一次经历诉讼,因此,通常有很多担心和顾虑,常见的几种分别是: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
为什么呢?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
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
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
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二、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
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
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对方造假“”怎么办?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
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
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人另案起诉。
“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诉讼离婚属于离婚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选择诉讼离婚。
而在离婚诉讼中也会有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
那究竟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
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二、诉讼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1) 起诉状;(2) 证书;(3) 身份证;(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
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
离婚诉讼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途径

离婚诉讼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途径离婚诉讼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在整个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疑难问题。
虽然判决的结果往往是不可逆转的,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案来达成共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及解决途径:1. 如何选择律师选择一位有经验、专业且耐心的律师至关重要。
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资历和专业知识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离婚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2)沟通方式律师应该善于与当事人沟通,能够清晰地表达法律术语和概念,并能够及时回复您的咨询和提问。
(3)收费标准选择律师时应当仔细了解其收费标准。
在初次咨询时,要求律师明确说明其律师费用,包括咨询费用和案件费用。
2. 如何分割财产分割财产可能是离婚诉讼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合作和沟通,就可能达成协议,这对于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1)婚姻财产清单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制定一份婚姻财产清单。
在清单上必须列出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和负债。
该清单将成为该案的重要参考文件。
(2)合理分配一旦确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便可以尝试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划分财产。
例如,能够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子女抚养费和其他因素来判断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3)离婚协议由于财产分割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此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可能是明智的选择。
在协议中,双方应该明确说明财产的分配等问题。
签订协议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在未来的难易度大大降低。
3. 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就能够减轻许多法律手续和不必要的紧张情绪。
(1)孩子的生活方式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从孩子的兴趣、偏好、习惯、喜好、学业情况等方面来考虑孩子的生活方式,尽可能让孩子的财务和情感生活受到最小的影响。
(2)居住和移动规则确定孩子居住位置和移动规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离婚案件是家事纠纷中比较复杂且敏感的一类案件,它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相关权益的调整。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财产和债务处理等。
本文将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分割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纠纷焦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取得的房产、车辆、存款、债务等。
在财产分割上,往往出现的问题包括财产归属的争议、财产评估的不一致以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制定等。
解决财产分割争议,往往需要确立双方财产归属的共识。
当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者律师调解等途径来解决。
同时,在确定财产分割方案时,应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离婚后的生活需求。
二、子女抚养权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是非常敏感且关键的一项。
子女抚养权主要涉及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通常由一方或双方行使,而抚养权则决定了子女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确定子女抚养权时,需要考虑到子女的权益和离婚后的生活方式等因素。
尽量确保子女得到良好的生活照顾和教育,双方需就子女的监护与抚养达成一致或通过法院裁决。
三、财产和债务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仅涉及到资产,还包括债务处理。
财产和债务处理的问题主要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借款、信用卡债务等。
在处理财产和债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各项权益和责任。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法院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共同债务,避免一方承担过多债务的风险。
四、赡养费与财产抚养费问题离婚案件中,一方需向对方支付赡养费或财产抚养费,以保障离婚后的生活需要。
赡养费主要是指对子女的抚养费用,财产抚养费则是指对配偶的赡养费用。
在确定赡养费与财产抚养费的数额时,应根据双方收入、财产状况、生活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决赡养费和财产抚养费的金额,确保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照顾。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能够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结果和利益分配。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四个方面,分析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共同获得的共同财产、房产、车辆等都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是否共同劳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证据等等。
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也会增加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二、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之一。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但往往会引发争议。
通常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尽量确保他们获得完整的家庭关爱。
因此,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环境、父母的照顾能力、双方关系是否和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三、赡养费在离婚案件中,赡养费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赡养费是指一方支付给经济困难的对方用于养育子女或维持生活的费用。
在判决赡养费时,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需要等因素。
然而,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离婚原因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是需要明确的。
离婚原因可能包括分居满足期、家庭暴力、婚姻不可维持等。
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点通常集中在离婚原因的解释和证明上。
举例来说,当一方提出婚外情作为离婚原因时,另一方可能会对此提出反驳和抗辩。
总结离婚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离婚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未来生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最新离婚诉讼法律实务知识

最新离婚诉讼法律实务知识最新离婚诉讼法律实务知识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关于离婚诉讼的法律常识

关于离婚诉讼的法律常识离婚诉讼的法律常识1. 离婚诉讼程序离婚诉讼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申请离婚的一方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并立案,并安排庭审。
在庭审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法律判决离婚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执行判决。
2. 离婚诉讼要求要求离婚的一方需要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且无法挽救,或者因对方有严重过错,例如家暴、重婚、酗酒、吸毒等。
如果不能证明以上情况,很难获得判决离婚的结果。
3.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结合父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
通常情况下,父母共同抚养子女,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会判决一方单独抚养子女。
4. 财产分割问题离婚后,夫妻的财产也需要进行分割。
分割财产时应特别注意房产和车辆等大额财产的产权归属,以及双方的共同存款等资产。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统一处理。
5. 离婚后的影响离婚后,双方应按照判决结果进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宜。
离婚也会影响到父母关系、亲友关系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
双方需要尽可能和平分手,避免陷入冲突和伤害。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申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要求。
受理: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收案。
立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把案件安排到相应的法庭进行审理。
调解:在诉讼期间,律师或者司法人员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双方出庭参加公开审理,法院听取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判决。
判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判决。
执行: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实施过程。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破裂:婚姻关系的破裂指婚姻双方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过错:指婚姻双方中一方的违法或道德上的缺陷,包括家暴、重婚、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
离婚律师讲解离婚诉讼中的几大热点问题

离婚律师讲解离婚诉讼中的几大热点问题(一)郑律师问题一: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吃亏吗?我在办理婚姻案件过程中有这样一个体会:很多当事人觉得和自己的另一半完全没有感情也无法再共同生活了,可是却不想先提出离婚,因为他认为提出离婚本身就是一种过错,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对方会以不离婚相要挟,从而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是在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会吃亏。
这样的当事人常常会纠结在内心非常想离婚可又等待对方先提出离婚的矛盾当中不能自拔。
那么,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到底会不会吃亏呢?答案是否定的:决不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一种自愿行为,男女双方只要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均可提出离婚。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三个大问题都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了统一的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离婚手续。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从以上分析可知,离婚与结婚一样,是人们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长久以来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模式把离婚当成是一种无德的行为,是与上苍旨意相违背的,是一种过错。
中国有句俗语叫“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亲”,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增强,个人意识逐渐从群体意识当中脱离出来,个人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欲望愈发强烈。
当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不再有爱人、亲人、友人般的感情,甚至觉得共同生活是一种痛苦的时候,婚姻裂痕已经到了无法弥补的地步,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将会给彼此造成更多的伤害,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我认为,当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时候,为了尽可能减少对自己对他人的伤害,提出离婚是明智的也是唯一的选择。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当中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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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必然遇到的47个法律问题详解(2016年最新整理)基于各种不可调和的原因必须离婚,那么希望此文(2016超全总结)能对那些需要帮助的朋友们提供简单的参考。
一、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二、房屋婚前买婚后办的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
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双方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双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如赌债等非法债务。
四、婚前存款婚后有变动是否仍为个人财产?如果对于婚前个人存款的归属双方没有协议也没有公证,那么婚后仍属个人财产吗?另外,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作为家庭开支使用,那么离婚时,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部分被使用的婚前个人存款呢?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五、婚前向亲友借款作为彩礼,离婚时可否作为共同债务一起承担?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若因婚前向亲友借款作为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分割财产时涉及公司股份怎么处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八、分割财产时涉及合伙企业出资怎么处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该企业合伙人的,离婚时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九、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怎么处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此时,若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十一、分割房屋时有争议怎么处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律专家特别提醒,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十二、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确定?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能否健康快乐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予准许。
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存在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1、教育费:高中及以下教育费用一般属于抚养费。
婚姻法律专家提醒您,若子女因就读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等产生的高额择校费或子女因考试分数不够等原因而产生额外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2、生活费:子女的抚养费以必要为限。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因购买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高消费物品或外出游玩、购买商业保险等产生的非必要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拒绝支付。
3、医疗费: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
例如,因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法律上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在道德上有承担该高额医疗费的责任。
十四、对已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应当给付抚养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独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五、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和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存在以下情况: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