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工程管理制度8412
非招标业务管理制度

非招标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业务管理,保障企业及员工利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非招标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非招标业务指企业在没有进行招标的情况下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业务洽谈等。
第四条企业领导应当加强对非招标业务管理的重视,确保遵守规定,杜绝违规操作。
第五条本制度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非招标业务管理机制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非招标业务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企业应当成立非招标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非招标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非招标业务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非招标业务管理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非招标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非招标业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非招标业务管理机制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章非招标业务流程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非招标业务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非招标业务流程应包括业务洽谈、合作协议签订、业务执行、结算等环节。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非招标业务流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流程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非招标业务涉及重大事项的决定,需经非招标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非招标业务流程中的纠纷或争议,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四章非招标业务合作协议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与合作对象签署非招标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非招标业务合作协议应当包括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合作内容、责任承担等条款。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合作对象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具有合作资格和信誉。
第十九条合作对象在合作中违反合作协议的,企业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妥善保管非招标业务合作协议,防止泄露和丢失。
第五章非招标业务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非招标业务风险评估机制,对合作对象、合作内容、合作环境等进行评估。
非招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招标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项目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非招标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第三条非招标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原则;(三)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原则;(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原则。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非招标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工期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市场需求、建设条件、投资估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初步设计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明确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质量标准、投资概算等。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非招标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包括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设备、材料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采用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移交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非招标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对在非招标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办法共六章,主要规定了非招标工程项目的管理原则、前期管理、实施管理、验收与移交、监督管理等内容。
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及其所有单位及职工参与或涉及的非招标采购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招标采购是指在不进行竞争性招标程序的情况下,由特定的供应商直接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当制定非招标采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特点,制定并按照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等要求编制非招标采购计划。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当明确列出采购物品、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及预算金额等内容,并报公司采购部门备案。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方式,重大、复杂或有较高风险的采购项目应当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批。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当对计划内的非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评估,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确定供应商及合同内容。
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确保合同履行质量,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供应商准入管理,建立供应商库,积极推进供应商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供应商的信誉、综合实力、产品质量等情况,确定合作伙伴,加强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应商库。
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流程,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依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当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采购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采购意识和法制观念。
国企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范文

国企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范文国企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非招标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效益、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流程、采购标准、采购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监督等。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六条国有企业进行非招标采购前,应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性能、数量、质量要求、需求时间等。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公开询价、招标议价、邀请招标等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采取多轮询价或谈判的方式,与供应商进行深入洽谈,明确采购需求、商务条款和质量要求等。
第九条国有企业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包括注册资本、经验水平、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水平等综合考虑,选择最优供应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质量标准、交货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三章采购标准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根据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适当的采购标准。
第十三条采购物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采购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惯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在采购物品或服务时,应根据市场供应情况、需求计划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价格。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国内供应商,同时鼓励和支持本土供应商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参与竞争。
第四章采购文件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通知、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
第十八条采购通知应明确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需求时间等,通知相关供应商参与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公告应在企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需求时间等。
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明确各部门在非招标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的职责界面、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实现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环保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全过程接受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取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物资、服务的采购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服务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六)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服务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审批;(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六条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是指一般与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服务商,通过谈判确定服务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订采购方案(模板见附件1)合同承办部门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和采购范围;2.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理由、资金落实情况;3.服务商资格要求及拟邀请谈判的服务商背景资料;4.谈判小组成员构成;5.谈判采购的评价方法、标准及谈判成交的规则;6.谈判时间安排。
(招标投标)非招标工程管理制度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Sinochem-Tianjin Port Petrochemical Terminal Co., Ltd.管理制度非招标工程管理制度STJ-PU-002-B版本号V1.0.a编制部门采购部审核李德刚日期2008年月批准乔发日期2008年月试行日期2008年月日正式发布日期2008年月日1.目的规范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项目非招标工程的管理过程,促进现场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项目建设期间非招标工程从承包商选择、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到费用支付全过程的管理。
3.定义非招标工程:是指不属项目《招投标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施工或服务类工程,其承包商的选择不经招投标程序,因此统一称为非招标工程。
其范围包括:3.1 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项施工工程,或者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工作。
3.2 虽然金额已经超过3.1的规定,但符合续标条件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类工作。
3.3符合招投标法规的不需要招标条件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工作对一些有特别限制的施工工程,即使其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超出3.1条范围,在上报各股东方批准后,也可不经招投标程序。
包括:有行业特殊性的工程、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工程、委托政府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依托周边设施和条件的工程等。
3.3对已签订合同可以进行续标的施工或服务工程。
续标金额低于3.1的规定。
3.4 对已签订合同进行续标的施工或服务类工程。
4.职责4.1需求部门负责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必要的非招标工程申请,估算施工工程量,并负责合同技术附件谈判。
在工程合同签订后,负责按合同规定督促承包商开展工作,并核实、确认相关施工工程量。
4.2采购部负责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并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将相关工作移交给合同执行和管理部门。
非招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招标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非招标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工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第三条非招标工程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招标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招标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批第五条非招标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工程项目设计方案;3.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说明;4. 工程项目合同;5. 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审批部门对非招标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依法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六条非招标工程项目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划分:(一)中央政府投资工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二)省级政府投资工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三)市、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由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第七条非招标工程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任务;(二)项目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四)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职能中心(简称“成员单位”)的非招标采购。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工程、货物、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零星采购。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供应商,包括工程承包商、货物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五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采购计划制定、供应商管理、谈判、决策、采购执行五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和批准有关非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和批准重要非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三)研究决定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管理中心采购招标部(简称“采购招标部”)在非招标采购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和指示;(二)组织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的管理程序;(三)组织实施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四)监督、指导和考核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须将本单位设立的招标领导机构、采购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制定的本单位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报采购招标部备案。
各成员单位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在本成员单位非招标采购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本成员单位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本成员单位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九条采购需求成员单位负责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负责相关的技术与商务工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督审委(简称“督审委”)是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专家的抽取和监督;(二)参与非招标采购,监督非招标采购全过程,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出具监标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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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Sinochem-Tianjin Port Petrochemical Terminal Co., Ltd.管理制度非招标工程管理制度STJ-PU-002-B1.目的规范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项目非招标工程的管理过程,促进现场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项目建设期间非招标工程从承包商选择、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到费用支付全过程的管理。
3.定义非招标工程:是指不属项目《招投标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施工或服务类工程,其承包商的选择不经招投标程序,因此统一称为非招标工程。
其范围包括:3.1 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项施工工程,或者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工作。
3.2 虽然金额已经超过3.1的规定,但符合续标条件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类工作。
3.3符合招投标法规的不需要招标条件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工作对一些有特别限制的施工工程,即使其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超出3.1条范围,在上报各股东方批准后,也可不经招投标程序。
包括:有行业特殊性的工程、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工程、委托政府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依托周边设施和条件的工程等。
3.3对已签订合同可以进行续标的施工或服务工程。
续标金额低于3.1的规定。
3.4 对已签订合同进行续标的施工或服务类工程。
4.职责4.1需求部门负责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必要的非招标工程申请,估算施工工程量,并负责合同技术附件谈判。
在工程合同签订后,负责按合同规定督促承包商开展工作,并核实、确认相关施工工程量。
4.2采购部负责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并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将相关工作移交给合同执行和管理部门。
4.3费控工程师负责审核承包商依据估算工程量编制的合同价格预算,提出审核意见交采购部,并协助采购部完成合同商务谈判。
在合同签订后,财务部负责按合同规定和需求部门确认的工程量支付和结算工程款。
5. 承包商选择和合同签订5、6小结的分类和顺序是否按照以下描述:5.1 符合3,1条件的按照比价原则……5.2符合3.2条件的续标条件为,,,,,,,,低于200万、50万金额的续标,由总经理批准高于200万、50万金额的续标,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上报各股东方批准而后,由采购部组织签订续标协议书或合同。
5.3符合3,3条件的,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上报各股东方批准5.4非招标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完全依照合同管理,或合同支付流程管理有特殊限制的非招标工程对3.2条所述之非招标工程,由于多种原因(比如有些属于行业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有些要按照政府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些是依托现场已有的设施和条件等),即使合同估算价超过《招投标管理程序》中规定数额,也无法按照招投标程序选择承包商。
对这些工程的承包商选择,由采购部在进行供应商评审时,注明原因,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上报各股东方批准后,按照行业惯例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承包商并签订合同。
5.2工程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一些分期或分阶段选择承包商的工程,根据承包商现场工作表现和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续标的形式将后续工程交已签订合同的承包商完成(但仍需要遵循3.1规定)。
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续标的处理方式没有必要单列,可以完全归纳到正常的流程中。
5.2.1在现有承包商合同履约情况良好的前提下,由其提出希望续标的正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要对其已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分析由其续标对项目进度、质量、投资、HSE 的管理和控制所带来的益处,以及在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或承诺等。
5.2.2工程部(必要时,相关部门配合)对承包商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如的确有利于现场进度、质量、投资、HSE管理和控制,则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决策,同时,在公司“司内请示”模块提出申请;否则,注明反对意见予以驳回。
5.2.3 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上报各股东方批准后的续标工程的处理:5.2.3.1 对“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工程,或者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工作”的续标,由采购部组织签订续标协议书或合同。
5.2. 3.2 对“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工程,或者单项合同金额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工作”的续标,由采购部组织签订续标协议书或合同。
5.2.3.1和5.2.3.2两条款除了金额为以上、以下不同外,实质内容一样,为什么需要分开描述?5.3 预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5.3.1对一些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承包商合同相关的工作(包括:合同内界定不清,但该工作与其有直接关系;或虽不在合同范围内,但其合同中也包括类似工作),在现有承包商有能力承接时,由需求部门与其商讨并明确工作内容后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委托其承接该项工作,不再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联系单》经需求部门领导确认并报财务部进行费用估算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公司分管领导在口头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批准,需求部门据此实施。
这与续标没有本质区别5.3.2对预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5.3.2.1如果现场现有的承包商无能力承接,或除5.3.1条外的其它原因需由其它承包商进场施工的,由需求部门联系其它承包商并与采购部、费控工程师商讨明确工程计价方法后填写《零星工程施工申请表》,经需求部门领导确认并报财务部进行费用估算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公司分管领导在口头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批准。
需求部门根据公司分管领导批复意见,以《零星工程施工委托书》形式通知承包商实施,不再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5.3.2.2如果现场没有可以承接相关工作的承包商,需求部门又联系不到其它承包商,由采购部按照《项目采购程序》确定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
5.4预计费用在5万元以上50万以内的施工或服务工程5.4.1由需求部门根据现场工程建设需要,通过公司“司内请示”模块提出工程施工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在口头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批准该项申请。
5.4.2采购部根据公司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按照《项目采购程序》确定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
5.5预计费用在50万元以上200万以内的施工工程5.5.1由需求部门根据现场工程建设需要,通过公司“司内请示”模块提出工程施工申请,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5.5.2采购部根据总经理批示意见,按照《项目采购程序》确定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
6. 非招标工程管理6.1现场施工管理不理解单独设设立该节的用意非招标工程承包商确定后,需求部门负责对其现场各项工作包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HSE等进行全面管理,并对其施工工程量(必要时,包括施工人工时和施工材料用量)等进行确认,如果该项非招标工程内容属于监理工作范围,需求部门还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监理。
公司分管领导对非招标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需求部门确认的施工工程量(包括施工人工时和材料用量)进行审批,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施工工程量方可作为承包商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6.2非招标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6.2.1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和结算工程款。
6.2.2对不需签订施工合同的零星工程,按照公司分管领导签批的《零星工程施工委托书》、《工程联系单》中明确的计价方法支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务部门是否同意按此出帐?建议任何施工均需要合同覆盖6.2.3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填报《零星工程施工费用签证单》(格式见附件3)、《工程量签证单》(格式见《工程变更管理制度》附件5),经监理和业主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费用支付依据。
(如无监理单位的,则不需监理单位审核)7.文件管理单独放在文件管理或文档编码管理中更合适。
7.1所有《零星工程施工申请表》、《零星工程施工委托书》、《零星工程施工费用签证单》等都应进行编号,并统一管理。
7.2《零星工程施工申请表》采用如下的编号规则:STJ 00 — LX — RQ — 001文件顺序号,三位数字申请表代号,二位字母文件类型,二位字母单元代号,二位数字项目代号,四位字母文件类型代号:《零星工程施工申请表》使用LX;申请表代号:统一使用RQ;文件顺序号:三位数字,由工程部从001往后顺序编号。
7.3《零星工程施工委托书》采用如下的编号规则:STJ 00 — LX — XH — 001文件顺序号,三位数字承包商代号,二位字母文件类型,二位字母单元代号,二位数字项目代号,四位字母文件类型代号:《零星工程施工委托书》也使用LX;承包商代号:详见《项目文件编号规则》。
7.4《零星工程施工费用签证单》采用如下的编号规则:STJ 00 — WO — XH — 001文件顺序号,三位数字承包商代号,二位字母文件类型,二位字母单元代号,二位数字项目代号,四位字母文件类型代号:《零星工程施工费用签证单》统一使用WO;承包商代号:详见《项目文件编号规则》。
7.5 以上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随着情况的变化进行少许调整,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升版,版次编号连续增加,一旦有新版文件发表,则应按文档管理程序将所有发表的上一版次文件收回并标注“取代”后归档保存,以反映该项修改的完整过程。
7.6 非招标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件按项目相关程序执行。
8.附件附件1 零星工程施工申请表附件2 零星工程施工委托书附件3 零星工程施工费用签证单说明:1、零星工程性质栏和费用结算办法栏根据实际需要选;2、本表只适用于预估工程造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零星工程施工申请。
说明:1、零星工程性质栏和费用结算办法栏根据实际需要选;2、本表只适用于预估工程造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零星工程施工委托。
(如无监理单位的,则不需填写监理单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