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查询、申报系统文件要求
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南府〔2010〕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48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48号)的要求,经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决定,废止5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2000年以前发布而未列入附件目录的原则上废止),保留8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2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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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报区法制局审核后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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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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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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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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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管理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12 —。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xx〕12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xx〕7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xx〕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区属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对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夫妻间转名除外)要纳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条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区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责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住房保障行政处罚等工作。
噢易政府融合桌面云典型用户案例

典型用户案例政府桌面云目录CONTENTS01.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政数局政府服务大厅02.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03.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04.贵州省某人民法院05.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06.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蔡甸区税务局08.江苏省总工会09.某省海警局10.黑龙江省某市武警部队11.某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12.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3.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14.天府人文艺术图书馆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政数局政府服务大厅用户场景:企业帮办业务区、电子政务网办业务 项目规模:25点多架构融合桌面云部署环境:•服务器:国产云服务器(海光C86 5285)•终端:国产云终端•业务系统与外设:湖北政务服务平台、湖北省市场监督网办业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用户需求:1、减轻人工柜台服务压力,针对可自助办理的业务,满足企业用户不同类型业务的办理需求2、传统公共自助服务机长期24小时运行容易导致系统卡顿、硬件过热等问题,并造成资源浪费3、公共自助机使用人群复杂,访问不良网站、各类USB外接设备等行为会导致系统频繁中毒,影响后续人员正常使用公共自助机,同时增加了终端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用户价值1、创新政务服务新模式,提升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效率,提高群众办事体验与便捷度2、轻松实现25台公共自助机的管理维护,降低运维成本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用户场景:不动产业务、公积金业务等 项目规模:150点多架构融合桌面云、70点信创云应用中心部署环境:•服务器:国产云服务器(海光C86 5285)•终端:国产台式机、利旧异构非国产终端•常用办公软件与外设:公积金综合管理平台、WPS、票据专用打印机、高拍仪、身份证扫描仪等用户需求:1、期望引入有力的信息化支撑的管理系统建设新时代住房公积金中心;2、工作人员随时随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方便中心领导及时审核相关业务,及时安排和调整工作与日程安排;3、解决目前国产化业务系统和操作系统不兼容的问题,并实现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信息共享;用户价值1、业务系统云化管理,随时随地可云上访问;2、全市公积金系统资产通过噢易多架构云平台进行统一规划和统计;3、提高整体信息化水平,提升业务人员工作效率及内部沟通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资产风险和经营成本;4、保障向国产化替换过程中公积金业务办理的正常运行;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用户场景:不动产业务,人社业务,医保业务,市场监管业务,自助电脑 项目规模:125点多架构融合桌面云部署环境:•服务器:国产服务器(海光 C86 5280)•终端:国产云终端(海光 C86 3230)•业务系统与外设:政务信息查询与发布系统、社会信息查询与发布系统、税务管理系统、网上信访系统、社保系统、工商管理系统、高拍仪、签字板、金税盘等用户需求:1、满足一体化平台“一事联办”业务需求;2、终端需要能够满足多类型外设的兼容需求;3、系统问题故障快速解决;4、内外网物理隔离使用需求;用户价值1、一体化平台流畅运行,办事效率提高80%,群众满意度提升2、内外网自由切换,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同时提高了安全合规性3、轻松实现批量办公终端的管理维护,降低运维成本项目概况:贵州省某市人民法院为提高法务人员办公效率、IT人员终端维护效率,打造一体化的业务平台,携手噢易云共部署80点噢易云PC系统、80台云终端,为执行局、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部门的法务人员,提供稳定安全的云桌面系统,同时为IT人员提供一站式管理平台,推进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佛府办〔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7日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自主协商、社区协调、节约空间、适应环境、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住建、国土、消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二章加装电梯的条件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改造单元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是指房产证登记部分)。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2008年11月28日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查询申报系统文件要求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查询、申报系统当前用户:谢庆匹●●●⏹⏹⏹⏹⏹⏹⏹⏹⏹●⏹⏹⏹⏹●⏹⏹⏹⏹⏹●⏹⏹⏹⏹⏹⏹●●●●当前位置:提取(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审批)上传申报文件每个申报文件格式只能是xls、xlsx、doc、docx、rar、zip、jpg、jpeg、tif 格式,且文件应少于10MB。
每次申报最多上传5个申报文件,如有多个文件,请多个文件压缩成一个文件再上传。
备注:公积金提取申报页面资料要求根据不同提取类型,对照手续须知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具体手续须知可登陆我中心网站查看)一、使用提取(一)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大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2、房产证(购买预售商品房可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购房发票4、抵押借款合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需提供,如没有贷款可不提供)。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请关注第三大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2、土地证;3、规划许可证;4、结算发票;5、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用于大修自住房需提供)6、抵押借款合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需提供,如没有贷款可不提供)。
(三)佛山市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详见第五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2、房产证;3、加装电梯发票;4、出资证明(或经楼宇业主共同商议确认的出资方案)。
(四)佛山市内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大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2、房屋租赁合同;3、房租发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4、承租人配偶提取的,另外提供结婚证。
(五)佛山市内租赁普通住宅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大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2、房屋租赁合同;3、房租发票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凭据;4、承租人配偶提取的,另外提供结婚证。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项目信息公示第四章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第五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第六章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应被购房人知悉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沙盘及样板房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按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记录的信息档案并实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建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 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且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 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遗嘱、遗赠协议等相关材料。
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大于5万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 份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第三章提取条件、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二)提取时限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购买日期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的住房有两名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 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职工申报提取的住房如曾在异地提取,应当扣减其在异地已提取 的额度。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非定居的情形不属于可提取范畴。申请时职工个人 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时职工个人账户应 当为封存状态。 (二)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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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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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划账续期列表
⏹取消自动划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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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公积金提取申报页面资料要求
根据不同提取类型,对照手续须知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具体手续须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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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大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房产证(购买预售商品房可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发票
4、抵押借款合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需提供,如没有贷款可不提供)。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请关注第三大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土地证;
2、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3、暂住证或居住证(外市户口职工提供);
4、户口簿(本市户口职工提供)。
二、个人明细注销提取
(一)退休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大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大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经医院或劳动部门确认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资料;
3、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件。
(三)出境定居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大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公安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有效签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在职期间死亡需提供资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大点);
2、《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3、职工死亡证明、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4、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书。
三、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拔的形式进行,因此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准确、安全,目前
已开放端口的银行账户有:
开户区域种类储蓄(借记)
卡活期存折信用(贷记)
卡
佛山市中国建设银
行
√√-
中国工商银
行
√√√
顺德农商银
行
√√- 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