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现代医院的医疗废物也越来越多,其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安全越来越具有风险。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单位、个人在医疗活动中,因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以及疾病防治和科研等活动,而产生的具有污染性、传染性或危险化学性质的废弃物。
二、医疗废物管理的原则1.前端管控。
采取预防为主的策略,从医疗废物产生源头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
2.分类管理。
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在存放、转运和处理过程中,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填写标识标牌,防止混淆、污染。
3.安全处置。
在医疗废物处理时,必须遵守安全规程,确保处理过程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三、医疗废物的分类1.感染性废物。
指与病原微生物带菌有关的废物。
2.化学性废物。
指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物。
3.尖锐、锋利废物。
指易造成皮肤或黏膜损伤的废物,如注射器、刀片等。
4.药物废物。
指未使用的药品、药品包装物以及过期药品等。
四、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1.焚烧。
采用高温焚烧的方式,彻底破坏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2.化学处理。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医疗废物,将其化学成分含量降低到一定的安全水平。
3.物理处理。
采用物理方法处理医疗废物,将其消毒、破碎、压缩等,使其达到无菌、减量、减压的目的。
4.填埋。
将医疗废物埋入地下进行处理,但需经过特殊处理,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五、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1.医院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机构,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保障医疗废物管理的实施。
2.医务人员。
在医疗过程中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产生、分类、存储、转运等,合理使用诊疗设备和消毒、灭菌设备,正确处置医疗废物。
3.医疗废物处理单位。
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和运输的措施,确保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并具有必要的技术和条件。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境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疾病防治、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以下几类:(一)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污染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二)感染性医疗废物;(三)药剂废物和药品包装废物。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危害程度分类,分为一般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两类。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环保第一,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可持续性;(三)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医疗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责任和义务。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由具有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不足和不合格现象。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废物的事故、泄漏和其他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收集和贮存。
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医疗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医疗垃圾的处理。
本文将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医疗垃圾的定义及分类医疗垃圾,是指在医疗、预防、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或有害性的废弃物。
根据其特性,医疗垃圾可分为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普通生活垃圾。
感染性废弃物是指携带有病原体或其他致病微生物的废弃物,如医疗用品、血液袋、注射器等。
化学性废弃物是指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弃物,如医疗废水、过期药品、废弃药品包装等。
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具有放射性源的废弃物,如医疗设备、放射性药品等。
普通生活垃圾是指产生于医疗机构的与普通日常生活相似的垃圾,如饭菜残渣、纸张等。
二、国内医疗垃圾处理法律法规在我国,医疗垃圾处理主要受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监管责任主体、处理要求等内容,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分类、转运、处置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义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法律法规,其中也包括了医疗垃圾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标准。
此外,各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完善医疗垃圾的管理,以确保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三、医疗垃圾处理的政策解读为了推动医疗垃圾处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引导和支持相关工作。
首先,政府提出了医疗机构“垃圾分类全覆盖”政策,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保医疗垃圾得到正确分类和处理。
(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维护环境卫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识别
第二条医疗废物按照其性质分为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尖锐杂物、药品废物和其他废物。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标志、颜色、包装等方式明显标识医疗废物的种类。
第三条感染性废物应采用红色标志,化学性废物应采用黄色标志,尖锐杂物应采用蓝色标志,药品废物应采用橙色标志,其他废物应采用黑色标志。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区域,暂存区域应设置密闭收集容器,保证医疗废物不外泄。
第五条医疗废物暂存区域应当实行定期清洁和消毒,避免细菌繁殖。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理。
未经审批或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废物在处理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望遵守。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医疗废物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负责监控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53号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270b1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05.png)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5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各医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防止药品废弃包装流入造假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药品废弃包装(包括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特别是高值药品的废弃包装一旦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成为制造假药的材料,危及群众身体健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本着对群众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的高度,切实加强药品废弃包装的处置和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明确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各药品使用部门的责任人,加强领导,健全管理网络,切实做好药品废弃包装处置工作。
二、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医疗机构按照“统一收集,毁形处置”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药品废弃包装处置流程。
药品废弃包装必须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统一收集,未经毁形处置不得外流。
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药品废弃包装管理,禁止个人出售谋利。
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广州市医疗废物处置现状及产生量预测

危害性的废物,主要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 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 -
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等五大类。
2 0 2 0 年)》等规划内容,广州市在 2 0 1 0 年前应建设
1 广州市医疗废物处置现状
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二期),服务范围为 广州市和清远市,新增处理能力 2 0t/d。
61
专 版 研究园地
划控制指标,现有设施升级改造,且新增一个20t/d 准已经明显偏低,对比省内兄弟城市也处于较低水平。
以上规模的处置设施。
收费偏低将制约处置企业对设施的升级改造以及日常
《广州市环境保护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新 运营费用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安全、环
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理规模100吨/ 日以上”。《广 保的运行,不利于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安全处置医疗废物。
导致规划难以实施。到目前为止,按量收费、全过程 资源最集中的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增幅较大,就医人
监管仍没有落实,处置设施仍然落后,升级改造工程 员不断增加,产生了近几年的医疗废物以8%~9% 增长
也没有按规划要求落实。
率逐年上升的现象,之前预测的数据已经不能采用。
2.2.3 新建设施缺乏牵头部门,推进困难
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焚烧处置。该中心升级改造后,处 省的医疗废物处置进行了规划:到2015年,广东省
置能力提升,达 3.5万 t/a。
的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并在重点工程及能力
1.2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情况
建设项目中提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工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广东生 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总规模为3
医废处置调查论 文预测量 /(t/a)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广东省中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我院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存放、应急处理和收集医疗废物工作人员防护等管理制度。
临床、医技科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一、临床科室员工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产生的一切医疗废物(包括手术取出的植入物)不准乱丢乱放,必须按规定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别装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四、隔离的传染病人(含疑似者)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的传染病病人(含疑似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五、化学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检验科和中心实验室产生的病原体的培养基、细胞培养液、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必须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七、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
完好无损才能使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必须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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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还在找广州市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吗,下面x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行为,确保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加强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的要求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不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处置方式为导向的医疗废物分类方法进行收集和分类贮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废物有混杂的,应当及时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分类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中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遴选两家企业,回收利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集中收集后交由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回收利用。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和重量计量设施,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去向以及经办人等项目进行登记,并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运送登记卡。
登记资料至少
保存3年。
医疗卫生机构下设科室的,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都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医疗废物转出科室、转入和转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时都应当进行重量计量。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协议收运、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
当实际医疗废物产生重量、类别与医疗卫生机构预测的理论数量相差超过20%时,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数量进行核查和分析。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日。
对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远、医疗废物日产生量少、无法保证每日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该区域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暂时集中贮存点,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应当便于收运车辆的停放;周边医疗点应当每隔一日将医疗废
物用密封转运箱自行送往暂时集中贮存点,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隔一日将集中贮存点的医疗废物及时收运,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八条本市实行医疗废物联单管理。
鼓励运用二维码、物联网等技术提高医疗废物联单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配置轨迹监控设备,并将轨迹监控数据报送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实现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进行卫星定位系统的轨迹监控。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喷涂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运车辆与垃圾运输车辆享有相同的通行资格。
第九条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采取重量计价的收费方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定期调价机制。
第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月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
况的月报表,并将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的月报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的监督检查,每季度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的不定期抽查和日常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进行至少一次的现场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违法处置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和重量计量设施等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
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19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或者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而向其
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参照本规定。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