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办法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令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批准2013年3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六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范围内的以下手续:(一)新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五)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榆政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榆树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市监察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程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跟踪审计。
财政、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公安、司法、卫计、教育、环保、交通、民政、林业、畜牧、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保证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9日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赤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职责为:(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二)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五)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征收的项目。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和旗县区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发改、人社、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所需的调查登记、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测绘、专项委托及其他工作经费应列入征收补偿预算,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总则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征收决定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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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规范确定征收范围的程序,保障公益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征收范围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非法方式干预确定征收范围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依据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实施市本级(及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各城区、开发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市、区(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征收范围确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确定征收范围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同步进行征收初步范围设计。
征收初步范围的设计单位应依据主体工程推荐方案和排迁预案,综合考虑施工、交通导行(便道、便桥)、工具及材料堆放场地等用地需要,进行拆迁方案和征地方案的设计,并出具征收初步范围图。
拆迁方案和征地方案应包括施工临时占地结束后的复原方案。
设计征收初步范围所依据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
(二)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进行征收范围调查摸底。
申请时应提供包含初步征收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三)项目所在的城区、开发区委托测绘等专业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项目所在的城区、开发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于征收范围的意见,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意见应包括征收范围内建议进行避让或者需整体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及土地。
需整体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及土地,指仅有局部在征收范围内或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或项目实施后,使剩余部分房屋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因此建议进行整栋征收的房屋或进行整块征收的土地。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在监察部门监督下对征收范围进行共同论证。
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征收初步范围图和城区、开发区意见分送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地、环保、交通、消防、安监、交警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邀请设计、施工单位和相关专业专家参加论证。
论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征收初步范围的设计单位根据论证结果修改征收范围图。
(六)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应当将征收范围在项目施工现场、政府网站和指定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参加听证会。
征收初步范围的设计单位根据听证会结论出具正式征收范围图。
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条对于在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有特殊用地需求的项目如水治理、管线等市政工程,修改征收范围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后,征收初步范围的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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