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所谓征收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不动产物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个人的土地和房屋。
其中,《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具备如下特征:(1)不动产征收行为是公法性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在不动产征收中,被征收人不能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同征收者进行协商,相反,政府作为征收者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征收行为。
其行为效力是使他人的私权被强制移转给国家。
(2)不动产征收具有严格的公共利益目的性。
不动产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而且,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征收的直接目的。
凡是以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目的,均不构成不动产征收发生的理由。
(3)不动产征收具有法定程序性。
任何不动产征收行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因为私权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不动产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是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的必要措施。
(4)不动产征收具有补偿性。
不动产的征收最终导致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转移,获得相应补偿是被征收者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什么意思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什么意思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什么意思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公告征收决定。
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要明确补偿协议签约期)。
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一)选定补偿方式(二)确定补偿数额(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五)公告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行政征收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征收知识点总结归纳一、行政征收的适用范围1. 土地征收: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实行强制征用。
土地征收需要依法进行,对被征收方应给予合理、公正的补偿。
2. 房屋征收:在城市建设、市政规划、道路建设等过程中,政府可能对房屋进行征收。
被征收方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3. 资产征收:政府可以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征收,但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对被征收的资产应进行公平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4. 海域征收:政府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保等方面可能对海域进行征收,但必须依法进行,并对相关方进行公正补偿。
5. 其他征收:政府还可以依法对其他合法财产进行征收,但必须依法程序进行,并对被征收方给予合理补偿。
二、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最高法律,对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具有根本性意义。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政府有权实行合法的征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对土地征收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对城市房屋征收提供了具体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政府对海域进行征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对海域征收具有重要意义。
5. 其他法律法规:除以上法律外,还有很多法律对行政征收进行了规定,如《拆迁规定》、《物权法》等。
三、行政征收的法定程序1. 决定依法性:行政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部门在进行征收决定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查,确保征收的合法性。
2. 公告公示程序:政府在进行征收前,需进行公告公示,公布征收范围、标准、补偿方案等信息,以确保公开透明。
3. 协商协调程序:政府在进行征收前,应与被征收方进行协商协调,充分听取被征收方的意见,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4. 补偿协商程序:政府在进行征收后,应与被征收方进行补偿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签署补偿协议,确保被征收方得到合理补偿。
房屋拆迁相关名词定义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相关名词定义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关于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金的详细定义:1、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作用: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占用的土地资产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否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衡量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标定地价实际上就是由评估机构评估、政府确认的宗地地价。
但这又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相符合。
按照该法,标定地价应该是各城镇标准(或标定)地块的价格。
这种价格可以是评估的,也可以是实际形成的。
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标定地价才能用于定期公布。
2、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
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
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
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
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
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土地征收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名词解释土地征收是指政府或者其他有权限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土地所有权的合法程序,收取拥有者的土地所有权,并向其发放补偿或者报酬,以维护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
在中国,土地征收是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以及减轻农民贫困等。
一、征地征地指的是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以确保城市规划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征地过程包括征收历程、补偿支付程序、拆迁程序及其他各类法律事宜。
在征收历程中,土地征收的关键环节是土地收回的实施,这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强调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土地拥有者发出土地收回通知。
二、补偿补偿是指当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时,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拥有者应向如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家人发放国家规定的补偿。
补偿的金额及性质均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一般有赔偿、安置及税费三种种类。
赔偿金可以补偿土地拥有者受到的损失;安置金是指政府为土地拥有者安排的收入补偿;税费包括各类税收,比如财产税、房地产税等。
三、拆迁拆迁指的是因土地征收而需要改变原有建筑空间及其他用地使用情况的行为,其中需要进行居民拆迁的一种,这是指因为土地征收而使得居民需要搬离原有的居住区,政府有责任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及其相关的拆迁补助政策对居民进行补偿及补助。
拆迁后,居民应搬迁到政府指定的新的居住地点,新的居住场所应当提供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合适的安置场所和资源。
四、地租地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给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一种长期租金。
土地使用权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即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支付地租。
地租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有法律规定,一般会按照土地的价值和使用期限计算,相关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土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是扩大城市空间、改善城市规划、推进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确保土地征收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及维护国家社会稳定,是当前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房地产征收名词解释

房地产征收名词解释嘿,朋友!咱今儿来聊聊房地产征收这个事儿。
您知道啥是房地产征收不?这就好比有人要把您心爱的宝贝从您手里拿走,不过呢,可不是随便拿,得有规矩、有说法。
房地产征收啊,简单说就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老百姓的房子和土地收走。
这可不是件小事儿,您想想,房子那可是咱安身立命的地方,土地那是咱的根基呐!比如说,要修一条大路,能让大家出行更方便;或者要建个大公园,让大家有地儿休闲娱乐;再或者要盖学校、医院,为了孩子们能好好读书,大家能好好看病。
这时候,政府可能就得把一些房子和土地征收过来,实现这些对大家都好的事儿。
这征收可不是随便来的,得有法可依。
就像咱们做人得守规矩一样,政府征收也得按规矩办事。
法律就是那个大尺子,量好了才能行动。
那怎么知道这征收合不合法呢?这就得看程序对不对啦。
得提前公告,告诉大家为啥要征收,怎么征收,让咱老百姓心里有个数。
还得听听大家的意见,不能政府自己说了算。
这就好比您家要做个大事儿,不得全家人一起商量商量嘛!还有啊,征收可不是白拿走您的房子和土地,得给补偿。
这补偿就像是给您的一份安慰和保障。
补偿的方式也有多种,给钱、给房子,或者其他的办法。
您说,要是补偿不合理,那咱能答应吗?肯定不能啊!比如说,您那房子在市中心,位置好,周围啥都方便。
这征收的时候,要是补偿给您的远远低于房子的价值,您能乐意?这就好比您拿着一块金子,结果人家只给您换了个铜疙瘩,您能不生气?而且这补偿还得公平公正,不能说这家有关系就多给点,那家没关系就少给点。
得一视同仁,大家都在同一条线上。
房地产征收这事儿啊,说大不大,说小不小。
对于政府来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城市发展;对于咱老百姓来说,那可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大事。
所以,咱都得弄明白这里面的门道,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总之,房地产征收是个严肃又重要的事儿,咱得懂,得明白,才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吃亏,也能为城市的发展出一份力!。
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将其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用途。
这是一个涉及到人民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和了解十分必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征收的对象。
土地征收的对象既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个人所有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是由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但农民和村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土地征收通常会涉及到国家与农民或村民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程序。
土地征收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环节:规划、征收、补偿和安置。
规划是指政府部门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的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和用途。
征收则是指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将土地收归国有,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给土地使用者。
补偿是指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或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
安置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或单位需要被政府安置到其他土地上,确保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原则。
土地征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提升。
而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政府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等。
公平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和利益最大程度上不受损失。
公正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合法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征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挑战和问题。
土地征收涉及到许多利益相关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土地征收往往会引发土地被征收者的不满和抗议,特别是在补偿和安置方面存在争议。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腐败等现象,给土地征收过程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外,土地资源有限,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是土地征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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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名词解释1、什么是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5)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6)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我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我市《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5、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6、什么是征收人?征收人是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
7、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分工?一般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8、什么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9、什么是公有房屋承租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10、公有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但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
11、什么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或指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12、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否收取工作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4、房屋征收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哪些?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
15、房屋征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并持证上岗(275号令中已删除持证上岗的规定)。
16、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房屋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7、哪些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8、我市对判断危房集中等情况有何规定?《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对如何判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我市《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
经论证,属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19、房屋征收有哪些基本程序?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有:(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三)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初评;(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六)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七)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九)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十)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十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20、房屋征收范围如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21、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哪些行为被禁止?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2、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和内容?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23、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2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征收、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75号令中将各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25、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六)补助和奖励标准;(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275号令中此条已删除)(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十一)其他事项。
26、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275号令中新规定: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15日前,应当将其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向市征收部门报告)27、哪种情况下应就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8、如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认真分析,组织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9、哪些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0、房屋征收对征收补偿费用有哪些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1、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
(275号令中将“及时公告”修改为“7日内应当公告”)3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3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如何认定?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实施办法》对房屋用途如何分类?根据《实施办法》,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房屋、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和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
36、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37、如何理解“就近地段”的概念?房屋征收法规要求,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对“就近地段”的概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从土地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就近地段”的房屋。
38、房屋征收主要有哪些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9、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0、什么是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41、如何理解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