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例适用范围及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征收房屋的前提本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

该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宪法和有关法律:一是《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拆迁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内。

从法律上讲,本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应对承租人补偿。

但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

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经达到80%,拆迁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土地征收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自己的土地还要被征收?作为征地拆迁的维
权“大咖”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将为我们一一介绍。

土地征收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主要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

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学习心得一、概述(一)历史沿革最早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制定的,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且废止了1991年的条例。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同时废止了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制定依据(条例没有明确)2001年的条例实施后,2002年7月,杭州数百位市民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从此之后,一直有人不断提出对2001年条例的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条例通篇除了最后一条,没有拆迁字样),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物权法这一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条例不是法律。

2007年8月30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实质是授权国务院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

(二)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三)原则1、公平补偿原则(第二条):具体体现在补偿部分,方式是评估。

2、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民主决策:体现在征收决定的制定过程。

房地产估价师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房地产估价师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房地产估价师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为()。

A.房屋征收实施之日B.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C.房屋征收确定之日D.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房屋B.不得改变房屋用途C.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房屋D.不得买卖房屋3、以下()房屋征收中,应当给予补偿A.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B.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C.违法建筑D.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改建房屋4、以下关于房屋征收决定,说法错误的是()。

A.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B.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C.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D.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5、()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A.市,县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C.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6、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考虑被拆征收房屋的()因素的影响。

A.用途B.房屋抵押C.区位D.使用年限7、以下(),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特点。

A.公共利益是共享的B.公共利益是确定的C.公共利益是客观的D.公共利益不同于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8、以下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内涵,说法正确的是()。

A.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包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B.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不包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C.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不包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D.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包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9、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全文

最⾼⼈民法院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全⽂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2年2⽉2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2012年4⽉10⽇起施⾏)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民政府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民法院管辖,⾼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条 申请机关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除提供《条例》第⼆⼗⼋条规定的强制执⾏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直接利害关系⼈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期。

强制执⾏的申请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三个⽉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民法院认为强制执⾏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内⽴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内⽴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收到裁定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五⽇内作出裁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名词解释1、什么是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5)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6)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我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我市《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5、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6、什么是征收人?征收人是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

7、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分工?一般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8、什么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9、什么是公有房屋承租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10、公有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但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

11、什么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或指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12、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否收取工作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4、房屋征收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哪些?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

15、房屋征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并持证上岗(275号令中已删除持证上岗的规定)。

16、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房屋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7、哪些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8、我市对判断危房集中等情况有何规定?《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对如何判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我市《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

经论证,属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19、房屋征收有哪些基本程序?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有:(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三)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初评;(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六)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七)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九)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十)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十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20、房屋征收范围如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21、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哪些行为被禁止?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2、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和内容?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23、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2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征收、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75号令中将各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25、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六)补助和奖励标准;(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275号令中此条已删除)(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十一)其他事项。

26、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275号令中新规定: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15日前,应当将其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向市征收部门报告)27、哪种情况下应就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8、如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认真分析,组织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9、哪些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0、房屋征收对征收补偿费用有哪些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1、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

(275号令中将“及时公告”修改为“7日内应当公告”)3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3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如何认定?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实施办法》对房屋用途如何分类?根据《实施办法》,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房屋、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和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

36、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37、如何理解“就近地段”的概念?房屋征收法规要求,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对“就近地段”的概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从土地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就近地段”的房屋。

38、房屋征收主要有哪些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9、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0、什么是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41、如何理解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