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1X)静刑初字第235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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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通用4篇)

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通用4篇)

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通用4篇)上诉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法刑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刑罚是一国法律制度中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刑事上诉状制作过程中一定要慎重,来不得半点马虎。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法院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但是刑事上诉状一定要针对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进行重点辩论,突出对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而一审裁判中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和论证。

法律适用关系到罪之有无和量刑的轻重,上诉状中要把握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的性质,注意分析认定事实罪名性质之关系,及与上诉应适用的罪名性质的比较,去伪存真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第2篇××××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参考文档】2018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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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8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8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导语】本文《2018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由思想汇报频道整理,仅供参考。

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感谢你的阅读与支持!【篇一】本人因xx(罪行)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以xx(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

本人的行为,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

现在我要在思想上进行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xx,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

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

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

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己。

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

现在的我一定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

2018年犯罪人员改过自新情况说明-优秀word范文 (7页)

2018年犯罪人员改过自新情况说明-优秀word范文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犯罪人员改过自新情况说明篇一: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正档样本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正档)服刑人员姓名罗非男档案编号茶城关11---010 立档日期201X.11.21 矫正类别假释矫正起止时间 201X.11.21-201X.11.21株洲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正档目录(管制、缓刑、假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社区矫正单位:城关司法所编号:11-010 入矫日期201X.11.21说明:此表由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登记时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客观,与有关法律文书相符。

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假释类)罗非男:根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将你列为我所社区服刑人员。

现将你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宣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严格按《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五、离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3、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篇二:工作失误的检讨书模板工作失误的检讨书模板【工作失误的检讨书一】尊敬的单位老总:对于此次错误,我知道引起了您的注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我特此检讨。

当天我们在采购部车间是进行过精确的货款核对的,其余货款等到8月3日进行结清。

具体的货款发放情况就是这样,到最后货款总核对的时候发现多发了2300元货款。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守泽,男,43岁,1964年11月13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7月9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刁世华,男,50岁,1957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7月9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宇,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泽、刁世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守泽、刁世华及其委托辩护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刁世华、李守泽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停车场内,得知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司机郭军(男,45岁,另行处理)持有进京用的编号为Y2-01337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车辆通行证后,为了能够从四环路通过,以缩短路程降低运输成本,即向郭军提出复印此证,并答应给予酬谢。

郭军同意后,三人即到呼和浩特市区,将通行证背面备案车号栏遮盖后复印两份,并将刁世华所有车辆车号:黑A-17837及李守泽所有车辆车号:黑B53535填入复印的通行证背面备案车号栏内予以塑封,给付郭军现金人民币100元。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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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 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可将本区凯宝药业工地和本市闵行区绿洲长岛三期工程介绍给二人承包,并以此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 8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5 500元的明基Benq Joybook R43笔记本电脑一台、网讯NETQ168手机一部和中华硬盒香烟二条。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张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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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X)静刑初字第235号-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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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静刑初字第235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静刑初字第235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韩福祥,201X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元;201X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千元,201X年10月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17日
被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p;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X)195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韩福祥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韩福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福祥于201X年3月17日8时许,在本市79路公交车广粤路车站,趁被害人陈小舫上车不备之际,窃得其裤袋内三星SGH-C268型移动电话一部。

经鉴定,被窃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78元。

p; 被告人韩福祥还于当天8时30分许,在本市222路公交车广粤路车站,趁被害人严振华上车不备之际,窃得其上衣口袋内BlackBerry牌8310型移动
电话一部,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经鉴定,被窃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179元。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小舫、严振华的陈述、证人许奕玮、申剑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
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
予从重惩处。

被告人能交代认罪。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
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p; 被告人韩福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p;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3月17日起至201X年6月16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
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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