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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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详解

每股收益详解

AI SN
20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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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释要——基本每股收益(举例2)
某公司20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 万元,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500 万股,该普通股平均市价为8元。 2007年4月1日,该公司对其高层管理人员发行100 万份股份期权,行权日在2008年12月31日,每份期 权(每份可转1股普通股)的行权价为4元。
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不必考虑期权、新发行普通股、库存股等 已发行时间、已回购时间和报告期时间一般按天数 计算;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时也可用简化方法。
2009-8-4 8
AI SN
准则释要——基本每股收益(举例1)
甲公司2007年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600万元。该公司2007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 10000万股,6月30日定向增发1200万股普通股,9月 30日自公开市场回购240万股拟用于高层管理人员股权 激励。 该公司2007年: •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0000+1200×6/12-240×3/12=10540(万股) • 基本每股收益=5600/10540=0.53(元)
AI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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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释要——稀释每股收益(分母调整)
(1)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时: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一行权价格× 拟行权时转换 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2)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 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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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调整主要针对潜在普通股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情况
2009-8-4
准则释要——稀释每股收益(分母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概述
(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 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 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 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 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 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 通股股差,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 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 来一定期限内已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 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 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 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2.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稀释性判断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 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
=1000000×1.3×12/12+200000×1.3×9/12 =1495000股 2010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00000/1560000
=1.41元 2009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900000/1495000
=1.27元
2.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配 股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 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 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 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导致了发行在外普通 股股数的增加,但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的 流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 分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 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指标的作用 1、可用于不同企业间的业绩比较 —以评价某企业的相对盈利能力 2、可用于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 —以了解该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趋势 3、用于企业经营实绩与盈利预测的比较 —以掌握该企业的管理能力

财税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财税实务: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月15日公布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准则要求,除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必须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回购股份以及发行有可转债、权证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变化。

 当上市公司有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等行为时,发行或回购的时间将会影响每股收益的计算结果。

新准则规定,对总股本数应当以加权平均数为准。

公式为: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另外,新准则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发行有可转债、权证可能影响股本规模的公司,稀释每股收益与原有的每股收益将产生重大区别。

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存在转债、权证等稀释性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当期净利润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加权平均的股本数必须加上假定稀释性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部分。

 解读:以1家发行有1亿元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为例,假设转股价为5元,公司现有股本为1亿股,净利润为1.2亿元,那么,如果转债全部转股,公司股本将增加2000万股。

此时,其基本每股收益为1.2亿元÷1亿股=1.2元/股,而其稀释每股收益为1.2亿元÷1.2亿股=1元/股。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五章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五章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五章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五章每股收益第一节每股收益概述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

每股收益通常被用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准则)规范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要求。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以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需换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应当计算每股收益指标,并在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予以列报。

每股收益的计算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应当严格遵循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每股收益准则仅要求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要求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如果企业自行选择列报的,应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

本章着重解决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问题。

第二节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白: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一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

通常包括下列情况:(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第七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浅谈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一)

浅谈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一)

浅谈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一)论文关键词:每股收益;会计准则;回购股份论文摘要: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共38项具体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准则明确要求,企业除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必须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回购股份以及发行有可转债、权证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变化。

一、对每股收益准则基本内容的理解(一)相关定义及适用范围每股收益即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

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

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前,我国无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一直使用的是中国证监会1998年12月发布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的问题解答》和2001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每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以下简称披露编报规则),新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准则主要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的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在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的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二)基本每股收益1.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考虑的是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反映目前的股本结构下的盈利水平,以公式来表示,基本每股收益=P÷S,即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计算时应该考虑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新股发行的时间三个方面的问题。

2.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确定,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每股收益的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及其经济后果分析

每股收益的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及其经济后果分析
变 为按 股 分 红 的现 象。
() 收 账 款 证券 化 2应
将 应 收 账 款 转化 为 金 融市 场 上 可 以 出售 和 流通 的 证 券 。 由企 利 息 负担 减轻 ,财 务费 用 及资 产 负债 率 降 低 ,资 本结 构 优 化 ,这 业将应收账款直接 出售给专 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机构 ,该机 是企 业 扭亏 为 盈的 个 重 要物 质基 础 。从 而使债 务 企 业经 营 者 获 构将 所 买 的 应收 账 款 汇 入其 “ 资产 池 ” ,并 根 据 应收 账 款 的期 限 、 得再 次 创 业的 机 会 。全 国 涉及 金 额 最大 的 债转 股 项 目— — 茂 名 石 业 务来 源 等 进 行重 新 整 合 和包 装 ,提升 应收 账 款 的信 用 级 别 ;以 化公 司 I4 2 元债 转 股 后 ,迅 速 扭 转经 营 的 不利 局 面 ,资 产 负 经过 信 用 增级 后的 应 收账 款 为 基 础 , 国 内外 证 券 市场 发行 资产 】.亿 向 债率 从 7 .% 大幅 降 至 3 .%,而 其旗 下 的 茂 名 乙烯 企 业 更是 一 支持 证 AB ,从 而 使 企 业达 到 融 资 目的 。 92 85 S
每股 收益 的国际会计准 则 比较 及其经 济津财经大 学,天津 3 0 2 ) 0 2 2
摘要 :0 6 2月 1 20 年 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 的企业会计准则 ,其 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 3 4号一每股收益》是我国首次
发布关于每股 收益 的会计准则。 本文就每股收益准则 的基本 问题 、 与国际会 计准则的差异以及对公 司影响进行相关的分析 。
关键词 : 每股收益 ; 国际会计准则; 经济后果
每股 收 益 是衡 量 公 司业 绩 的 基 本指 标 ,财 务报 告 使 用 者借 助 权 平 均数 来 计 算 ,当期 净损 益 包 括 在 本期 内 确认 的 全 部 收益 和 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维普资讯
口 ・ 计 准则 会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 ( ) 司 章程 或 协 议 规 定 少 数股 东 有 义 务 承 担 , 且 少 一 公 并
照 上 述 规 定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其 对 应 的 子 公 司 或 母 公 司所 将
有 者 权 益 中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相 互 抵 销 。 二 ) 公 司对 子公 司 、 ( 母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对 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收 益 应 当 抵 销 。 三 ) 公 司 与子 公 司 、 ( 母 子公 司相 互 之 间发 生 的其 他 内部 交 易对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的 影 响应 当抵 销 。 合 并所 有 者权 益 变 动 表 也 可 以根 据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合 并 利 润 表进 行 编制 :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 流量表应 当符合下列要 求 :
( )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期 以 现金 投 资 一 母 子 或 收 购 股 权 增 加 的投 资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抵 销 。 二 ) ( 母 公 司 与子 公 司 、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 期 取 得 投 资 收益 收 到 的 现 子 金 , 当与分配股利 、 润或偿付利 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 销。 应 利 ( ) 公 司与子公司 、 三 母 子公 司 相 互 之 间 以 现金 结算 债 权 与债
司转 移 资 金 的能 力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的情 况 。 九 ) 要 在 附 注 中 ( 需
说 明 的其 他 事 项 。
相互 之 间 当期 销售 商 品 所产 生 的 现金 流 量应 当抵 销 。 五 ) ( 母公 司 与 子公 司 、 公 司 相互 之 间处 置 固定 资 产 、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子 无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现 金 净 额 , 当与 购 建 固定 资 产 、 形 资 产 和 应 无 其 他 长 期 资产 支 付 的现 金 相 互 抵 销 。六 ) 公 司 与子 公 司 、 ( 母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其 他 内部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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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
一、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指标。

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

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
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

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
潜在普通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

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

发行枉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
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头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
(800-120)x 12/12十(320 x7/12)—(100 x 1/12)=858股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调整体现在三方面: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③调整时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如:某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10,000,000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为2,000,000股,可转换债券名义金额为100,000,000元,利率为5%。

每1,000元债券可转换成20股普通股。

不考虑债券溢折价的摊销额。

所得税率为40%。

分析:对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可转债而言,调整净利润时应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加上当期已确认为财务费用的利息,并将所得税因素考虑在内。

净利润增加:100,000,000x0.05x(1-0.4)=3,000,000元;新增股份=100,000 x 20=2,000,000股
稀释性每股收益=(10,000,000十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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