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常见问题解读(doc 11页)
会计实务:新会计准则答疑(三)

新会计准则答疑(三)编者按: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施行已逾半年,经一些财务人员反应,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不少困惑,本报特开辟新会计准则答疑栏目,邀请有关专家对读者在施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不解进行解答,读者可将问题发送至jolinysq@yahoo。
1.提问:新会计准则下关联方交易差价如何处理?回答: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指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中的关联交易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股本与弥补亏损,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进行处理。
新《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因此,新《关联方披露》准则认为关联方交易是不公允的,已经在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不需要再单独核算“关联交易差价”。
企业原“资本公积”科目中的关联交易差价余额,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2.提问:我单位是一乘用车生产商,为用活自有资金并对经销商资金支持,我们通过商业银行向我们的特定经销商提供委托贷款,并收取利息。
一般贷款期限为6个月,截止8月份委托贷款余额约20亿。
请问,在08年执行新准则后,这部份委托贷款余额放在什么科目?回答: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资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第三章资产 (10)第四章负债 (11)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2)第六章收入 (12)第七章费用 (13)第八章利润 (13)第九章会计计量 (14)(一)历史成本 (14)(二)重置成本 (14)(三)可变现净值 (15)(四)现值 (15)(五)公允价值 (15)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第十一章附则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第一章总则 (16)第二章确认 (17)第三章计量 (17)第四章披露 (2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二章初始计量 (22)第三章后续计量 (24)第四章衔接规定 (29)第五章附则 (29)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9)第一章总则 (29)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0)第三章后续计量 (31)第四章转换 (32)第五章处置 (33)第六章披露 (3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确认 (34)第三章初始计量 (35)第四章后续计量 (36)第五章处置 (38)第六章披露 (39)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9)第一章总则 (39)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40)第三章后续计量 (43)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5)第五章披露 (46)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7)第一章总则 (47)第二章确认 (47)第三章初始计量 (49)第四章后续计量 (50)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5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3)第一章总则 (53)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3)第三章披露 (55)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7)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8)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62)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62)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6)第七章披露 (67)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70)第一章总则 (70)第二章短期薪酬 (72)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74)第四章辞退福利 (78)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9)第六章披露 (80)第七章衔接规定 (81)第八章附则 (8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81)第一章总则 (81)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82)第三章列报 (85)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7)第一章总则 (87)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7)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9)第四章披露 (90)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91)第一章总则 (91)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91)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3)第四章披露 (9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95)第一章总则 (95)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95)第三章披露事项 (9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修订) (99)第一章总则 (99)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100)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101)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03)第五章披露 (10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04)第一章总则 (105)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05)第三章合同收入 (106)第四章合同成本 (107)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08)第六章披露 (110)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 (110)第一章总则 (111)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12)第三章列报 (114)第四章衔接规定 (115)第五章附则 (115)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15)第一章总则 (115)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16)第三章披露 (1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20)第一章总则 (120)第二章计税基础 (120)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121)第四章确认 (121)第五章计量 (123)第六章列报 (12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125)第一章总则 (125)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26)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27)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28)第五章披露 (129)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30)第一章总则 (130)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30)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32)第四章披露 (135)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37)第一章总则 (137)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138)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40)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41)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42)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43)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143)第八章列报 (14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改) (145)第一章总则 (145)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48)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154)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155)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157)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161)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164)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167)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改) (169)第一章总则 (169)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69)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7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修改) (178)第一章总则 (178)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79)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18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89)第一章总则 (189)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90)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191)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92)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194)第六章列报 (195)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96)第一章总则 (197)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97)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99)第四章列报 (201)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02)第一章总则 (202)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203)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206)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207)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208)第六章披露 (20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210)第一章总则 (210)第二章会计政策 (210)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212)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212)第五章披露 (213)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14)第一章总则 (215)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15)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16)第四章披露 (217)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17)第一章总则 (218)第二章基本要求 (218)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220)第四章利润表 (224)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25)第六章附注 (226)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27)第一章总则 (227)第二章基本要求 (228)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29)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30)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31)第六章披露 (231)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233)第一章总则 (233)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33)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237)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38)第一章总则 (238)第二章合并范围 (240)第三章合并程序 (246)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248)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250)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252)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54)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255)第五章衔接规定 (257)第六章附则 (257)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257)第一章总则 (257)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258)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259)第四章列报 (260)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261)第一章总则 (261)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262)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265)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68)第一章总则 (268)第二章关联方 (269)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270)第四章披露 (27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改) (272)第一章总则 (273)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275)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280)第四章收益和库存股 (283)第五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284)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288)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88)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89)第三节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94)第四节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294)第五节公允价值披露 (295)第七章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297)第一节定性和定量信息 (297)第二节信用风险披露 (298)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披露 (299)第四节市场风险披露 (301)第八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303)第九章衔接规定 (306)第十章附则 (307)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07)第一章总则 (307)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308)第三章列报 (312)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313)第一章总则 (314)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 (315)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场 (316)第四章市场参与者 (318)第五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319)第六章估值技术 (320)第七章公允价值层次 (322)第八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325)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27)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329)第十一章公允价值披露 (331)第十二章衔接规定 (334)第十三章附则 (335)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335)第一章总则 (335)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336)第三章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38)第四章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39)第五章衔接规定 (340)第六章附则 (341)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41)第一章总则 (341)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343)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344)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347)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49)第六章衔接规定 (350)第七章附则 (350)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修改) (350)第一章总则 (351)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352)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354)第四章列报 (357)第五章附则 (360)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疑难问题解析(二)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疑难问题解析(二)问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公司对超额亏损控股子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条例未确认的确认投资损失,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转让价款与上述情况换言之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应调整未分配利润,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在利润表内确认的子公司超额实施亏损,在转让该子公司时可以控股公司将转让定金与已确认超额亏损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率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解读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企业购买量,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计至零为限。
其未确认维系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并无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投资反映母公司未有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子公司"超额亏损"要在报表内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仍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投资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净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对于2007年以前产生的未在利润表内确认的超额亏损,按照有关有关规定调整2006年末暂未分配利润的,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直接增加却未分配利润,不应在合并利润表中作为转让收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实业陈版主--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干货)

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编者的话:新会计准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已经数年。
但是,市面所见各类会计教材案例皆出自《准则解释》,这显然不能满足学习的需要。
为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新准则,2010年春节休假期间,我整理了这份资料。
这份资料所列问题全部来自于会计视野网站“CPA业务交流”版网友的讨论。
绝大多数观点是版主chenyiwei的观点。
陈先生现就职于中瑞岳华所,其对准则的理解和把握令人叹服。
为便于学习,我对部分解答做了备注,并请同事帮忙按准则进行了分类。
所整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对理解和学习准则非常有利。
除准则问题外,还搜集了部分改制、IPO过程中常见问题。
“观其大略,不求甚解”是我一贯的学习习惯,因此我在前面加了目录,便于用时查阅。
另外,对于《会计准则解释4》所涉及的问题,需以解释4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此资料纯粹个人学习笔记,错误之处在所难免。
本想总结整理个“200问”之类的汇编,但时间精力和个人能力有限,力不从心。
目录存货准则1、什么样叫非正常消耗?2、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是资产负债观的典型运用,不知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3、合作建房问题(共同控制资产或者共同控制经营)。
4、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贷方差额的追溯调整问题。
5、被并购企业有下属子公司,“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是母公司报表还是合并报表?6、公司现有长期投资于某国内商业银行(未上市)股权960万股,年末应根据什么作为公允价值作调整?7、子公司无偿捐赠母公司账务处理。
8、联营企业完全权益法核算案例。
固定资产9、固定资产原来的入帐金额与最后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是否需要对累计折旧进行追溯调整?10、执行新准则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划拨土地的处理。
11、房屋装修费的处理。
12、筹建期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13、《会计准则》与《高新企业认定办法》研发支出的区别问题。
14、预付给软件开发商的软件开发费计如何处理?15、关于分期付款取得土地的核算问题。
2024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准则”)是我国财务会计领域的重要规范,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对于推动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发布的最新企业准则对收入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解读。
一、收入的定义和确认企业准则对收入的定义进行了重新解释,并将收入确认作为一个关键问题进行强调。
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使用资产、特许权使用和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等形式。
而收入确认则要求满足以下条件:收入属于企业,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并且其额度能够可靠计量。
二、收入的计量基础企业准则对收入的计量基础进行了一些改进,强调在确认收入时应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相关交易当时可以公允获取的对价。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和其他可靠信息来界定收入的计量基础。
三、收入的时间点企业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收入确认应该是收入所有权的转移或者获得收入所有权的主要权益已经转移。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明确交易完成之后确认收入,避免过早或者过晚地记录收入。
四、收入相关的特殊情况企业准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入确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金融资产的利息、股权交易的差价以及配偶间的所有权转移等。
这些规定为企业在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时提供了明确的计量和确认准则,有助于减少会计处理的不确定性。
五、收入的披露要求总结起来,2024年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解释,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强调了收入的公允计量和时间点的确定,对特殊情况下的收入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加准确和全面的财务信息依据。
企业准则的实施也将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和报告编制的程序,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会计中常见的热点问题有哪些

会计中常见的热点问题有哪些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会计领域面临着诸多热点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也对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会计中常见的一些热点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与应用新会计准则的不断出台和修订是会计领域的一个重要热点。
新准则在诸如金融工具、收入确认、租赁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和改变。
例如,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这与以往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时间、金额和方式都产生了影响。
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以确保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同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也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准确应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编制。
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透明度财务报表是企业对外展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窗口,其真实性和透明度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操纵财务报表来粉饰业绩、误导投资者,如虚增收入、隐瞒负债等。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和诚信。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
同时,审计机构也肩负着重要的责任,需要保持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对财务报表进行严格审计,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也在逐步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财务报表的透明度。
三、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税负和经营决策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也是会计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会不定期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调整税率。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变化,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然而,税务筹划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否则,企业将面临税务风险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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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常见问题解读(doc 11页)(3)”拨款转入”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过渡。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1)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过渡。
(2)”权益法”下,享有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
(3)关联方交易时,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差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差额。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日公允值大于原账面值的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包括的内容。
股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资性质,属于准资本,上市公司资本公积中只有股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
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一、为什么新准则对控制的子公司用成本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之所以将原准则(制度)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
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由此,母公司的当期利润提高。
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的现金的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这就是权益法的一个弊端,它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阅读。
然而,权益法也有成本法所无法具有的优势,即权益法下,可以反映出母公司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包括子公司的经济资源)的整体盈利状况。
为协调这一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先进行权益法的调整,之后再进行相关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也就是说,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合并财务报表仍采用权益法。
二、中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于2007年实现了等效,两地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是否仍存在差异?香港从2005年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
2007年以来,我们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就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进行了若干次技术会谈。
双方一致认为,实现会计准则等效,有助于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促进两地企业、证券市场和会计行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能够增强中国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经过一年时间的共同努力,除长期资产减值转回和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确认了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并于2007年12月6日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我司公布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证明了这一事实。
但是,两地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并不等于完全没有差异,根据两地达成的共识,除上述两项准则差异外,其他方面如有差异,应当积极消除,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属于相关准则的选择差异。
具体包括两项:(1)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
企业新持有或新增投资性房地产的,A股报告和H 股报告的处理应当一致。
在此前企业已经存在的投资性房地产,H股报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A股报告采用成本模式,这种已经存在的差异一次性消除暂时存在困难的,可以分步消除。
(2)比例合并法的应用。
新增合营企业两地报告均应取消比例合并法,此前H股报告已经采用了比例合并法的,内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由此形成了选择差异。
IASB计划于今年第二季度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合营》国际准则,其中将取消比例合并法,届时两地报告的此项差异将被消除。
另一方面属于涉及相关准则的执行差异。
具体包括:(1)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
内地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依法对原有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认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均从不同角度反复强调了这一问题。
最初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时在H股报告中也是这样处理的,后来改变了处理方式。
我们与香港会计师公会、IASB 进行了多次讨论,明确将此问题列入执行差异,要求同一企业提供的A股报告和H股报告必须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
内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香港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相同,对此未作相应规定。
在实际执行中,A股报告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内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H股报告没有这样处理,由此产生的差异,H股报告应当在执行中按内地准则调整一致。
除上述情况外,保单取得成本和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差异值得关注,我司已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妥善解决。
三、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清算股利是投资单位一种资本的返还,而非投资报酬。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不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此处理,简化了以后各期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财税差异进一步加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而税收上的规定则很简单: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应作为税后利润归为持有收益,不应转化为处置受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时,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不产生差异。
但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会计上是冲减成本。
由此产生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应根据“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调整。
解释3号对投资后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都确认为持有收益;对于居民企业间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的投资收益,税法上将其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调整。
谨防资产减值解释3号将清算性股利不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即不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此可能造成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案例分析甲、乙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
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2007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700万元。
假设乙公司2007年度分派的利润都属于对其2006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08年,实现净利润为6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4800万元。
甲公司每年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如下:2007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6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冲减投资成本,解释3号要求确认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股利810000贷:投资收益810000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810000贷:应收股利810000税务处理:甲乙属于居民企业,假设甲公司连续持乙公司股票超过了12个月,对于81万元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会计上确认了81万元的收益,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81万元。
2008年会计处理时,不再像以前那样,计算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由于该股利属于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而是直接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144万元。
借:应收股利 1440000贷:投资收益 1440000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 1440000贷:应收股利 1440000税务处理:甲乙属于居民企业,规定分得的144万元的现金股利为免税收入,但是会计上确认了144万元的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减144万元。
四、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年报编制有新规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上市公司等相关企业2008年年报编制工作提出了10项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认真学习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专业基础;继续逐日盯市,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工作,从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08年年报开始,分析其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中的10项具体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企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200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重点关注以下10项要求。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2、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作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
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