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合集下载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一)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一)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1.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6/79/多选)A.必要时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B.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C.必要时国务院部门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D.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所以,AB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所以,C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2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

2.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41/单选)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行政许可规章的权限【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司法考试行政行为法专题复习——行政许可

司法考试行政行为法专题复习——行政许可

专题⼀:⾏政许可 主要内容:⾏政许可的设定;⾏政许可的实施;⾏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核⼼考点:⾏政许可的设定;⾏政许可的实施。

(⼀)⾏政许可是什么呢?在法律基于正当理由确定的范围之内,⾏政许可实际上是⼀种禁⽌的解除。

政府只有基于正当理由,对⼈权进⾏必要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去设定⼈们经过许可后才能做什么事情,只能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去实施⾏政许可,其余的都是⼈们⾃由的空间。

(⼆)⾏政许可的特点: (1)国家⼀般禁⽌的活动; (2)⾏政许可是依申请的⾏政⾏为。

(3)⾏政许可是赋予被许可⼈有某种能⼒或资格的⾏为。

(授益的具体⾏政⾏为) (4)⾏政许可是外部⾏政⾏为(排除对⾏政机关内部,和⾏政机关管理的⼈事,财务等活动) (5)⾏政许可是要式⾏为 (三)⾏政许可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政许可的依据。

⾏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有依法取得⾏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政机关不得歧视。

” 2.信赖保护原则。

《⾏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政机关不得擅⾃改变已经⽣效的⾏政许可。

⾏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或者准予⾏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效的⾏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次对这⼀原则的确定,具有⾮同寻常的意义。

3.禁⽌转让原则。

《⾏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 ★★★⾏政许可的设定 ⾏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表-16)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①⼀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态环境保护)或个⼈重⼤利益(⼈⾝健康、⽣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②特许:有限⾃然资源的开发利⽤、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业的市场准⼊③认可:特定职业⾏业资格、资质的确定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①能够⾃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③能够⾃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设定后停⽌实施的标准省级政府对⾏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实施。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辅导:一般行政许可和特许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辅导:一般行政许可和特许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辅导:一般行政许可和特许广义的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可以分为“一般许可”与“特许”两类:1.一般行政许可――指未予一般地禁止,但在权利行使上却规定了具体资格与条件的限制,需经指定的行政机关审批的行为。

对申请人而言,法定许可是依法可以获得其享有的法定权利的行使权。

对行政机关而言,则是履行其行政管理与服务的义务,通常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受理、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与条件,决定是否发给许可证(如身份证、选举证、结婚证、驾驶证、营业执照)。

行政执行机关不得另定法外的限制条件,不予许可。

行政机关承担的一般许可的义务中,有时也包含行政权力。

这是由于除了核实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与条件外,有些事项,由于自然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需要有一定的额度与数量的控制,如企业排污许可证、关系城市环保的总量控制,要求环保部门掌握标准与额度,决定许可的度量。

这时行政主管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权力),作出决定。

2.行政特许――通常有两种性质的特许:一是指对一般人是禁止性的行为,根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特定人或特定事解除禁令,给予例外的许可。

如一般人不得持枪,而特许某些公安人员有此特权。

此外,某些本是由国家独享的权利,为了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而让予小部分给社会主体经营,给予特许,如矿产的私人开发,烟草的专卖,等等,也属于特许。

另一种特许是指对某些事关国计民生和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必须由具有高信力的、能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所严格监控的企业专营,因而由政府给予特定的社会组织专有经营权、专卖权等垄断性的权利,如铁路、电力、煤气、邮政等公益事业由国家专营或政府控制的企业集团经营。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行政许可的撤回: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4.行政许可的吊销: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5.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对于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为行政程序法三部曲。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通常情况下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1.区别(1)性质不同。

许可是一般禁止前提下的特殊准许,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

确认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违法。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

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瞻性。

2.常见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不是行政许可,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行政许可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司法考试行政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司法考试行政法: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考试复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考点与《行政处罚法》比较相似,但是前者比后者有很多进步,所以可考的地方更多一些。

常考的内容应当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要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必须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什么呢?在法律基于正当理由确定的范围之内,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

《行政许可法》实质上是控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

政府只有基于正当理由在法定范围内去设定人们经过许可后才能做什么事情,只能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去实施行政许可,其余的都是人们自由的空间。

行政许可的特点:(1)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人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对被许可人这一特定对象,就被许可事项这一特定事实而作出的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承认被许可人有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许可作如下分类: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

这类许可在内容上仅限于许可被许可人进行某种行为活动,不包含资格权能的特别证明内容,也无需对被许可人进行资格能力方面的考核。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

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许可概述

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许可概述

2013年司法考试⾏政法考点:⾏政许可概述 ⼀、⾏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政许可的概念 概念:申请→审查→批准(特定权利),⼀般禁⽌的解除。

(实践中,我国⼀般叫审批) ⾏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百姓申请,⾏政机关作出审查和批准,给予特定的权利:⼀般禁⽌的解除)。

2.特征: ①依申请; ②管理性;⾏政许可是⼀种管理⼿段。

③外部性:“官”批准“民”是外部审批,即许可。

简⽽⾔之,内部审批不是许可。

常见的内部审批有上级⾏政机关对下级⾏政机关的审批;⾏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事项的审批。

④授益性。

⾏政机关授予⽼百姓权利和好处。

注意⾏政许可与⾏政确认的区分:⾏政确认-权利从有到有(确定、认可、证明);⾏政许可-权利从⽆到有(权利增加的过程)。

⼆、基本原则: 1.依法许可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合法性,公平公正是指合理性。

公开:(1)⾏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但是涉密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隐私的除外); (2)规范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这⾥主要是指内部的法律⽂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

(内部⽂件不对外,对外⽆效) 3.便民原则 4.程序保障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1)撤销赔偿。

⾏政机关做错了某⾏政⾏为,需要撤销,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2)废⽌补偿。

⾏政机关作出⾏政⾏为,不能随意撤销、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这个⾏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6.禁⽌转让原则 与⼈⾝权有密切关系的许可事项禁⽌转让。

如驾照、律师资格证书不能转让。

(该原则不绝对,如营业执照的转让) 7.法律监督原则 过去我们的⾏政机关有⼀种错误的做法:重许可轻监督。

导致在实践中发⽣很多问题,例如奶粉问题等。

行政许可法考点

行政许可法考点

行政许可法考点一、行政许可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有特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行为的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一种权力,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单一性等特点。

行政许可法是指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承诺,擅自设立行政许可。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相关事项。

3. 等级审查原则:对不同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其风险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审查。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中应当保持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5. 有限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并且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流程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公告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决定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许可事项、许可条件、许可期限等。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和变更1. 撤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已经许可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撤销的决定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变更: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已经许可的事项进行变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变更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复议1.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监督,包括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监督等。

法律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程序

法律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程序

法律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程序行政法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也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中,行政许可程序是行政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行政许可程序展开,通过具体题目的举例,分析解题技巧,为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提供一些指导性的信息。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的程序下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和决定的过程。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定性:行政许可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2. 公开性: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申请人有权了解审批进程和结果。

3. 有限性: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政机关不能无限制地拖延审批。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考点及解题技巧1. 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要素考题示例: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要素是什么?解题技巧:此题考查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要素的理解。

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审查、决定三个环节。

申请环节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审查环节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实质审查;决定环节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结果进行决定,即是否给予许可。

2. 行政许可程序的时间限制考题示例: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存在时间限制?解题技巧:此题考查对行政许可程序时间限制的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延长审批时间,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 行政许可程序的异议和复议考题示例: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存在异议和复议的环节?解题技巧:此题考查对行政许可程序异议和复议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对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异议和复议的存在,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一反三:行政许可程序的启示通过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学习,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概念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行政许可的撤回: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4.行政许可的吊销: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5.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对于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为行政程序法三部曲。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通常情况下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1.区别(1)性质不同。

许可是一般禁止前提下的特殊准许,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

确认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违法。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

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瞻性。

2.常见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不是行政许可,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3)初始登记往往是许可,之后的登记一般属于行政确认。

(4)结婚登记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类型1.普通许可(1)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即禁止的解除。

(2)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3)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即应当予以准许。

2.特许事项(1)被许可人要交费、有数量限制。

(2)行政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

(3)被许可人要承担提供普遍服务、不得擅自歇业等公益义务。

(4)在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行政许可补偿诉讼时,程序上是先申请行政机关补偿,不服后再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并且被许可人获得的是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的补偿数额,而不是按实际损失的数额。

3.认可(1)一般需要考试,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

(2)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1)依据的主要是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客观性。

(2)一般需要实地检测、检验、检疫。

(3)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1)未经登记从事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

(2)对申请材料只作形式审查,通常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6.无须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上述五项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自主决定优先;(2)行业自律管理;(3)市场竞争调节;(4)事后监督解决。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设定主体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设定。

②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

③省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任何规章均无权)(2)设定规则按照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实行上位法优先原则,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设定主体①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

②省级政府以规章设定。

(2)设定规则①国务院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许可→终止,即在其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

非临时性许可→转化,即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②省级政府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通常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

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转化,即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许可)和省级政府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许可),但不得设定以下三项许可: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四)行政许可的规定权1.区分设定权和规定权设定权属于立法性权力,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规定权属于执行性权力,解决从粗到细的问题。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均可对上位法已设定的许可事项进行具体化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1.起草程序(1)听取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2)说明情况向制定机关就设定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2.行政许可设定后的评价程序(三个方面)(1)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进行修改或废止。

(2)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

就实施情况和存续必要性向设定机关报告。

(3)社会公众的评价。

3.附条件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原则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地区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1)许可事项:经济事物的行政许可。

(2)立法文件:设定该许可的必须是行政法规。

(3)前提条件:能够通过上述四种途径自行解决。

(4)申请主体:仅限于省级政府。

(5)批准主体:国务院。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原则上、要依据法律规定2.被授权组织(1)授权依据是法律、法规。

(2)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被委托机关(1)委托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

(2)受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3)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机关和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4)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内部协调(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省级政府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①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②在程序上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2)一个机关内的多个机构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并联审批:“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内部转送有关部门审批,并由该部门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4)联合办理由不同部门分别接受与审批许可,只是办公地点集中在一个大厅进行,称为一站式服务。

实施行政许可的名义、行为效果的承担等,都由各行政主体负责,不发生任何实质上的变化。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略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行政许可的撤销1.撤不撤(1)许可机关违法:可以撤销。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②超越职权。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2)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销。

①欺诈。

②贿赂。

2.谁来撤(1)行政机关自行撤销。

(2)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

(3)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撤销。

3.赔不赔(1)被许可人违法的,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由此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2)许可机关违法的,可以撤销。

被许可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赔偿。

(3)被许可人与许可机关共同违法的,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由此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4)撤销的例外情形: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

4.后遗症(1)申请人的责任(尚未取得许可)①不予许可;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③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2)被许可人的责任(已经取得许可):欺诈或贿赂获得的①撤销许可;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③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1.撤回事由(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后果行政许可的撤回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许可的注销1.注销概念注销本身并不导致行政许可的效力的消灭,只是对已经不再具有效力的行政许可的核实与宣示,以防对社会与他人造成不利。

2.注销主体:原行政许可机关。

3.注销原因(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注销效果只是履行删除许可的登记手续,主要影响被许可人的程序权利。

【小结】许可听证和处罚听证的比较1.条件不同(1)许可听证两个条件:①法定或关系到公共利益时应当听证;②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申请听证权。

(2)处罚听证三个条件①责令停产停业。

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不是暂扣)。

③数额较大罚款(治安处罚是2000元)。

2.期限不同(1)许可听证的申请期限是5日,处罚听证是3日。

(2)许可听证要求接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处罚听证没有该要求。

(3)当然两个听证都要求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3.委托代理人处罚听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许可没有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