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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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鲁食药监餐[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鲁食药监餐〔2011〕23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迅速组织学校开展自查。

各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进一步强化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要结合学校自查报告情况进行点评排序,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学校予以公布表彰,对没有开展自查,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对所有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

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学生用餐信息管理档案,确保餐饮安全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三、开展餐饮安全宣传培训教育。

宣传教育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自觉守法意识的重要手段。

各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餐饮安全、食物中毒预防等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鲁食药监餐[2011]2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0.21【实施日期】2011.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1〕22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力做好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以及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逐。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

做好工作衔接(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

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2•【文号】国质检法[2009]36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并正式施行。

为使各级质检部门正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总局“三定”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以及进出口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产品存在危及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测,是指为识别风险,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及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查、检测、鉴定、验证的活动。

包括产品风险监测和生产过程风险监测;已知项目风险监测和未知项目风险监测;常规风险监测和应急风险监测。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食药监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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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食药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4日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为《食品安全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省局任务。

(1)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

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专业知识和重要措施(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组织印发宣传资料。

统一设计和印制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宣传彩页,指导各地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或向公众免费发放(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丰富宣传形式和载体。

聚焦食品从业者、消费者关注重点,制作《食品安全法》宣传短片,在省级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齐鲁网、省局网站以及各市、县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投放。

依托“山东食品药品”微信和山东食品药品监管微博平台,定期推送《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系列宣传内容(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4)组织法律知识竞赛。

在《大众日报》和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网站刊登“《食品安全法》有奖知识竞赛试题”,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法律知识竞赛(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市、县监管部门任务。

(1)积极协调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站等媒体,采用知识竞赛、板报、讲座、研讨会、现场咨询、彩信、微动漫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2)督促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牌、标语)、设立宣传专栏、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片、播放LED滚动宣传标语等方式,宣传《食品安全法》。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活动。

在企业、社区、学校、公交车站、公交车、旅游景点、饭店等人员密集区张贴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公益广告,发放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手册。

(4)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推动当地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促进媒体真实、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在年初确定的各类培训计划中增加《食品安全法》培训内容,开展面向全社会各层面的《食品安全法》分级分类培训,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法律培训不少于10课时,确保持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都接受法律培训,并组织进行考核。

1.省局任务。

(1)联合省委组织部举办两期“新常态新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题研讨班。

培训对象为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食安委部分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人事处、办公室、法制处)。

(2)举办食品安全监管师资系列培训。

分别举办全省法制及业务骨干、食品生产监管师资、食品流通监管师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业务骨干、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等培训班(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举办基层监管实务培训班。

分片区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监管所骨干人员开展基层监管实务培训,每个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人,每个乡镇监管所1人,共计培训约2000人。

重点培训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监管方法等内容,着力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技能(责任处室:人事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4)举办全省重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分别组织全省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分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责任处室: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监管处、保化处)。

(5)举办全省新闻媒体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班。

组织中央驻鲁、省级和各市主流媒体从事食品安全宣传报道的记者,参加《食品安全法》解读培训(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

(6)组织全系统食品安全法考试。

10月1日前,组织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网上考试。

个人考试成绩将作为办理执法证的依据(责任处室:法制处、人事处、科技标准处、信息中心)。

2.市、县监管部门任务。

(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采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组织所属人员参加省局统一考试。

(2)培训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利用省级培训师资,联合各地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

(三)扎实推进法律实施。

对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制度“废改立”等工作,为新法全面实施作好充分准备。

1.省局任务。

(1)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调整省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认真对照《食品安全法》,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制修订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出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对有明确执法依据和裁量基准的,做到宽严有据、过罚相当;对裁量幅度宽泛的,进一步细化、量化和规范,严格自由裁量基准;对缺乏执法依据的领域,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4)制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备案及广告审批等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市、县监管部门任务。

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业务手册、服务指南的调整以及行政许可的衔接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导考核,注重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单位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正确引导公众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三)明确实施步骤。

要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划分工作步骤,明确各项宣传、培训内容,把握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推进宣传贯彻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要通过信息简报、情况汇报、总结报告等方式,准确及时报送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有关视频、图片、信息等资料。

联系人:法制处,张宗利、张楠;联系电话:*************88562023;邮箱:******************.cn。

附件《食品安全法》宣传参考用语1.学习食品安全法,贯彻食品安全法2.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食品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4.食安山东,法治先行5.食品安全,人人有责6.诚信立业、守法经营7.食品安全法,连着你我他8.学法知法守法,珍爱生命健康9.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10.依法行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1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12.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13.坚决禁止食品虚假广告14.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15.贯彻食品安全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16.食品安全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17.加强食品监督检验,把好食品质量关18、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确保食品安全19.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20.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21.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22.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23.落实“四个最严”,保障食品安全24.构建食品安全法治秩序,坚守食品安全道德准则25.德法并举,共治共赢26.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公共安全体系27.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28.食品安全,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协同共治29.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30.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安全食品惠及千万家31.安全食品为大家,食品安全靠大家32.食品安全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33.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注,为有限生命多一份负责3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35.食品安全系万家,监督管理靠大家36.营造食品安全大环境,呵护健康幸福小家庭37.手牵手维护食品安全,心连心构筑和谐家园38.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39.诚信做食品,理性看安全40.食品安全从严把关,关爱生命责任如山41.培养食品安全公德心,争做和谐社会文明人42.保障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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