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

2023食品安全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利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将食品安全列为重大政策,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五条国家发展食品安全事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动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条国家应当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开披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件负有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进口、餐饮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告知公众食品的相关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和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2•【文号】国质检法[2009]36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并正式施行。
为使各级质检部门正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总局“三定”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全文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食品以及从事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饮料、保健食品等。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售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经营者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质量追溯制度,记录食品的生产流程和质量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追溯,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章食品监督检验第十三条食品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食品的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企业应当配合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五条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条例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等。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生产环节管理2.1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食品前,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计划,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2.2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验收、仓储、投料、生产过程、成品检验、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3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接触材料等相关规定。
2.4 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食品流通环节管理3.1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3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3.4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网络食品安全。
四、餐饮服务环节管理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管理、培训,确保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5.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热门话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补充和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75条是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第75条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明确规定了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罚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处以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罚款金额将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重点监管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将更高。
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吊销违法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生产经营者将无法继续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活动。
3.停业整顿: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具体实施停业整顿的时间长短,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4.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的执行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还明确了处罚的执行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公平公正: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适用罚则: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罚则,同时确保处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3.人为因素: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依法,并充分考虑人为因素。
不得滥用处罚权力,也不能将个人恩怨或个人情感纳入处罚的考虑范畴。
4.追溯原则: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和处罚决定的时间相隔较长时,应遵循追溯原则。
即使违法行为已发生较长时间,也要确保违法者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处罚的意义和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预防风险:通过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降低违法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第一 ,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明食品行业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第三,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但是,对于企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这种情形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依然没有做出规定。
3、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某些食品贮运业务应备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做出的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对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注:目前未见到有具体省份公布相应的备案实施细则或是备案企业清单。
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预计各省会陆续出台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
4、明确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管理新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经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食品经营管理。
第三条食品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四)社会共治,全民参与。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组织生产。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三章食品流通管理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经营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储存运输、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食品餐饮服务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服务能力和服务条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加工制作、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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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一、食品添加剂章节规定:食品添加剂在制造食品过程中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使用量均受到约束,在制造食品过程中要求按照允许使用标准进行管理。
二、食品原料章节规定: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有关蔬菜类、水果类等食品的收购标准存在;食品原料的变质、变色、腐烂等是禁止使用的;食品原料的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三、食品加工工艺章节规定:食品加工过程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如不得采用过高温灭菌处理、装罐做法,不得使用有毒污染物等;新产品、新工艺必须通过相关专家组审核;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建立固定的检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四、食品包装标识章节规定:食品包装上的标识要求清晰易懂,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别,表示出不同的内容,如营养成分、配料、保质期、存储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