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

合集下载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的理 由。三是合理 性论证材料 ,重点 负责 实施 的行 政许可 目录并 向社会公 设 定行政许可 、增设行政许 可条件 , 评估 实施该行政许 可对经济社会 可能 布, 目 录要列 明行政 许可项 目、 依 据、
预期效果 。
产 生的影响 ,说 明实施该行政许可 的 实施 机关 、 程序、 条件 、 期 限、 收费等 认 证 、审 定等 形 式 变 相 设 定 行政 许 情况。 行政许可 项 目发生增加、 调整、 可 ,以非行政许 可审批 名义 变相设定 ( 三 )国务 院法制办应 当对 法律 变更等 变化的 , 要及时更新目录。 行政 行政许 可 ,以及 违法设定行 政许 可收
定行政许 可 ,对人 民群众 生产 、生 活 动 目录 的制定 、调 整应 当报经 国务院 不得 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 件 影响很 大 。必须从 严控制 。今后起 草 批 准 。 法律草 案、行政 法规草案一般 不新设
作 出的具体规定 ,不得增设违反法律
( 十 六 )国务院部 门规章 和规 范
(八 )法律 草 案 、行 政 法 规 草 的其他条件 。
行 政许 可 ,确 需新 设 的 ,必 须 严格 案拟设定 的对生产 经营活动 的行政许
遵 守 行 政许 可 法 的规 定 ,严 格设 定 可 ,凡直 接面 向基层 、量大面 广或 由 性 文件一律不得设 定行政许可 ,不 得 标准 。 的投 资活动 ,除重大和 限制类 固定 资 地方 实施更方便 有效的 ,不得 规定 国 以备 案 、登记 、年检 、监制 、认定 、
( 五 )对产 品实施行 政许可 的 , ( 十 二 )对 同 一 事 项 ,在 一 个 管理环节设定 行政许可 能够解决的 , 不得 在 多个 管 理环 节 分 别 设定 行 政

行政许可制度解读

行政许可制度解读

行政许可制度解读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批、准许或者认可的制度。

它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特点、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等方面展开解读。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特定主体进行行为审批、准许或者认可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许可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的公正、合法、有序行使,同时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在行政许可制度下,特定主体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特定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特点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国家授权: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向特定主体授权的一种行政行为,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

特定主体通过行政许可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2. 有限性: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有限的,只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主体。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主体进行行政许可,不能滥用行政许可权。

3. 程序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特定主体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申请,行政机关也需要依法进行审批和决定。

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监督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监督机制。

特定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许可决定提起申诉和诉讼,行政机关也要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监督的监督。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行政许可的决定。

1. 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特定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 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予许可,以及许可的范围、条件和期限等。

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实施。

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

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

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成为了社会议论的焦点。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性,合理的法律规制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制应当在保护行政自由和实现公正平衡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行政许可是政府授予特定主体特定权力的过程,与个人或企业的自由权利存在一定的冲突。

因此,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应当是明确的,以避免行政机关随意行使权力,对用户造成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的伤害。

同时,许可条件和程序也应当尽可能地公开透明,并进行合理的公众参与,以增加公众的监督和制约,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制应当注重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

由于行政许可涉及大量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往往时间长、程序繁琐,给用户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和不必要的困扰。

因此,法律规定应当鼓励行政机关创新工作流程,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速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对于一些风险较低、大众需求的常规性许可,应当推行便利化措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办事环境。

第三,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制应当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行政许可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应当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需要遵循的规范和程序,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投诉举报渠道,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追究其责任。

最后,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制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行政许可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密切关联。

因此,合理的法律规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在具体法律规定中,应当避免法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证各个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增强法律制度的一贯性和稳定性。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一. 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行使方式。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原则、程序、范围和撤销等内容,对行政许可审批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该法,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实施,公正、公平、公开。

行政机关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批权限,不能擅自拒绝、限制或者滥用行政许可。

三. 国务院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国务院制定了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推进“一网通办”、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等。

推进“一网通办”是指在政府服务网站统一设立行政许可和认可服务事项,提供网上办理、查询、咨询、评价等服务。

这样可以方便申请人在线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指在一些简单的和风险较低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将审批环节简化,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无需等待行政机关审批的结果。

优化审批流程是指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减少审批材料等方式,提高行政许可的办理效率。

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四.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和政策外,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一般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具体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审批的具体程序、材料要求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各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办法时,也会考虑到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一些调整和优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营商环境。

五. 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法制问题与实践

行政许可法制问题与实践

行政许可法制问题与实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快速发展,行政许可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行政许可的特殊性质,其法制话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的概念、制度、法律问题及实践角度出发,探讨我国行政许可存在的法制问题和对策。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制度行政许可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活动或行为主体依法实行限制、指导、监督等管理措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管理活动中一个比较成熟和普遍运用的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授权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活动或者行为的主体实行限制、指导、监督等管理措施的行政活动。

二、行政许可存在的法律问题尽管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管理活动中一个比较成熟和普遍运用的制度。

但是,长期以来该制度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合理性问题行政许可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是制约其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一些实际情况中,行政许可的条件具有过度、歧视性、不确定性等特征,会导致许可的过程不透明、不公平,甚至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行政许可侵权问题行政许可的侵权现象也比较常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侵权,二是行政许可决定的侵权,三是行政许可后的侵权。

3、行政许可监管的问题行政许可的监管问题是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监管主体往往包括行政审批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群体、公众利益,以及行政许可对象。

在实践中,监管主体明确性、负责性、效率和可行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行政许可法制实践的对策为解决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积极推行法治化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变革,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

1、规范许可条件,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的标准和程序非常重要。

行政许可条件应经过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它们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此外,必须建立适当的信息公开机制,为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监督和评估行政许可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创制有关行政许可权利义务的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设定权限是关于在相关国家机关中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制度。

设定形式是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采取的文件形式,即只能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决的,经过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第二,在有必要的时候;第三,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二,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第三,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制定具体规定的规则有二: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反思与重构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反思与重构
实 问题具 有 积极 意 义 。但 是 , 度 设 计 的层 面 上 制
定 , 要 时也 可 由国 务 院决 定 来 设 定 ; 律 、 政 必 法 行
法 规 尚未 作 出规 定 的 , 方 性 法 规 可 以设 定 行 政 地
看 , 种立 法 配置本 身 的缺 陷也是 明显 的 , 仅 会 这 不
思 。
该 法第 1 6条 , 方 性 法 规 与 规 章 可 以对 于 实 施 上 地
位 法 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的具 体 规 定 , 是 , 得 但 不
增 设 行政许 可 , 不 得 增 设 违 反 上位 法 的其 他 条 且
件 。 可 见 , 国 的 行 政 许 可 设 定 权 主 要 集 中 在 中 我 央 , 方立 法受 到 十分严 格 的控制 , 本 上 只是 起 地 基 到拾 遗补 缺 的作用 。这 样 的立法 配置对 于 抑制 行
务 政 府 背 景 下 的 需 求 , 外 还 有 碍 市 场 经 济 中 地 另
方 政 府 间 的 良性 竞 争 。
发挥 , 量 的行 政许可 在实 践 中缺乏 可操作 性 , 大 或 者实 施行政 许 可 的社 会 成 本 巨 大 , 而影 响 公 共 从 管 理 的实 际 效 果 。 ( ) 对 集 中 的 行 政 许 可 设 定 权 无 法 应 对 二 相
要对行政许 可设定权 的立法配置进行重构 , 当扩大地 方立法 以及 行政机 关设定行政 许可 的权 力 , 适 并且构 建
起必要 的监督 与制约制度 。
关 键 词 行 政 许 可 设 定 设 定 权 配置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许 可 的设 定是 建 构行 政许 可制 度 的关 键
行 政许 可设 定权 的反 思 与重构

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

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
息 的服务 业 务审批 ’ ;将 实施 机关 ,由新 华 社改 为 国 务 院新 闻 办公 室 。三 是 将第 3 4项 的项 目名 7 称 ,由 ‘ 国通 讯社 在 中 国境 内发 布新 闻信息业 务 的 审批 ’ 外 ,修 改为 ‘ 国通 讯社 在 中国境 内提 外 供新 闻的服 务业 务审 批 ’ ;将 实施 机关 ,由新华 社改 为 国务 院新 闻办 公 室 。 ” 根 据 《 政 许可 法 》 第 1 行 4条第 2款 的规定 ,国务 院 以决 定 形式 设定 的行 政许 可 应 当属 于 临
政 许可 的决 定 》 ( 以下 简 称 《 政许 可 决 定 》 , 自 2 0 行 ) 0 4年 7月 1日起施 行 。 《 行政 许 可 决 定 》 称 ,“ 依照 《 政许 可法 》 和行政 审批 制度 改革 的有关 规定 ,国务 院对 所属 各 部 门 的行 政 审批 项 行
目进 行 了全 面清理 。 由法律 、行 政法规 设定 的行 政许 可项 目 ,依法 继续 实施 ;对 法律 、行 政 法规
行政 法规 设 定的行 政许 可 。 国务 院 《 政许 可 决 定》 设 定 的 5 0项行 政 许 可存 在 数 量 行 0 庞 大 、个别主 体 不规 范以及 没有及 时转化 为 法律 、行 政 法规 所设定 的 常规性行 政 许 可等 问题 。 为保证 《 政许 可 法》 第 1 行 4条 第 2款 的 实施 ,应 由国务 院制 定相 关 规 范 ,从 明
时 性行政 许 可 。但是 , 自 2 0 0 4年 6月 《 行政 许 可决 定》 设定 了 5 0项 行 政许 可 ,直 至 2 0 0 0 9年 1
月 国务 院对 其 中部分 事项 进行 局 部修 改之 外 ,该 5 0项 行政 许可 中的大部 分至 今仍 然 以 国务 院决 0 定 设定 的形 式存 在 ,从 而使 《 行政 许 可法 》 第 1 4条 第 2款所 规 定 的 “ 国务 院应 当及 时 提请 全 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及 其 常务 委员会 制 定 法 律 ,或 者 自行 制定 行政 法 规 ” 的 职 责基 本 处 于一 种 虚 置 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作者:沈福俊来源:《社会科学》2012年第05期摘要:《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特殊状态下的临时性权力,国务院依据这一职权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及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行政许可决定》设定的500项行政许可存在数量庞大、个别主体不规范以及没有及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常规性行政许可等问题。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实施,应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范,从明确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标准、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的“临时性”期限、控制行政许可设定的数量以及完善对行政许可的评价机制等方面,对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权设定权进行必要的规制。

关键词: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临时性;必要性;规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作者简介:沈福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上海 200042)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这一规定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职权。

依据这一规定,国务院于2004年6月29日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决定》称,“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明确对《行政许可决定》附件中的部分项目进行修改:“一是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是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是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以决定形式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属于临时性行政许可。

但是,自2004年6月《行政许可决定》设定了500项行政许可,直至2009年1月国务院对其中部分事项进行局部修改之外,该500项行政许可中的大部分至今仍然以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形式存在,从而使《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的职责基本处于一种虚置状态。

为此,加强对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与制约,就成为保障《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之性质一般认为,国务院制定决定的职权,来源于《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该条第1项赋予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决定是针对某个方面的具体事项,不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种文件并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由于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决定并不是行政法的渊源,对于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法》立法阶段是有争议的。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规定:“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审议中,一些委员、地方和专家指出,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立法行为,“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在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上与行政法规有所不同,不宜与行政法规并列。

考虑到一些临时性的、紧急的事项,在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还需要国务院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

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将该行政许可事项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这样修改,规定了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国务院发布决定只有在“必要时”,即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二是在颁布之后,应当尽快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在对草案进行三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仍然认为,应当取消国务院采用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也有委员指出,对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规定一个期限,比如有效期1年。

经研究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到公民、法人的权利,一般应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但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在社会公共管理的某些领域,立法的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但又需要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在有些情况下,也需要国务院采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措施,比如;一是新闻、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一些事项,比较复杂和敏感,立法的条件不成熟,又需要管住、管好,常常要运用行政许可来管理;二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国企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有一些试点、试验的事项,由于是局部地区实施,或者还有待积累经验,也需要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三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一些国家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禁止、限制或其他歧视性措施时,为了采取相应的报复性措施,需要实施进口许可和配额管理等临时性行政许可。

基于以上考虑,认为规定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释解》,中国致公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8页。

由此可见,由于国务院决定的非法律渊源性质,导致规定其行政许可设定权过程中的争议不断,有学者甚至认为《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是一个“破天荒”的规定应松年、杨解君主编:《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其原因就在于一个并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国务院决定被赋予了理应由立法性文件承担的职能。

然而,虽然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最终被法律所确定,但考虑到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决定在制定程序上不够规范和完善,也缺乏有效的事后监督审查机制,立法对国务院采用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作出了严格限制:一是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在“必要时”,即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才可采用这种方式。

在正常的情况下,国务院应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其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因此,《行政许可法》赋予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是一种“来不及立法”且又为行政管理所必需的“临时性权力”。

这种权力的行使,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其不仅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性”准则,而且对于在实施以后还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非正常状态下所设定的行政许可转化为“正常状态”下的行政许可,从而体现法律对社会事务的常态管理。

因为“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限制或禁止的活动。

许可行为是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是建立在普遍限制和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

因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它是限制公民法人活动自由的行为”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页。

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对于行政许可这样一种对公民、法人个体予以授益而以限制大多数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宗旨的行政行为来说,其设定权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而授权国务院可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仅仅是在特定情境之下对特殊情况的一种“照顾”,而非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正常状态。

同样,在国务院决定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以后,及时将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仅是国务院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将行政许可设定权纳入法治轨道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实施状况分析(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6月29日以《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设定了500项行政许可,应当属于一种非正常状态下所设定的行政许可。

其设定背景,正如《行政许可决定》所言,是“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可以确定,国务院以《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设定的该500项行政许可,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由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

而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所设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包括部门规章或一般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归于无效。

因为《行政许可法》明确排除了国务院部门规章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同时,《行政许可法》第17条又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国务院以《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将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进行设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然而,经仔细研究《行政许可决定》,我们还是发现它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设定的行政许可数量过于庞大,涉及的部门过多。

严格来说,《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与常规性职权相比,理应是一种辅助性、临时性的权力,是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的权力。

因此,它不应当是一种涉及范围广泛的权力,而是针对个别情况实施的权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