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郭林涛一、概念与性质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
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这种“准予”,不是对相对人的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施舍。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
二、价值取向许可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产品经济必然与行政命令相联系,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控制和调节竞争,才需要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价值的现实化,具体表现为:(一)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事务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的宏观调控经济模式正在完善之中,兼俱计划、金融、财政三种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调控模式,都必须将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与微观管理结合起来,如何在二者之间形成结点至关重要。
(二)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统一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特定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加限制势必要影响社会整体利益,故而出现了行政许可,保证了经济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保证了依法享有特定行为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社会个体可以合法地追求个体利益而不受非法侵犯和干涉。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加以严格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引言行政许可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特定主体或个人依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取得某种特定权益的一种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对于保障我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进行探讨。
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合法性行政许可是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拒绝申请。
限制性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控制特定事项,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行政许可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它对特定活动和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取得行政许可才可以从事相应的活动或享受相应的权益。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几点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是依法进行的,我们应该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行政许可的法律根据和授权范围,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依法办事。
了解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们应该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避免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被拒绝。
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滥用行政许可权力行政许可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我们应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行政许可权力滥用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
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
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
2024年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例文(2篇)

2024年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例文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行政许可成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因此我在学习行政许可法这门课程时,对其含义、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思考。
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我从中获得了许多体会和心得。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总结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行政许可法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行政许可是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体或组织的特定活动进行审批或准予的行为。
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程序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程序正义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任意扩大行政权力范围,不得滥用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程序正义对于行政许可的重要性。
程序正义不仅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在我国,许多行政许可案例中,由于程序不公正、执法不公平等原因,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纠纷和不满情绪。
因此,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锻炼自己的程序公正能力,这对于未来从事行政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学习行政许可法我还深刻认识到权力与责任的高度统一。
行政许可是政府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这种权力时,有责任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不仅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还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在学习过程中,我意识到权力与责任的高度统一不仅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要依法公正办事,还意味着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许可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发挥好许可的约束作用。
只有在权力与责任紧密结合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最后,学习行政许可法让我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对于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许可法是行政许可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了许可的基本制度和许可的调查、审查、决定和批准等程序,以及许可的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这些内容为我从事行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本法所称⾏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许可定义的规定。
⼀、关于⾏政许可的⼏种理论观点 ⾏政许可的基本性质是对特定活动进⾏事前控制的⼀种管理⼿段。
对⾏政许可现象进⾏解释和说明的理论很多,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活⼲预程度的变化,还在不断创新发展,⽬前有关⾏政许可的理论观点,⼤致有三种: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普遍禁⽌的解禁,普遍禁⽌的例外。
该观点认为,应当许可的事项,在没有此种限制以前是任何⼈都可以作为的⾏为,因为法律规定的结果,其⾃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权利的设定。
在早期⾃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很少,只有⼀些很特别的事项需经政府批准,如卖酒、销售枪⽀等。
这些事项对全社会来说,都是禁⽌的,只有经政府许可的,才获得了例外。
因此这时的法学理论通常把⾏政许可视为普遍禁⽌的解禁。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种权利的赋予,是⼀种授益性⾏政⾏为。
即认为⾏政许可是赋权⾏为、相对⼈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得了⼀般⼈不能享有的特权。
因为到了现代,国家⼤量⼲预经济⽣活和社会⽣活,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量增加,这时已难以⽤解禁说来解释如此⼴泛的⾏政许可现象,这就产⽣了赋权说。
第三种观点吸收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解禁与赋权的统⼀。
认为⾏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是⼀个问题的两个⽅⾯。
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来讲,⾏政许可是⼀种赋权⾏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来讲则是⼀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为。
如准予驾驶机动车,准予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因⽽是授益性⾏政⾏为。
但是对更多未被赋予权利者来说,则是⼀种禁⽌,是对⾏使某种权利的限制,所有未取得驾驶执照的⼈都不得开汽车;未被批准开办会计师事务所者,⼀律不得开办。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前言行政许可是政府行使管理权限的一种方式,它涉及到社会事务和公共利益,因而对于社会公众和企业来讲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行政许可是宪法赋予政府的一种行政权力,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则是加强行政许可管理、促进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和有效性的核心之一,下面我们就来探讨其重要意义。
一、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可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流程,确保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
通过加强公务员的行政许可法专业培训,及时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有助于公务员更好地掌握行政许可法律,弥补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漏洞,解决因为不当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而引发的问题。
二、增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还可以增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职业素质。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非常需要具有法律意识,因为行政执法工作往往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而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就可以帮助他们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提高职业素养,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还可以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确保该部门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行使其职权,有效地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只有了解行政许可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为其行使管理职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法律意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同样可以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知识水平。
这样,他们就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自身受到更公正的行政管理。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非常突出,它关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和社会稳定。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以规范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增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行政管理的有效和有序进行。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前言在现代社会,行政许可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为具有特定需求的人或者组织提供所需的许可证件。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是实现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公民和企业的生产、生活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行政许可法和其实践应用,我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通过这篇文档来与大家分享。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针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安排,行政许可法原则上分为五大部分,包括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查、决定以及决定的变更、撤销和期满处理,行政许可监督和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十二条,其中包括合法和公正原则、便利原则、公开原则、廉洁原则、审查决定原则、时限原则等等。
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行政许可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证公正执行,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领会到,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和政治文明的高度统一,这不仅对行政机关进行规范,也对公民和企业提供了法定的权益保障。
同时,基本原则的实践应用也需要时刻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制度,为全社会提供更加公正、公开、高效的服务。
行政许可程序的具体安排在行政许可法的具体内容中,行政许可程序是非常重要和细致的部分之一。
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许可申请的具体流程,其中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等工作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行政机关需要依法行使职权,并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许可程序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还需要及时作出拒绝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另外,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申请人也有义务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也了解到,行政许可程序具有规范性、保障性与公正性等多重特性,符合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文: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特定法律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行为的许可,是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性、选择性、单独性、强制性和可撤销性等特点。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 根据法律性质的分类: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法律主体进行的一种许可。
特殊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法律主体进行的许可。
2. 根据行政许可的对象分类: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个人行政许可和组织行政许可。
个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的行政许可,组织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组织进行的行政许可。
3. 根据行政许可的用途分类:行政许可可以分为经营许可和非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进行的行政许可,非经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非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进行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1. 申请阶段:法律主体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3. 面审阶段:行政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面审,并进行公开听证。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证书。
5. 履行阶段:法律主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6. 变更、延续和撤销阶段:法律主体如需变更、延续或撤销行政许可,需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1. 违法责任:法律主体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书等处罚。
2. 民事责任:法律主体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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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摘要: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
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
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
《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关键词:行政许可,概念,性质,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价值取向,价值的实现化,《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与性质
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但理论界对其概念认识尚未统一。
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概念的内涵应包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
[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法定。
[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为。
[5]许可不仅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的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
有涉的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
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
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
规范化、法制化的行政许可只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是以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量有限的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当依法许可,行政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
当然,由于行政许可的功能与特性所决定,法律、法规也并非总是对行政许可作羁束性规定,譬如在经济行政领域,就因许可竞争的存在,而使得许可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是因为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则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羁束性不同而作的分类,两种分类标准与依据不同,因此,难以将行政许可归结为自由裁量行为或羁束裁量行为,事实上,行政许可与二者是交叉的关系。
行政许可的性质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依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行为?应当说,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是受两次法律调整。
在受法律第一次调整之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与权利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在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调整后,不为某种行为则变成了法律规范设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义务。
至此,相对
方自由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因禁止法律规范的出现不复存在———自由而为的权利已经消失了。
但是,法律只不过是能动地对经济现象予以记载与反映,它既可以通过在特定领域中设立普遍禁止的义务,也可以因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解除部分禁止,使得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相对方享有为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
至此,此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资格已不再是对法律禁止前的权利的简单恢复,而是依法赋予许可申请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或法律资格,是以法律效力为保障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种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显然从质上区别于两次法律调整前自由而为的“天然”权利。
正是基于上述意义,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实际是以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取代法律调整前的“天然”权利。
控制的演变过程表现为作为的权利———法律禁止(规定不作为义务)———法律解除禁止(依法许可)———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
因此,学者对“恢复”权利或“赋予”法律权利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皆有失片面,而二者的有机统一恰好展示了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连续演变过程。
二、价值取向与功用
许可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产品经济必然与行政命令相联系,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控制和调节竞争,才需要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政府直接调控经济、规制社会的重要手段,现代政府的职能更多体现为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两方面)的增长。
政府不应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换取公共利益的暂时增长,也不能为单纯满足个体利益的膨胀而忽视公共利益。
政府应当兼
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
现代行政的价值目标决定了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
政府必须以法规范社会个体的利益获取方式与规模,防止因此损害公共利益。
而客观、合理、适度、规范的个体利益追求在客观上推动着公共利益的增长。
故现代行政为了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必须寻找到能通过适度个体利益追求产生增进公共利益结果的管理方式———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这是由行政许可的自身价值与功能所决定的,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就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
行政许可价值的现实化,具体表现为:[1]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事务进行宏观调控。
世界各国宏观调控经济的方式各有侧重,如法国注重计划调控,日本侧重于经济计划及产业政策行政指导,而财政———金融调控模式则为美国所亲睐。
我国的宏观调控经济模式正在完善之中,兼俱计划、金融、财政三种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调控模式,都必须将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与微观管理结合起来,如何在二者之间形成结点至关重要。
实践证明,行政许可能胜此重任,政府的宏观调控通过行政许可作中介,作用于微观管理,从而有助于全面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2]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统一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特定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加限制势必要影响社会整体利益,故而出现了行政许可,保证了经济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3]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保证了依法享有特定行为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社会个体可以合法地追求个体利益而不受
非法侵犯和干涉。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加以严格规范,该法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该法还进一步规定,即使在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内,如果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市场机制优先、公民法人自主决定优先、自律机制优先原则等法制理念的确认。
应当说,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严格遵循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市
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需要政府发挥作用。
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首先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凡是市场、社会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当干预,更不应设定行政许可来干预;凡是市场、社会自律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即使是必须通过设定许可解决的,也要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在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时,要及时废止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