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_周佑勇
周佑勇行政法三原则

周佑勇行政法三原则篇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作为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四大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立法、实施及监督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执法的指南,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体会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做一粗浅探讨。
我国的行政法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
1983年,中国大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出版,标志着行政法学的诞生,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自此开始。
在这本里程碑式的教材中,其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一、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二、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四、实行精简原则;五、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六、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等七项原则。
之后,一些行政法学者陆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探讨,但其共同点均是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与行政管理的色彩,鲜有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
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梁书文、蔡晓雪在《法律适用》1988年第八期上发表《行政法学知织讲座第三讲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中提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依法行政、行政公开三个原则。
纵观这一时期的研究,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有了一定的共识,但囿于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其把一些政治性的原则也纳入其中,有失恰当。
此外,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及基本原则的认识还停留在“管理”层面,对于“控权”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论述鲜有涉及。
1992年,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学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学者张时贵在《行政法基本原则初探》一文中提出,作为一个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能够体现法之目的,一个于法的目的无任何关联的原则是不能称之为基本原则的。
行政许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哪些范本一:行政许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定义行政许可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特定的行为主体在法定的条件下进行管理,并给予或者不予给予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类型1. 一般行政许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主体进行事先审批的行政许可,例如营业执照、建筑许可等。
2. 特殊行政许可:指特定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主体进行事先审批的行政许可,例如危险品运输许可、外资企业设立等。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 法定许可原则: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许可事项。
2. 平等自由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或者限制申请人的申请。
3. 依法审批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和决定,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超越权限。
4.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公开许可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方便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
5.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许可申请,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四.附件1. 行政许可法相关法律和法规2. 行政许可流程图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许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特定的行为主体在法定的条件下进行管理,并给予或者不予给予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
2. 一般行政许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主体进行事先审批的行政许可。
3. 特殊行政许可:指特定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主体进行事先审批的行政许可。
4. 法定许可原则: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许可事项。
5. 平等自由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或者限制申请人的申请。
6. 依法审批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和决定,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超越权限。
7.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公开许可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方便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
推荐下载:行政许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小编希望行政许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政府具有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的职能。
在社会的市场中政府也是需要进行一双有形的手进行市场的宏观调控。
行政许可法就是政府对市场准入进行的一种宏观调控及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
但是行政许可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基本原则进行,否则过度调控则会对市场造成损伤。
那么行政许可法概念和基本原则是什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等功能,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二、行政许可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合法性原则也称为。
行政诉讼中_信赖利益保护原则_适_省略_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为例的讨论_胡若溟

行政诉讼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为例的讨论胡若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博士研究生)摘 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路径因其沟通理论与实践的作用,在该原则的整体框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经过2000至2016年的变迁,理论界对该原则的适用框架经过“三要件”独占鳌头,到“四要件”逐渐兴起的流程,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化的适用要件体系。
但这种体系在实践中产生了适用困境,法官们面对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与外部知识供给不足的现状,通过自身独立实践,逐渐形成了“作为信赖基础的政府行为生成信赖利益”与“信赖基础与相对人客观行为共同生成信赖利益”两种适用模式。
在具体适用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种模式的态度摇摆不定,而我国法院系统以“政策实施型”为主的制度逻辑和司法审查中的“法条主义”传统则是造成上述摇摆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要件;信赖基础;信赖表现行为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7)1-098-09一、问题的引起:要件固化与现实冲突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意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①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学者们对这一舶自德国的行政法概念的研究已遍及适用要件、理论渊源等多个领域,但是“行政法学无论如何体系化,都必须回答发生在各个具体领域中出现的法律问题”,②故探索“原则如何作用于个案实践”的价值便愈发凸显,而信赖利益保护领域中连接二者的桥梁便是其“适用要件”。
该领域的理论通说似乎早已达成,即“信赖基础—信赖行为—正当信赖”的三要件体系或在其基础之上配备“利益衡量”的四要件体系,③似乎按图索骥即可跨越理论与实践的鸿沟。
但在纷繁①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主编:《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34页。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上,我们得像走在小巷子里一样小心翼翼,确保每一步都稳当。
行政许可的世界就像一个大锅,我们得先了解锅里煮的是什么,然后才知道要不要加盐、加酱油。
我们来聊聊这些基本原则,看看怎么把这锅汤煮得更美味吧!1. 公平公正原则1.1 透明清晰行政许可就像我们家里的门锁,得有个明确的操作指南。
透明度,就是让大家知道钥匙在哪儿,怎么开门。
申请人必须知道自己要做什么,提交哪些材料。
信息公开,大家都清楚,才能避免“黑箱操作”,否则,谁都不知道自己到底犯了什么错。
简单点说,就是让“谁都能看见谁在做什么”,避免神秘兮兮的操作,这样大家心里才会踏实。
1.2 平等待遇想象一下,在比赛里如果裁判偏心,那比赛就不公平了,对吧?行政许可也是这么回事。
每个人的申请都该受到相同的对待,不论你是谁,不论你有多大背景。
大家都应按照相同的规则走,不能有“人情分”,否则就容易让人觉得“有些人是特权阶级”。
公平,才能让每个人都心服口服,不然再好的也会变得苍白无力。
2. 高效便捷原则2.1 简化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就像家里修水管,太复杂了反而让人抓狂。
我们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步骤,让人觉得像喝水一样简单。
比如,很多时候我们只需要提交必要的文件,不要多此一举地要求更多的证明材料。
减少繁琐的审批环节,让申请过程像滑冰一样顺滑,既省时又省力。
2.2 快速响应想象一下,你在等一份重要的文件,却等得心急如焚,简直像火上烤豆腐。
行政许可的申请也是一样,必须迅速处理。
快速响应,不仅能让人少等一些无谓的时间,还能让申请者更有信心,不至于因为等待时间过长而心生不满。
搞得太慢,大家就会觉得“事情拖拖拉拉”,效率低下,让人心里不舒服。
3. 合法合规原则3.1 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就像做饭,得按照食谱来。
做菜要遵循食谱,办理行政许可也得按照法律法规来。
如果忽视法律的规定,就像放错了调料,做出的菜即使再好,也不合口味。
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二、行政许可有哪些种类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
一般来讲,凡是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有直接关系,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这些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通许可。
比如:销售烟花爆竹就必须要普通许可证。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5、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三、行政许可特征有哪些方面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应当公开、透明,许可条件和程序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及时公示。
2. 简化便民原则:行政许可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手续。
3. 及时决定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补充性决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搁置。
4.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许可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增加许可条件,不得违法扩大许可范围。
5.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许可应当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利用职权进行不正当干预,不得歧视申请人,对同类申请要一视同仁。
6. 权责一致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对许可的内容和范围负责,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许可可能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7. 预审尽职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之前进行预审尽职调查,确保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周佑勇正当程序原则读书笔记

周佑勇正当程序原则读书笔记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避免偏私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本意是要求-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
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
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客观的立场,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可以说,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
显然,这样的要求,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的程序都是适用的。
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参与原则是现代社会中民主参与理论发达的产物。
长期以来,议会制度及其与此相关联的选举、罢免等制度是民主的标志,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
然而,这种代议民主制毕竟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在其实际运行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直接民主制无疑成了民主制发展的重要内容。
而行政参与即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过程,正是直接民主制的重要体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03-10-28〔作者简介〕周佑勇(1970-),男,湖北大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周佑勇(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也是行政许可法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我国新近出台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包括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特殊原则包括便民与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以及许可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许可;一般原则;特殊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048(2003)04-0001-04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ZHO U You -yong(Law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China )A bstrac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is where the spirit base lies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law and is also what the law has to deal with .The newly -passed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Law definitely regulate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and special ones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general principles ;special princip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公布施行,无疑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行政许可法》所涉及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
这些基本原则既包括所有行政活动共同遵循的一般原则,又包括行政许可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原则。
它们都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本文拟对这些基本原则作些初步探讨和研究。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是指行政许可活动与其他行政活动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
它实际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最高层次的基本原则,它体现着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对整个行政法规范起着统帅的作用,是构成所有行政法规范基础性或本源性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法之下的一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法第二层次的基本原则,因而它必然要反映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1]这三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反映在行政许可法领域,构成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的一般性基本原则。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1·2003年12月第4期 总第75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Police Officer College Dec .2003No .4 Dec .No .75有关规定,这些一般性基本原则具体可以概括为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
(一)许可法定原则许可法定原则是行政法定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定原则,是近代国家实行法治的产物和要求。
它实际上要求行政主体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用法的合理性来约束行政的随意性,不得抗拒和规避行政法规范的约束。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这就是许可法定原则。
其具体要求:第一,许可的设定必须法定。
也就是说,不能随随便便由什么人、什么机关随随便便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也不是任何事项都需要设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
因此,《行政许可法》第二章对此专章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二,许可的实施必须法定。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实施。
关于实施许可的机关、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也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违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是行政均衡与行政正当原则在行政许可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实际上包涵了三个原则。
1.许可公开原则。
让政府的行政活动公之于众,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施,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实现公民参政权和知情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权力正当行使的前提条件和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手段,对于增强行政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和行政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许可的公开是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第一,许可的依据公开。
即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许可实施的公开即许可的整个实施过程应当公开,这主要通过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档案资料查询制度、听证制度等体现出来。
许可的结果公开即许可的决定必须公开,也就是说无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否则不发生效力。
2.许可公平原则。
这主要是对行政许可实体方面的要求,它要求:第一,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在同时面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多个相对人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在先后面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多个相对人时应当前后一致,反对反复无常。
不能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无任何确定的标准,今天这样,明天那样;此地这样,彼地那样;对张三这样,对李四那样,反来复去,任意而为。
第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影响到的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等,而不能仅仅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这样,才能使行政许可的决定做到公平、合理。
3.许可公正原则。
这主要是对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要求。
该原则起源于英美行政法上的“自然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等。
其核心思想有二,一是避免偏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件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二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许可要做到公正,同样要求:第一,没有利害关系。
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与其所作的行政许可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否则就应回避。
第二,没有偏私。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要为各方参与人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排除各种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决定的事项没有成见,做出决定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过,更未接受过当事人的礼品、某种好处或贿赂,等等。
第三,听取意见。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做·2·出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充分了解相对人所具有的证据材料和相对人的意见、说明,必要的时候还应当举行听证。
(三)权利救济原则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授益行政行为,无论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许可还是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可能对有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尤其是“不予许可”可能直接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许可中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其中,陈述和申辩可被认为是事前救济途径,复议和诉讼可被认为是事后补救途径。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仅要为相对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即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而且还必须告知相对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以确保相对人通过这些救济途径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特殊原则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特殊的性质和价值内涵。
因此,行政许可法除了要确定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还必须将行政许可制度和活动自身所特有的本质、精神及其特征充分反映出来,从而构成行政许可的特殊原则。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这些特殊原则具体可以概括为便民与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以及许可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便民与效率原则《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对便民、效率原则做出的规定。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尽可能手续简化、方便快捷,从而确保许可申请人以最低的成本获得许可目的的实现。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行政许可法具体规定了一系列方便当事人申请许可的重要措施。
如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也就是说,凡是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