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和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认可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范围,不得阻挠、拖延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通知,明确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得以不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作为处理许可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的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规定的时期内发出许可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政许可的依据。
⾏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有依法取得⾏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政机关不得歧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规定。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现代⾏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政许可作为⾏政⾏为中的⼀种,其设定和实施,也要遵循这三项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相互联系的。
公开是⼀种⼿段,公平、公正是⽬的,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政⾏为公开,“暗箱操作”是没有公平、公正可⾔的。
公开、公平和公正都要通过程序来保障和实现,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些原则既⽆法实现,也没有判断标准。
⼀、公开原则 1.公开的含义。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律公开进⾏;⾏政法规、规章、⾏政政策以及⾏政机关作出影响⾏政相对⼈权利、义务的⾏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政机关及其⼯作⼈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是法规、政策公开。
第⼀,制定⾏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当公开。
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的意见。
第⼆,⾏政法规、规章应⼀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
第三,允许新闻媒介对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发布。
⼆是⾏政⾏为公开。
包括:第⼀,⾏政⾏为的标准、条件要公开,在办公地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开,让公众知晓。
第⼆,⾏政⾏为的程序、⼿续要公开。
⾏政机关实施⾏政⾏为,其程序、⼿续,如申请、审批、鉴定、提交材料的⽬录和样式等均应通过公开⽂件发布或在办公场所张贴等,使相对⼈了解。
第三,某些涉及相对⼈重⼤权益的⾏政⾏为,应当采取公开形式进⾏,允许公众旁听,甚⾄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指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副厅级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试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明文规定应该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照。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聘者宗教自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审批程序,应当遵循服务项目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核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明确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党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工商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大力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解读《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

解读《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摘要:一、解读《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1.社会背景:转型期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行政许可的需求和依赖性增强。
2.政治背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要求行政权力规范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法律背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行政许可立法的空白。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权限、程序法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事项、范围和条件应当公开;实施过程应当公平、公正。
3.便民原则:简化行政许可程序,降低申请人的成本和负担。
4.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保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正文:解读《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转型期的社会对行政许可的需求和依赖性不断增强。
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许可法》。
该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行政许可立法的空白,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具体包括:行政许可的主体、权限、程序法定。
这是保证行政许可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事项、范围和条件应当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给予特权或歧视。
这有助于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便民原则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尽量简化程序,降低申请人的成本和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这有助于提升政府形象,增强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的满意度。
四、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要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充分保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充分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1、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3)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4)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
(5)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7)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8)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
(9)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0)救济途径;
(11)(十一)投诉电话。
3、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
(1)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2)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3)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4)新闻发布会;
(5)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
(6)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
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4、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应当公开、透明,许可条件和程序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及时公示。
2. 简化便民原则:行政许可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手续。
3. 及时决定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补充性决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搁置。
4.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许可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增加许可条件,不得违法扩大许可范围。
5.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许可应当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利用职权进行不正当干预,不得歧视申请人,对同类申请要一视同仁。
6. 权责一致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对许可的内容和范围负责,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许可可能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7. 预审尽职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之前进行预审尽职调查,确保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合法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等。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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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和相关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要遵循公开的原则。
同时,为了体现这个原则,在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中,具体规定了公开制度。
公开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一律公开。
其要求是,行政机关要把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众所周知。
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较普遍地为行政机关所采用,尤其应当遵守和贯彻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的意义在于:第一,它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我们的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政行为从命令主导型向规则主导型转变,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任务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
行政公开加深了政府和公民的沟通和了解,促进了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
第二,杜绝“暗箱操作”,增强了行政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有人把公开制度下的行政许可称为“阳光下的许可”,是有道理的。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将政府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让公众了解和评说,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专断和腐败。
行政许可法对公开的具体要求主要是:
公开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办理审批、许可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都应当在人大和政府的公报以及有关的传媒上公布,不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这样的规则,就可以在公众的监督下,抵制和排除某些机构滥设许可。
公示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
它要求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在办公场所,将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本,予以公示。
其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至于“找错门”;对行政许可数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自己申请的许可是否有数量限制,及时提出申请;对行政许可条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对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心中有数,并据此监督行政机关依据条件做出许可决定;对行政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行政机关受理、审查和做出决定的整个流程,了解自己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
与行政机关配合工作;对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本的公示,有助于申请人了解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方便申请人准备材料,准确填写申请表格。
公示制度,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又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
答复申请人的询问,解释申请人的疑难。
一般地说,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对有关申请程序并不了解。
他们满怀希望跑来申请,对公示内容看不懂或有疑问,这是难以避免的。
申请人提出询问,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给予指导和服务,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努力改变一些行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工作作风。
公开行政许可的过程和结果。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其他人的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
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