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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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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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3]上述三种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首先,许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许可是被动的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先,行政机关许可在后;再次,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三种定义方式的差别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许可必须是要式行为吗?除许可证、执照以外,有无其他非要式的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否以禁止为前提?许可与认可、登记等概念有何关系?

第三,许可为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赋予相对方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行为?

第四,许可行为是否包括准许、变更、终止等其他有关许可过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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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第一个问题,有助于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和范围,从而确定未来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多数情况下,行政许可表现为颁发证照式的要式行为,但个别情况下也表现为非要式的行为,如同意、批准、指定、审验。如果行政许可法着眼于要式许可,那么是否意味着非要式行为不重要而无须规范呢?是否会助长行政机关利用非要式许可行为规避法律、限制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权益呢?看来,有必要将非要式的行政许可行为也纳入行政许可法范围内。

第二个问题关系到许可概念的特征。从严格意义上说,行政许可不同于认可和登记,许可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而认可和登记却是羁束裁量行为;许可以全面禁止为前提,个别解禁为内容,认可和登记则不一定以禁止为前提,也不一定是个别解禁的结果;许可以限制从事某种活动的自由为目的,认可、登记则是对某一事实的官方承认、记录,以便备查;许可是一种赋予法律权利和资格的行为,而认可、登记则是对已有权利的确认和记载,并没有赋予新的权利。但就广义而言,许可、认可、登记属于同一类行政行为,均为国家依申请实施的一种监控管理手段。

第三个问题涉及许可的性质问题,即许可究竟是赋予权利的行为还是解除禁止的行为。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这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的行为,因为法令规定的结果,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自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非权利的设定。”[4]而一部分美国行政法学者却认为许可是一种特许权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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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如果政府给予某人某种东西,而在此之前他对此物并无‘权利’,他只是得到了一种特权,特许权可以任意收回,它不受正当程序的保护”。[5]笔者认为,由于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广,种类多,所有的许可并不体现为单一的性质,既有解禁性的,也有赋权性的。无论属于何种性质,都应当纳入法律规范和保护范围。而且解禁性的许可也可能转让为赋权性的。“在很多情况下,授予许可证的结果导致该许可成为持证人生计和主要收入来源,许可证对他个人来说变得至关重要,一旦要撤销该许可,必须向他说明正当理由。”[6]

第三个问题实际上关系到对许可行为范围的理解。从立法角度而言,广义理解许可概念更为全面。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条第九项规定,核发许可证包括机关批准、延续、拒绝批准、吊销、暂停、废止、收回、限制、修改、变更许可证的活动,以及为许可证规定一定条件的活动。我国未来的许可法似乎也应当就广义规定许可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许可行为进行多种分类。如根据表现形式可分为证照式许可与非证照式许可;根据国家监控程度可分为一般许可与特许;根据许可的数量及独立性,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根据权利义务特征可以分为附权利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资格许可与行为许可;根据内容可以分为治安许可、资源许可、城市建设管理许可、食品药品许可、工商许可、生产许可、文化许可等等。

从目前我国许可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看,将包括登记、认可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许可纳入统一的许可法范围是必要的,也是科学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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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许可的表现形式及其他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及设定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很快,特别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设定上,出现了不当扩大化的混乱现象。问题表现在:

第一,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出现了交叉、重复许可现象,给公民法人造成很大负担。例如,据报载,沈阳出租汽车司机出车时必须带齐20多种各类证件,并随时接受检验,按时加盖验章。司机对每月不可怠懈的“跑部门、盖公章”之事有无法明言的苦衷;[7]

第二,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许可设定权缺乏法律限制,所有机关都试图设定许可制度,并籍此扩张权利获得利益;

第三,各类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缺乏统一标准,有的以公益为设定标准,有的以管理方便为设定标准,有的则以能借此收取费用、扩张权力为设定标准。

国外许可制度的设定和范围体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中央和地方立法为设定许可的主要依据。例如,美国的所有许可制度均由联邦议会或州议会、地方议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英国法律则采用要求地方政府设定和准许地方政府选择设定两种方式规定许可制度。[8]日本许可制度均由法律规定,目前约有500多个法律规定了许可制度。国外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设定许可制度。

第二,国外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一般仅限于严重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风气的行业及活动。如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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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许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土地规划建筑许可、博彩业、色情行业许可、佩戴枪支、出口文物许可等。

第三,地方立法设定许可的比例较大。国外许可制度主要集中在地方,因而多由地方根据议会制定法予以设定。

行政许可事关国家行政权与公民法人个人权利的界线,既不能对所有行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也不能全部放弃管理、任人随意行事。关键要把握适度,根据一定标准在某些领域行业设定许可制度,在另外一些领域“放任自流”或采用其他的管理形式。日本二战以后出现的缓和经济规制,强化社会规制就是对许可制度适用范围的调整结果。在我国,设定许可的标准和原则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依法设定原则,即所有行政许可均由法律、法规设定;二是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原则;三是必要原则;四是公平原则。

设定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似应作如下划分:

第一,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第二,行政法规除有权对法律所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

第三,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做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内结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第四,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许可制度,但有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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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就法定的许可事项规定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其他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任何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

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很广,因此,许可条件和标准因法而异,很难统一规定于一部法律中。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关于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比较笼统,人为掌握的许可条件和内部标准过多;

第二,许可条件和许可标准往往不对外公开,申请人获取许可信息材料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国外立法十分重视许可条件及标准的规范化问题。日本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种许可的条件和标准。[9]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日本各行政机关已制定4613种基准,公布4115种。此外,国外也十分重视公民法人获得许可条件等信息资料的权利,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就明确规定,公民申请许可时,有权取得官方有关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这些信息。[10]

我国未来的许可法应当规定行政机关有制定并公布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义务。此外还应当要求许可机关在办公场所张贴许可标准,公布许可条件及相关材料,保证申请人以最为便捷经济的手段获得这些信息。

四、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及权限

我国许可制度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组织与权限问题,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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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第一,非法定机关及组织行使许可权,上路设卡、收费现象日益增多;[11]

第二,许可机关权限交叉、互相矛盾,多个部门就同一事项实施各自许可引起的矛盾增加;

第三,许可种类过多造成许可机关林立,环节复杂,降低了行政效率,给申请人增加了不便;

第四,许可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机构不健全,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国外立法十分重视行政许可组织的规范化和高效化问题,力求避免出现偏私专断和官僚主义。

第一,国外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地方政府为法定许可机关。具体事务由地方政府下设的分组委员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但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12]

第二,许可机关的决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委员会制和回避制。

第三,同一申请涉及多个许可机关时,实行一站服务体制,[13]以提高行政效率。

我国行政许可法应当本着许可法定原则对许可机关组织权限及工作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法定许可机关是实施许可行为的唯一主体,非依法律实施的许可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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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各个许可机关的具体权限,遇有同一申请涉及多个许可机关时应当本着便民、效率原则确立相关事务的联合许可制度和集中办公制度。

第三,许可机关应实行合议、回避制度。

五、行政许可程序

程序不健全是我国许可制度的根本缺陷,也是导致官僚主义、滋生腐败的主要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许可处理期限规定较少,许可机关拖延处理现象严重;

第二,许可程序不公开,申请人难以了解许可机关的办事程序、许可过程和许可结果;

第三,许可程序缺乏公平机制,如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

第四,许可程序过于繁琐,许可机关程序违法责任不明。

国外行政许可程序多由行政程序法规定。主要内容是;

第一,有些国家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标准的许可处理期限,并公布于有关报刊,如日本;[14]有些国家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最长的处理期限,如奥地利、西班牙为6个月[15];我国台湾行政程序法草案要求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后尽快处理,不得拖延,最多延长一次。

第二,行政许可机关须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受理机关、文件要求、审查标准、处理程序、处理期限。公开有关信息材料。

第三,依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接受许可申请,如果拒绝许可,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收回、中止、吊销、废止许可证的必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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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书面通知,并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法定要求。

第四,遇有竞争性申请,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或利益关系人要求,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我国行政许可法应就许可处理期限、信息提供、听证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许可期限。行政机关应制定实施许可行为的标准处理期限并在办公场所张贴公告,通常最长期限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延长一次。受理机关须尽快处理许可事项,需补充材料或许可条件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行政机关应根据要求向当事人有偿或免费提供申请许可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颁发、拒绝颁发、更换、转让、变更许可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行政机关拒绝、收回、废止、吊销、变更许可或给许可增加条件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持证人,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向当事人交代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六、行政许可与收费

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是目前许可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因此,利用许可收费现象日益严重,而且因此不适当扩大了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些情况下,交费成为许可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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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主要条件,甚至唯一条件,导致许多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因此取得了许可证照。与此同时,社会上还出现了拍卖许可证(如车牌号)等新问题。

国外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时也同样收费,但收费多少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烟草法规定,申请年检烟草许可证须交纳50澳元费用加30%的销售额。[16]英国法院判例所确认的收费原则是,行政机关只能收取许可证的工本费加必要的监管检查费。[17] 关于许可收费问题,在未来行政许可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第一,除行政机关实施核发证照式许可外,其他形式的许可不得收费,如登记、批准、同意、检验等。

第二,行政机关收取的所有许可费用,除工本手续费外,都应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

第三,一定数额以上的许可费,均应通过银行收取。

第四,遇有多个竞争申请,且许可具有经济利益或数量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方式核发许可证照,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七、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

随着许可制度适用范围日渐广泛,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管及对许可申请人、持证人的管理也显得日益紧迫。目前我国许可行为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滥发许可证、发证后疏于监管现象增多;

第二,许可证持有人非法转让、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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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难以有效地履行对许可证的监管职责。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及持证人许可活动的监管,行政许可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机关负有依法实施许可行为的职责,不履行法定许可职责或滥用许可权力的法律责任。还应规定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如禁止任何出租、出借、转让、伪造许可证的行为。此外,行政许可法还可以在许可证的格式、印制、防伪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管理。

注释: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75页。

[2]张正钊、韩大元主编:《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1页。

[3]杨海坤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110页。

[4]林纪东:《六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七册行政学。

[5]施瓦茨〔美〕:《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94、197页。

[6]MRWilliams;Thelicensingjungle,Solicitorsjournal,Vol.133No.37.15.Sept ember1989,P1146.

[7]《出车带证何其多》,载《经济日报》1996年5月22日第2版。

[8]SeeMRWilliams,Supra,atP.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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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见《日本行政程序法》第5条,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第81页。

[10]见《美国法典》第552条,《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页。

[11]高云才:《收费?凭什么!》,载于《人民日报》1997年3月7日。报道河南沈丘县境内公安人员上路设卡,检查外地过境人员有无打工证,并强行要求过境人员交费办理打工证。

[12]SeeMRWilliams,Supra,atp.1147.

[13]见韩国《1994年管理和申请程序基本法》有关内容。所谓一站服务体制是指一项许可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每个机关均应派代表组成合作办公机构,称为联合委员会,同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次就能够获得所有相关部门的许可,故称之为一站服务体制。

[14]见《日本行政程序法》第6条。

[15]见《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第73条,《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61条,《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7页、第265页。

[16]BusinessFranchise(Tobacco)Act1974,Section10.

[17]拉尔夫·赖斯纳〔英〕:《法律和卫生健康制度》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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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部管理制度与规范

策划部管理制度与规范

前言 顾问公司也好,广告公司也好,策划部的印象总是重技术、轻管理。现在当我站在这个部门的管理者的角度,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当前最紧要的是缺乏一个尺度作为评价员工工作进度和成效的指标,完善业绩考评标准,规范业务管理、加强培训机制,增强部门凝聚力,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课题。 策划部团队管理目标 通过有效管理使策划部成员加强三个方面的能力,最终打造一支多功能型团队: 1、技术专长; 2、解决问题和决策技能,能够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权衡这些建议, 然后做出有效选择; 3、聆听、反馈、解决冲突及处理人际关系。 策划团队行为理念 我们有权利批评想法,但不批评具体的人;不管别人同意与否,我们有权说出我们的想法;冲突会产生,我们有权从冲突中学习并成熟起来;我们有权希望别人能够克服逃避现象并解决冲突;我们有权希望团队成员能够参与团队活动并越来越投入工作;我们有权希望所有的团队成员都享受平等的权利;没有任何一个成员的想法比其他人的想法更伟大;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同样的监督;我们有权希望团队成员放弃他们在团队外所拥有的权力(职位和头衔);我们有权表达我们的感受而不必被告知我们“应该”如何感受;我们有权预料团队建设的过程可能要花很长一段时间,其间我们可能会不时地犯些错误。

策划部岗位设置与职能描述 一、部门设置 策划部是公司市场研究、营销策划、广告推广工作等方面决策创新和创新决策的职能部门、参谋部门。 二、部门职能 1、职能综述: 1)在公司利益前提下进行市场研究、营销策划、广告推广策划、广告设计与发布执行等工作,不得有损公司利益; 2)协助公司高层进行银丰公司形象体系的规划与建设,使公司的服务形象战略――方向准确、目标清晰、发展势头长盛不衰; 3)负责组织公司各项目的策划和创意沟通会。 2、职能分述: 1)市场研究领域 ◆进行持续性的市场研究,包括具体项目研究和宏观市场研究; ◆不断了解和掌握市场研究领域的新理念、新理论、新方法和新软件; ◆建立“纸媒”形式和“电子”版的双套数据库、资料库。 2)营销与广告策划领域 ◆负责公司各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策略制定及文案撰写工作,提供科学、翔 实、系统性的市场调研和营销策划提案; ◆负责公司各项目的广告研究、广告策略制定、广告创意及文案撰写工作,提 供目标明确、个性鲜明、结构合理、系统化的广告推广方案、广告运动策划 方案(包括品牌建设与规划)、媒体组合方案、广告创意方案等; ◆不断了解和掌握营销、广告、品牌、营销管理等方面的新思想、新理论和新 方法,创造性地融入先进作业模式和框架体系; ◆不断清楚地了解广告制作、广告媒介,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媒体形式与 新投放方法,更多地节约广告成本和提高广告效率。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 DS G 814—2014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公司投资,在独山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在石化公司厂区内的)行政许可审批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程项目 是指各类工业及民用建、构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3.2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 指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法规要求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证明及文件。 3.3 工程承包商 指依据合同确立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总承包(C)、项目管理承包(PMC)、勘察设计等工作内容的企业。 3.4 使用单位 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接收或使用者。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4.1.1 是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的修订。 4.1.2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报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4.2 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办理人民政府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核)准文件。 4.3 财务处职责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4.4 安全质量环保处职责 负责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及水土保持专项报审、验收等工作。 4.5 工程承包商职责 负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劳保统筹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建筑垃圾处置证等。 4.6 项目受益单位(或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消防报审、验收工作。 4.7 矿服职责 由规划工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相关单位办理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手续。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规划计划处在工程项目初步(基础)设计批复后,或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6.2 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1 安全质量环保处在建设项目计划联络单下达后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2 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办理 6.2.2.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报送资料: a)提供拟建项目选址及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报告。 b)环保局签署初步意见。 c)建设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 6.2.2.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报送资料: a)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报环保局征求开展环评工作的意见,确定后做环评报告书(表)。 b)对确定需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c)环评大纲完成后报环保局审核并批复。

最新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10009526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基本知识 一、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的定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审批的种类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

企划部门管理规定

企划部门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企划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部门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划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 1、企划部经理负责管理制度的裁决; 2、企划部全体员工负责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工作程序 1、日常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 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按时打卡;不能及时打卡的需及时告知部门经理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3) 如遇工作需外出和请假,须部门经理在请假单上签字认可。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半天向领导报备;不能书面请假的,须以电话形式报备,事后补交书面假条; 4) 有重要活动或事项需请假时,须将工作以书面形式交代给同事代理工作事项。请假期间须保持手机畅通; 5) 部门员工对公司机密资料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如有违反按公司制度处罚条例执行; 6) 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上班着装要整洁、卫生; 7) 严禁办公室打闹、嬉戏,提倡讲普通话、举止文明、谈吐优雅; 8) 注意办公室个人卫生,文件资料归档管理,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9) 开会时,严禁迟到,电话调成振动或静音状态,除重要电话外,开会期间其他电话一律免接;

2、沟通管理制度 1) 企划部门内部每周一次例会,会议时间为每周一上午10:0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 重要会议都由文案人员或助理做会议记录,对形成重要决议的,下次会议时须对上次会议事项进程进行回顾,确认事件达成进度,对未达成部分进行问题分析; 3) 企划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尽量采取书面形式,重要事项交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需其配合完成的工作时间进度; 4) 与公司内、外沟通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交接、业务往来等重要事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不能采取书面形式的,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并保留记录,以便日后核对; 5) 与招商、商管等各相关部门定期沟通,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6) 如其他部门需企划部配合的工作,其他部门需先知会或以工作联络函形式告知企划部负责人,再由企划部负责人根据各工作轻重缓急来安排本部门工作。 7) 上下级需逐层汇报,严格杜绝越级上报。 3、工作效率管理制度 1) 每周一例会前提交本周工作计划表,确定本周工作内容、完成时间进度,及上周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确认工作完成情况,对未完成工作,进行原因分析,并督促尽快完成; 2) 实施工作进度管理。公司对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推广等工作,都需制定工作进度表,交部门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推进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平面设计工作也严格按照进度开展工作。 3) 制定年度、半年度、季度营销策划方案及活动推广费用预算方案,年度方案需在当年11月底出台下一年全年营销策划方案及费用预算;半年度与季度营销方案及费用预算需根据市场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年度方案上作相应调整; 4、宣传推广费用管理制度 1) 所有费用根据每次活动推广费用预算执行,预算与实际费用差额尽量控制在±10%; 2) 费用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力和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监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设定或规定监督管理并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情形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坚持“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办理的高效快捷服务方式。 第五条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办理、收费管理等事务;

(三)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和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办工作。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延伸服务窗口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八)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咨询服务。 第七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八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审批材料目录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它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一般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第412号令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 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 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 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 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 变更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B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 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 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教育部 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 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 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 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

(完整word版)企划部管理规章制度

企划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企划部部门职能: (一)负责公司市场推广策略的研究、策划、组织、实施及相关业务协调与管理; (二)建立并维护公司推广信息管理系统,研究与公司有关的宏观环境动态、行业状况、需求变化及市场竞争格局,收集市场信息,提交研究报告,拟定应对策略; (三)编制公司年度市场营销活动方案及年度广告策划方案,撰写与设计各类广告文案,统一制作广告宣传品,选择广告形式及传播媒体,评估广告效果,统一管理各区域市场广告推广工作; (四)编制公司年度产品销售促进预算及实施计划与方案,管理与组织实施公司及各区域市场产品促销活动,评估促销效果,改进促销方案; (五)负责公司企业整体形象及形象设计网站美化. (六)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目标、企业形象制定相应的公共关系计划,策划与实施公关活动,调动社会资源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七)根据市场动态、企业发展及资源状况,研究制定公司品牌策略及品牌规划方案,根据公司决策组织资源投入,负责企业形象与品牌管理。 第二章、企划部部门职责: (一)开展市场调研,分析市场信息,掌握竞争对手的活动情况;

(二)把握公司动态,策划并指导及进行效果评估; (三)参与公司广告的媒介选择、内容审核、协助公司选择最佳媒介;(四)组织公司新闻报道,开展公关活动,对其进行正面的形象宣传;(五)策划、实施各类企业文化,以及企业形象的推广活动; (六)与其它部门配合策划并组织公司内部各种联谊活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员工对市场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七)按照公司安排,做好公司的整体策划; (八)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 第三章、企划部各岗位职责: 一、企划部部长职责: 全面负责公司企划纲要及企划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统筹策划、组织拟订公司中远期经营发展宣传推广规划及广告宣传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司的销售情况和竞争对手的动态及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促销方案,准确有效地发布广告宣传信息; (二)制订本部年度、季度、月度企划部的工作计划; (三)对上次活动结果进行考核,对本次活动方案进行审核; (四)组织召开部门工作例会,并督导本部门人员的各项工作;(五)负责企划人员的选拔、考核、培养、推荐; (六)密切当地新闻媒体工作关系,塑造企业形象 (九)审核各类广告的设计稿件,公司软件宣传文章的组织及写作;(十)解决广告宣传推广中出现的各种意外问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4-2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政府网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详解《企业所得税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影视行业准入许可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 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 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 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我国境内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具备一定资金条件,都可以进入电影制作行业。不过,需要先成立一个“影视文化公司”,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进行一次性的电影拍摄,在拍摄并公映了两部以上影片后,就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3、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所在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审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向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外,我国现行政策还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 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我国过去电影放映单位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在全国各地的电影院,一律由国家出资,政府文化部门主管;电影发行公司负责向电影院供片。电影的发行和放映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环节。2002年起,我国开始建立电影院线,打破地域垄断,减少发行层次,促进影片流通。根据相关规定,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以下鼓励性政策:(1)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包括外资)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行政许可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 第 2 页共 15 页

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3]上述三种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首先,许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许可是被动的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先,行政机关许可在后;再次,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三种定义方式的差别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许可必须是要式行为吗?除许可证、执照以外,有无其他非要式的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否以禁止为前提?许可与认可、登记等概念有何关系? 第三,许可为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赋予相对方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行为? 第四,许可行为是否包括准许、变更、终止等其他有关许可过程的行为? 第 3 页共 15 页

企划部职责流程及管理制度

企划部职责流程及管理制度企划部职责与权限: 1、编制企业策划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实施; 2、进行策划并编制各类策划案(泛指集团的各个经营项目的各种类型策划案); 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编制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包括责任分配表、时间分配表、反馈分配表等); 5、发现潜在和现实的危机并向决策层及时提出预防和消除的意见; 6、培育和发展企业的创新机制; 7、负责企业专家系统的建立、维护和使用(包括专业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的协作关系)。 企划部业务流程: 遵循"整理、判断、创新、策划、决策、实施"十二字展

开 1、策划课题提出(可由集团总裁、总经理、企划部提出); 2、创意与策划案编制; 3、第一轮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5、第二轮决策(会议制或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制); 6、具体实施计划编制; 7、动态控制(包括随时修正计划)。 企划部管理制度: 1、业务制度-- a. 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各类form、fax、letter、file 等); b. 文案报审制度建立(请印单、工作联系单、工程发包单、工程验收单、签呈等)。

2、管理制度-- a. 保密制度建立(在某些情况下,需签定保密协议); b. 作息制度建立(按工时或计件制区分,灵活管理); c. 电脑管理制度建立(需设置密码权限); d. 奖罚制度建立(服从集团相关制度)。 3、部门的建设-- a. 部门的文化建设; b. 学习与培训的条件创造。 实施策略: 在前期,采用企划部经理+企划部美工(2人)的工作模式; 在中期,采用企划部经理+企划部美工+企划部秘书(3人)的工作模式;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有关问题解答41题

企业信息公示有关问题解答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第654号令,8月23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哪些规章?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五个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他们分别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及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五个规章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条例》和配套规章颁布和施行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落实。《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

行政许可法律规章制度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在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操纵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不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要紧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1 / 35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治理行为,要紧表现为权利的给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他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缘故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不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假如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假如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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