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制度一、引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许可制度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特点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展开讨论。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概念与特点1. 定义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通过发放行政许可,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或者利益,同时规定其行为的必要条件和限制。
2. 特点(1)单向性: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关单方面对社会主体的授权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许可。
(2)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权拒绝其申请,行政许可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3)限制性:行政许可制度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稳定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稳定性,即一旦行政许可取得,法律对其具有保护作用,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变更或撤销。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2. 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许可的设置和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办理程序以及结果,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依法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责任追究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 申请阶段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 受理与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定其符合法定条件后,进入审查阶段。
3. 决定与公示阶段行政机关综合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发放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 发放与监督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决定结果进行行政许可的发放,并在许可期限内进行监督,确保申请人的行为合法合规。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障行政许可依法、依规、高效办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办理的全过程管理。
三、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概述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依法统一核准或者认可其提出的申请,授予其相关权利或者特别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业务主要涉及行政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领域,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是保障行政许可依法、依规高效办理的重要保障。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知、监督等多个环节,在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行政许可依法合规。
四、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1)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准备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受理时限: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不得拖延。
(4)受理结果通知: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包括受理号、受理时间等信息。
2. 行政许可审查(1)申请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申请资格审查: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3)审查时限: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不得拖延。
(4)审查结果通知:审查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包括审查意见、审查时间等信息。
3. 行政许可决定(1)适用法律法规:在进行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决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决定时限:对符合要求的审查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决定,不得拖延。
(3)决定结果通知: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决定结果,包括决定意见、决定时间等信息。
单位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单位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1. 本单位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审批、合同签订等事项。
2. 本单位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为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人员。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1.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向具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或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 审批部门或人员审查。
审批部门或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 公示。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决定。
审批部门或人员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批准、不批准或其他决定。
5. 送达。
审批部门或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的期限1. 行政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2. 对特殊情况,审批部门或人员可延长审批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销1. 申请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审批部门或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部门或人员依法审查后作出决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或人员可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被废止或修改的;(2)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3)行政许可决定存在重大错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监督与责任1. 本单位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学科。
其中,行政许可制度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特点、问题及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条件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特定行为主体进行的行政行为,以控制和引导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与行政命令、行政合同等制度相辅相成,构成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单向强制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
其次,行政许可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时,需明确许可标准、程序和期限,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预见性。
第三,行政许可制度具有广泛性和适用性,即适用于各个领域和各个层级的行政机关。
此外,行政许可还具有监督性和可撤销性,即行政机关可以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和调整,并有权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行政许可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许可的过程繁琐、周期较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便。
其次,行政许可存在不确定性和歧视性,有些行政机关在许可过程中存在不公平和任性的情况。
此外,行政许可制度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导致权力滥用和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路径面对上述问题,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方面,应加强行政许可制度的公开透明度,建立公开互联网平台,让申请人了解申请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信息。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许可决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化管理。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许可的法律保护,为申请人提供可预见的法律效果和救济途径。
在改革过程中,还需注重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关系。
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但同时也不能忽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制度文件范本

行政许可制度文件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定义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原则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或者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第四条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和方式等。
第七条行政许可的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制度解读

行政许可制度解读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批、准许或者认可的制度。
它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特点、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等方面展开解读。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特定主体进行行为审批、准许或者认可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许可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的公正、合法、有序行使,同时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在行政许可制度下,特定主体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特定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特点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国家授权: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向特定主体授权的一种行政行为,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
特定主体通过行政许可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2. 有限性: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有限的,只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主体。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主体进行行政许可,不能滥用行政许可权。
3. 程序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特定主体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申请,行政机关也需要依法进行审批和决定。
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监督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监督机制。
特定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许可决定提起申诉和诉讼,行政机关也要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监督的监督。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行政许可的决定。
1. 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特定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 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予许可,以及许可的范围、条件和期限等。
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实施。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保证许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防范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制度的制定程序:1. 确定制定组成人员,由企业领导担任主要制定人,辅以行政管理人员、法务部门人员等;2. 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制度草案;3. 草案完成后,征求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做出必要修订,形成正式制度;4. 组织内部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清楚了解执行制度要求。
三、制度内容1. 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目的:(1)确定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包括许可范围的定义和限制,许可管理的程序等;(2)明确行政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在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高效化的许可管理。
2. 行政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1)企业领导对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总责和全面领导;(2)各部门、管理人员对自己或下属的许可管理行为负责;3. 行政许可管理的执行程序(1)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许可申请;(2)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的要求;(3)申请受理和审批的程序及时限;(4)作出许可决定的程序。
4. 行政许可管理的责任追究:(1)对于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失误、违法行为和失职,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2)对于行政许可管理中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遵守中国法律要求在制定该制度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制定人员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的行政许可管理相关工作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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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
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
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
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
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
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
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第 2 页共 15 页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
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上述三种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
首先,许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许可是被动的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先,行政机关许可在后;再次,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三种定义方式的差别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行政许可必须是要式行为吗?除许可证、执照以外,有无其他非要式的许可?第二,行政许可是否以禁止为前提?许可与认可、登记等概念有何关系?第三,许可为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赋予相对方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行为?第四,许可行为是否包括准许、变更、终止等其他有关许可过程的行为?第 3 页共 15 页回答第一个问题,有助于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和范围,从而确定未来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多数情况下,行政许可表现为颁发证照式的要式行为,但个别情况下也表现为非要式的行为,如同意、批准、指定、审验。
如果行政许可法着眼于要式许可,那么是否意味着非要式行为不重要而无须规范呢?是否会助长行政机关利用非要式许可行为规避法律、限制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权益呢?看来,有必要将非要式的行政许可行为也纳入行政许可法范围内。
第二个问题关系到许可概念的特征。
从严格意义上说,行政许可不同于认可和登记,许可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而认可和登记却是羁束裁量行为;许可以全面禁止为前提,个别解禁为内容,认可和登记则不一定以禁止为前提,也不一定是个别解禁的结果;许可以限制从事某种活动的自由为目的,认可、登记则是对某一事实的官方承认、记录,以便备查;许可是一种赋予法律权利和资格的行为,而认可、登记则是对已有权利的确认和记载,并没有赋予新的权利。
但就广义而言,许可、认可、登记属于同一类行政行为,均为国家依申请实施的一种监控管理手段。
第三个问题涉及许可的性质问题,即许可究竟是赋予权利的行为还是解除禁止的行为。
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这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的行为,因为法令规定的结果,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自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非权利的设定。
”[4]而一部分美国行政法学者却认为许可是一种特许权的授第 4 页共 15 页予,“如果政府给予某人某种东西,而在此之前他对此物并无‘权利’,他只是得到了一种特权,特许权可以任意收回,它不受正当程序的保护”。
[5]笔者认为,由于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广,种类多,所有的许可并不体现为单一的性质,既有解禁性的,也有赋权性的。
无论属于何种性质,都应当纳入法律规范和保护范围。
而且解禁性的许可也可能转让为赋权性的。
“在很多情况下,授予许可证的结果导致该许可成为持证人生计和主要收入来源,许可证对他个人来说变得至关重要,一旦要撤销该许可,必须向他说明正当理由。
”[6]第三个问题实际上关系到对许可行为范围的理解。
从立法角度而言,广义理解许可概念更为全面。
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条第九项规定,核发许可证包括机关批准、延续、拒绝批准、吊销、暂停、废止、收回、限制、修改、变更许可证的活动,以及为许可证规定一定条件的活动。
我国未来的许可法似乎也应当就广义规定许可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许可行为进行多种分类。
如根据表现形式可分为证照式许可与非证照式许可;根据国家监控程度可分为一般许可与特许;根据许可的数量及独立性,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根据权利义务特征可以分为附权利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资格许可与行为许可;根据内容可以分为治安许可、资源许可、城市建设管理许可、食品药品许可、工商许可、生产许可、文化许可等等。
从目前我国许可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看,将包括登记、认可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许可纳入统一的许可法范围是必要的,也是科学的。
通过第 5 页共 15 页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许可的表现形式及其他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及设定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很快,特别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设定上,出现了不当扩大化的混乱现象。
问题表现在:第一,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出现了交叉、重复许可现象,给公民法人造成很大负担。
例如,据报载,沈阳出租汽车司机出车时必须带齐20多种各类证件,并随时接受检验,按时加盖验章。
司机对每月不可怠懈的“跑部门、盖公章”之事有无法明言的苦衷;[7]第二,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许可设定权缺乏法律限制,所有机关都试图设定许可制度,并籍此扩张权利获得利益;第三,各类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缺乏统一标准,有的以公益为设定标准,有的以管理方便为设定标准,有的则以能借此收取费用、扩张权力为设定标准。
国外许可制度的设定和范围体现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中央和地方立法为设定许可的主要依据。
例如,美国的所有许可制度均由联邦议会或州议会、地方议会制定的法律设定。
英国法律则采用要求地方政府设定和准许地方政府选择设定两种方式规定许可制度。
[8]日本许可制度均由法律规定,目前约有500多个法律规定了许可制度。
国外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设定许可制度。
第二,国外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一般仅限于严重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风气的行业及活动。
如售第 6 页共 15 页酒许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土地规划建筑许可、博彩业、色情行业许可、佩戴枪支、出口文物许可等。
第三,地方立法设定许可的比例较大。
国外许可制度主要集中在地方,因而多由地方根据议会制定法予以设定。
行政许可事关国家行政权与公民法人个人权利的界线,既不能对所有行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也不能全部放弃管理、任人随意行事。
关键要把握适度,根据一定标准在某些领域行业设定许可制度,在另外一些领域“放任自流”或采用其他的管理形式。
日本二战以后出现的缓和经济规制,强化社会规制就是对许可制度适用范围的调整结果。
在我国,设定许可的标准和原则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依法设定原则,即所有行政许可均由法律、法规设定;二是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原则;三是必要原则;四是公平原则。
设定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似应作如下划分:第一,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第二,行政法规除有权对法律所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第三,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做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内结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第四,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许可制度,但有权根据第 7 页共 15 页需要就法定的许可事项规定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其他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任何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很广,因此,许可条件和标准因法而异,很难统一规定于一部法律中。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关于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比较笼统,人为掌握的许可条件和内部标准过多;第二,许可条件和许可标准往往不对外公开,申请人获取许可信息材料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国外立法十分重视许可条件及标准的规范化问题。
日本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种许可的条件和标准。
[9]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日本各行政机关已制定4613种基准,公布4115种。
此外,国外也十分重视公民法人获得许可条件等信息资料的权利,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就明确规定,公民申请许可时,有权取得官方有关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这些信息。
[10]我国未来的许可法应当规定行政机关有制定并公布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义务。
此外还应当要求许可机关在办公场所张贴许可标准,公布许可条件及相关材料,保证申请人以最为便捷经济的手段获得这些信息。
四、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及权限我国许可制度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组织与权限问题,主要表现第 8 页共 15 页在:第一,非法定机关及组织行使许可权,上路设卡、收费现象日益增多;[11]第二,许可机关权限交叉、互相矛盾,多个部门就同一事项实施各自许可引起的矛盾增加;第三,许可种类过多造成许可机关林立,环节复杂,降低了行政效率,给申请人增加了不便;第四,许可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机构不健全,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国外立法十分重视行政许可组织的规范化和高效化问题,力求避免出现偏私专断和官僚主义。
第一,国外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地方政府为法定许可机关。
具体事务由地方政府下设的分组委员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但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