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摄制电影许可事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拍摄和制作活动的允许管理,包括拍摄场地许可、器材设备许可、演员招募许可等。
第三条电影拍摄和制作应当遵循文化市场原则,尊重创意和版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电影拍摄和制作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保障拍摄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电影拍摄许可事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给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
第七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尊重创作自主权,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版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的制度标准和指南,明确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为拍摄单位提供便利和指导。
第二章申请许可第九条申请电影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视制作许可证等。
第十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拍摄计划书,包括拍摄地点、时间、人员配备、设备情况、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经过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拍摄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门交纳许可费用,并签订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版权保护原则,确保拍摄计划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
第十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估,确保拍摄计划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管理原则,确保拍摄活动的安全,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十六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许可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2023年版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解读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电影放映活动制定的相关法规,其目的是规范电影放映管理,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下面是对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的一些解读:
1. 放映许可:电影放映必须取得放映许可才能进行,制定者对放映场所、放映设备以及放映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观众安全和放映质量。
2. 放映审查:对于即将放映的电影,必须经过放映审查合格后方可放映,审查内容涉及电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这样可以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良内容侵害社会公共秩序。
3. 维护放映秩序:制定者对于电影放映的各项规定,如不得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以外放映,不得通过非法方式放映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放映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4. 重视儿童保护:针对儿童观众,制定者规定了不得向未满6周岁的儿童放映不适合儿童观看的电影,并对电影放映场所进行了相应要求,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5. 执法监督:电影放映管理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电影放映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保护了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也对放映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影视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影视行业管理,保障影视作品的质量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影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放映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影视行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二)强化责任,明确分工;(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服务大局,促进发展。
二、影视制作管理第四条影视制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的制作设备和技术人员;(三)具备完善的制作管理制度;(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五条影视制作单位在制作影视作品前,应向有关部门报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制作。
第六条影视制作单位应确保影视作品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民族风俗等不良内容。
第七条影视制作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影视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三、影视发行管理第九条影视发行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二)拥有一定的发行网络和渠道;(三)具备完善的发行管理制度;(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条影视发行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影视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影视发行单位应与影视制作单位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影视发行单位应确保影视作品发行渠道合法、规范,不得违规发行。
第十三条影视发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四、影视放映管理第十四条影视放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放映设备;(三)具备完善的放映管理制度;(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五条影视放映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放映的影视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影视放映单位应确保放映环境整洁、舒适,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影体验。
电视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

电视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电视电影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电视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
一、电视电影行业的监管机构电视电影行业的规范制度需要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执行。
在我国,电影行业的监管机构是国家电影局和相关的部门,电视行业则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
这些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对电视电影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电视电影行业的准入标准为了保证电视电影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标准。
比如,电影必须通过国家电影局的审查批准,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才能上映;电视剧必须经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审查和备案。
准入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高作品的质量,保护观众的权益。
三、电视电影行业的创作规范电视电影的创作过程也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规范。
比如,编剧必须创作符合道德伦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导演和演员必须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传播不良信息。
此外,作品的拍摄、剪辑等环节也需要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操作,以保证作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电视电影行业的市场秩序为了维护电视电影市场的秩序,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市场规范。
比如,电视电影的宣传和推广必须遵守相关的法规和道德标准,不能夸大虚假宣传;电视台和电影院要按照规定放映经过审批的作品,不得私自放映不符合标准的影片;电视电影产品的销售和分发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
这些市场规范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保护观众和消费者的权益。
五、电视电影行业的版权保护在电视电影行业,版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版权保护规范。
比如,禁止未经授权的盗版行为;加强对电视电影作品的版权登记和保护;加强对盗录盗播行为的打击等。
版权保护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六、电视电影行业的社会责任电视电影行业不仅仅是一个商业行业,还有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

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电影作为一种受人喜爱的艺术形式,为了保证拍摄过程的有序进行以及作品的质量和合法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
在中国,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旨在规范电影制作、拍摄及传播的活动。
以下将就中国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拍摄准备阶段的许可管理在电影拍摄过程中,拍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决定着后续制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拍摄准备工作的有序进行,电影制片方需要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拍摄许可。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拍摄计划书、拍摄场地租赁合同、人员名单等。
拍摄计划书应详细说明拍摄地点、场景、拍摄时间和人员安排等信息,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批。
同时,拍摄准备期间,制片方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保证场地安全、保护环境等。
二、拍摄过程中的许可管理电影拍摄过程中,需要确保场地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点,制片方在拍摄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拍摄许可,并按照要求设置警戒线、安全标识等,确保拍摄过程中不会给周边环境和群众带来不良影响。
此外,拍摄期间,制片方需要确保参与拍摄的演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签订演员合同、支付相应工资等。
三、拍摄作品后期制作与传播的许可管理拍摄完成后,制片方需要经过后期制作并获得相应的发布许可,才能将作品公开播放或上映。
后期制作包括剪辑、配乐、配音等过程,为了保证作品的质量和合法性,制片方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将作品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可能涉及作品的政治意识形态、审美标准、文化传承等方面,以保证作品的社会效果和艺术价值的合理评估。
一旦作品通过审查并获得发布许可,则可以正式进行传播,比如放映在电影院或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传播。
综上所述,电影行业的拍摄许可管理规定确保了电影制作、拍摄及传播的有序进行。
拍摄准备、拍摄过程以及后期制作与传播的各个环节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合作。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正文:----------------------------------------------------------------------------------------------------------------------------------------------------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1995年1月25日广播电影电视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
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第四条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

影视领域的行政许可制度一、影视行业准入许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
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
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
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引言:电影是一种重要的文化媒介和艺术形式,通过影像和声音的结合,能够直观地传递信息、表达情感和展现艺术。
为了保障观众的权益,规范电影行业的经营管理,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电影放映管理规定展开论述,包括许可要求、场所要求、审查制度、安全要求、影片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一、许可要求电影放映作为一项特殊的文化经营活动,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相关规定对电影放映许可要求进行明确,主要包括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设施设备要求、保护观众权益的要求等。
其中,经营者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同时还需建立健全的场所管理制度,确保观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二、场所要求电影放映场所是观众欣赏电影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营造良好观影环境的基础。
因此,场所要求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首先,电影放映场所应具备合适的环境条件,包括舒适的座位、良好的视听设备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等。
另外,应建立健全的场所管理制度,规范场所秩序,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制度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电影放映需通过审查才能上映。
审查制度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规定明确了电影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电影的内容合法合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也规定了电影制片方在申请上映时需提交的审查材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落实审查制度。
四、安全要求观影安全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的重要方面。
为了保障观众的生命安全,规定了安全要求。
首先,电影放映场所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要求进行配备,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其次,应建立安全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另外,还规定了观众进出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观众人身安全。
五、影片推广影片的推广是电影放映管理规定中的重要环节。
规范了影片的宣传与推广方式,主要包括宣传材料的合规性要求、宣传场所的管理要求等。
推广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严禁虚假宣传、低俗内容和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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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视行业准入许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影视行业由政府垄断,非但民营等社会资本不允许进入,就是广电系统外的国有资本也很难问津。
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国家广电总局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影视节目制作业。
(一)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许可1、电影制作单位设立许可电影制作单位,又称“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制片公司、电视台、电视剧摄制中心等,国家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的办法,即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审批,取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合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摄制电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等活动。
2、业外单位准入许可2002年之前,业外单位要投资拍摄电影,必须与某个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制片厂)合作,挂上该厂的厂标,才允许拍摄和发行电影。
2002年新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又于2003年1月发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又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业外单位从事电影拍摄业务的门槛大大降低。
我国境内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具备一定资金条件,都可以进入电影制作行业。
不过,需要先成立一个“影视文化公司”,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进行一次性的电影拍摄,在拍摄并公映了两部以上影片后,就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3、电影发行单位设立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所在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审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电影发行业务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向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我国现行政策还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
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我国过去电影放映单位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在全国各地的电影院,一律由国家出资,政府文化部门主管;电影发行公司负责向电影院供片。
电影的发行和放映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2002年起,我国开始建立电影院线,打破地域垄断,减少发行层次,促进影片流通。
根据相关规定,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以下鼓励性政策:(1)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包括外资)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2)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少年儿童发行放映院线;(3)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4)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即可按照批准的节目摄制范围制作、播放节目,无须另行申请制作经营节目的许可。
因此,这里所说的许可,是指电台、电视台以外的单位、个人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实施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除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人民币;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报批单位分为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两类:前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后者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二、影视节目制作许可(一)电影制作许可电影制作许可程序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在电影拍摄之前,对电影剧本(梗概)进行立项;二是在电影拍摄完成之后,对电影片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映。
1、单片摄制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规定,所有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市)级以上电影单位和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均可按规定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梗概)等材料。
申请单位在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后,方可按批准的剧本进行拍摄。
2、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已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也不是可以任意摄制电影的。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要先进行审查,然后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
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备案的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法律禁止内容的,可以通知不得投拍。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电总局立项。
国家广电总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
自2001年12月起,我国对电视剧制作实行新的许可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分别发放甲乙两种许可证,取代以前的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可以申请制作电视剧的,只限于三种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及以上的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他们都必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前述规定讲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两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是针对设置某一特定电视剧的单项许可,仅限于该证标明的剧目使用,即“一剧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80日。
特殊情况经发证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乙种许可证”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并在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是较为长期的制作多部电视剧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电视剧制作机构只有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方可按程序申请“甲种许可证”。
“甲种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
2、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之前,我国电视剧制作除了电视剧制作单位要具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外,准备投拍的电视剧还要列入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只有经过立项的剧目才能投拍。
自2006年5月起,根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备案审批制度。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摄制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
(三)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许可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的范围包括:反映我党我国我军历史上重大事件,描写担任党和国家重要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以历史正剧形式表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为主要内容的电影、电视剧。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的许可不同于前述一般题材电影、电视剧。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在开拍前,必须先将剧本报请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定。
此类题材的电影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此类题材的电视剧报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再分别由电影组办公室或电视剧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查。
此类影视剧的审查分为立项审查和完成片审查两部分。
(四)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许可国家广电总局1999年《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对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实施制作播出的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成立“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创作领导小组”,负责理论文献专题片播出的审定工作。
理论电视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文献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
经国家广电总局审定的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播出(放映)许可证”。
(五)电视动画片制作许可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制作动画片。
制作国产动画片实行题材报批,经规划审查同意立项后方能投产制作。
三、内容审查与传播许可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在电影、电视剧摄制或制作完成以后,要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对其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查。
也就是说,电影、电视剧的内容审查,是电影、电视剧公开传播的前置程序。
(一)电影的审查和公映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影的审查实行一级两审制,电影审查的权力在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
所有电影都要报请国家广电总局的电影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2003年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授权部分省级广电局拥有除了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特殊题材、国家资助影片、合拍片之外其他影片的审查权。
电影审查要经过以下程序:1、国产电影(包括合拍电影)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送审和标准拷贝送审。
电影审查委员会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