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7.06•【文号】人社部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以下简称“人社法治”)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创新与法治规范相衔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的改革创新,把改革决策纳入法治体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
在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二是坚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相适应。
全面推进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依法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三是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行政执法责任制样本(4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样本近年来,我乡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乡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具体实施部门的认真贯彻落实下,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约体系,使我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断在探索中完善提高,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一)统一认识,增强工作力度,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通过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全乡各级领导干部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能够把它作为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乡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性措施来抓。
我乡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评议制度,做到了年初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并严格按照上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及时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并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业务培训,有效地推动了我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一是推行了政务公开、执法公示制度。
全乡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置政务公开栏,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涉及行政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张榜公布,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具体环节,对“两错”(过错、错案)内容的界定、认定、责任划分、责任承担形式、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确定了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办错案的公务人员,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还依法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是严格落实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要求所有执法人员持证参加上级部门办举办的换领证前的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培训,为执法人员合法取得执法资格奠定了基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人社部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1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四章公开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三节公示机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窗口公开的方式,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应当在涉及我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17
•【字号】青人社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9〕247号)、《中共青岛市委编办青岛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权责清单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青编办〔2020〕19号)要求,我局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青人社发〔2019〕9号)进行动态调整,经逐项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对应的责任事项,形成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
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职责任务的变化等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附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基本原则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程序办事;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3、结合实际,讲求实放,不搞形式主义;4、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和基层单位办事;5、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政务公开化率要达到95%以上。
基本实现:方便群众和基层办事,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公开的范围和内容1、概况信息。
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
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
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
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
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
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管)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7、行政执法。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
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公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对机构内部事务的管理,规范机构内部公示工作,提高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部公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任免、经费使用、工作成绩、重要通知等内容的公示。
第三条机构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机构公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第五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方式、周期等,并保证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机构公示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确保公众及相关利益方能够及时了解机构的最新动态。
第七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工作责任制,明确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公示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公示工作的效率和便民性。
第十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示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公示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及相关利益方对公示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机构的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机构公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由机构内部公示工作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自行制定。
第二章机构公示的内容和方式第十四条机构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人事任免情况:包括机构内部各级人员的职务任免、晋升、调动等情况;(二)经费使用情况:包括机构内部的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三)工作成绩情况:包括机构内部各类工作的完成情况、评估报告等;(四)重要通知情况:包括机构内部的重要通知、文件等。
第十五条机构公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张贴公告:在机构内部公示栏、网站等地方张贴公告;(二)报刊广告:在机构内部公告栏、报纸、杂志等媒体发布公告;(三)网络公示:通过机构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四)会议公示:在机构内部会议中进行口头公示。
某县水利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对三项制度的认识

某县水利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对三项制度的认识某县水利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为全面贯彻“三项制度”工作的推行,迎接市对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黄岩区水利局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梳理总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明确今后工作改进方向。
一是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该局根据行政职权划转及机构改革进一步梳理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编办“三定方案”为依据,在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信息系统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另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共公开行政许可事项11个,行政处罚事项92个,行政强制事项2个等,同时对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等事项都进行了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及时了解信息。
二是严格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规范执法卷宗制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制定或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便于监督管理。
保障事中记录“全过程”,对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进行拍照录像,持续完善全程记录装备管理制度,及时更新音像记录装备,为推行音像记录提供必要条件。
严格影像记录管理事项,建立和完善执法台账、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是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该局已制定《黄岩区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明确审核主体责任,规范审核程序,细化审核范围。
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细化审核范围,包括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法规适用等情形。
此次自查情况表明该局在落实“三项制度”方面已初具成效,但也存在人员配置不足,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工作推进仍待深入,执法全程记录方面的影像资料收录还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后续区水利局将根据自查情况扎实推进“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深化执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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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
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
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
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1、法制学习、考试(10分)。
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
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
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
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
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
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
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
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
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使全体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或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的;(四)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五)办案中徇私舞弊,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而造成错案的;(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七)执法人员在正常情况下,违反操作程序擅自受理、立案随意处理违法案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八)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罚款、扣押、查封的;(九)其他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二)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犯相同执法过错的;(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四)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五)故意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八条责任种类及内容:(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追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三)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责任划分:(一)办案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二)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二)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三)团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条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一)工作机构: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协调;(二)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处理,由综合科向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负责办理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条学习和培训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第二条学习和培训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习和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学习和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适时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第五条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个人要记好法制学习笔记,局组织笔记检查。
每次培训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局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局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成(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综合科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执法范围大连市金州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对大连市金州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主要包括:1、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及外埠政策性调入人员管理;2、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职务任免及升降、培训、申诉控告管理;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审报;4、大连市金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金并委托式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省、市属单位)工资基金监察、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工资总额计划调整及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5、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国务院、市政府特殊津贴;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乡进城的审批;7、人才市场管理及人才流动。
二、执法机构及内容(1)公务员管理科1、对大连市交给金州区的军转干部进行审核、审批、安置;2、对外埠因夫妻两地分居、特殊困难、随军家属、落实政策、成建制等拟调进干部进行审核、审批。
3、各级政府机关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人员录用审核、呈报;4、各级政府机关记二等功人员的推荐;受理对考核工作的举报诉讼事宜;5、负责有计划地对全区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6、受理大连市金州区区乡政府机关及执行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案件。
(2)、工资福利科1、对大连市金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2、负责全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审核、呈报。
(3)、事业单位管理科1、负责国务院、市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2、负责大连市金州区行政区域内包括省市属在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乡进城审批。
3、负责全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4)、人才中心1、外埠人才引进管理。
2、全区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