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房强制拆迁中公民的私权保护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摘要城市房屋拆迁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直接关系,而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更是直接影响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程度,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本文研究以城市拆迁补偿为视角,结合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缺陷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损害进行分析。
在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关系后,分析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损害,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制定针对性解决对策,以期能够结合立法的完善、司法的调整以及监督责任机制的构建等,提升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机制的完善性与规范性,以此更好的维护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私有财产权ABSTRACTThe urban housing inhabitant has a relationship with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is direct effect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need to be cared. This study analysis the protected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n the urban housing inhabitant within the view of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methods including the theory, the case and the data to analysis the object.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to analysis the problems and the damage that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to the protected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n the urban housing inhabitant, then analysis the reasons. To make the countermeasures including the adjustment legislative, the construction judicial and the mechanism accountability to promote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n the urban housing inhabitant.Keywords:Urban Housing Inhabitant ;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摘要: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不仅显示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内伤”,国内的相关人员保障制度也有明显的内在缺陷。
在本文中,笔者以城市房屋拆迁作为研究背景,对该背景下的公民私有财产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地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民私有财产权益保护我国宪法作为一部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民主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虽然允许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但是必须要给予适当的合理性的补偿;同时,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往往导致人们提起城市房屋拆迁,便会不自觉地联想起一个词语——“暴力”。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公民私有财产被侵犯以及其他的不合理性,这些均是法律关系扭曲的一种体现,究其根源,主要就是我国文化、历史等方面长期异化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法治问题综合分析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事例,其表现出来的问题很多,总结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屋被拆公民的安置补偿没有充分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实际生活当中,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是:政府借助于自己的权威,在被拆迁房屋方面进行单方面的定价,主要表现是,在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数额、补偿方式的确定方面,政府往往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直接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不仅进行资产评估、对被拆迁居民不进行沟通协商,不对补偿价格进行听证,只以“拆迁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最后通牒。
这直接导致了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在拆迁中先搬走居民的补偿款较少,而最后搬走的“钉子户”则能够获得较多的补偿款。
同时,监管拆迁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力度明显不够,出现了拆迁单位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将拆迁资金进行抽离挪作他用的情况,导致安置房建设进程缓慢、被拆迁居民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够到位等问题。
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浅析摘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
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
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
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关键字:房屋拆迁;私有财产权;拆迁补偿一、问题的由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后续的开发建设,推动了城市的现代化步伐,也为公众直接或间接带来一定福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观念日益强化。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但是,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暴力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原因之一。
这些矛盾问题导源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参与主体多元性、利益诉求多样性以及利益调控机制缺失。
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被拆迁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发展仕途要大搞政绩工程,开发商要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被拆迁人要在其财产被剥夺或限制时得到公平补偿,少数被拆迁人甚至期望通过拆迁以谋取暴利。
如果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均衡状态,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补偿,普遍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终将难以避免。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1、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能为公权力介入城市房屋拆迁提供法律依据,也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供制度保证。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对策

i 一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对策
宁 伟
( 0 1 0 0 2 0 呼和 浩特 市公安局 赛罕分局 内蒙古 呼和监督 者 角色 , 摘 要 :随 着 城 市 化进 程 的不 断 加 速 , “ 拆 迁 ” 一 词 越来 他们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地位 , 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 中。应 当说,城市房屋拆迁 以及后 更 多 的保 护 相 对 弱 势 的被 拆 迁 人 的权 益 ,而 不 是 以政 府 公 权 力 续 的开 发 建设 ,推 动 了城 市 的 现代 化 步 伐 ,也 为 公众 直接 或 间 任 意 干 涉商 业 拆 迁 。但 是 ,由 于现 行 有关 拆 迁 立 法没 有 明确 区 宪法 》和 接 带来 一 定 福利 。 但是 ,随 着 市场 经 济体 制 的建 立 和 民 主法 治 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 ,二者相混淆,不仅违反 了 《 《 物 权 法 》对 公 民合法 的私 有 财 产权 的保 护 条款 ,而且 侵 犯 了 进 程 的发 展 ,公 民 的财产权 观念 日益 强化。对 于普通 公 众而 言 , 土地管理法 》、 《 房地产管理法》确认的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 房 屋是 最 重 要 的私 有 财 产 ,也 是保 障个 人 生 存和 发 展 的基 础 条 《 以及 民法 和合 同法 规 定 的意 思 自治 和契 约 自由原则 ,最终 导 致 件。 在城 市 房 屋拆 迁 中 出现 秩序 混 乱 、拆迁 矛 盾 凸 显 、滥 用政 府 强 关键 词 :房屋 建设 ;公 民私有财 产 ;保 护制度 制力 的现 象 ,影 响 了市 场经 济 的 自由发 展 ,被拆 迁 人 这一 弱势 群 体 的权 利 得 不 到有 力 保 障 。 因此 ,明确 区 分公 益 拆 迁 与 商业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界定 目前 ,我 国现有 的法 律 法规 并 没 有 对 城 市房 屋 拆 迁行 为 的 拆迁是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 迁立法的当务之急。在商业拆迁中 性 质做 出具体规定 ,应当说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关 系极 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 自治 ,以民事诉讼 方式解决双方 纠纷 ,保 其复杂 ,厘清这些法律关系对于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 护被 拆迁 人 的私 有财 产权 。 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个 三、城市房屋拆迁 中公 民私 有财产权保 护制度的完善 公 共 利 益作 为 判 定 房 屋拆 迁 合 法 性 的正 当根 据 ,既是 对 公 方 面 :第一 ,政府 与拆 迁人 之 间 的房 屋拆 迁行 政许 可法 律关 系 。 《 城 市 房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第 7 条规定 : “ 拆 迁 申请 人 必 须 持 民财 产权 的 内在 限 制 ,也 是 国家 依 法 行 使 财产 征 收 权 的界 限。 有 建设 项 目批 准 文 件 、建 设 用地 规 划 许 可证 、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在 拆 迁 过 程 中对 公 共利 益 进 行 明确 界 定 ,是 杜 绝 公共 权 力 滥 用 的批 准 文件 、拆 迁计 划 与 拆 迁方 案 、具有 办 理 存 款业 务 的金 融 的必 要 条 件 ,但 是公 共 利 益 作 为一 个 抽 象 法 律概 念 ,其 内涵 随 机 构 所 出具 的拆 迁 补偿 安 置 资 金证 明 ,并 向房 屋 拆 迁 主管 部 门 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 。那么,应如何判定 “ 公共利益”呢? “ 判 提 出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 ,对符合条件的 定公共利益应 当坚持两个标准 即程序性标准和实质性标准。” 在程序性标准方面 ,程序公开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程序公开能 被 申请人 ,发放拆迁许 可证 。”第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 的安置补偿法律关系。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屋拆迁期 使 利 益 相 关人 充 分 参 与 决策 、表 达意 见 以 达 到公 益 与 私益 的调 限 内 ,拆迁 人 应 该 与 被拆 迁 人 就 有关 房 屋 拆 迁补 偿 、安置 事 宜 和 ,也 能 够形 成 有 效协 调 各 方 利 益关 系 的机 制 ,这 是 社会 和谐 进行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 书面 的安置补偿协议。第 的必然要求。在城市房屋拆迁之前 ,政府应公开举行 听证会、 三, 行政 裁决 、 行政 强制 法律 关 系。 拆 迁人 与被 拆迁 人经 过协 商 , 听取各方意见并对项 目决策做 出充分合理 的说明,使在正当程 如果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 以经当事人 申请 由批准拆迁的 序下的决策行为能够最大程度 的得到公众 的支持。在实质性标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在裁决 限定的搬迁期限内没 准方面,要求从 内容上判断这一利益是否是公共利益。首先 , 有 搬迁 的 , 由房屋 所 在 地 的 市 、县人 民政 府 责 成有 关 部 门 进行 要遵循 比例原则。公权力的行使要求必须在必要适度 的范 围内 正 当行使 自由裁量权 ,使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必须要大于被侵 强制 拆迁 。 笔 者认 为 ,在 城 市 房屋 拆 迁 过 程 中 ,行政 行 为 与 民 事 行 为 害 的公 民基 本 权 利 ,并 且 必须 符 合 最 小侵 害原 则 ,选 择 侵 害 强 两种 行 为兼 而有 之 。 但 同时应 当根据 城市 房屋 拆 迁 目的 的不 同 , 度 最 小 的手 段 实 现 公共 利 益 。其 次 ,公 共 利 益 应 使不 特 定 的大 明确行政主体与 民事 主体在拆迁中的主导地位 。 《 城市房屋拆 多数人受益 ,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公共利益的具体判断标 公 益 ”意 味 着 迁 管 理 条例 》没 有 明确 区分 城市 房 屋 拆迁 中 的公 益拆 迁 与 商业 准 可 以参考 以下 因素 :一 是 受 益 对象 的数 量 。 “ 拆 迁 ,使 得 在 对 城市 房 屋 拆 迁行 为 进 行定 性 时 难 以做 出统 一 定 超 出个人范围,按照 “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大多数人 的共 论 。因 此 ,在 以公 共 利 益 为 目的进 行 拆 迁 时 ,政 府公 权 力 占有 同利 益 即可 认 定 为 公共 利 益 ,但 少 数 人 的利 益 并 非 一 定不 能 成 绝对性的主导地位 ,政府与被拆迁人法律地位不平等 ,被拆迁 为公共利益,因此,即使以 “ 公共利益需要 ”为理 由,政府 的 不能 将个 人权 利完 全淹 没在 公共 利益 之 中 。 人 自由协 商 的权 利 相 对 有 限。 但 是 ,在 拆 迁补 偿 的 依据 和 标 准 权 力也 不是 无 限的 , 方 面要引进市场 因素 ,以保障被拆迁人可以得 到公平合理 的补 总之 ,公共 利 益并不 是绝 对优 于个 人 利益 的 。 偿 。所以,公益拆迁 的法律性质应是 以行政行为为主导而兼具 四 、 结 语 送 上 所 述 ,城 市 房 屋拆 迁必 然 伴 随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转移 民事行 为性 质 。 与 房屋 所 有 权 的变 动 。房 屋 所 有权 是 公 民私有 财 产 权 的核 心 内 二、城市房屋拆迁 中公 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公 益 拆 迁 与 商业 拆 迁 相 混 淆 。根 据 目的不 同 ,城市 房 屋 的 容 之一 ,房屋 所 有 权 能 否得 到 有 效保 护 ,直接 关 系 到 公 民 私有 拆 迁 行 为 可 以 区分 为 公 益 拆迁 和 商 业 拆迁 。如 前所 述 ,只有 为 财 产权 能 否 得 到最 大 限度 的保 护 。因 此 ,如何 尽 快 完 善 城 市房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才能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 屋拆迁法律规范,制定一部成熟 的城市房屋拆迁法 ,切实保护 并予以补偿 , 国家公权力才能够介入到拆迁行为 , 运用强制手段。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成为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待解决的问题。 商 业 拆 迁 是 拆迁 人 与 被 拆 迁人 之 间 的 一种 平 等 民事法 律 关 系 , 参 考文 献 : [ 1 1陈 ] 少芬 . 浅析 城 市房屋 拆 迁 的矛盾 Ⅱ 】 . 当代 经 济 , 2 0 1 0 ,( 1 ): 应 当以平 等协 商 的方式 进行 ,由民法予 以调 整 。在 公益 拆迁 中 , 8 — 3 1 政府与被拆迁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的关系 ,是公益拆迁 2 2 ] 应 松年 . 城 市房 屋 拆 迁制 度 的改 革与 完善 田. 行 政 管 理 改革 , 的双方 当事人。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政府可 以对被拆迁人实施 [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负有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私益的义务。而 2 0 1 0 , ( 9 ) :5 O . 在商业拆迁 中,拆迁行为的双方 当事人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 ,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_从城市房屋拆迁事件中引申出

得不说是一个悲剧性的场面,当拆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着强 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第 13 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
制执行的时候,公民却拿着宪法和物权法寄希望于能保护自己的 护在实践中仍受到某些制约,尚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公民权利的
私有财产权利不受政府的侵害。我们不禁要问,2004 年《宪法》 效力。如前文所列举的事例中,对于政府的强制拆迁,尽管其符
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 政府从 1997 年开始,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如《经济、社
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宪法将是我国实施这些国际人权公
2004 年 3 月 14 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 约的基本途径。在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郑重的将“公民的合
设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助益。
关键词 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护 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张丽,宁波大学法学院 2009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49-03
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 也日渐增多,人们对于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烈。我国
向挖土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瓶来保护自己的四层楼房的手段; 不可能都获得充分解决的。
2009 年 11 月 13 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对一处
二、制约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效力的原因
所谓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的时候,被拆迁的女业主唐福珍为了
尽管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既符合了我国经济发
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楼顶天台自焚。 这真的不 展形势和人民的权利需求,又在现实上和法律上具有双重的意
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

文章编号:1671-5977(2006)02-0033-03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基金项目:山西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0509014)收稿日期:2006203216作者简介:李晓燕(19752),女,山西盂县人,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晓燕(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在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广泛存在着无视公民基本财产权利,政府权力滥用,商业利益盗用公共利益,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等现象。
而作为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财产权利则却被忽略。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树立私权理念,确立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利保护观念。
关键词:拆迁;私人财产权;公共利益;政府角色;补偿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各地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城市面貌的快速变化,但由于房屋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性,房屋拆迁关系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变迁,并引发了诸多经济、社会矛盾。
随着2004年《宪法》修正案出台,以“私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的立法精神为指引,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缓解城市房屋拆迁矛盾,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法治现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且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较为完善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与公民财产权受保护并不矛盾。
然而,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大多数拆迁都侵害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拆迁主体不合法与拆迁程序不合法。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大多数拆迁户能理解并且支持拆迁行为。
但是由于政府部门在拆迁工作中管理职能与具体拆迁行为不分,习惯于用行政干预代替法律法规,以权代法、违法行政的现象比较突出,出现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引发了群众强烈不满,造成较大的社会矛盾。
透视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实施中却由政府直接作为拆迁人或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进行拆迁。
强制拆迁中的私产保护
强制拆迁中的私产保护3月14日,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成了一大亮点。
公民的财产权有了根本大法的保护,而政府的公权力又多了一分有力的制约。
但是,显然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对这一条的规定表现出了或多或少的不适应。
实践是最好的学习方式,在最近几次公民手持宪法抵制政府的中,相信双方都会对宪法有更清醒的认识。
持宪维权,一种宣示意义的抗争保护私产从宪法中走下来杨海坤普通公民(俗称老百姓)开始拿起宪法文本来捍卫自己的房屋、家园及其他私有财产,这在目前的中国至少还是一条极有价值的新闻,尤其是在宪法修正案刚刚通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文墨迹犹香的特殊背景下,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第一,说明宪法正在迅速走向民间,中国宪法将不再是悬在庙堂高处的一纸空文,而有可能真正成为人民权利之保障书。
第二,说明老百姓也开始真把宪法当回事,开始尝试把宪法作为护身的法宝。
这说明,中国正在进步,而且进步的速度非常快。
第三,对我们的领导者、执政者来说,这是挑战,是考验。
也就是需要观察我们的领导者、执法者能不能用同样的宪法语言去说服群众,用宪法精神去领导群众。
如果觉得只有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方法,甚至依靠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什么手段才能开展工作,那就说明这些领导者、执政者已经不合潮流、已经不称职。
他们不配做新时期的领导者、执政者。
宪法学知识告诉我们,宪法上规定的私有财产权是指私人无论是公法上和私法上都具备的对其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复合型权利。
与其说,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有财产权是因为针对非财产权主体对其财产权的侵犯,还不如说该基本权利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而存在的,它首先是公民在公法上用以防御公共权力可能侵犯的基本权利。
著名思想家哈耶克曾经有一句名言:今天,自由的最大危险来自于有能力、有经验的行政管理者仅仅关心他们自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事物。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事件大多是借公共利益之名堂而皇之进行的。
法律知识机制谈谈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
法律知识机制谈谈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城市房屋拆迁是由政府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和改善居住环境而进行的强制性征收活动。
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就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不稳定。
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基础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基础主要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其中,重要的法律规定如下:1.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合法、稳定和不受侵犯的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
2.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依法出让、划拨或者征收。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征收房屋必须依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告告知,并给予合理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征收,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机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机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1. 征收补偿机制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必须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布告知,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合法补偿。
补偿应以市场价为依据,补偿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就业安置等方式。
2. 诉讼机制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所得到的补偿不合理,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决定进行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
3. 调解机制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买受人和被征收人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可以由政府设立,也可以由社会团体和法院受理。
4. 督察机制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必须进行公开透明,以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同时,政府还可以建立督察机制,对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督查和处理。
结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是城市发展和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问题。
只有依法征收、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私权损害与保护措施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私权损害与保护措施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城市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国的各级城市中房屋拆迁普遍存在。
土地征收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基础,因此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将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两个问题同时讨论,并从私法角度来说明私权受侵犯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民事权利;补偿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私权的界定城市房屋拆迁,在学术界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迁移安置。
”而第二种观点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即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或者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以上两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关于房屋拆迁的定义,但是都有其不完善之处。
首先,两种观点在标的物的范围的认识上有着较大的差异。
前者认为标的的范围是“房屋”,而后者认为是“房屋和附属物”。
其次,前者并未强调拆迁人的身份,而后者强调了拆迁人的身份应该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的拆迁人。
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和房屋征收的一个附带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征收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行政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为。
而行政机关利用其行政职权,征收土地,收回了房屋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才可以进行房屋拆迁。
因此,房屋拆迁首先是国家对房屋所在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终止了私人对土地和房屋的使用及所有权,而后才进行的房屋拆迁。
所以说,城市房屋拆迁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问题,而是土地征收问题的一个延续。
城市房屋拆迁,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拆迁,一种是民事拆迁。
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
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成为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初步探讨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房屋拆迁的背景和挑战房屋拆迁作为城市发展的必然过程,通常是为了进行城市更新、城市重建、基础设施建设等目的。
然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往往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存在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
房屋拆迁涉及到大量的财产权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措施,导致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处于脆弱的地位。
其次,产权认定不清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其他因素,部分房屋的产权归属不够明确,无法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另外,拆迁补偿不公平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拆迁对象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导致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强化权益保护。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加强立法保障政府需要加强立法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措施和拆迁补偿标准。
同时,应明确责任主体和权益保障机构,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完善产权登记制度,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减少产权认定不清的情况发生。
在房屋交易和租赁等过程中,要求必须进行产权登记,确保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立公平的拆迁补偿机制建立公平的拆迁补偿机制,确保拆迁对象能够获得公正的补偿。
在拆迁补偿标准上要透明公开,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的补偿,确保公民的财产权不受损失。
强化拆迁过程监管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管,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可能发生的权益冲突和纠纷,要建立有效的调解和解决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和公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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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的权力。 由此可见,现行《宪法》在公权与私
权的配置上更倾向于公权。《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 规定了公权的优位权, 对私权的重视和 保护完全不够。由此可见,公权与私权在 法律上配置的不合理, 引发了两者的必 然冲突。
四、保护公民“私权意识” 的思考
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老百姓而言, 房子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 是安 身立命的港湾。 房子不仅是最重要的私 人财产, 也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 他人权的重要载体。可以说,房子就是公 民的“奶酪”,谁都不可以随便去动它。
然而今天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 迁 人 在 处 理 自 己 最 根 本 的 财 产 权 — — — 房 屋时却不得不面对来自政府行政权力的 干预,政府通过发放拆迁许可、单方确定 补偿价格和进行裁决甚至直接强制等手 段损害了被拆迁人最根本的财产权。 政 府强行干预必然造成拆迁人的力量和利 益远远大于被拆迁人的严重失衡状态, 并进一步引发严重的拆迁纠纷。
展望前方,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体 制建设不断的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必将得到圆满的 解决,公民的“私权”将会得到更为有效 的保护, 从而使我国走向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新阶段。
(作者单位: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 学校公共学科部 政治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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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强制拆迁过程中, 对公权与 私权进行法律配置的主要是宪法。 新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总 则 第 13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社会公”但是 依照这一条款, 并没有规定私有财产神 圣不可侵犯, 而是规定国家具有对私有
回顾我国公民“私权”保护的历程, 就不难发现《宪法》以及《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 的修改只是万里长征中走出 的第一步,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还有许 多问题亟待解决。 但愿私有财产权写入 宪法能够唤起政府、 社会对公民私有财 产权的重视, 使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 的职能得以重新界定, 将应当由市场和 社会中介组织自行解决的事务回归市场 和社会中介组织,从而实现“行政的归行 政,市场的归市场”,只有如此,公民最基 本的自由权、财产权、生存权才会得到真 正保护。
众所周知, 拆迁的真正目的是要取 得房屋及其附属物下的土地使用权,而 并非房屋本身。 相当一部分拆迁户在取
笪法制经纬
得自身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已经支付 了相应对价。同时,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 生资源,经过一段时期的开发,价值已升 高,且被拆迁地点一般地势较好,城市土 地级差产生的效益也非常显著。因此,作 为拆迁的主要目的, 土地使用权不予补 偿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也 不利于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所需的公平、 合理之竞争秩序。
在城市房屋的强制拆迁中, 行政权 力对公民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一)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 城市房屋的强制拆迁中, 行政权力 对公民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侵犯了公 民的自由权。 这种自由权主要是交易自 由权,包括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权、缔结 交易合同的自由权、 决定交易内容的自 由权、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权以及交 易方式的自由权等。 (二)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城市房屋的强制拆迁中, 行政权力
横行其道。 建设部一位副部长曾明确指 出有的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为了追求 “政 绩工程”、“形象工程”, 不顾当地的经济 实力,盲目扩大城市建设和拆迁规模,造 成了拆迁补偿不落实, 拆迁安置方案不 落实,侵害了拆迁户的利益,引发了一些 恶性事件。在房屋强制拆迁事件中,政府 往往出动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几十、 几百甚至上千人到拆迁现场维持秩序, 并由有关领导坐镇指挥。 这种房屋拆迁 完全是在政府的高压下完成的。
(三)对“社会公共利益”名义的滥用 在强制拆迁中, 政府是城市改造的 主导者,地方政府经常自负地认为:强制 拆迁尽管给一部分人造成了不便和损 害,但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然而孰不知, 利益的得失只能由构成集 体的个人来衡量。地方政府的所谓“公共 利 益 ”,无 非 就 是 在 公 正 规 则 下 , 各 方 所 获得的利益总和。 在强制拆迁中, 如果当事人各方严 格地按照公正的规则进行讨价还价,而 政府仅作为公正的裁判, 对利益冲突做 出不偏不倚的裁决,由此得到的结果,理 所当然地属于公共利益。但遗憾的是,许 多强制拆迁的行为名义上是为增进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实 质 上 是 为 满 足 “某 些 政 府官员的一己私利”。
我国近来的几次修宪非常引人关注 也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 就是把保护 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我国《宪法》把“公 民 的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 “ 国 家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 继承权”明确载入其中,从而使公民私有 财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宪法中得以确 立。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 已经开 始鼓励人们用市场的手段和方式追逐财 产和利益了。一个人让出自己的住宅,应 该是谈判和诉讼的结果, 是市场主体自 由交易的结果, 无论对方是政府还是开 发商。
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中, 一般有
两种拆迁途径:一是民事拆迁;二是强制 拆迁即行政拆迁。
根据 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颁布 并于同年 11 月 1 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规 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 但是在我国的 部分地方, 当地政府的行政部门却常常 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 强行 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拆迁交易活动,实 施所谓的“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本质是政府单方面收回 土地的使用权,但这种土地征用是在“社 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进行的。政府作为 城市改造的主导者, 又以社会管理者的 名义实施强制拆迁,使“公权”强制介入 到本属于公民自己“私权”范围内,从而 产生侵权,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强制拆迁中“公权”与 “私权”的冲突
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的行政干预色 彩的国度,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强制拆迁
法制经纬笪
城市住房强制拆迁中公民的私权保护
/杨平
“有恒产者有恒心, 无恒产者无恒 心 ”,古 典 经 济 学 家 早 已 看 到 ,如 果 一 个 人无法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财产, 那么他 就不愿积极创造财富, 从而社会也不会 有财富的积累, 更不会有经济建设的持 续发展。 因此政府的根本任务就应该保 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及追求幸 福的权利,使之避免遭受暴力的侵犯。因 为,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如果没有家的安 全,那么其他任何权利和自由都谈不上。
三、“公权”与“私权”相冲 突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冲突引发的公权与私权冲 突
在强制拆迁的利益博弈中, 公权的 享有者和行使者是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由于政府行政权力具有侵袭性,公 权与私权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 公权的 膨胀势必造成私权的萎缩。因此,利益冲 突必然引发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二)公权与私权在法律配置上不合 理
(三)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 城市房屋的强制拆迁中, 行政权力 对公民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侵犯了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的生存权。 生存权是任 何国家都重点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生 存权也是私权中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 础。 但是, 在有些地方的强制拆迁案件 中,由于政府滥用执法强制力,从而导致 政府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之间相对抗、 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 其结果往往是政 府利用公权剥夺被拆迁者的生存权,以 达到实现强制拆迁的目的。
一、我国城市住房强制拆 迁问题的现状
近些年来,中国楼市日趋火爆,土地 资源日渐紧张, 城市中房屋拆迁问题也 随之浮出水面。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 强制拆迁问题,可以说是近 10 年来最容 易引发纠纷和冲突的一个领域。 据相关 资料显示 2007 年 1 至 8 月,建设部受理 来信共 4820 件次,上访 1730 批次,集体 上访 123 批次, 其中反映拆迁的分别占 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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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侵犯了公 民的财产权。 财产一般包括动产和不动 产,不动产由于价值巨大,对财产所有人 来说意义更为重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等基本权利。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 私权一般在两 方面遭到公权的侵犯: 一是政府利用公 权剥夺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 二是公 民获得合理安置和补偿的权利受到了极 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