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保护

合集下载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

摘要:大数据技术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隐私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大数据时代,原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规则和原则已无法适应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隐私权保护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转变隐私权保护理念,建立科学的数据收集、流通制度,为隐私权保护开辟新的路径,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了推动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显然,数据的利用与开发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方针。

数据的收集、存储、规范分析是大数据技术的重点。

但是,大数据是把“双刃剑”。

它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隐私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

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的概述(一)隐私权的概念1890年,布兰戴斯和沃伦在《隐私权》中将隐私权定义为“不被打扰”“独处”的权利。

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1]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属于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的权利。

[2]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秘密活动、秘密信息。

隐私可以分成信息性隐私和物理性隐私,物理性隐私是指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对他人的身体、住宅和物理空间侵入,而信息性隐私指当个人信息被以数字或其他形式收集、存储以及分享时,本人因此而产生的隐私期许。

[3]个人数据信息所涉及的隐私利益主要体现在信息性隐私。

现如今,个人的病例资料、酒店客人的开房信息、消费者的日常购物记录、个人的网站搜索记录等信息性隐私,皆因大数据强大的收集、储存、分析功能,无处遁形。

(二)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的差异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给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也冲击了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框架。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公权力必须受到遏制和约束,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也成为重要的法治理念。

大家应该还记得,重庆市民彭洪于2009年因在天涯论坛上转发重庆打黑漫画《保护伞》,加点评“这把伞好怪哟”,结果被以诽谤罪处劳教两年。

更荒唐的是,彭洪在进劳教所后,因为《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被搜走,而无法提起要求撤销劳教决定的行政诉讼。

此后,因种种原因,他为洗冤又四处碰壁。

这一变故不仅给彭洪带来了始料未及的生活遭遇,而且给其家庭、尤其是其正在妊娠的妻子带来了不可想象的生活困难。

这一事件再次让我们看到,一旦公权力被滥用,个人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无法得到保证,更谈不上个人的家庭幸福和个人的自由发展。

彭洪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再次使我们去思考公权的边界以及规范公权的必要性问题。

公权力一旦被滥用,弱小的个人无法抵挡强大的公权力机器的侵害,难免成为牺牲品。

彭洪案深刻地说明了规范公权的重要性。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就要求我们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应该以人民为中心,这也就必然要求依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公权进行规范。

同时,公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为目的,需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公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

还要看到,公权力行使的好坏,要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根本判断标准。

从西方法治文明发展来看,法治最初起源于对王权的约束。

后来从君权神授到人民主权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在规范公权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首创者英国的詹姆斯?哈林顿提出必须实行权力制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公权力必须受到遏制和约束,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条不易之论。

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也成为重要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人民当家作主,但问题在于,人民应当通过何种方式管理国家?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证明,必须推进民主、厉行法治,尤其是需要借助法治来解决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问题。

知识产权私权保护与公权规制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私权保护与公权规制的利益平衡

I e e tBa a e be we n I tle t lPr pe t S nt r s lnc t e e l cua o r y a n
P i a g tP o e t n a d P b i g t Re u a i n r v t Ri h r t c i e o n u l R h g lt ci o
措 施。建议 通过权利 主体 、 政府部 门以及行业组织 三者 的共 同努力 , 协调好 知识产权私权保 护与公权规制 之间的
平衡 问题 , 以期促进知识产 权法律体系的健康 、 发展。 有序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 私权保护 ; 权规制 ; 公 利益平衡 中图分 类号 :9 34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6 4 2 1 ) 1 0 1 0 17 9 5 (0 2 0 — 7 — 4
Ma . 01 r2 2
知识产权私权保护 与公权规制 的利益平衡
周 望 平
( 长沙航 空职业技术 学院, 湖南 长沙 4 0 2 ) 1 14
摘要 :知识产权 由于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 , 现出与所 有权不同的属性 , 呈 其在 私权 领域 内的非理性扩 张影响
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 有悖于权利保 护的初衷 。为了防止私权的过度泛滥 , 部门对知识产权采取 了相应 的规制 政府
近年来 , 计算 机软件技术在经济生活 中占据 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计算机 软件 的知识产权保护 , 国通过签署大量的国际协 各 议, 加大对 知识 产权 的 掌 控 力 度 , 动 了全 球 软 件 推
产业 的发展 速度 。然 而 , 随着 知 识产权 经 济价 值 的 提升 , 件知 识产 权 的保 护开 始走 向非理 性发展 的 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其精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平等原则。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并负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的优势或劣势来压制对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对方的权利。

2、保障私权原则。

民法典以保护私权为基本宗旨,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名誉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私权的行使和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事务,包括合同、财产分割等。

4、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民法典虽然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但也规定了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

例如,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等方面,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5、坚持法治原则。

民法典强调法治原则,即所有民事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尊重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同时,民法典也强调司法公正和独立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髓在于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强调法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及私权保护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及私权保护

院建筑师 , 要从 事房地 产法研 究;冯 主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 自治权利之嫌
建 勇 ( 9 7 , 男 ( 族 ) 内 蒙 古 海 的通知》 在此 前和此后 , 17 -) 汉 。 全国各省市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及各省
拉 尔人 , 阳 工程 学 院助 教 、 要 从 事 根据 以上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结合 市地方立法中都有这一规定:“ 沈 主 拆迁人 民 商法 研 究 ;敖 妙 (9 9 ,女 ( 1 7-) 满 本 地情况 已经相继 出台了相 关办法 、 与 被拆迁人 或者拆 迁人 、被拆迁 人与
要从事法理 学研 完;杨继 慧 (98 ) 16 , 迁 工作 维 护社 会稳 定 的紧 急通 知 》 ,
2 .现行法律模糊 了行政权力与 民
女 ( 汉族 ) ,辽 宁锦 州 人 ,沈 阳 工程 学 2O 年发出4 号 《 O4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事权利的界限,有妨碍当事人的意思
【 文章 编 号:10-11 (06 0- 6 0 迁估价指导意见》和 《 9 46 2 0) 2 6- 3 0 城市房屋拆迁 行政法 规, 由此来看 , 现有规范已违反
【 作者 简介 葛 自丹(9 2 , ( 1 7一)女 满族 ) , 现的偏差, 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 辽 宁阜新人 , 沈阳工程 学院副教授 , 主 发 出4 号 《 2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 定拆迁 问题确有必要 。
重 新修 订 的 《 市房 屋拆 迁 管理 条 的征 收只 能制定法律 ,即惟有全 国人 城
关键词 :拆迁 ;法律 ;保护
【 中图分类号:D 5 1 F 2 【 文献标识码 :A 【 收稿 日期 :2 0 - 3 0 6 0 -1 2
例》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 , 建设部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对此 又于 2 O 年 1 月颁布了 《 O3 2 城市房屋拆 行使国家立法权。而前述条例不过是 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为纠正拆迁中出 立法法基本精神当确定无疑。 。 由此, 制

限制公权力_保护私权利

限制公权力_保护私权利

规范范围。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划分和分类的研究相
对较少,然而在目前这个权利(权力)当道的时代划分这两种权力 又非常必要。公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 义。我国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教授是这样论述公权力:公权力是人 类共同体成员赋予共同体组织对内对外作出代表其成员意志和 利益的能力或力量。在现代社会,公权力主要指国家权力,除国 家权力外,公权力也包括社会公权力,如社会自治组织对其成员 行使的权利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依法律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而对 外部相对人行使的权利。
(二)对司法权进行限制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与腐败结缘, ……很容易把社会置于火口上”。 实践中,司法权的膨胀与滥用 已出现端倪,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形也偶有发生,如赵作海案件 等一错到底的案件。因而合理限制司法权,使司法权正确行使, 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具体说来,一是要保障司法权中的程序公正。我国司法中长 期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如果不按程序来处理司法活动中的 各种情形,就有可能形成滥用或错用司法权,进而出现侵犯公民 私权利的情况。严格遵守司法活动中的一系列原则,严格正确使 用司法活动中的各项程序,对于司法权的合理运行,至关重要。 二是要各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其司法权力,各司法主体各尽其职, 保障司法独立。如法院必须要进行居中审判而不能有偏颇,维系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检察院要准确履行其法律监督和提起公诉 等职权,特别是对于公民合法合理的申诉、上诉、申请抗诉等要及 时处理,给当时人一个合理交待,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否则可 能侵犯公民私权利,日积月累,后果十分严重。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分属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这个两种社会 相互交融的时代,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不断纠合、对峙与妥 协,而受到的重视也有所区别。分开来看,公权力一直有国家强 制力进行保障,而私权利虽然有一定的权利,也有法律予以保障, 但是与公权力冲突时就不如公权力的保障有力,很容易被架空而 受到损害。私权利需要公权力对它的行使进行保障,但当公权力 运用不当时,就有可能对私权利产生危害和侵犯。 我国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现状不容乐观,特征如下: (一)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私权利 公权力本身有很强的支配性,在行使时会有扩张性和侵犯 性。因而一旦缺乏有效的对公权力的制约,它就会对私权利进行 干预甚至侵犯。今年来公权力扩张滥用侵犯私权利的事件时有 发生。有的地方利用地方立法权随意扩张公权力,搞地方保护; 还有甚者,如在研发发生的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被查处一案,就是 滥用公权力干预私权的最好例证。还有发生的国家机关违法行

房屋拆迁中私权利的保护


执 法 中存 在 的问题 , 图对 我 国房 屋 拆迁 中私权 试
利保 护提 出建议 。

楼 上用汽 油 自焚 , 导致一人 死亡 , 人重伤 。这一 两

房 屋拆 迁 中难 以有效保 护私权 利的原 因
触 目惊心 的“ 暴力强 拆 ” 事件 , 射 出我 国房 屋拆 透
迁 中私权利 屡遭 侵犯 现 状 , 最终 导 致 了三 输 的局 面: 首先 , 黄县 政府 不但 未 能完 成拆 迁任 务 , 宜 反 而 受到 巨 大 舆 论 压 力 , 强 拆 自焚 而 全 国 “ 因 闻 名” 。其次 , 于 钟 家 人 来 讲 , 管 事 态 如 何 发 对 不 展 , 再 回不 到当初 圆满 的家 了。再次 , 也 对于我 国 法治建 设来 说 , 物权 法 》 布 数 年后 , 风 能进 , 《 颁 “ 雨能进 , 国王不 能进 ” 的私人 领域 , 阻挡 不 了推 却 土机 , 表 明法 治建设仍需 加强 。 这 宜 黄 自焚事 件并 非 孤例 , 们联 想 起 前几 年 我
拆迁 许可证 后 , 自己隐藏 起来 , 出开发商 与被 把 推 拆迁 人 面 对 。被 拆 迁 人 没 有 表 达 自身 意 愿 的机
《 同法 》 胁 迫 列 入 了可 变 更 、 撤 销 的范 围 , 合 将 可
并 规定 当事人 依 法 享有 自愿 订 立合 同 的权 利 , 任 何 单位 和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迁 条 例 》 从 拆 则
中对 于“ 公共 利益 ” 的规定 缺 乏 明确 的界 定标 准 ,
不利 于在实 践 中正确认 识 和区分 城市 房屋拆 迁 的
处 理在先 显然 不 当 ; 另一 方 面弱化 了司法 权 , 限制 了当事人 的诉 权 。此时 的权利 人 的维权 只能采取

法律价值冲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遇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15年,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局决定对该区域进行改造,李四的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

随后,张三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房屋出售给了王五。

王五得知房屋原为租赁状态后,要求张三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搬离房屋。

李四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张三与王五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李四有权继续租赁房屋。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价值冲突本案中,法律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张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即有权决定房屋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然而,城市规划局对该区域进行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合同自由与合同效力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王五作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3. 租赁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王五作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是否应遵守这一规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案例分析1. 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在本案中,城市规划局对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也要尊重私权保护,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稳私权保护


Vo . 7. 1 1 Leabharlann o. 3 Ma y., 02 20
◆ 枪 察 存 论 伲
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隐私权保 护
钱 晓 峰 顾 文 2 ,
( 东 政 法 学 院 , 海 2 0 4 华 上 002 上 海 市 静 安 区人 民 检 察 院 , 海 2 0 4 ) 上 0 0 2
维普资讯
第 l 第 3期 7卷 20 0 2年 5月
上 海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L w J L l f h n h i d i s i a n tueo o t s n a a o ma o a g a A m r t v C &eIs tt f li dL w L S i f mt e i P ic a
司法 官 员 在 刑 事 司法 活 动 中不 当 的 询 问 态 度 和 办 案 方 式 , 害 人 也 可 能 因 此 受 到 心 理 上 的 伤 被 害 。 因 此 必 须 在 刑 事 诉 讼 立 法 、 践 过 程 中 , 免 片 面 追 求 揭 露 、 诉 和 打 击 犯 罪 的一 面 , 要 实 避 控 而 从 人 道 主 义 出 发 , 分 考 虑 被 害 人 的 心 理 承 受 能 力 和 受 保 护 的 、 殊 证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 现 法 充 特 体
收 稿 日期 : 0 1 0—0 2 0 一l 9
作者 简 介 : . 晓 峰 , , 1钱 男 华东 政 法学 院 9 9级 刑法 研 究生 。 2 顾 文 , , 海市 静 安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室 助 理检 察 员 , 学硕 士 。 . 女 上 法
83
维普资讯
由 以 上 条 文 可 以 看 出 , 被 害 人 拒 绝 人 身检 查 的情 况 下 , 于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类 似 对 犯 罪 嫌 在 由

城市住房强制拆迁中公民的私权保护


就 不愿 积 极 创 造财 富 .从 而社 会 也 不 会 并 于 同年 1 1月 1曰实施 的 《 市房 屋拆 实 力 , 目扩 大城 市 建 设 和拆 迁 规 模 . 城 盲 造 有财 富 的积 累 .更 不 会 有 经济 建 设 的持 迁 管 理 条例 》 以 下 简称 《 理 条例 》 , ( 管 )规 成 了 拆 迁补 偿 不 落 实 .拆 迁 安 置方 案 不
城 市房 屋 的强 制 拆 迁 中 .行 政 权 力
房 屋 拆迁 中 的 到本 属 于 公 民 自 己 “ 权 ” 围 内 . 而 对 公 民 私 权 的侵 犯 主 要 表现 在 侵 犯 了 公 强 制拆 迁 问题 . 以 说 是 近 1 可 O年 来 最容 产生 侵 权 . 害 了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 侵 民 的 自 由权 这 种 自 由权 主要 是 交 易 自 易 引 发 纠纷 和 冲 突 的 一个 领 域 。据相 关
会 公 共 利 益 ” 名 义下 进 行 的 府 作 为 个 方 面 : 的 政
近 些年 来 . 国 楼 市 日趋 火 爆 , 中 土地 城 市 改 造 的 主 导者 .又 以社 会 管 理 者 的
( ) 犯 了 公 民 的 自 由 权 一 侵
资 源 日渐 紧 张 .城 市 中房 屋 拆 迁 问题 也 名 义 实 施 强 制 拆 迁 . “ 权 ” 制 介 入 使 公 强
福 的权 利 , 之 避 免 遭 受暴 力 的侵 犯 。 使 因 部 分 地方 .当地政 府 的行 政 部 门 却 常 常 往 往 出 动公 安 、 管 、 房 工商 等 部 门 。 十 、 几
为 . 于一 个 公 民 来 说 , 果 没 有家 的安 对 如
以保 证建 设项 目的 顺 利进 行 为 由 .强 行 几 百 甚 至 上 千 人 到 拆 迁 现 场 维 持 秩 序 . 全 , 么其 他 任 何 权 利 和 自 由都 谈 不 上 。 介 入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拆 迁 交 易 活 动 . 那 实 并 由有 关领 导坐 镇 指挥 。这 种 房 屋拆 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权保护[论文摘要]行政法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权,保障权利,同时也实现公益,这与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是不相冲突的。

现代行政只有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与公民财产权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公民财产权行政权有这么一则寓言:“一片草原上生活着一群聪明的牧人,他们各自勤奋工作,增加着自己的牛羊,畜群不断扩大,终于达到了这片草原可以承受的极限, 每人再增加一头牛羊都会给草原带来损害。

但每个牧人的聪明都足以使他们明白,如果再增加一头牛羊,由此带来的全部收益全部归他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全体牧人分担。

于是大家不懈努力,继续扩大各自的畜群,最终,这片草原毁灭。

”[1]这就是“公地的悲剧”的寓言。

寓言引发人类的思考,思考的结果必然是,绝对自由财产权发展的逐渐式微以及人类理性对国家公权力介入市民社会的呼唤,并据此确保公民在市场所提供的博弈场域中更好地实现财产权,使整个社会和谐、持续、有序地发展下去。

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行政权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自1215年英国的贵族向国王要求权利保障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完全不必担心公共权力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随意干涉个人利益。

为保护资产阶级利益,西方各国宪法纷纷对保护公民财产权作出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不可侵犯条款或称为保障条款。

例如,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第17条规定:财产权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通过法律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思想早已有之。

洛克认为:“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

”[2]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

宪法通过不可侵犯条款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作为有“动态宪法”之称的行政法,自然要担负起对公民财产权实施具体保护的责任。

对一个国家而言,欲实现最终的良法之治,就必须认真对待公民的财产权,因为所有权问题是政治正义这一建筑物赖以存在的基石。

我们对于财产的观点是否正确,决定我们是否能够体会没有政权的简单社会形态建立的后果,以及能否消除我们对于复杂社会形态的先入之见。

有关财富的错误概念足以歪曲我们的判断和见解。

只有把所有制建立在公道的基础上,才有助于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行政法律体系的理念由责任伦理向快乐伦理的转化。

然而,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已不再是仅仅做到像老威廉皮特首相所讲的宪政寓言那样,“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是应当进一步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依法而进”。

根据现代行政理念,国家要通过公权力的实施达到防止“公地的悲剧”发生的效果,就必须从消极的“守夜人”角色中摆脱出来,不能再徘徊于公民财产权所构筑的“大宅门”之外,而应在公民财产权保护功能上呈现积极作为的态势。

易言之,公民财产权已由传统上自由权性质即“防范国家的权利”,转变为现代的社会权性质的权利,即已成为“通过国家的权利”。

为此,针对公民财产权,政府已不再是必须无所作为,而是必须有所作为。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逐渐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财产权的神圣性与绝对性逐渐被否定。

从各国的宪政实践看,不可侵犯条款虽然要受到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制约,但国家和政府决不能无限制地以公共利益为名对公民的财产权利进行随意支配。

当确实出于公益需要而不得已对公民财产权加以限制或者剥夺时,根据不可侵犯条款,本着公共负担平等的公平正义理念,公共权力必须对受损的财产权予以合理补偿。

正所谓“人民之权利固然受到宪法保障,惟基于社会连带之观点,人民于行使权利时,依法律仍负有一定程度之社会义务,是以,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依法行使公权力,造成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损失时,如该损失属于社会义务之范围者,人民自应忍受,不生补偿之问题;反之,行政机关之行为对人民所造成之损失,如已超过其所应尽之社会义务时,即构成一种特别牺牲,应由国家给予合理之补偿,始合乎公平之原则”[3]。

二、行政权如何为与不为鉴于公民财产权的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功能也应具有两面性:一是对于自由权性质的财产权或者基于财产权的自由权性质的一面,行政权必须呈现抑制的态势,绝对禁止张扬,做到“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

二是对于社会权性质的财产权或者基于财产权的社会权性质的一面,行政权又必须呈现张扬的态势,绝对禁止无为,体现为“即使法无明文规定,也可积极作为”。

两种行政模式科学配置、交替使用,共同构成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机制。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公民财产权的推崇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精神的体现,它围绕对公民财产权及其他人权的保护,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

1.达摩克里斯之剑下的行政权。

现代法治社会,人权本位是要旨。

作为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和政治社会真正基础的公民财产权,更是现代行政法必须认真谨慎对待的一项权利。

为避免公民的这项具有自由性质的权利受到非法克减,任何针对公民财产权的影响,无论是实体上的抑或程序上的影响,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宣告,即行政主体所实施的针对公民财产权的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严格约束。

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针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应的行为。

从消极行政角度而言,行政法应时刻高举达摩克里斯之剑,斩断伸向公民财产权的“黑手”,严防和严惩无权行政和越权行政。

对此,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昭示:任何进入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权,特别是法定范围内具有自由裁量性的行政权,都必须适可而止;政府对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或对相对人设定的有关财产负担必须以必要性为前提;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成比例、相一致。

2.大有作为的行政权。

美国学者密尔顿·菲斯克曾经指出:“当存在对生产过程某一方面的控制时,就存在一种财产权,而且该财产权被事实证明为合法正当,即这种控制有利于既定基本经济的连续。

”[4]行政法具有促进公民财产权增值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行政法可以弥补市场经济盲目发展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减少参与整个社会的“理性人”的有关实现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决策的盲目性与不可预测性。

另一方面,行政法可以作为一种资本形式出现。

正如美国法学家H·J·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像田地和机器一样,是一个社会中生产方式的一部分;不经操作,田地和机器就毫无意义,而法律恰是关于它们操作的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关于工作和交换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人播种和收获庄稼。

如果没有某种法律对机器的生产和使用活动予以规定,就没有人使用机器,机器就不会由生产者到使用者手中并予以使用,它的使用价值和授益也就不会获得。

这样的法律调整本身就是资本的一种形式。

”[5]行政机关在创设和实施各项行政法律制度时,要积极地为公民财产权的实现创造条件,避免该积极作为时出现消极不作为的情况。

各种有利行政行为或者授益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要践行承诺,确保公民的信赖保护利益,以防止公民的财产在政府失信的情况下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随着“生存照顾”观念的不断发展以及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理念的展开,行政法还担负着行政给付功能,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拥有满足生存的财产。

行政法必须以积极的态度通过介入公民财产权,维系财产权范畴内的公平正义,在不影响国民收入总量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生存困难者的财产份额,使拥有较少财产的公民也能实现建立在财产权上的自由权和社会权,从而在拥有不等量财产的公民之间建立一个可以促使社会共同协调发展的阿基米德式的支点。

(二)行政法律制度对公民财产权的促进与公民财产权保护有关的行政法律制度主要有赋权性行政法律制度和义务性行政法律制度两大类。

1.平等效率理念下的各种赋权性行政法律制度。

作为价值体现的平等效率,平等理念的核心部分是法律上的要求,而效率则主要是经济学上的要求。

法律为经济服务,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服务,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励人们高效率地使用资源。

“政府或其他机构的集体活动,给予一个人一种专享的权利,可以不让别人使用那种预期稀少、对于专用会造成冲突的东西。

……可是财产的权利是管理冲突的集体行动。

”[6]可见,行政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赋予,不同于私法上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在一些大陆法系宪法学者看来,行政法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仅包括了以物权为核心的传统私权利,还包括了诸如营业自由、进出口配额特许权、公物使用权、公共信息使用权等具有财产意义的公法性质的权利,或者说由公法确立和安排的权利。

在公法上,赋权性行政行为使人们能充分体会到“机会就是财富”的真谛,显示了它的价值性或者说财产性。

财产权往往具有一定的专用性。

赋权性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实施,其重要的价值取向是要向每一个公民传达一种公平的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把罗尔斯倡导的公正平等的机会给予每一个人。

但是,与公平原则形成鲜明反差的科斯定理却主张:“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他们的人。

”[7]据此,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也是一种兼顾效率的保护。

2.严格受限的各种义务性行政法律制度。

公民财产权具有明显的排斥性或者排他性,即排斥任何人可能对其的入侵。

然而,公民财产权这个坚固的壁垒不是不可以打破的。

为更好地实现公共福利,确保公民能够更安全和快乐地享用自己的财产,行政主体可以在遵循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公民财产权课以义务的方式谨慎地进入私人财产权领域。

即便是有着公共福利的借口,行政法在创设各种义务性行政法律制度时,也必须同时设置严格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①式的限制。

为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免受非法入侵,行政机关要坚守法律主义、应能负担与诚信原则。

本着对公民生存所必需的财产基本权利保障的考虑,政府还必须保证对最低生活费和生存权财产不课征义务。

任何对于该限制的突破和对公民财产权的冒犯,必然会引起国家的行政赔偿或补偿责任。

三、我国行政法实现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途径(一)建构完整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体系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是确保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基础,也是法律保留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

我国宪法修正案已为公民财产所有权保护设置了坚不可摧的“栅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及相关行政法也明确规定了进入该“栅栏”的原则和禁忌。

尽管如此,我国现有行政法律体系中对公民财产权具有威胁性的特洛伊木马现象依然存在,有关公民财产权的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一直比较突出,对公民的财产权构成严重威胁的作为违法收费依据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仍然大量存在,可以对违宪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追究的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尚遥遥无期。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揭示出,我国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能力亟待提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