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完善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人身自由是公民全部权利中最基础的和前提性的部分。
在人身自由保护领域,近年来不断披露出的一些重大冤案向社会发出了警示,要求人们给予人身自由保护问题以足够关注。
对于人身自由,不同国家的人们和同一国家不同的人,往往看法不尽相同。
但是,中外对于人身自由的种种认识,虽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但它们表述的人身自由概念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是相同的,即人身自主、人身免受非法侵犯,限制国家机关针对公民的人身滥用权力、滥施限制。
标签:人身自由权;保障;完善1 相关概念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权,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其人身活动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有人身自主权,不受他人的支配和控制;二是公民有举止行动的自由;三是公民有保护自己的身体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 我国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现状《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了以下具体的保障措施:(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使。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的执行权。
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作者:雷鹏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具体的自然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
在当今社会,只有深刻理解人身自由权的丰富内涵,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才能使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在学理上,学界并没有在概念上严格区分自由,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造成了现实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依据繁杂,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体系。
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存在现状与国外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的对比,探索我国下一个时期中的人身自由权法制体系建设的前进方向。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司法保护作者简介:雷鹏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与公司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31-02一、导言我国也已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已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等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其中凸显的与国外发达国家人身自由权保护完善水平的巨大差距却任然值得我们深思。
在学理上,我国学者就自由、自由权及人身自由权的相关概念还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就应用层面而言,学者们也更多的将人身自由权的问题集中于刑法与行政法及相关诉讼法上,并没有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专门的论述。
在现实的生活中,基于人身自由权的侵权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同样说明了虽然人身自由权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诸多关注,但在微观的应用层面,人们还难以及时的找到与之相适应的保障方法来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希望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情况来探索我们今后的发展道路。
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及概念(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提出“自由”一词最初源于拉丁文libertas,意即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浅谈我国人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人权保护立法的完善摘要: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已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起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的立法系统。
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
任何国家的人权都要通过具体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护。
在我国,人权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确认和保护,另外,在各部门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通过对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人权立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并非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而是有很多相同和相似之处。
我国人权立法不断地与世界共同标准接轨。
但由于国情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还存在着诸多差异,我国人权立法在一些相关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缺失。
面对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差异,我们应从国情出发,明确人权保障的不足方面,努力缩小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异,不断完善我国人权立法。
关键词:人权;人权立法;国际人权公约;宪法Abstract: human rights, as a basic human right, has been more and more national attention,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established the legal system to respect and guarantee human rights as a fundamental goal and the highest principle. The issue of human rights,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in issues of concer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 ity. Any country’s human rights have to pass specific legislation to affirm and protect. In our country, the human rights mainly through the “constitu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affirm and protect, in addition, in every department of law has been fully reflected.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and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the validation rules can be seen in our constitutio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are not two completely different system, but has many of the same or similar.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constantly with the world standard. But because of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ideology, valu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different, between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still exist many differences,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there are still missing in some correlation system. Fac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we should definite condition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sues, efforts to narrow difference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Keywords: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Constitution新!为您提供类似表述,查看示例用法:分享到翻译结果重试抱歉,系统响应超时,请稍后再试支持中英、中日、泰英、日英在线互译支持网页翻译,在输入框输入网页地址即可提供一键清空、复制功能、支持双语对照查看,使您体验更加流畅“人权”是“人”与“权利”的组合词,按其字面含义,从最通俗、最一般的意义上来理解,就是指人作为人而存在,所应该享有和必须有的一种权利。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摘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条文的形式明确提出了保障人权的原则,这一条文旨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护,但同时新刑诉法还通过增设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但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全面、深入,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些年以来,我国的恶性凶杀案频繁发生,从近些年的一些法院判例和新闻报道来看,发现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最终都未获得被告人的赔偿,主要原因是这些凶犯大多没有可供执行赔偿的财产,而我国当前既无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被害人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甚至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并且从有关案例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关于被告人是否获得人道待遇、公正的审判的情况,而被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后苦难却成了被普遍的遗忘。
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承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承担凶犯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处境悲惨而无助。
2012年修订刑诉法首创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不利于被害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本文首先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出发,明确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其次,在了解并熟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之后,进一步深度剖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不足之处,从实践出发,找出导致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的制度上原因。
最后,在结合国外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的方法和措施之后,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完善措施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指刑事受害人应在刑事诉讼中充当何种角色,也就是其对诉讼进程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力。
1被害人诉讼地位的高低往往直接反映出被害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受到国家重视,反映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力量对比,更反映出被害人是否完全参与到追诉犯罪人的诉讼进程中。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摘要】人身权是指个人在身体、精神和自由方面的权利。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它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在民法中,对人身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禁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
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和维护。
通过分析涉及人身权的司法案例,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在保护人身权方面的作用。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将会更加完善,为每个人的权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法律保护,规定,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司法保护,案例分析,作用,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人身权的含义人身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发展和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通讯自由权、个人隐私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尊重,并在民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和尊重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人身权的含义体现了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和自主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以保护人身权为己任,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强化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安全、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被视为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对象,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2 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人身权是每个人基本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人身权的保护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只有在每个人的人身权得到充分的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与稳定。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与完善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与完善摘要:笔者认为,通过分析各国学者对人身自由权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人身自由权的解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总体来说,对人身自由的基本精神和内涵的理解是一致的,即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有权支配其身体和行动,不受非法限制和侵害。
也即本文所持的观点:人身自由是指狭义上的身体自由。
关键词: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完善一、人身自由权的内涵研究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与完善问题,首先必须对人身自由权的概念等问题进行界定,否则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与完善的研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最重要的自由权之一,但是在国内外的理论界,关于对人身自由权的认识方面意见不一。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一些论及人身自由权的文章与著作中,往往用自由权的概念来表述,代表性的观点如杨力新发表在《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的《自由权之侵害及民法救济》。
杨立新认为:“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民法学者王利明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认为“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张新宝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不受他人非法强制而自由运动和精神自助不受他人强制的一种民事权利。
”1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障状况(一)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措施1﹒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性和重要性,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身自由权保障的重视。
毕竟,宪法只规定基本问题,人身自由权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刑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一系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
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

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权、信仰自由、受教育权等。
作为全球人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人权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与进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
一、宪法保障人权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宗教、人身自由、财产权等等。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人权的保障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既保护了个人权利,也强调了个人责任。
例如,宪法第三章就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立法保障人权中国通过立法推动人权的发展和保障。
例如,2007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2008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强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外,近年来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等,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民提供更好的人权保障。
三、司法保障人权中国的司法机构对维护人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司法改革的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例如,建立了独立的法官制度,加大了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
此外,中国还积极加强与国际人权机构的合作,接受国际人权监察和评估,并及时改进人权保障工作。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中国通过签署和批准适用的国际人权公约,承认了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和政策制定。
同时,中国也通过参与国际人权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吸收借鉴,推动亚洲和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进展。
五、持续推进人权保障中国政府一直重视人权保障工作,并持续推进改革和进展。
政府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推动实现了他们的平等权益。
同时,中国也加大了对教育、卫生、环境等领域的投入,提高了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了人权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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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1569291052/infocenter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
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
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
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漾哥,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嘿嘿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
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
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
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
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住宅不受侵犯。
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获得国家赔偿权利。
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
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等等。
2、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和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
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20多个补充或者修改决定,在此基础上,于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使法典化。
近几年,又先后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刑法专设第四章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41个罪名,其中30多个罪名是关于侵犯人身权的。
同时,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有许多条文和罪名的规定也直接或者间接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比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几乎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其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部分与保护人身权有关,其他节也有一些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共9节,其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几乎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其他节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97)9号),刑法规定的罪名共410个,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侵犯人身权的罪名100来个,约占四分之一强,充分说明刑法对保护人身权的高度重视。
在对被告的人身权保护方面,刑法规定的管制、死缓、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都体现了对人身权的重视。
刑法保护的人身权非常广泛,包括人身权的各个方面,但涉及最多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也给予保护,相对涉及较少。
3、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而是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养法等,现在正在起草制定民事侵权责任法,将来准备在此基础上编纂形成统一的民法。
民法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哪些人身权和侵犯这些人身权应负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人身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有关人身权保护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中,内容涵盖了人身权的各方面。
特别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更多是依靠民法来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其中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人身权”,共8条,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对侵害公民人身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共有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婚姻法有关人身权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都有姓名权、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收养法规定了被收养未成人的各项权利,规定了对借收养拐卖儿童以及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著作权法规定了对姓名权的保护。
4、行政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部门,是随着从“守夜人国家”向“行政国家”再向“法治国家”的变迁而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因此,与刑法、民法不同,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我国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涵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法律体系。
保护人身权,是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方面的法律,许多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比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枪支管理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海关法、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对侵犯人身权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有相当一部分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我国行政法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限制人身自由给予严格控制。
一是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规定。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二是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三是对限制人身自由有严格时间要求。
如海关法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不超过15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