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doc

合集下载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随着新时代的来临,人身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国近期颁布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人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措施。

一、人的健康权保护人的健康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身权益之一,民法典对其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人体及其部分不得作为法定客体”,即人体不可被他人占有或侵犯。

此外,《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还规定了对遗产的依法继承,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健康权益。

二、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也是受到最为广泛关注和保护的人身权益之一。

《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提出了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保障了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严肃追究违反人身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安全。

三、人的姓名权保护人的姓名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公民有权选择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明确指出变更姓名应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四、人的名誉权保护人的名誉权是个人尊严和社会声誉的重要体现,也是人身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人的名誉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自然人可以享有名誉权”,并明确了维护名誉权益的法律责任。

五、人的肖像权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的肖像权受到了更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了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根据该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个人的肖像,保护了个人的肖像权。

六、人的隐私权保护对于个人来说,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提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禁止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总结起来,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人身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对人身权益的明确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有效地保障了人的基本权益。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1569291052/infocenter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

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

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

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依法保护人身权教案.docx

依法保护人身权教案.docx

依法保护人身权教案【教学目标】1.认知目标能说出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教学重点】理解人身权的内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教学难点】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教学方法】、本节课实施问题驱动教学策略,具体运用的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法、小组合作探究、情境导学法、讨论法、讲授法等。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课时安排】1课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视频材料1】新闻评论,郑州街头痛打小偷问:你如何看待痛打小偷现象?是否会侵权?侵犯那种权力?教师总结:小偷是偷东西是违法犯罪,但我们打小偷是侵犯小偷的人身权,具体说是侵犯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权。

【引思明理】<引思> (1)什么是人身权?(2)人身权包括哪些权利?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学生自主学习回答问题,教师强调理解人身权涵义和内容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这都要求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身权是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权利。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身权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其他权利也无从谈起。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学生合作探究一【看图说法】:用课件展示侵害人身权的一组图片:学生合作探讨后回答问题,教师强调总结。

图片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1)上面图片侵害了哪项人身权?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2)我国民法是保护这项人身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人身权益保护

人身权益保护

人身权益保护人身权益是指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保障和维护人身权益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

本文将就人身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实践进行探讨。

一、人身权益的重要性人身权益的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

每个人都应享有生命的尊严,拥有健康、平等和尊重的生活环境。

人身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福祉,也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一个国家或社会如果无法保护人身权益,将失去公信力和社会凝聚力,难以实现持续的发展和进步。

二、法律法规保护人身权益为了保护人身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宪法中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益的保护。

此外,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也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刑法方面,对于危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杀人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以维护人身权益的安全。

民法则从民事关系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劳动法也重视维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工资、工时、安全保护等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社会实践中的除了法律法规的保护,社会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人身权益保护的途径。

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到人身权益保护的工作中,通过倡导公平正义、提高人权意识等方式来促进人身权益的保护。

例如,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经常举办人身权益教育活动,加强对人身权益的宣传和普及。

同时,社会舆论也对侵犯人身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和谴责,推动相关部门采取行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技术的发展也为人身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

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以更好地监测和防范对人身权益的侵害。

例如,通过摄像头、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保护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人身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之一。

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

目录内容提要 (2)浅议对人权的法律保护 (3)1.人权保障的概念和特点 (3)2.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原因 (3)3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 (4)3.1宪法 (4)3.2法律 (4)3.3行政法规 (5)3.4地方性法规 (5)3.5中国政府加入和签署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5)4目前我国对人权进行法律保护的不足 (5)4.1、人权保障立法不完善 (5)4.2、行政执法侵权比较严重 (6)4.3、司法机关侵犯人权屡有发生 (6)参考文献 (8)内容提要在当前,“人权”一词,无论是对于政治家、理论家抑或是普通的公民,都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藻。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我国,自一先从理论上打破人权研究的禁区后,对人权从法律上加以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国际人权运动的推进以及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和生效,都促使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在立法和司法上履待完善。

为了尽快使我国的人权状况得到改善,使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也为了改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人权的保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的基本法律为支柱,以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共同构成了我国对人权进行保障的有机体。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

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

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权利。

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

劳动者人身权的法律保障

劳动者人身权的法律保障
使企业具备人道 的面孔。 劳动是人类 的本质活动 和人类社会 的实际起
点。人类劳动是人运用 自己的能力有 目的、 有意识 地改造 自然、 创造财富 , 以满足需要的过程。人既是 自然界的组成部分 , 又通过劳动与 自 然界相 区别 , 并
作中体现 自己的价值 , 找到个体与社会的结合点 , 成 为参与社会进步的一员。正如马克思所言 :只有当 “
性劳动和个体劳动者本人的尊严和体面是等同于人
中, 劳动推动着人类社会的 自身的发展 。在人类社 会 中, 劳动是人生存 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个人还是 整个人类 , 要想存 活, 只能通过劳动来满 足生存 之 需 。只有劳动 、 劳动的对象化 , 才是人类社会存在和
发 展 的基 础 。
类社会 自身的尊严和体面的 , 等同于全体社会成员
的状况。在今天这个伟大 的变更时代 , 这种使命又
在人民普遍的心愿中回响 : 获得可持续 、 体面 的工作
机会 。国际劳工组织当今 的首要 目标 , 是促进男女
任务。《 费城宣言》 所宣示的“ 全人类不分种族 、 信仰 或性别都有权在 自由和尊严 、 经济保 障和机会均等
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是劳动和劳


同时 , 劳动不仅使人的生存得到了保证 , 而且推 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劳动创造 了人本身” 的名言 已经清楚地表明劳动者的尊严和体面是人类社会本
身的面貌 , 是人类社会发展水平 的集 中表现和根本
上, 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交的报告 即为《 体面的劳动》 :
“ 国际劳工组织的使命就是要 改善人类在劳动世界
人的个性 差别 和社 会 差 距 , 有 不 同社 会 地 位 和 经 具
地和拒绝 的可能。罗马法时代有了 自由人的劳动关 系, 自由人为其他 自由人所使用 , 是将 自己的劳动 出 租给对方 , 双方订立劳动租赁契约 , 开始了两个法律 人格者之间的债权关系 , 出现 了 自由人 出租 自己的 劳动力的形式 。日耳曼时代的劳动与罗马时代不同 的是形成了具有身份色彩 的劳动关 系, 即劳动关 系 具有了基于契约而存在的服从关系。这种服从关系 既有别于奴隶对奴隶主的服从 , 也不 同于罗马法中 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服从 , 日 “ 耳曼劳动思想的最大 特色亦即与罗马法相异最大之处 , 即并无高级与下 贱的劳务之分 , 同属于法 律的规范之下 。 日耳曼并 无对于劳动卑下的厌 嫌思想 , 反而视为对其 长上服 务忠勤的表现 , 甚至于认为是一种名誉的事情 , 此于 日 日 后 耳曼国家勤勉之 民族性不能谓毫无关 系 , 即 以日本而言 , 至今其劳务关系之中尚不难看 出有若 干遗风 , 即一种神秘 的‘ ’ 恩 的思想孕育于其中” ] E。 6 近代人权思想的启蒙对劳动关系也产生 了重要 的影响。启蒙学者信奉 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认定 人对人的支配与服从关系是违反 自然法则的 , 应当 将对人羁束 、 压迫的法律制度废除 , 建立 自然 、 自由 、 对等的具有人格 的契约 。劳动关 系逐渐消失了身份 区别 , 成为两个具有独立人格者之间 的劳动与报酬 交换关系 , 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劳动力与报酬 成为交易对价。但既然劳动关 系是两个具有对等人 格者之间的关系 , 就必然有不 同于一般债的关 系中 的包括身份在内的特殊因素 ; 并且 , 劳动关系虽然在 两个具有独立人格者间建立 , 但劳动却具有高度 的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

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

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

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

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本文着重从民法角度,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论述我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何为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其特征是: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享有人身权是不言而喻的。

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全体和财合组织体”。

(2)既然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社会上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交往,从事民事活动,能够也应当享有人身权等民事权利。

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或确认,因而人身权必然是民事主体依照民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与人身不可分离。

它不象债权、所有权那样,可以转让、赠与、继承,可与主体的人身分离开来。

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并与其相伴始终,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

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这种权利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而无法继受取得。

人身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对基于其人身可支配的利益。

这种利益本身并不具备财产性内容,而必须通过物理性活动才能产生财产上利益,因此对于所有权、债权等财产权来说,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

它是同财产权对称的一个类概念。

关于人身权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

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父权等。

(3)也有学者认为:人格权首先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贞操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还包括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和监护权。

(4)而各项具体权利又可以细分下去,如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

(5)从权利主体上看,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等由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等。

(6)二、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

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

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

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三、侵权行为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民法一方面通过一般性规定保护人身权,另一方面在民法特别法-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害人身权应负的民事责任,发挥其保护作用。

笔者以为侵权行为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在法律保护手段当中应居于主要地位。

因为“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在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重要的是使受到侵害的权利能够得到恢复,而这正是民事责任的职能,因此,对于人身权利的民法保护手段,具有其他法律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效益。

”(9)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以民法(侵权行为法)处理人身侵权的行为,以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以刑法,行政法处理方式相较而言是经济的,能更好地实行私法自治。

另一方面,侵权行为法作为法律规范,还发挥着预防以后类似情况发生的作用。

当然,对于严重侵害人身权,进入公法调整领域的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不能排除刑罚、行政处罚的手段。

各国民法都对人身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德国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之权利者,对于他人因此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瑞士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

”在我国,“民国民法”第一十八条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节中规定侵害公民、法人人身权应负民事责任。

虽仅有两条,略显简陋,但毕竟以此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单行法规、司法解释建立了人身侵权行为法的体系。

(一)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民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受到的损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产品致人损害,造成死亡的,还应支付抚恤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亦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有学者认为,这两种赔偿项目,实际上都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并认为“抚恤金的提法,就是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10)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确定损害赔偿范围也作了一些规定。

(二)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公民或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审理名誉权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范围作了一些规定。

对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对此也作了一些规定。

四、完善人身权立法的建议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规定,即便如此,我国人身权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1.对一般人格权未作规定。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都肯定一般人格权的存在。

《瑞士民法典》率先承认一般人格权概念,单设“人格权保护”一专题,产生了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11)德国民法虽未规定一般人格权,但联邦法院与宪法法院协力以宪法为依据创设了一般人格权。

(12)日本在战后制定的《日本国宪法施行后民法应急措施之法律》第一条明确规定民法确认一般人格权。

(1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十八条仿照瑞士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尊严而言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这一条中似乎人格尊严包括在名誉权中,但名誉权作为权利却是人格尊严这一法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