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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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随着新时代的来临,人身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国近期颁布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人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益保护措施。

一、人的健康权保护人的健康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身权益之一,民法典对其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人体及其部分不得作为法定客体”,即人体不可被他人占有或侵犯。

此外,《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还规定了对遗产的依法继承,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健康权益。

二、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权也是受到最为广泛关注和保护的人身权益之一。

《民法典》第七编《继承编》提出了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保障了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严肃追究违反人身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安全。

三、人的姓名权保护人的姓名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公民有权选择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明确指出变更姓名应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四、人的名誉权保护人的名誉权是个人尊严和社会声誉的重要体现,也是人身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人的名誉权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规定:“自然人可以享有名誉权”,并明确了维护名誉权益的法律责任。

五、人的肖像权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的肖像权受到了更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第二编《人身权编》规定了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根据该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个人的肖像,保护了个人的肖像权。

六、人的隐私权保护对于个人来说,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编》提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禁止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总结起来,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人身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对人身权益的明确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有效地保障了人的基本权益。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大重要分支,其涉及的领域之广泛,分不尽类,细不胜言。

人身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指的是人的生存、财产、荣誉、尊严和自由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人身权已成为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因此,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人身权”是指人在法律、自然和社会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审美认知的提升,人身权的概念也逐渐得到了扩展。

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了关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其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与财产权平等对待,并被赋予同等的地位。

还有,在民事诉讼中,人身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某一方侵犯他人人身权时,受害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侵权方,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可以说人身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被广泛认识和社会接受。

二、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所必需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生命的保护,但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在卫生保健方面,领导与医疗机构也有责任保障人的健康权。

在疫情防控等方面,各级领导和医疗机构也要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

2、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名誉、声誉、荣誉、自尊心等方面的保护。

在民法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和名誉权方面。

在侵权责任方面,由于人格权属于人的个人隐私和自由之一,如果被他人侵犯,法律将会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在名誉权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声誉。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为保障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关键作用。

人身权作为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侵权行为和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对人身权造成影响,因此法律途径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人身权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来完善保护措施。

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必要的,而进一步加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尊严。

【关键词】关键词:民法、人身权、法律保护、规定、侵权行为、法律途径、局限性、必要性、加强、完善。

1. 引言1.1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身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自由、尊严、安全、健康和生存等基本权利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作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其保护不仅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石。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能够有效地保障个体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通过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可以保障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权利,确保个体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法规定了人身权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人身权的保护要求和行为规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还强调了对侵犯人身权行为的严格打击,为受侵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有效地维护了人身权的合法权益。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人身权得到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1.2 人身权的定义人身权是指每个人在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民法管理办法解析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民法管理办法解析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民法管理办法解析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机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其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解析民法管理办法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一、人身权利的含义与保护范围民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具体含义和保护范围。

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与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相关的权益。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一切社会活动和法律关系的基础。

在保护人身权利方面,民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救助,禁止任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二、人身权利的救济机制人身权利的保护需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来实施。

民法管理办法明确了人身权利的救济途径和具体措施。

1. 诉讼救济民法管理办法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

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行政救济在某些情况下,公民也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例如,当个人的姓名、肖像等权益受到损害或侵犯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调解与仲裁除了诉讼和行政救济外,民法管理办法还倡导采取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人身权利纠纷。

调解和仲裁是一种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帮助各方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人身权利保护的挑战与完善尽管民法管理办法为人身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地区依法保护力度不够等。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保护人身权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和得到保护的权益。

为了保护人身权益,我国的民法赋予了每个人一系列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民法本位论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的应用。

一、人身权益的概念人身权益是指每个人在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

其中,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健康权是指每个人保持身体和心理的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有权选择、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肖像权是指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如何被使用、传播和保护。

名誉权是指每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和社会声誉,不受恶意攻击和诽谤。

二、民法保护人身权益的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规定,每个人在人身权益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老人还是儿童,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保护。

2. 自由原则:人身权益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每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个人生活。

没有人可以非法干涉他人的人身权益。

3. 尊重原则:民法要求每个人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和名誉。

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个人意愿和自主权利。

4. 救助原则:民法规定,在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任何人都有义务予以救助或协助。

救助的范围包括紧急救助、援助和维权等。

三、民法本位论的意义民法本位论是我国法治观念的核心,强调民法的尊重和保护。

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民法本位论具有以下几点意义:1. 确立了人身权益的保护原则和价值:民法本位论明确了人身权益保护的原则,强调了人身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使人身权益成为法治社会不可侵犯的核心价值。

2. 明确了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民法本位论规定了每个人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使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对保护人身权益起到了明确的指导作用。

3. 加强了人身权益的司法保护:民法本位论能够为人身权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对于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在民法典中,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人身权利是指人们作为自由而独立的个体,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身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典的出现为人身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人的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生命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保障患者的生命权。

这些规定为人身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民法典对人的身体权利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人的身体权利包括了自由、完整和健康等方面。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身体自由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人身体完整和健康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完整和健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为维护人的身体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再次,民法典对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进行了保护。

姓名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姓名的自主权。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姓名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冒用他人的姓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人的肖像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这些规定为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自主权。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需经过合法、正当的途径。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要求各方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这些规定为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后,民法典还对人的荣誉权和名誉权进行了保护。

荣誉权和名誉权是人的品格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是人的精神财富。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人身权与人格权是现代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其保护涉及到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身权和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在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来探讨人身权与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自身身体和健康状况所享有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生命权,并禁止他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的惩罚,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得到充分保护。

2. 健康权的保护健康权是指个人享有健康和身体完整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损害他人身体和健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措施,以保护每个人的健康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名誉和荣誉享有的权利。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損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名誉权,防止他人的恶意诽谤和中伤。

二、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格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个人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是人格权的核心,民法规定了每个人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

同时,对于违反个人自由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人格权。

2.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保密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民法规定了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隐私权,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 名誉权的保护除了在人身权中提到的名誉权保护外,人格权中也包括了对于个人声誉的保护。

民法规定,对于对个人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每个人的人格权。

总之,人身权与人格权是民法中重要的内容,其保护措施使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摘要】人身权是指个人在身体、精神和自由方面的权利。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它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在民法中,对人身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禁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

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和维护。

通过分析涉及人身权的司法案例,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在保护人身权方面的作用。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将会更加完善,为每个人的权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法律保护,规定,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司法保护,案例分析,作用,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人身权的含义人身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发展和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通讯自由权、个人隐私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尊重,并在民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和尊重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人身权的含义体现了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和自主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以保护人身权为己任,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强化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安全、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被视为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对象,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2 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人身权是每个人基本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人身权的保护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只有在每个人的人身权得到充分的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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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身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

法律一方面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使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保障人的社会主体资格不受侵犯,维护其社会主体地位,才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两者关系紧密,缺一不可。

而我国民法的制定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有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通过学习分析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的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几点构想,以期对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①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其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

②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

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

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灭失。

(二)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

③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

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特例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

④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系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

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尘埃的必备条件。

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

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肖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肖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肖人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企业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

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二、《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

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

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存在和成为社会关系中人的必要条件。

就现代民法而言,所谓人身权制度,主要指其中的人格权部分。

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促进个人的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手段。

民法的人格权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确认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权利。

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各个法律部门共同的任务,宪法及各部门法所规定的人身权内容十分广泛。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方式,既便于民事主体行使这些权利,也为对人身权的保护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既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也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还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其责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分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和法人在其人身权受到侵害后,可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直接向不法行为人提出请求;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人身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所谓停止侵害,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终止其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如责令停止销售有损他人名誉的书刊等。

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和措施在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范围内澄清事实真象、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损害赔偿,是指责令不法行为人赔偿因侵害人人身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除此之外,我国民法还可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传等方式来惩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人。

三、诸多法律对人身权立法不足的补救《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立法者通过一系列法律,对《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立法不足的缺陷进行了大量的补救。

诸如:第一,对于一般人格权的立法不足。

通过《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2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2项、第15条和第40条,作了重要的补充。

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严格予以区分,体现了立法者确认人格尊严为独立权利的明显意图。

更重要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作了更进一步的努力,在第14条、第25条和第43条规定了享有人格尊严、何种情况为侵害人格尊严,对人格尊严受侵害应如何救济等详细的规范,已经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制度。

第二,自由权。

具体人格权中的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

对此,除宪法有规定之外,《国家赔偿法》第26条专门对侵害人身自由的民法救济作了具体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这些法律确认,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具体人格权。

第三,信用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均是信用权的基本内容,在实务中,通常将其概括在名誉权之中。

本法将其独立规定,意在肯定信用权。

第四,隐私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仍将其规定在名誉权之中,实行间接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隐私权表露了确认其为独立人格权的意向。

第五,身体权。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有身体权的内容,但不明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明确了身体权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规定了相应的民法保护方法。

以上述立法情况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已经基本上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但这些新的民事特别法律规范的主体及适用范围均有局限性,仍需民事立法的确认。

四、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权保护的亮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被称为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的另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

历时7年、经过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终于顺利通过,这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社会各界对侵权责任法纷纷称赞,认为此法对更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表现出的亮点有:1、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3、关注患者权利,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

《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该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机构赔偿后如果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剑指非法“医闹”,该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网络侵权首次纳入,强化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人们感到,对于公民网络领域的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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