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民法学:人身权课件

• 2010.3.68.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 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 “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 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 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 3.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 所在报社在头版跑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 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 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 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 人参加诉讼。关于甲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 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 C.报社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 D.报社侵犯了甲的自由权
第三十四章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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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权的概念
• 人身权: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 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Fra bibliotek返回目录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 • • • • 1、与人身不可分离 2、法定性 3、固有性 4、体现在人身关系的民事权利 5、非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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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权分类和体系体系
•
人身权 身份权 配亲亲荣 偶 属誉 权权权权
• 人格权 •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物质性 精神性 生身健 标自尊 命体康 表由严 权权权 型型型
姓肖商 名像号 •权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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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
• • • • • • • 一、内容: 排他支配和事实处分 利用。社会和公共利益及合法限制、同名问题 有限转让 收益 二、意义 三、人身权的未来发展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身权益保护人身权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当享有和得到保护的权益。
为了保护人身权益,我国的民法赋予了每个人一系列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民法本位论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的应用。
一、人身权益的概念人身权益是指每个人在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
其中,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健康权是指每个人保持身体和心理的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有权选择、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肖像权是指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如何被使用、传播和保护。
名誉权是指每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和社会声誉,不受恶意攻击和诽谤。
二、民法保护人身权益的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规定,每个人在人身权益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老人还是儿童,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保护。
2. 自由原则:人身权益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每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个人生活。
没有人可以非法干涉他人的人身权益。
3. 尊重原则:民法要求每个人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和名誉。
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个人意愿和自主权利。
4. 救助原则:民法规定,在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任何人都有义务予以救助或协助。
救助的范围包括紧急救助、援助和维权等。
三、民法本位论的意义民法本位论是我国法治观念的核心,强调民法的尊重和保护。
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民法本位论具有以下几点意义:1. 确立了人身权益的保护原则和价值:民法本位论明确了人身权益保护的原则,强调了人身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使人身权益成为法治社会不可侵犯的核心价值。
2. 明确了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民法本位论规定了每个人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使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对保护人身权益起到了明确的指导作用。
3. 加强了人身权益的司法保护:民法本位论能够为人身权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对于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特性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利被视为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核心。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概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上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并禁止他人非法干涉、侵犯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谋杀等直接剥夺生命的行为,对于意外伤害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应予以保护。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主权,并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干涉。
它包括对自己的身体完整性、健康和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自己身体的非法侵犯,如虐待、非法拘禁以及各种形式的骚扰。
三、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自主权利。
它包括了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的权利。
人身自由保护了个人不受任意拘禁、非法逮捕或监禁的权利。
人身安全则保护了个人免受非法侵害、骚扰或威胁。
四、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良好名誉和社会声誉,并能够防止他人对其名誉的侵犯。
隐私权保护了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和安全,防止他人的非法窥测或干涉。
荣誉权强调了个人对自己的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
五、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身体特征等)的控制和保护权。
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享有对自己肖像的知情权、公开权和署名权。
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个人肖像权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六、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它包括了个人对自己的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的权利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既包括了对他人非法侵占的防范,也包括了国家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本文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各方面的内容。
了解并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第三节:⼈⾝权的民法保护 ⼀、⼈⾝权的民法保护⽅法 1、传统的民法保护⼈⾝权的主要⽅法,是赋予受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如德国民法典和瑞⼠民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肯定的过程。
如德国普鲁⼠法和瑞⼠债务法。
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法否定⾮财产损害可⽤⾦钱求赔偿,⽽匈⽛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场,承认对因损害⼈格权所致的⾮财产损害适⽤⾦钱赔偿。
民法课件 第五编 人身权课件

容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 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 的对自己自己的肖像上所表达的人格利益 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1.肖像权所表达的根本利益,主要是精神 利益。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 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 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
3.权利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中包含了广泛的教 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抚 养和赡养等。
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亲权中,强调的是 父母的权利(义务),子女不享有对等的亲权;而 在亲属权中,当事人的地位对等,权利义务是相 互的。
2.亲属权具有派生性。 3.亲属权效力具有补充性。相对于亲权和配偶而
言,亲属权是一种补充性的权利,只有当亲权、 配偶权不行使或无法行使时,亲属权才得以实现。
4.亲属权主体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二、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 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
2.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需要权利人具有完 全的婚姻行为能力。
3.婚姻自主权具有意志自由的性质。
二、婚姻自主权的内容
1.结婚决定权
结婚决定权,是指自然人自行决定缔结婚 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 或干预的权利。
2.离婚决定权
离婚决定权,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 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 关系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 权利。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 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民学-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重点问题提示:
1.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人 Nhomakorabea权的分类和内容。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1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2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一、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二、物质性人身权利和精神性人身权利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4
课堂讨论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98-104条。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5
课堂讨论
复习思考题:
1.人身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确立人身权制度的意义。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4.著作权中精神权利的性质。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6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3
课堂讨论
法律适用问题:
自然人人身权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能力或 曰资格,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自然人实施民事活动,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包 括参与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能力。自然人 的人身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 然人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具体的权利,不包 括义务。自然人的人身权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实 现。
民法课件: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本章重点】
• 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 2.人身权的种类; • 3.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司法考试要点】
• 1.人身权的含义; • 2.人身权的内容; • 3.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人身权概念、内容与种类
•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人身权的内容 • 三、人身权的种类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15题
• 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
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 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
肖像权
•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
的肖像权
•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
赵某的名誉权
•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复习思考题:
• 1.人身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 2.民法是如何保护人身权的?
• (一)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的人身权 • (二繁衍生息的需要 • 2.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 3.是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 4.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第三节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 一、人身权民法保护的概念 • 二、人身权民法保护的方式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
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
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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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
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
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
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
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
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
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
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
从历史发展来看,人格权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过程。
具体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并概括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而具体人格权则是具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产生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一般地说,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
所谓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所谓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程度、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
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二)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立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民事主体的意志更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去取得。
对自然人来讲,无论其年龄、智力、能力、社会地位、种族、肤色、信仰等存在何种差别;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无论其所有制性质、资产规模等存在多少区别,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此外,人格权不能由民事主体转让、抛弃,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对于触犯刑法的人,虽然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或政治权利上的人身权),但不能剥夺其民法上的人格权。
人格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泛指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后者指的是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不是对人的身体,而是对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及精神自由
等方面享有的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当然,在不同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格利益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范围并不一定相同。
二、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人身权。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不可让与的地位和资格。
因此,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二)身份权的特征
身份权与人格权同属于人身权,二者具有人身权的共同特征。
但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
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人身权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也并不是每一人民事主体都具备的,它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获得特定身份而取得的。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依然可以存在,可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正因为如此,有些身份权是可
以依法剥夺的。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不是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
身份利益具有多元性,不同的身份权以不同的身份利益为客体。
比如,配偶权的身份利益,是夫妻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扶助、相互体贴关爱的人类最密切的情感;亲权的身份利益,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抚养及相互尊重、照顾等亲情和责任。
而且此种身份利益不独为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的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
4.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身份权的特性在于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而不在于它是否是对人的支配。
传统民法上的身份权强调对人的支配,这是与其社会制度相适应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贯彻人人平等原则,而且特别强调对妇女、老人、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身份权的内容与性质发生了变化。
法律设置身份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对人的支配,而主要是为相对人的利益。
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与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这是其共性。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又各有其个性,它们的区别主要有:(1)取得原因不同。
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这一事件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分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分而产生。
因而人格权人人具有,毫无例外;而身分权并非人人具有。
(2)权利性质不同。
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分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分权除了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依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所以身分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
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分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
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分权是以特
定身分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