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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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3篇)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人身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种形式。

以下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详细阐述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1. 法律依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保护、支配和自由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禁止他人非法搜查、侵入、限制、损害、剥夺自然人的身体。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法律明确禁止他人非法侵害公民的身体权。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身体健康、享有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2. 保护措施:国家通过完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同时,对于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享有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人身权法

人身权法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犯隐私权,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
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案例: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 了一篇关于她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 及病史公之于众,造成小兰被排斥和歧视, 那么上述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哪些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 曲、丑化他人肖像。
合理使用行为:(1)新闻报道使用;(2)执行公务或为国家
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3)为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
肖像;(4)为科研或教育目的限定使用。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
内容: (1)命名权(2)变更权(3)使用权
姓名不能转让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3)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19岁)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 (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 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原告,女,28岁) 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 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 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名义到 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 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 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 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 用,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 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人身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人身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人身权利包括哪些方面?一、生命权人身权利的核心之一便是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个体享有生存和安全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它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任何人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能剥夺或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保护生命权是社会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任何文明社会应当遵守的底线。

二、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体不受他人非法侵犯、限制和剥夺的权利。

这个方面主要包括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移动自由。

个人的自由包括思想、言论、出版、结社等方面的自由,这是个体表达个人意愿和观点的基本权利。

个人移动自由则是指个体有权自由出入国境、迁徙定居的权利。

保护人身自由权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平衡发展。

三、人身尊严权人身尊严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平等尊重、获得尊严待遇的权利。

这方面涉及到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权、荣誉权、姓名权等。

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体有权决定自己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传播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

荣誉权和姓名权则是个体在公众场合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保护人身尊严权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尊严侵犯行为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四、财产权财产权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享有财产的自由和权益的基础。

财产权是人们劳动成果的产物,是个体追求幸福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个体有权享有合法财产,自由支配财产,并享受财产利益。

同时,财产权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非法侵占和滥用他人财产,确保社会财富合理配置和个体财富安全。

五、平等权平等权是人身权利的核心价值之一。

平等权是指个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歧视和压迫的权利。

任何人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身份特征,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平等权呼吁社会对所有人不分国家、种族、社会地位的予以公正对待,使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保护平等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身尊严权、财产权和平等权等多个方面。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特性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利被视为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核心。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概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上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并禁止他人非法干涉、侵犯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谋杀等直接剥夺生命的行为,对于意外伤害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应予以保护。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主权,并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干涉。

它包括对自己的身体完整性、健康和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自己身体的非法侵犯,如虐待、非法拘禁以及各种形式的骚扰。

三、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自主权利。

它包括了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的权利。

人身自由保护了个人不受任意拘禁、非法逮捕或监禁的权利。

人身安全则保护了个人免受非法侵害、骚扰或威胁。

四、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良好名誉和社会声誉,并能够防止他人对其名誉的侵犯。

隐私权保护了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和安全,防止他人的非法窥测或干涉。

荣誉权强调了个人对自己的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

五、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身体特征等)的控制和保护权。

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享有对自己肖像的知情权、公开权和署名权。

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个人肖像权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六、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它包括了个人对自己的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的权利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既包括了对他人非法侵占的防范,也包括了国家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本文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各方面的内容。

了解并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3篇)

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3篇)

第1篇在我国,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它涵盖了个人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的内容和意义。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最高保护。

1.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明确了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对轻微的人身伤害行为进行了处罚。

2.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故意杀害某乙,被判处死刑。

案例二:某丙殴打某丁,造成轻伤,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完整的、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

”1.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一规定明确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对轻微的人身伤害行为进行了处罚。

2.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故意伤害某乙,造成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某丙殴打某丁,造成轻微伤害,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第十章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

终审判决: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 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 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 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 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 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 超抚养费35457.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 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 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 400元。(人民网,2003年7月23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侵害原告陈某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 ( 民法通则 )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 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 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 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 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 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某的 人格,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 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某的描写,也使其名誉 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 报》社在原告陈某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 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 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 事责任。原告陈某系已故吉某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 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 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案例2:鲁迅肖像权及姓名权案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 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 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24.7万余元。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 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 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 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 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 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 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 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 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 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 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 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

人身权包括哪些

人身权包括哪些

⼈⾝权包括哪些
我们知道⼈⾝权是民法中两⼤民事权利之⼀,⼈⾝权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那么⼈⾝权包括哪些,相信⼤家也会有疑问吧,别担⼼,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店铺。

⼈⾝权包括哪些
⼈⾝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其中⼈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权是我国公民和法⼈的⼈⾝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人身权法律规定(3篇)

人身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不可分离的、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人身权的概念、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人身权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不可分离的、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特定性:人身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 不可转让性:人身权不能转让、赠与、继承。

3. 不可分割性: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

4. 法律保护性: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人身权的法律地位人身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宪法是我国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此外,我国《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人身权进行了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人身权法律体系。

四、人身权的主要内容1. 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是指公民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2. 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保护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3.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保持身体健康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4. 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使用、选择、变更等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保护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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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内容包括:(1)名称决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例题-单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A.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例题-单选】名称权是( )。 A.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D.姓名权
二、其他身份权
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相 享有的民事权利。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 利和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
亲权 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的权利和 义务。亲权的内容包括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
2.隐私权的内容 (1)隐私控制权 (2)隐私使用权 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例如权利人不 得使用自己的隐私制作成淫秽作品公之于众。 (3)隐私维护权
六、隐私权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其一,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 ;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其二,权利客体不同。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对权利人的一种社会评价;隐私 权的客体是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 其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 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一、荣誉权
1.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荣誉所享有的权利。
(1)荣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 (2)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
所谓荣誉,是指民事主体因一定事由、基于某种资格而获得的积极评 价。 (3)荣誉权可以因荣誉被取消而消灭。 2.荣誉权的内容 荣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荣誉获得权 (2)荣誉保持权 (3)荣誉利用权 (4)享有因荣誉所产生的各种利益的权利
内容: (1)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2)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3)健康利益的支配权。
注:身体权 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等组成部分依法享有以完整和支配利益
为内容的人格权。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内容包括: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例题-单选】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二)名称权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
六、隐私权
1.隐私权的概念与范围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 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凡属于自然人自身私人生活范畴,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 隐私的范围。具体而言,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 身体隐私、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生命信息(身体基因密码)、私人 通信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1)生命权的主体只是自然人。 (2)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的安全和安宁。
内容 (1)生命安全的维护权。 (2)生命安宁的维护权。 (3)生命利益的支配权。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 的权利。 (1)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健康权的内容包括:维护身体机能健康和心理机能健康 两个方面。
一、荣誉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①取得的条件不同。 名誉取得不需要具备任何特定条件;而荣誉需要经过当事人取得一定的成 绩,并受到有关机关、组织表彰时才能获得 ②取得的方式不同。 名誉是存在于社会大众心里的,是一种自由的、随意的评价;而荣誉是一 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某一主体给予的评价。 ③内容不同。 名誉是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各个方面,具有整体性;而荣 誉是对某一特定主体在某一方面的评价。 ④性质不同。 名誉是社会大众对某一主体的评价,无论这个评价是好还是坏,其都构成 该主体的名誉;而荣誉只能是正面的、积极的评价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三、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1.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2. 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区别 1. 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人格权的取得,无需任何其他条件。身份权是
权利人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身份后,方能享有此权利。 2. 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四、肖像权
(3)肖像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肖 像,否则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肖像权行为: ①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者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
用某人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④基于科研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
像 ⑤为肖像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五、名誉权
1.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 其他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人在品德、才能 及其他素质等各方面的评价。
2.名誉权的内容 (1)享有利益权 (2)名誉利益支配权 (3)名誉维护权 侵害名誉权: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就构成侵害名誉 权,至于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是名誉受损的程度问题,不 影响侵害名誉权事实的认定。
四、肖像权
1.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肖像,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 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 (1)肖像权的主体只有自然人。 (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 (3)肖像权中包含有物质利益。
2.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自然人死亡后,以污损、丑化的方式侵害死者肖像权的,因之遭受精 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亲属权
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其一,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如父母享有请求成年子女赡养的 权利。
其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如父母已 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请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
其三,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如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享有请求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的权利。
政法干警
民法
华图教育集团:刘洋
第十一讲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1
第二节 人格权
2
第三节 身份权
3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 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 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外,任何权利主体不得以任 何形式转让其人身权。 3.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其一,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其二,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 其三,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例题-单选】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例题-单选】在以下人身权利中,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享
有的是( ) A.名誉权 B.隐私权 C.身体权 D.姓名权 【例题-单选】下列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是( ) A.名称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婚姻自主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1
第二节 人格权
2
第三节 身份权
3
身份权的概念特征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份权可以分为婚姻家庭法上的身份权、知识产权法上的
身份权以及荣誉权。 1、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 3、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 定的义务。 4、以一定社会关系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
而身份权则不是每个公民、法人都享有,而是因主体而异。 3. 权利对象不同。人格权的对象是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然属性,身份权则
是主体的特定身份。 4. 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人格权是因公民的死亡、法人的终止而消灭,
身份权则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决定。如果权利主体的身份丧失,那么, 基于其身份丧失的事实,其也就不再享有身份权。
谢谢大家!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例题-单选】下列哪项不是人身权的特征: A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B与主体的财产权益无关 C属于绝对权 D具有专属性质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1
第二节 人格权
2
第三节 身份权体固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 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所谓固有,对自然人来讲 ,这种权利与生俱来;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这种权利 自成立时即享有。 2.人格权须经法律认可。虽然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 ,但只有经过法律认可的人格权,如名誉权、肖像权等才 受法律的保护。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 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具体而言,是指民事 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名誉 、肖像、隐私等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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