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权利(一)人身权
人身权法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犯隐私权,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
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案例: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 了一篇关于她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 及病史公之于众,造成小兰被排斥和歧视, 那么上述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哪些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 曲、丑化他人肖像。
合理使用行为:(1)新闻报道使用;(2)执行公务或为国家
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3)为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
肖像;(4)为科研或教育目的限定使用。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
内容: (1)命名权(2)变更权(3)使用权
姓名不能转让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3)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19岁)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 (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 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原告,女,28岁) 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 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 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名义到 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 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 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 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 用,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 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生命权之概念和生命权之内容的规定。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本条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维护生命安全,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维护生命安全,是权利人保持其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的权利内容。
权利人可以依据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防止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非法侵害;在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尚未发生时,可以要求改变危险环境,保护生命安全。
维护生命尊严,是维护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
人格尊严主要维护的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存续期间的尊严,当然也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而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就是生命尊严,其中最重要的是死的尊严,包括选择尊严死、生前预嘱和临终关怀等内容。
当生命濒临终结、不可治愈,且采取延命措施会有巨大痛苦时,权利人有权以生前预嘱等方式,选择尊严死,实行临终关怀,要求采取减轻痛苦的医疗措施。
维护生命尊严是否包括可以采取安乐死,是一个争论的问题。
从原则上说,生命尊严是安乐死的上位概念,但是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积极安乐死,但是消极安乐死应当包括在其中。
不过,规定了生命尊严,将会给安乐死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
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绝对权,一个自然人是生命权的权利主体,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是该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生命权权利主体的生命的义务。
生命权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包括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概念之中,作为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法定义务。
案例评析陈甲、陈乙、陈丙诉陈丁、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1]案情:陈甲系陈某的妻子,陈乙系陈某的父亲,陈丙系陈某的女儿。
2024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法的概念和内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地位以及平等主体地位所衍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内涵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依法取得和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和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主体、客体和法律因素三个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包括民事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条件-民事行为的设立需要具备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三个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生效、失效和解除三个方面。
-单方行为自始生效,多方行为经达成协议即成立,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效力具有相对性、合同性和可撤销性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撤销、无效、解除等方式终止其效力。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人身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生存权、生活权和保健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2.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3.人身财产权的保护-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
四、民事主体的权利1.自然人的权利-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等。
2.法人的权利-法人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法定权益和特定权益。
五、民事主体的义务1.自然人的义务-自然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遵守婚姻家庭义务等。
-法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等。
六、合同的设立和效力1.合同的设立要件-合同的设立需要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合法目的、合法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等要件。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本纲要覆盖整个民法总论范围,根据柏的重点,黑体字为重点内容,宋体字为一般内容)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人身权

(八)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 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律待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3)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4) 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 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内容: 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维护权 侵权行为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 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 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 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三)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1、居所、住所指定 权 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子女身份行为及 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 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 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四)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3)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 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的权利范 围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 的教养和保护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 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 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权益保护在民法典中,保护自然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任务。
自然人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分别阐述民法典中对自然人权益的保护。
一、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个体作为人所具有的对自己身体和生命的自由支配权。
在民法典中,对人身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民法典》对人身权的规定,明确了自然人享有的权益。
例如,在《民法典》第二十二编中,明确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身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确保自然人的人身权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民法典倡导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人身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例如,在《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个人身体自由的保护原则,禁止违法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对人身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旦他人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受害自然人提供救济和赔偿。
二、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体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财产权的保护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民法典对财产权保护的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对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民法典》第三编中,对财产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详细阐述,保障自然人享有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保护财产权的原则和制度。
例如,保护财产权的原则包括保护合法收益、保护财产的独立性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自然人财产权不受侵犯。
最后,民法典对保护自然人财产权的救济措施进行了规定。
当他人侵犯自然人的财产权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三、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体作为人所具有的保护个人尊严和尊重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
在《民法典》第四编中,规定了知情权、决策权、尊严权等人格权的内容,并且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民法典鼓励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人格权。
第七章 人身权

主讲:迟姗
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
案例1:我能获得赔偿吗?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 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 不同意。韩某和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 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 许的头发剪掉。许某气愤,在向校保卫处控告得 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追究韩某、 谢某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非经 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从现行法 律规定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 像亦应征求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一定的 条件下,即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 。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与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 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 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只要不具 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他人 使用或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 根本无法进行。Fra bibliotek法理解释
法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因新闻报道严重失 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 名誉权处理。 “公众人物对新闻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 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和理解。”
案例6:余秋雨名誉侵权案
余秋雨认为,肖夏林在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 关于“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的说法,歪 曲 了自己多年对深圳和香港文化的整体研究,被告肖夏林的行 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诋毁了自己的人格。 经查明,被告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及的 “深圳送别墅”内容是被告未经核实即采用的传言。 一审法院指出,尽管文章中“深圳送别墅”的言辞令原告 产 生不快,但利益行为在社会变革、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 在与法不悖的情况下,并未超越时代主流观念,不会使原告 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出示的丁余的文章,从另一侧面反映 了公众的判断。
人身权

• 三、亲属权的内容 • 1、抚养、扶养权 • 2、赡养权 • 3、代理权 •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3.3 荣誉权
• 一、荣誉的概念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评价说,认为荣誉是对自然人 或者法人的评奖。 第二种:奖励说,荣誉就是自然人、法 人获得的奖励或者光荣称号。
2.4健康权
• 健康权的内容 •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
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 (危险性很大的体育竞技,如登山、拳击、 赛车和漂流等)。
2.5身体权
• 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 生命之安全享有一定利益之权利,其客体 为自然人的生命,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 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的 法律意义在于活着,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应 该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章、人权概述
1.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与分类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 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
• 法律特征 •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具体体现:①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与民事主 体存在的同期性,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法律承认自 然人的平等的人身权。 ③人身权的专属性。不能放弃、转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具体人身权的一部分内容可 以转让,但是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 隐私权的特征 • 1、专属性 • 2、秘密性 • 3、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往年司考真题: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
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
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
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单选第22题)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学校教育和公民的合法权利,需要法律平等加以保
护。以教育教学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民肖像可以
成为阻却违法事由。但是,被告在校门外的宣传橱窗、
学校网站、相关报刊使用其擅自制作的原告头像,其行
为已超出教育教学本身的范畴,亦超过了必要的限制范
围。因此,本案被告制作和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不具有
免责事由,因其未经原告同意许可,已构成对原告肖像
受侵害的表现 (他人损害了 哪些利益) 侵害方式
丧失生命;财产损失如抢救、丧葬费;生前 扶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近亲属精神损害。
故意、过失
7
2、健康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客体 人体的健康和身体机能,内部生理机
能健全、精神层面的健康安宁。 权利内容 健康维护、健康利益部分支配、劳动 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 受侵害的表 现 侵害方式 健康受损;因健康受损导致财产受损; 本人及近亲属精神受损。 故意、过失
生理机能的协调作用;身体权着眼于身体整体和各个
器官外观的完整性,以及人基于身体的尊严。
侵害身体权未必侵害到生命权和健康权,如强迫
剪去人的头发;侵害健康权未必侵害生命权和身体权,
如精神错乱;但是,如果对人身体或者健康的侵犯,
导致人生命丧失,则是对生命权的侵犯。
11
4、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
23
客体(保护的
隐私、内心的安全感
利益)
权利内容 个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
控制、保密;个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
利用
侵害表现
侵入、侵扰、非法监听监视、泄露、披
露、宣扬、非法利用
侵害方式
故意
24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
第二 自然人的权利(一) 人身权
1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何理解基本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进行科学研究……、宗教信仰的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批评和建议
劳动的权利(义务)、休息的权利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教育的权利(义务) 抚养、赡养的义务
2
吻权”、“哥哥侵犯了我对亡父的‘悼念权’”、“男性生育
权谁来关爱”、“侵犯贞操权,判赔8万元”。(来源:人
民网 /GB/shehui/46/20011
112/603130.html 2014年2月25日查询) 所以,学术界对此的看法是:法律应当以开放的 态度承认一般人格权,只要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利益而享有的基本 权利,法律都应当保护。同时,避免权利滥化。
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
民肖像权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肖像权,需具备两个条
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学术界认
为只要未经本人同意,就有可能侵犯肖像权。
案例二1:“向剑波诉成都航天中学肖像权纠纷案”
15
对被告使用了原告肖像且未征得原告同意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双方诉争焦点在于:1、被告的 使用行为是否有营利目的;2、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侵 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双方争议的 实质在于营利性是否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如何确 定正当使用的临界点。对此,判决作出了鲜明的结论: 营利性不是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
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
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肢体、器官的人格权。
客体 权利内容
受侵害的表现
身体整体、尊严 器官外观完整、部分支配
非法搜身、侵扰、威胁、无痛破 坏,轻微殴打,不当医疗
侵害方式
故意、过失
10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者联系紧密,但是存
在区别:
生命权关系人的存活;健康权注重人内部的各项
护公民“贞操权”女子获赔1元(来源:中国日报网 http:
///micro-reading/dzh/2013-02-
19/content_8296645.html,2014年2月15日查询)
27
系列案例二3:《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11期:
亲吻权贞操权走向法庭 法律是否是万能的?:“赔我亲
8
3、身体权
《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
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
其他
侵权2 人身释1 侵权2 人身释1 侵权 2 侵权 2 侵权 2 侵权 2 婚姻3 侵权2
6
1、生命权 最高的人格利益
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享有安全维护和有条件利
益支配的权利。自然人应当允许有限的支配:为什么) 权利内容(可 以做什么) 自然人生命活动的延续 生命维护、部分支配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1
客体(保护的 名誉利益,外在评价,自我认知 对象) 内容 侵害表现 名誉保有、名誉利益部分支配 丑化、侮辱、诽谤、失实新闻报道、 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财产损 失。 侵害方式 主要为故意,过失也可侵害(新闻 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
往(社会属性)中形成的权利。
3
前者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条件;后者是人因为某种
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前者称之为人格权,后者
为身份权。u
前者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的人格权,具体的人
格权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贞操权、信用权、隐
私权。后者包括抚养和扶养权、赡养权、法定代理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29
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
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
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
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单选第24)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形象。具有可重复性和再生性。 客体(保护 的利益) 权利内容 侵害的表现 侵害方式 肖像为基础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 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完整权 未经本人同意,营利使用 故意
14
民通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
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指出于公共的立场,为维护国 家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所必须,其中主要应体现国家的 意志和公众的意志,而非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对社 会有益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倘 若凡是“对社会有益的”肖像使用行为都可以阻却违法, 那么任何人都可以用这一借口而使用他人肖像,公民的 肖像权将无法保护。因此,“对社会有益”不是阻却违法 事由。同时,侵害肖像权具有特殊性,非法使用即为侵 权,不以客观的现实的损害事实作为必要条件。
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思考: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名人的隐私权。
25
8、信用权
我国目前没有信用权的整体性的法律规定,但是
在金融机构有征信查询系统、征信管理条例。民事主
体对基于自己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和评价享有
的保有、维持和支配的人格权。
信用权和名誉权近似,但是信用权与财产权益联
系密切,更注重经济能力的评价。自然人和法人都享
有信用权。
26
9、其他
自由权不仅仅是单纯的民事权利,是宪法权利,
是普世价值。身体权在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与健康
权有一定的重合。贞操权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有体现,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规定。但是,已经出现有个
别案例。信用权的法律规定位阶较低。
案例二2:羊城晚报 2013年2月19日:厦门首创判决保
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已经侵害原告的
肖像权。
法院认为: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人与
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是人之所以作为人而存在的 必备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 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
22
7、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
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隐私权为自然人所
专有,具有秘密性,可以放弃。与公共利益无关。
隐私及隐私权,逐渐成为普世价值,有些国家隐
私权是宪法权利,基本人权。
侵犯隐私权通常也会侵犯名誉权,反之则未必。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自然人、法人;方 式不同,侵犯隐私权强调把未公开的事情公开,侵犯 名誉权强调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
于其自身生活范围的承认。每个人都有权使自己的生
命、身体、健康和活动自由不受侵犯,都有权要求他
人尊重自己的尊严和名誉。
5
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婚姻自主权 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