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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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三章 自然人

03第三章  自然人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 例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 例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
• • • •
• 例题: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09司法考试试卷三多选题第51题) 的?(2009司法考试试卷三多选题第51题)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 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 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身份证明
• 一、自然人的住所 • (一)住所的概念 •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复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
行为能力的关系? • 2.如何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 系? •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 4.如何为未成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有何区别?
• •
• 例题: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
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 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 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2题)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2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 给甲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然⼈的民事权利能⼒ ⾃然⼈的民事权利能⼒开始于出⽣、结束于死亡,⾃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编为⼤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然⼈的民事权利能⼒,⼀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然⼈的民事权利能⼒ ⼀、民事主体-⾃然⼈的民事权利能⼒知识点 1.⾃然⼈的民事权利能⼒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然⼈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然⼈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终于死亡。

⾃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然⼈的出⽣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①以出⽣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②没有出⽣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③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民事主体-⾃然⼈的民事权利能⼒相关练习题 下列关于⾃然⼈的民事权利能⼒和⾏为能⼒表述正确的是( ) A 民事权利能⼒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的。

B 民事⾏为能⼒是始于出⽣终于死亡。

C ⾃然⼈的民事权利能⼒和⾏为能⼒的概念表述上都是资格并⽆不同。

D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可以将⾃然⼈划分为完全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民事⾏为能⼒⼈。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知识点 调整对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章的相关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如下所⽰: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相关练习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所得税 B.⼄⼿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机,本⼈当⾯酬谢” C.丙对⼥友书⾯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 【解析】B。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1.出生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

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

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

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简单理解,只要是活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1】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

依据民法,小周(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D
【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是依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还有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

法律上对自然死亡的认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

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界,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5.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年满18周岁,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满18 周岁,但已满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7.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自然人自然人的范围很广,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国的自然人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国人;3、无国籍人;4、外国人的无国籍人;5、外国人的无国籍人;6、外国人的外国人;7、无国籍人;8、法律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自然人的范围很广,有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常人,有的则可能是法律上的特殊人,而且有些只有国家赋予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自然人,这个不仅对自然人有所限定,也是对特殊人的一种特别保护。

这就使得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了与其他法律主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就承担着不同的民事责任。

法律拟制自然人5、非财产性人;6、无行为能力人;7、限制行为能力人;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9、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其他依法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人。

2、法律拟制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由自然人的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又称为“营业能力”或“活动能力”,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签订买卖合同,取得赠与合同等,同样负有义务,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当然还有其他诸多方面的内容,详细的情况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权利能力存续期间,权利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
自然人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

自然人的范围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我国,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

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保护环境等。

总之,自然人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它涵盖了所有具有自然生命的个体,并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为您推荐】大邑县律师兖州市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宿豫区律师泗阳县律师荥阳市律师白云区律师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

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

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

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3、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只有主体是人,才谈得上民事行为资格,进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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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2.联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能够具备。而自然人要想真正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理解
识记
了解
能力目标
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及今后的实际操作的能力
理解
识记
了解
判断具体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理解
识记
了解
德育目标
通过学习本节的知识,主要使学生树立维护个人权利的观念。使学生懂得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不去损害他人的权利
重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区别
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分析】
一张特殊的奖状( 79页找C层学生来读 )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含义
2.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民法作为一个权利法,主要规定在法律上民事主体有哪些权利,又如何才能取得这些权利。而这所有的一切全部取决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整个民法的基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学生活动】
找B层学生回答,教师总结。顺势导出新课。
【注意】
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点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九条)
【学生活动】
找A层学生分析此案例。
教师讲授宣告死亡的条件。(法律条文)此内容不是重点让学生了解一下即可。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计划(二)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谁来回忆一下这个问题?好,那么同学们是否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何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小结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明确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提高维护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能力。
课后反思
学生对案例分析很感兴趣,A层学生分析比较到位,能结合法律知识,反映了此层学生具有较强的知识积累水平。B层学生能了解基本知识点,也能听懂案例分析,具备了分析案例的基本素质。C层学生能够注意听讲,能流利地阅读案例的内容。今后应多准备案例导入。
【拓展】
联系刑法,告知学生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杀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锻炼c层学生的表达能力。
难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别
教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
教具
法律条文
板书设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自然死亡
自然人 完全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监护 监护人的范围
监护人的职责
作业
思考: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种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在法律上,死亡分为是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①宣告失踪的含义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
③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④被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与宣告失踪的撤销
(2)宣告死亡
①宣告死亡的含义
②宣告死亡的条件
③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④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与宣告死亡的撤销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计划(三)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做出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民法通则》以我国公民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为依据,以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为条件进行分类:
类 型
范 围
行 为 能 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计划(一)
授课班级:高一(30—34班)
课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需1课时
第1课时
课型
新授课
目标项目
目标层次(高中低)
A
B
C
知识目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开始与终止的时间
理解
识记
了解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种类
理解
识记
了解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2)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是民事权利能力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的手段。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人的选定
【提示】
一定要强调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才能获得这种能力。
教师举例然后让学生辨认自己属于哪类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此提问B层、C层学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即凡我国公民,不分男女老少,无论职位高低,不管财产多寡,均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案例分析】
1个月的孩子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吗?
本案说明,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这种权利是从公民出生就具有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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