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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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自然人、监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监护人的职责;懂得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应正确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知识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教学过程】:<案例导入>:《中奖之后。

》设问:1)、这辆车的所有权归谁?2)、张旭的赠车行为是否有效?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1)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要分类:自然人;法人;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二、自然人(板书)(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

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事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民事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民事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认定民事主体资格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还直接影响着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那么,民事主体资格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基于出生。

出生这一事实使得自然人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一般来说,出生的判断标准是以活体娩出且能够独立呼吸为标志。

当然,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会因死亡而终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胎儿的利益保护,法律也会给予一定的考虑。

尽管胎儿在未出生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特定情形下,法律会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对其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考量。

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年满18 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其资格的认定有着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其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一、引言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主体资格是一项重要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本文将探讨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二、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作为民事合同的一方,自然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首先,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其次,自然人在订立合同时还需要具备特定的资格要求。

例如,从事特定行业的合同当事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医生、律师、工程师等。

此外,某些行业还对年龄、学历等进行了限制,以确保合同当事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法人的主体资格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首先,法人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只有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法人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订立。

其次,法人在订立合同时还需要遵守特定的限制条件。

例如,一些行业对法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进行了限制,以确保法人具备必要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

四、其他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还存在其他主体资格要求与限制条件。

例如,个体工商户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具备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格证件;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要求进行合同订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特定组织在订立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主体资格的保护与违约责任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其订立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主体资格,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

自然人的民事

本文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 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 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 度,为我国公的提高, 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 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 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P4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 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联系和 区别
P45~P46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
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 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 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 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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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2、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源自法律的规定,它不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取得。

3、人身性。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始终,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4、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均无任何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法律赋予有生命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

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

在我国,出生后有生命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

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的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认为,胎儿有生命地脱离母体,可以认定为人的出生。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

在我国,临床判断人的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准是,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功能消失。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有效”。

据此可知,宣告死亡并不能当然地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三)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给予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

在刑法制度上,如我国刑法就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国家还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在民法上,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配遗产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则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联系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和划分依据1、确定标准:以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预见事物后果的能力作为确定的标准。

2、划分依据:我国法律以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划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基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行为。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资格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资格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并且不设定负担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宣告。

当他们的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自然人的身份(一)姓名姓名是自然人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自然人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二)户籍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户籍的记载对确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根据对公民出生和死亡的记载,可以帮助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时间,确定公民在某一时间里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亲属关系的记载,可以帮助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等。

(三)住所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确定公民失踪时间,决定债务履行地点,决定诉讼管辖范围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的重要依据;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作为决定适用法律的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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