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示例文章篇一:哎呀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听起来好像很复杂,可我还是想努力跟您说一说。
您知道吗?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要遵守纪律一样,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也有一些必须要遵守的原则呢!首先,咱们来说说平等原则。
这就好比我和我的小伙伴一起玩游戏,不管他是班长还是普通同学,我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在民事活动中,大家也是一样,谁也不能因为身份、地位啥的就比别人高一等,这不公平,对吧?然后是自愿原则。
您想想,假如有人硬要您买您不喜欢的玩具,您乐意吗?肯定不乐意呀!民事活动也是这样,得是大家心甘情愿去做的,不能被强迫。
再说说公平原则。
这就像我们分糖果,得每个人都差不多,不能有人多有人少,不然有人会不开心的。
民事活动中也要公平,不能让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
诚信原则也很重要呢!如果我答应了小伙伴明天一起写作业,结果我却偷偷跑去玩了,小伙伴肯定会生气,觉得我不讲信用。
民事主体之间也得讲诚信,说话算话,不能骗人。
还有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就好像在马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在民事活动中也得遵守法律和大家都认可的规矩,不能乱来。
哎呀,您说这些原则是不是很重要?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这些原则,那民事活动不就乱套了吗?社会还能正常运转吗?所以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一定要好好遵守这些基本原则,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更有秩序!示例文章篇二:哎呀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对我这个小学生来说,一开始还真有点难理解呢!不过,我慢慢琢磨,发现其实也没那么复杂。
咱们先来说说平等原则吧。
这就好像在学校里,不管是班长还是普通同学,大家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利发言,都能参加活动。
民事活动里也是这样,谁也不能因为自己有钱或者有权,就高人一等,大家都得平等相待。
你说对不对?要是有人觉得自己了不起,欺负别人,那能行吗?还有自愿原则。
这就好比我选择和谁做好朋友,是我自己愿意,别人可不能强迫我。
在民事活动中,大家做事情也得是自己心甘情愿的,不能被别人逼着去做。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民事主体,顾名思义,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解释和探讨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点。
一、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是社会存在的个体,也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1. 人身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护,体现了个体在民事关系中的尊严和自由。
2. 财产权利:自然人享有财产权利,包括个人财产所有权、合同权利等。
自然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也享有对外界侵权行为的保护权。
3. 婚姻家庭权利:自然人有结婚、生育、养育子女等婚姻家庭权利。
这些权利体现了个体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也涉及到个人的人生幸福和尊严。
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它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1. 法人权利: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如合同权利、知识产权等。
法人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各种合同关系,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
2. 法人义务:法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如履行合同、支付税费等。
法人作为独立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
3. 法人责任: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
法人的责任主要通过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来体现,以保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这些组织可能是一些特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
它们也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1.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通常以特定的社会目的而存在,比如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等。
2.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事主体》课件

自然人的户籍与身份证明
户籍
户籍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 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情形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 构等。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人、无国籍人
01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详细描述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应 遵循权力制衡、保护股东权利等原则。根据法人性质和法律规定,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
法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总结词
列举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并分析其特点。
证证明身份。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如护照、驾驶证、军官证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03 法人主体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法人的定义,以及法人分类的标准和具体类型。
详细描述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 法人和特别法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设立的民事主体 ,应当依法登记,取得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制度.doc

民事主体制度【管理制度】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unjs--华丽丽的分割线------------------简介编辑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1]解释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
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
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
罗马法上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将合伙作为一种合意契约处理,“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这种合伙的意愿被称为合伙意愿”。
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打破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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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体系: 中心点:自然人 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理论 2、监护制度 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4、姓名、身份、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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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掌握的基本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相关概念辨析: 1、人 2、公民 3、自然人:
“依照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 其他动物的人”---德国民法典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 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外国公民 和无国籍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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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区别: (1)内容和范围的确定 (2)是否可以转让、放弃 (3)是否包括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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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二、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 2、取得标准不同 三、分类: 1、分类标准: (1)年龄 (2)智力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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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成年人 智力状况健全的人 B、能力表现 C、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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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陶某,20岁,是首都医科大学的学生。 2001年,为索要上大学的学费,将自己的 母亲吕某告上法庭,要求吕某一次性支付 学费3000元以及每月的生活费400元。陶 某家境贫困,父亲没有工作,吕某5年前 下岗,后到公交公司当售票员。陶某的父 母感情不和,曾4次到法院离婚,因各种 原因未成。2000年10月,吕某从家里搬 出到亲友家居住至今。 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请分析陶某的诉讼 请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主体:
1. 自然人:指具有生命的个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益、承担民事义务,并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
2. 法人: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益,并通过其代表人进行民事活动。
3. 非法人组织: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因年幼、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 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尚未成年或者精神能力不完全发展成熟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某些民事行为,但需要在法定限制范围内或者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事主体的不同类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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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一)定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二)民事主体为民事法律关系构造的前提,关于主体的规定多为定义性规范等非完全性规范,鲜有完全性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无私法自治原则适用余地。
(三)民事主体制度与人格权制度的关系
二、民事主体的类型
(一)自然人
(二)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营利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非公益法人)。
(三)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三、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的获得条件:出生
2、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民事权利的享有
3、自然人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自由权等)、身份权(亲权)、继承权、一定的财产权因出生而取得
4、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
5、胎儿及死者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法人
1、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
依法设立(法人成立):名称、组织机构、场所;法人的章程或规章;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须登记的必经登记。
2、法人的目的范围(营业范围)问题
3、法人一经依法设立,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法律行为,并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法人的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
(三)非法人团体
1、类型:(1)营利性:“两户”;合伙,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
(2)非营利性:业主委员会;学会、协会的分会;大学内部的院、系、所等。
2、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名称、机构、场所;依法登记(工商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3、非法人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四、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行为能力
(一)定义:民事主体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并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负担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划分依据: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意思能力)。
2、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成年人;第二、视为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年龄界限;第二、精神状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年龄界限;第二、精神状态
3、法律行为的从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目的范围与法人的行为能力
(1)法人目的范围限制的性质学说:权
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制说。
(2)我国民法实务: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合释一10)。
2、法人机关与法人的行为能力
(1)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机关代为实施
法人机关:集体机关(股东、职工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个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通38)
(2)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第一、代表说;第二、代理说。
效果差异:代表人的法律行为;代表人的违法行为;代表人的事实行为。
(3)法人对其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交易安全,合同50之解释)
(4)法人的侵权责任(民通43;民通意见58)——完全性规范。
构成要件: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法人承担责任。
(四)非法人团体的行为能力
1、非法人团体的目的范围
2、非法人团体的负责人
五、民事主体的责任承担
(一)自然人
1、无限责任:自然人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现有的;将有的)负担其责任。
2、责任财产:自然人现有的及将有的一切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3、除外:债务人维持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生存和基本生活必须的财产不得作为责任财产。
(二)法人
1、独立责任;有限责任(民通37、48;公司3)
法人(公司、企业)仅以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对超出其经营管理
财产以外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2、实质:投资人的有限责任
投资人(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
3、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20第3款)
构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法律效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非法人团体
1、非法人团体有限责任
2、设立人或开办人无限责任
六、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一)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含义及其效果
1、含义: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解散。
2、效果:1、人格权的消灭(死者人格利益依然受法律保护);2、财产权被依法继承或继受或分配;
3、与之有关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4、自然人须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法人、非法人团体须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有关证照。
(二)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一、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二、人身关系消灭(配偶、子女)
第三、财产继承
(3)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效果
第一、死亡宣告撤销(事由;申请)
第二、撤销的效果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
力;恶意利害关系人的责任。
(三)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1、消灭事由:解散
2、法人清算
(四)非法人团体主体资格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