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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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一、借款自然人是什么法律常识:借款自然人是指进行借款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自然人可以进行借款,借款之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一、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合同中的自然人指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哪些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法学上自然人的概念

法学上自然人的概念

法学上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整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是法律上最基本的主体。

自然人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

在法律上,自然人是指具有完整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即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自然人的权利。

自然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三、自然人的义务。

自然人的义务包括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的义务,如纳税、履行家庭法律义务等。

合同义务是指自然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按时履行合同、支付合同款项等。

四、自然人的限制。

自然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不能从事的行为,如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五、自然人的保护。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和利益。

自然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自然人的保护措施,如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总之,自然人是法律上最基本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了解自然人的概念对于理解法律的适用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着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法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4、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5、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代理: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7、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9、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0、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3、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1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15、离婚冷静期: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
16、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17、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18、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二 民事主体

第二 民事主体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监护、个人合伙的法律责任。
Ps: ppt中绿色字体为补充内容,不在大纲之内;蓝色字体为法律条文的原 文;下划线字体表示关键词,需注意。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纲要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 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德国民法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瑞士民法第31条(一):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 日本民法第1条之三: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 台湾地区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胎儿的“权利能力”】
一般而言,胎儿因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惟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 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 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德国民法第844条:…在受害人被害当时第三人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的, 亦发生赔偿义务。
【案例】
刘甲的儿子刘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 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曾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A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就给刘乙去信,信中说A出版 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乙能寄来几张, 出版社将择优采用。刘乙征得刘甲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不过,此后 他们一直未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刘甲在书店见到A出版社出版的 《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有刘乙寄去的两幅作品。刘甲找到 出版社,质问其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不支付报酬,并且在作品上 未署刘乙的姓名。A出版社解释说,刘乙只有六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 选举权都没有,哪会享有著作权?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以培养儿童在绘 画方而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出版社是不给报酬的。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刑法自然人是指什么意思

刑法自然人是指什么意思

刑法自然人是指什么意思自然人能否申请商标法律常识: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社保自然人什么意思社保自然人即参加社会保险的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与法人是相对的。

自然人作为个体劳动者或者自由职业者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自然人参加社保能够得到社会较基本的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国家也非常鼓励自然人参加社保。

一、社保自然人什么意思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二、个人参加社保的注意事项(一)只能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生育险。

(二)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

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

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报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三)申领银行“医保借记卡”时如用的不是18位身世分量证,请及时到银行变更并到职介或人才进行登记,否则社保中心无法正常划款。

(四)保证银行“医保借记卡”中存款足够划帐且在划帐后留有至少10元的余额。

(五)办理完参保手续后请于2个月后领取《市医疗保险手册》,超过6个月未领取医疗手册的,需重新申请领取(需要1-2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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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自然人【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自然人、监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监护人的职责;懂得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应正确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知识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教学过程】:<案例导入>:《中奖之后。

》设问:1)、这辆车的所有权归谁?2)、张旭的赠车行为是否有效?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1)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要分类:自然人;法人;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二、自然人(板书)(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

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

如果符合出生的标准,他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否则就没有。

(举例: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

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

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

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遗产。

)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以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板书)民法作为一个权力法,主要规定在法律上民事主体有哪些权利,又如何才能取得这些权利。

二者所有的一切全部取决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整个民法的基础。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板书)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

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的进行民事活动。

案例:王某为某机械厂的合同工,16周岁。

某日,她在工艺美术商品店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价值1700元。

王的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工艺美术商店退货,而王某提出,自己已经是自食其力的工人,可以自己做主,表示不愿退货。

(1)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其父要求商品退货是否合法律规定?(3)这件事应当由哪个法律来调整呢?答:(1)有效。

因为王已满16岁,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本案中不存在主体不合格问题。

(2)王某父亲要求商店退款是否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由于王某依法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买卖合同已经合法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而王某父亲认为王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这件事由民法来调整。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板书)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如下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下面我们来看三道习题:1、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C)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2、某甲现年15岁,大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强。

某甲应属于(B)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C)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B.通过委托代理人C.通过法定代理人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精神病人E.未成年人引例甲17岁,在汽车修配厂做学徒,平日自己也给人修车,收入可观。

甲很孝顺,除自立外,经常给家人买日用品及衣物。

一日,甲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其父母反对,理由是甲未满18岁,此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退车还款。

问题:甲是否有权买车?此行为是否有效?引例中某甲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他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购买车辆。

案例:王某,才17岁已经是远近闻名的种瓜专业户了。

西瓜快熟的时候,他和一家水果店签定了五万斤西瓜的购销合同。

合同中规定:等西瓜熟了,由水果店派车来拉西瓜,并交付货款。

转眼合同规定的日期到了,西瓜长势喜人,丰收在望。

王某两次催水果店来运西瓜,但一直没见到汽车的影子。

原来,在合同履行期就要到来的时候,水果店进了一大批羊桃,仓库全被占满了。

几天以后西瓜大量上市,价格下跌。

水果店见卖西瓜已无利可图,就不打算派车去运西瓜了。

结果王某的一部分西瓜没有及时采摘,受到一定损失。

王某与水果店交涉无果,就向法院要求水果店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水果店的负责人说:王某才17岁,没有成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他没有签合同的资格,因此这份合同不能算数。

这位水果店负责人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案例:有一天,商店来了一批“双喜牌”电饭锅,买的人挺多。

这时候,一位穿得整整齐齐的小伙子走到柜台前看了看,又转到后边排上了队。

排在前边的一个叫李明的青年转过头来对伙伴小涛低声说:喂,这不是志学吗,他的精神病好啦?小涛说:是啊,上次他犯病住了几个月医院,出院后一直挺正常的。

李明有点担心地问:他能买东西吗?案例:原告龚某和被告吴某是小学同学,两人均才9岁,2004年3月29日下午1时吴某到龚某家,见龚在做作业,就摘掉其眼镜嘻闹,龚某就去追赶,意图要回眼镜,不巧吴某的衣袖碰到斜放在一旁的砖堆上的竹竿,竹竿弹起后戳伤了原告的右眼,龚某为此住院七天,右眼手术摘除,花费医疗费4450元,交通费120元,护理费440元。

原告龚某之父起诉法院要求吴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告吴某的父亲认为这是小孩嘻闹造成的,孩子并非故意伤害龚某,属于意外事故。

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此说法有道理吗?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板书)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因此可以说每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

然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识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识能立即行为能力,无意识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一般说来,自然人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设定义务,其内容和范围则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放弃或转让。

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是民事权利能力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的手段。

(三)监护(板书)讨论:婴儿能获得赔偿金,拿起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呢?如果能,由谁替其保管;而替其保管的原因是什么?1.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的监督和保护。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中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从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等人员中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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