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城市望溪路(规划瑞霞街―龙潭路)道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晋政函〔2023〕122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晋政函〔2023〕12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审批〈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晋自然资呈〔2023〕243号)收悉。
一、原则同意《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晋城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中原城市群核心发展区“两区”叠加的优势,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建设山西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先进制造业基地、链接中原城市群的门户城市、黄河流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旅游康养中心城市。
二、强化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晋城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2.3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1.7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2402.1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55.19平方千米以内。
三、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构建“两环两带三区、一核四极三廊”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促进形成“一带三区,多园多点”的农业空间格局,重点依托太行一号旅游公路推动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发展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发展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晋市政办〔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4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发展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发展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1日晋城市发展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44号)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根据“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包容多元、彰显特色”原则,充分依托本地特色资源优势,聚焦旅游景点、特色商业街等,坚持以餐饮为基础、以文化为灵魂、以购物为支撑、以旅游为带动、以政策为保障,培育夜间经济发展载体,完善夜间经济保障体系,挖掘夜间消费新动能,鼓励消费业态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夜间经济对全市刺激消费、保障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在全市打造1个“太行不夜城”地标,升级10个“太行不夜城”商圈,培育15个“太行不夜城”生活圈,设立50个“太行不夜城”专区,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夜间经济发展格局。
(一)打造“太行不夜城”地标。
以人民广场为中心,南大街、凤展购物广场、圣亚购物广场和兰花城为辐射半径,围绕老城记忆、活力时尚、高端融合等主题,通过提升改造南大街、培育省级步行街、调整传统商业业态等方式,大力发展具有创新引领和品牌吸引力的夜间经济消费业态,打造1个“太行不夜城”地标。
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已由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6日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2019年8月30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三章村庄建设第四章保障与产业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尊重村庄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历史传承的原则,合理划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有序推进。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晋市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3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和管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强化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推动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中心城市规划区的规划管控(一)明确范围。
本《意见》所指中心城市规划区,是根据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G342(北部新线)以南、G55城市高速外环线(规划新线)以内区域,涉及城区行政区划范围、泽州县的金村镇、南村镇以及大箕镇、高都镇、巴公镇部分生态空间,面积约366平方公里。
本《意见》所指中心城区包括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开发区、泽州县部分区域(长晋高速以西),具体见附件。
(二)加强规划管控。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片区规划、重点项目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等,须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建设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技术论证审查,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沟通后提出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结果进行规划许可审批。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不符合规划和计划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三)完善计划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晋市政办[2009]105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住市有关单位:《晋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七日《晋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方案《晋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修编,是晋城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规划》修编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规划》修编工作背景21世纪以来,晋城市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随着晋城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明显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形势出现新格局,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愈来愈显著,尤其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切实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用地需求量猛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加之,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已提前实现,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即将用完。
在建设用地的审批中经常涉及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问题,上一轮规划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加之2010年现行规划就到期,因此,《规划》修编势在必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2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关于印发《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文件要求,应即时启动《规划》修编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发[20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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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发〔201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9日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2日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晋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各县(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等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项目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应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7 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7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城区、开发区、南村镇)以及在泽州县范围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审批项目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场专项规划。
同时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属地住建等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泽州县住建局负责泽州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场选址规划意见和用地审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清运车辆的运输路线、速度、时限依法实行通行证管理。
查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遗撒措施的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受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移交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暂按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19〕156号)规定的每立方米9元执行,执行过程中随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适时调整。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晋市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市政发〔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调整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559号国务院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规划环评工作有利于将“环保优先”的理念体现在规划决策中;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有利于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二、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环评工作(一)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财政、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规划环评的部门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使其与各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