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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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3•【字号】济政办字〔2017〕183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近年来,为提升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以下简称“系列导则”)。

为进一步严格质量管理,建立管用易用实用的保障机制,切实把系列导则的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部门要将系列导则纳入规划管理体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作为土地出让的设计条件,对系列导则涉及到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条件阶段应予以明确控制要求,保障系列导则得到实施。

二、组织规划编制的主体单位应将系列导则成果用于指导各类规划编制。

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将系列导则作为重要依据,充分贯彻落实系列导则的先进理念和各项内容,把编制成果与系列导则的结合情况作为专家评分的组成要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将系列导则的相关要求作为设计任务书及技术交底的重要内容提前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成果内容应包括系列导则的具体落实方法和技术措施。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把关,招标文件中应对项目遵守系列导则提出具体要求,投标文件编制应有系列导则内容专篇及施工组织方案。

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同时要把执行系列导则内容列入工程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不执行系列导则的责任单位,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四、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时除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还应严格执行系列导则的要求和内容。

关于加强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

关于加强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

济规﹝2015﹞6号关于加强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市编办: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编办的大力支持下,市城乡规划局积极进取,拼搏实干,较好的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市城镇化追赶战略的实施,全社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局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还存在一些不能完全适应发展需要的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市城乡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都市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 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内设办公室(加挂人事科牌子)、规划设计科、行政许可科、法制监察科4个科室。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规划管理人员编制过少。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追赶战略的实施,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城乡规划工作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肩负着更加艰巨的历史使命。

目前,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编制仅有19名,明显不能满足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和我市城乡建设跨越发展的需要。

与省内其他城市比较,市城乡规划局在全省地市级规划主管部门中人员编制最少,人均规划管理面积最大。

按编制19人计算,编制数量为全省最少;规划管理人员承担的人均规划管理面积(市域面积/规划管理人员)约580平方公里,为全省最高。

二是业务科室设置数量不足、职能不均衡。

市城乡规划局目前仅设置规划设计科、行政许可科、法制监察科3个业务科室,科室设置数量少、职能不均衡,难以适应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

规划设计科的业务量较多,涉及规划编制组织、用地规划管理(包括选址方案审查、规划条件编制、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管理(建筑方案审查、施工图规划审查)、乡村规划管理(指导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2•【字号】济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2日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级审批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市直管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各区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区长(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一)确定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明确辖区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二)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任务目标。

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 2030年)说明

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 2030年)说明

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 2030年)说明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0年)说明济宁市总体规划(2022-2030)《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30年)》是新形势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适应我市加快建设两型社会(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做出的战略性选择;是通过对城市空间布局的统筹规划确保实现城市发展战略和建设目标的协调统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举措。

城市总体规划是调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城市发展布局、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21年)》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形势。

“十一五”时期,山东省城镇体系发展战略出现新的变化,济宁所依托的发展格局有明显调整,2021年2月省政府出台的《鲁南经济带区域发展规划》,将鲁南经济带作为重点开发区域,以枣庄、济宁为主体建立运河经济区,发挥京杭运河的功能,大力发展运河经济。

济宁作为历史上管理运河航运的督府,需要大力弘扬运河文化,依托曲邹济三处历史文化名城实体和对泗水、峄山、九龙山等景观资源的利用,充分挖掘城市发展的文化带动力,打造城市品牌,参与区域竞争。

同时,多个重大设施在济宁地域相继落户,包括济宁曲阜机场、济徐高速公路、济宁北湖旅游度假区、京沪高速铁路等,提供了影响济宁市城镇空间布局的新的作用要素,需要重新审视济宁市的区域地位和作用。

人地矛盾突出,城市发展有限。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心城区人口迅速膨胀,城市发展空间明显不足,极大地制约了我市的城市化进程。

迫切需要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预测城市用地规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东拓西跨南联北延”发展战略以及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中心突破、组群发展、城乡统筹、梯次推进”区域发展战略和“孔孟之乡、运河之都、水城风貌、生态宜居”城市发展定位,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拉开城市框架,促进城市发展新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整理)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版

(整理)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版

济规〔2006〕17号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2006年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面积(m2)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000 2000 1000 2000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环境综合治理 ,提高 污水处 理率和垃圾无 害化处理率 ,限期达 到 《 总体规划 》提 出
的各类环境保护 目标 。划定城 市蓝线保护
划 》确定 的建设 用地范 围之外设立各类 开
发 区和城市新 区 。要 根据你市资源 、环境
范 围,落实最严格 的水 资源管理 制度 ,提
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和效益 ,建设 节水型城 市 。加强城市生态修复工作 ,积极 推行低 影响开发模式 ,建设海 绵城市 。划定城市 绿地 系 统 的绿 线 保 护 范 围 ,完 善 绿 地 布 局 ,提高绿化水平 ,建设贯通城 乡的绿色
空 间宜居适度 、生态空间 山清水 秀的总体
要求 ,形成合理 的城 市空间结构 ,促进经 济建设 、城 乡建 设 和环 境建设 同步 发展 。 结合全 国生态保 护与建设 示范 区实施 ,加 快资源型城市转 型发展 ,做好 采煤塌 陷地 治理 ,统筹协调城 市规划建设与煤炭资源 开发和环境治理 的关 系 。切实做好节能减 排工作 ,淘汰落后产 能 ,严 格控制污染物
发展 ,推动济宁都市 区构建 ,增强 济宁都
市 区在西部经济隆起带 、鲁南城镇带 上的
区域辐射 与带动作用 ,并做好与周边城 市
的区域协调 和联 动发展 。加强城 中村 和城
乡结合部 的规划 建设 管理 ,统筹安排城 乡
设 。将城市保 障性住房 的建设 目标纳入近
期 建设规划 ,确 保用 地供 给 和合理 布 局 。


是历 史 文化 名 城 、滨 水 生 态 旅 游 城
市 。《 总体规 划 》实施要 深入 贯彻 党 的十
八 大和十八 届三 中、四中、五中 、六 中全
二 、重视城乡区域统筹 ,完善基础设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修订稿)第⼀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程,管线⼯程的规划与管理。

第⼆条城市各项建设⽤地,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均⽤地指标、⽤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

⽆详细规划的按《种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执⾏。

⼀般办公区、⼯业区与居住区不得混建。

严格控制零星插建。

凡需改变规划⽤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低、多层建筑⼯程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般居住建筑的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28%;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4,建筑密度35%;商业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8,建筑密度38%;⼯业建筑、仓库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35%。

第四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分为居住区(3—5万⼈)、⼩区(7000—1.5万⼈)、组团(1000—2500⼈)三级。

居住区内住宅⽤地、公建⽤地、道路⽤地、公共绿地占总⽤地的控制指标分别为:居住区45—60%,20—32%,8—15%,7.5—15%;⼩区55—65%,18—27%,7—13%,5—12%;组团60—75%,6—18%,5~12%,3—8%。

为节约利⽤⼟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适当数量的⼩⾼层住宅或⾼层住宅。

沿主要⼲道不准建设多层商住楼。

第五条市区各类建筑均应进⾏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建设绿化⽤地要达到40%—50%。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的配套储藏室必须建于底层,不得另建配套平房,以保证住宅区环境。

⼯业区绿化⽤地不低于总⽤地的30%;仓储区绿化⽤地不低于总⽤地的20%。

第六条建设⼯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般不得超过150⽶,并宜采⽤地下式或多层车库⽅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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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2)。

表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3中的规定。

表3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③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5%,容积率应不低于0.6(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十五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十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第十七条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二)居住区、居住小区级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级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节地下公共空间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结合。

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一)浅层空间:地下0-15米(含15米);(二)中层空间:地下15-30米(含30米);(三)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

第十九条地下公共空间的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地下公共空间的水平和竖向联系、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等内容。

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之间可按垂直空间深度分层确定规划条件,分别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

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15米范围内。

因项目实施有特殊需求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第五节停车设施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汽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大型车辆的停车位不应当小于核定总停车位的2%,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场地应当平整、坚实、防滑,并应当满足排水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第二十五条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四的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老城区、商埠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不受表四指标值限制。

表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续表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续表4.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注1: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降低;注2: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升高;注3: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第六节绿地和居住区配套设施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0%;(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5%;(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0%;(四)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设置公共绿地。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米的,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入绿地率。

第七节、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第三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以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新建高层建筑对处于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五)市政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等。

第三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1:500至1:1000。

第三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

反映规划地段的位置,周边道路走向,规划地段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

(二)规划地段现状图。

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50 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

(三)规划总平面图。

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分类,各类建筑位置、层数、间距系数,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站点,机动车停车场位置;确定主要入口方向,标明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确定地下设施范围、地下设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公建一览表。

(四)空间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图。

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关系。

(五)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

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以及停车场用地界线。

(六)工程管网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中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置、间距、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示意。

(七)绿地规划图。

标明各类绿地的位置和界线;标明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的界线以及与绿地的关系;附具绿化用地指标表。

第三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说明书,应当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地上地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居住总户数、分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套密度、套型面积比例。

第三十五条为居住建筑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设施,一般不得沿街布置。

新开发地块周边沿街界外处理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市政设施,应当迁移至地块内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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