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参考Word)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3•【字号】济政办字〔2017〕183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近年来,为提升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以下简称“系列导则”)。
为进一步严格质量管理,建立管用易用实用的保障机制,切实把系列导则的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部门要将系列导则纳入规划管理体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作为土地出让的设计条件,对系列导则涉及到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条件阶段应予以明确控制要求,保障系列导则得到实施。
二、组织规划编制的主体单位应将系列导则成果用于指导各类规划编制。
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将系列导则作为重要依据,充分贯彻落实系列导则的先进理念和各项内容,把编制成果与系列导则的结合情况作为专家评分的组成要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将系列导则的相关要求作为设计任务书及技术交底的重要内容提前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成果内容应包括系列导则的具体落实方法和技术措施。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把关,招标文件中应对项目遵守系列导则提出具体要求,投标文件编制应有系列导则内容专篇及施工组织方案。
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同时要把执行系列导则内容列入工程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不执行系列导则的责任单位,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四、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时除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还应严格执行系列导则的要求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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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第三条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确定: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
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地块开发,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以3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5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3年内没有实施的,原规划应当作废。
(整理)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版

济规〔2006〕17号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2006年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面积(m2)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000 2000 1000 2000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济宁市北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2008-2030)文本

济宁市北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2008-2030)文本1 个附件总则第一条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 号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济宁市已批复的其他相关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济宁市南部城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性指导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均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西起京杭大运河,东至兖矿二号井、三号井塌陷范围,南起南四湖北岸,北跨日菏铁路与主城区相连,规划用地面积97.17平方公里,行政辖区面积57平方公里。
第四条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一致。
近期为2008-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第五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说明书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纸是该组团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济宁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
本规划已经济宁市规划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由济宁市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规划目标与原则第七条本规划确定的本区规划定位为:济宁城市的主中心,全市的行政商务中心、科教文化基地、休闲度假胜地、生态宜居新城。
第八条规划原则在生态与文化的指导思想下,济宁北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坚持旅游与城市协同发展,生态优先,文化突出和可实施性的原则。
(1)整体协调的原则规划编制应与在编的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在整体城市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进行济宁北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的编制。
(2)突出地域特色原则突出特色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核心之所在,没有特色就没有吸引力。
规划要突出当地区域特色、生态特色、文化特色和自然景观特色,打造独具魅力的北方水乡。
(3)旅游与城市协同原则旅游功能应该与城市整体功能及其它功能协同发展。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修订稿)第⼀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程,管线⼯程的规划与管理。
第⼆条城市各项建设⽤地,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均⽤地指标、⽤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
⽆详细规划的按《种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执⾏。
⼀般办公区、⼯业区与居住区不得混建。
严格控制零星插建。
凡需改变规划⽤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低、多层建筑⼯程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般居住建筑的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28%;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4,建筑密度35%;商业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8,建筑密度38%;⼯业建筑、仓库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35%。
第四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分为居住区(3—5万⼈)、⼩区(7000—1.5万⼈)、组团(1000—2500⼈)三级。
居住区内住宅⽤地、公建⽤地、道路⽤地、公共绿地占总⽤地的控制指标分别为:居住区45—60%,20—32%,8—15%,7.5—15%;⼩区55—65%,18—27%,7—13%,5—12%;组团60—75%,6—18%,5~12%,3—8%。
为节约利⽤⼟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适当数量的⼩⾼层住宅或⾼层住宅。
沿主要⼲道不准建设多层商住楼。
第五条市区各类建筑均应进⾏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建设绿化⽤地要达到40%—50%。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的配套储藏室必须建于底层,不得另建配套平房,以保证住宅区环境。
⼯业区绿化⽤地不低于总⽤地的30%;仓储区绿化⽤地不低于总⽤地的20%。
第六条建设⼯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般不得超过150⽶,并宜采⽤地下式或多层车库⽅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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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2030年)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 市) 、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 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 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 一经确定, 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 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7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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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规〔2006〕17号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2006年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
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第五条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方式。
居住区配套停车位不宜低于居住户数的40%,地上露天停车比例不得超过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面积一般不低于建筑工程面积的15%,在原有用地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补建停车场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建筑间距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
2、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低于15米。
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最小距离不小于36米并且不小于其建筑面宽。
第七条建筑物退让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表二)控制。
(表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
(二)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后退主次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退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0.5米。
(三)沿铁路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铁路正线一般按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小于50米。
沿铁路专用线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小于25米。
(四)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地界18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日照满足国家标准;布置多层时退让地界为日影线的一半,且不低于12.5米。
2、对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离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多层建筑时离地界为日影线一半,且不低于12.5米。
3、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考虑视觉干扰和卫生等因素,布置高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
7.5米且距现状建筑建筑不小于15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10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8米。
布置多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3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6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5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0米。
(五)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表三)控制。
(表三)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控制表
第八条为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高层住宅,城中旧村改造可少量建设多层住宅。
沿主次干道不准建设多层商住楼。
不宜采用商业建筑围合居住区。
第九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详细规划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济宁市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4版《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名词解释:
一、低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
(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
)
三、高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
当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24米,应按高层建筑计算建筑间距。
消防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规范确定。
四、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
五、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
六、建筑密度: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七、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济宁市旧区改建范围:
西外环路北段接京杭大运河以东,光府河以西,金宇路(南戴路)以南,日菏铁路以北的地区。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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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