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03第三章 自然人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 例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 例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
• • • •
• 例题: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09司法考试试卷三多选题第51题) 的?(2009司法考试试卷三多选题第51题)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 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 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身份证明
• 一、自然人的住所 • (一)住所的概念 •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复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
行为能力的关系? • 2.如何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 系? •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 4.如何为未成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有何区别?
• •
• 例题: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
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 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 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2题)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2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 给甲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只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 )(07年初中A)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劳动成年人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部分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效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完全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例外性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四、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2006.11法制与社会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汪闻敏吴红艳(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本文对传统的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性地位。
通过比较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提出区分民事责任的形式、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二元双重结构。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3-02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及性质的界定(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的确立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在德国法上称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
①而我国台湾有学者称因自然人的行为不适法而产生的责任。
包括侵权行为能力和债务不履行的能力。
②在我国大陆学者的著述中,民事责任主要指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后果,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如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财产返还责任等。
拒此,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因自然人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之争议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各家学说不一,主要有:第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
③该说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
”此说一直被传统的民法学界所支持,国内大多数学者持此说。
第二,侵权行为能力说。
④该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不具有识别责任能力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
反之,则有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财产独立说。
⑤该说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但不同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有独立的财产者,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没有独立的财产者,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含义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 取得标准不同
分类: 分类标准: 年龄 智力状况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A、范围 年龄:成年人 智力状况健全的人 B、能力表现 C、特殊规定
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02
胎儿的权利能力——法律地位问题:
特别承认;
概括承认;
不承认。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依据?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特别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公民的死亡时间直接关系到其遗产的归属。
02
假如甲、乙夫妻两人同一天死亡,假设都没有遗嘱;若甲死于乙之前,则甲的财产乙有继承权;乙继承的甲的财产和乙自己的遗产一起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否则则相反。
03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两种,即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如病故、被人杀害、意外事故致死等。自然死亡也采用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标准,以脑死亡为准。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
法律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如何认定死亡
如何认定出生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行为能力知识点总结

自然人行为能力知识点总结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行为权利和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自由意图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民法的基础,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进行合法行为的前提。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是个人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行的前提。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种类根据民法规定,自然人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能够独立进行一切法律行为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需要辅助或者代理人协助完成部分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不同的行为能力种类决定了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独立进行一切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取得和保持这种能力。
一般来说,成年人、没有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可以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包括成为未成年人或者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况。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失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需要辅助或者代理人协助完成部分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取得和保持这种能力。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有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可以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而失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包括成年人或者治愈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等情况。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失去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取得和保持这种能力。
一般来说,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可以取得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

本文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 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 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 度,为我国公的提高, 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 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 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P4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 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联系和 区别
P45~P46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
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 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 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 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三章 自然人

3、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诉讼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关系的准据法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本章要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 人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与智力为划分依据,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2、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 保护。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一为未成年人 监护人的设立;二为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 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活动,实施法 律行为、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 人不法侵害的责任。
3、监护人的设定——监护能力
4、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意见的:
实行指定。指定机关:所在单位——村委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对指定不服的,由法院决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益 2、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 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3、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法侵害的责任
四、监护人的变更、撤换
1、监护的更换:
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 有关单位或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擅自更换的, 由协商的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2、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 单位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 定监护人。
五、监护的终止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点
1、监护的概念
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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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文摘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
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自出生日
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生来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
精神状态为前提。虽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
律概念,但二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
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等问题进行简要论
述。
关键词: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监护
导 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
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具备民
事行为能力者通常在事实上就有相应的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
力,即有相应的意思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
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详细介绍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
些特征及内容。本文仅从几个方面粗略介绍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且受认识能力的局限,也许会存在漏洞和不足,请大家指正。
本 论: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
资格,兼指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
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非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
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所限,许多人不具有正确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
的能力。因此,法律设置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设定了判断自
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
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鲜明的特征,它是
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他的具备不随自然人的主观意愿,不得转让和处分。行为能力以意思
能力为前提,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才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所以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着差别。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根据
客观实际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
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依
据,因此达到成年且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被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动,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虽未满十八岁,但已经
参加社会劳动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法律认为
他们已经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及独立地处理个人事务的能
力,根据实际情况,特别赋予他们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民法
通则》第11条第2款又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要求掌握两条标准:一是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而不仅仅是财
产。二是收入必须具备稳定性、连续性并达到一定数量,能维持基本
生活。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
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
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有两个原因:一是年龄因素,二是
精神因素。由于年龄的不断增长,自然人的社会经验增加认识能力增
强逐渐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行为活动;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
的法律代理人的同意。”对那些已成年,但由于精神存在障碍而不能
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
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
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能实施与其日常生活所需的
行为以及其他金额较小的行为。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
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
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
行为的能力。自然人由于年龄或者精神状况不能理智的判断和理解法
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不能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可能发生
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进行。”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别是精神病人,他们不能完全认识事物,且由于精神不稳定,极易
发生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事情。对于他们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这一制度意在保护精
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严格的要求:自然人必须为精神病人(包
括痴呆症人)且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获得法院的审理和宣告。被
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
是不能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就必须要有人代替其行使,否则他们的正当权益极易受到损害。所以
民法设立了监护制度,以此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监护关系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为监
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成为被监护人。由于监护制度是专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制度,因此对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不存在监护的使用。
监护权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它要求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
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必须有特殊
关系,且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需依法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监护人和
被监护人一旦建立监护关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就有了保护义务,要
承担相应职责,监护人成为了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保护被监
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致人伤害的侵权责
任。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
人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监护人还有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当被
监护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
监护能力或监护人辞去监护或被撤销监护资格时监护关系终止。在此
之前监护人必须尽到自己的义务,不能逃避责任。
结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包含许多具体的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对我们有巨大的影响。每一个自然人都要重视自
己的民事权利能力,控制好自己的民事行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