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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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文摘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自出生日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生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虽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二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监护

导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通常在事实上就有相应的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相应的意思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详细介绍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些特征及内容。本文仅从几个方面粗略介绍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受认识能力的局限,也许会存在漏洞和不足,请大家指正。

本论: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兼指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非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所限,许多人不具有正确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法律设置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设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鲜明的特征,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他的具备不随自然人的主观意愿,不得转让和处分。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着差别。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客观实际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依

据,因此达到成年且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被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虽未满十八岁,但已经参加社会劳动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法律认为他们已经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及独立地处理个人事务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特别赋予他们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又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要求掌握两条标准:一是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而不仅仅是财产。二是收入必须具备稳定性、连续性并达到一定数量,能维持基本生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有两个原因:一是年龄因素,二是精神因素。由于年龄的不断增长,自然人的社会经验增加认识能力增强逐渐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律代理人的同意。”对那些已成年,但由于精神存在障碍而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

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能实施与其日常生活所需的行为以及其他金额较小的行为。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由于年龄或者精神状况不能理智的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不能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精神病人,他们不能完全认识事物,且由于精神不稳定,极易发生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事情。对于他们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这一制度意在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严格的要求:自然人必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且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获得法院的审理和宣告。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是不能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就必须要有人代替其行使,否则他们的正当权益极易受到损害。所以民法设立了监护制度,以此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监护关系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成为被监护人。由于监护制度是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制度,因此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监护的使用。

监护权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它要求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必须有特殊关系,且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需依法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一旦建立监护关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就有了保护义务,要承担相应职责,监护人成为了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致人伤害的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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