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钟秀勇总结归纳笔记

钟秀勇总结归纳笔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着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自然人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然⼈的民事权利能⼒ 所谓民事权利能⼒,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种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说资格。
复习到民事权利能⼒这⼀部分内容的时候,你⾸先记住⼋个字:即就⼈的民事权利能⼒⽽⾔,其“始于出⽣,终于死亡”。
所谓“始于出⽣”,是指民事权利能⼒是从⼀个⾃然⼈⼀⽣下来的时候即开始;所谓“终于死亡”,则强调⼀个⼈的民事权利能⼒到死亡的时候即终⽌。
⼀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终于死亡”,这涉及到⾮常重要的权利义务的享有问题。
既然“始于出⽣”,在⼀个⼈没有出⽣的时候他就不能够享有权利;反过来讲,当⼀个⼈已经被医学上认定为死亡的时候,这个时候他就不再是民事主体了,已经是⼫体了,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不享有权利能⼒。
民事权利能⼒的开始和终⽌,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财产关系、⼈⾝关系均具有重⼤的法律意义。
《⼈民法院案例选编》中有这样⼀则案例:⼀个刚结婚的年轻⼈有⼀天晚上正在看电视,突然有⼈破门⽽⼊,⽤枪打中了离这位男⼠的⼼脏6公分远的地⽅,他随即毙命。
然后那些暴徒⼜打死了他的妻⼦。
按照继承法中“切蛋糕”的财产分割办法,男⼥双⽅假如共同拥有120万元的财产的话,第⼀⼑切下来男⼥各⼀半即60万。
所以,男的先死的时候,⼥⽅及男⽅的⽗母加上孩⼦共有4个继承⼈,这就意味着男⽅的⽗母每⼈只可分到15万。
⽽⼥⽅的⼀半再加上15万,当继承⼥⽅的财产的时候,⼥⽅的财产即有75万了,这时丈夫已去世,故只有⼥⽅的⽗母、还有孩⼦共三个继承⼈,所以⼥⽅的⽗母即各分得25万元。
这就使⼈感到产⽣了⼀种不公平的结果,男⽅⽗母总共要⽐⼥⽅⽗母少分20万。
双⽅发⽣争执以后,男⽅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谁说男⽅先死的?⼥⽅的律师说,罪犯有供述,他是先打死男的,⽽后打死⼥的。
男⽅的律师就说,罪犯的供认只能证明男⽅先中弹,⼥⽅后中弹,法|律教育提供并不能证明他俩之中谁先死亡。
难道先挨⼀枪的就⼀定先死,后挨⼀枪的就⼀定后死吗? 后来法院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若⼲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果⼏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关系,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司法考试:第2讲 第一章第二节:民事主体(一)(新版)

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3、自然人的住所2012年真题:2.甲1992年生于A市,其户口随母落户于B市,2007年,甲随外出打工的父母前往C市上高中两年,毕业后又前往D市某公司务工8个月,现甲的住所是()。
A.A市B.B市C.C市D.D市【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自然人住所确定规则。
根据《民法通则》:(1)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法定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外;(4)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仍为住所。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4、监护制度大家重点要掌握的是为什么要监护制度?谁来监护?如何设立监护?监护人有哪些职责?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大家重点要掌握为什么要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例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1题)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经本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的是()。
A.原配偶外出打工多年未回居住地B.原配偶再婚C.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D.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又被宣告死亡本题考点是自然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婚姻关系。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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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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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名誉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诽谤,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侮辱有三种:①暴力侮辱。
例如: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泼洒污秽之物、强令他人受胯下之辱。
②口头侮辱和动作侮辱。
例如:以猥亵、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以下流的动作猥亵他人、当众焚烧他人的照片、用“老牛”拉“奔驰车”游街。
③文字侮辱。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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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61)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
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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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考研民法总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民事权利力量〕是指法律给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1、公平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力量的开头:《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诞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力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诞生时为死体的,保存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殊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1、胎儿只要诞生时尚生存,诞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力量。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力量,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诞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力量,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诞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爱护。
我国现行立法实行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力量的终止: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力量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肯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大事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钟秀勇讲义摘录)

民①民事法律关系法②自然人权利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总③人格权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则④法人民法总则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结⑤民事法律行为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构⑥代理权利变动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图⑦诉讼时效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
比如欠债过了诉讼时效则,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债权债务关系依旧存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比如合同撤销权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则撤销权彻底消灭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一)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以淘宝网支付宝为例。
甲为销售方,乙为购买方,丙为淘宝网(买卖关系不做阐述)1、甲、乙之间的关系:买卖合同2、甲、乙、丙之间属于第三方支付合同(无名合同)①甲、丙之间属于有偿委托合同②乙、丙之间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
寄存人:乙;保管人:丙;第三人:甲(二)按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丙(购买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
丙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分20年还清。
丙将所购房在丁(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1、甲、丙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有若干特殊的的规则。
2、乙、丙之间: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直接由乙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3、丙、丁之间:(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房屋因特定时间灭失,保险金由丁支付乙)注:不是每个按揭合同中都有保险合同4、甲、乙之间:①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乙为债权人)。
解释:商品房买卖大多是商品房预售,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没有房产登记),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由甲担任保证人,担保丙对乙的还款义务,从而在甲、乙之间成立保证合同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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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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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
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
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③性别。
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
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
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例一】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丙均已死亡,乙奄奄一息。
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可以证明甲、丙先于乙死亡,仅甲、丙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
②由于甲、丙在死亡时都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还活着,故应推定长辈甲先死亡,丙后死亡。
③结果是:甲最先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继承(A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然后丙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继承;最后乙死亡,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B继承。
④《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适用前提是“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例二】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继承法意见》第2条中所谓的“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之外,该人没有“其他的继承人”。
②丙除了甲、乙之外,没有其他的继承人;而甲还有继承人A、乙尚有继承人B.因此,应推定丙先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继承。
③甲、乙均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由A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
④此例彰显了“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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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官方答案为ABCD(本题具有题意不明的严重缺陷,属于典型的错题)
(3)宣告死亡:①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③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例三】甲下落不明,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
事实上,甲隐没在稻香市生活。
①2009年9月1日为甲死亡的日期。
自该日起,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甲的遗产由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②假设,甲于2010年9月1日订立遗嘱,遗嘱确定自己在老家的遗产由其母亲丙一人继承,甲于2010年10月10日自然死亡。
此时,应依照甲的遗嘱分配其在老家的遗产,取得遗产的人应当将分配的遗产返还给丙,不能返还的,应适当补偿。
(4)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在法定情形,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①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②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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