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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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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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B.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如结婚、离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但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否则为期限(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民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题例】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屋出租与乙。
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
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钟秀勇讲义摘录)

民①民事法律关系法②自然人权利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总③人格权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则④法人民法总则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结⑤民事法律行为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构⑥代理权利变动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图⑦诉讼时效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
比如欠债过了诉讼时效则,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债权债务关系依旧存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比如合同撤销权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则撤销权彻底消灭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一)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以淘宝网支付宝为例。
甲为销售方,乙为购买方,丙为淘宝网(买卖关系不做阐述)1、甲、乙之间的关系:买卖合同2、甲、乙、丙之间属于第三方支付合同(无名合同)①甲、丙之间属于有偿委托合同②乙、丙之间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
寄存人:乙;保管人:丙;第三人:甲(二)按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丙(购买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
丙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分20年还清。
丙将所购房在丁(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1、甲、丙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有若干特殊的的规则。
2、乙、丙之间: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直接由乙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3、丙、丁之间:(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房屋因特定时间灭失,保险金由丁支付乙)注:不是每个按揭合同中都有保险合同4、甲、乙之间:①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乙为债权人)。
解释:商品房买卖大多是商品房预售,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没有房产登记),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由甲担任保证人,担保丙对乙的还款义务,从而在甲、乙之间成立保证合同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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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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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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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的法律行为。
期限可以分为:
①始期(生效期限),指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期限。
例如: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②终期(失效期限),指期限届满,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丙死亡,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期限还可以分为:法律敎育网
①确定期限。
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不仅必定发生,而且发生的时间亦属确定的期限。
例如约定:“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即将汽车借给你使用三个月”。
②不确定期限。
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虽必定发生,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的期限。
例如约定:“下一次下雨时,即将借给你的雨伞还我”。
补记:孟德斯鸠说过,气候也能影响法律。
若前面的约定是两个生活在沙哈拉沙漠居民的约定,则为附不能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视为未附条件。
2.期限的要件有二:
①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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