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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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

行测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

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民法是我们常识判断中考核的一块重要知识,它的考核点也比较有代表性,一般为生活中可能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基本常识,我们的考生在这样的层面需要多认知一些基本民事知识,比如民法中的共有关系,下面我们就共有关系给考生以解读。

共有关系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里面我们的历年考题中考过的为夫妻共有,那么在这样一个已考过考点的启发下我们要注意一下共有关系有还没有被考到但却可能成为考点的其他规定。

以下为具体的分解。

共有制度一、按份共有①特征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

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二、共同共有①特征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a.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此时注意: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d.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物权法解释:共同共有

物权法解释:共同共有

物权法解释:第九⼗五条【共同共有】 第九⼗五条 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关于共同共有的形式,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夫妻共有 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夫妻共有。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是⼯资、奖⾦;⼆是⽣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例如,夫妻双⽅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致的意见。

夫妻⼀⽅明知另⼀⽅处分财产⽽未作否定表⽰的,视为同意。

(⼆)家庭共有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概⾔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和所得。

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财产、成年⼦⼥个⼈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所有的财产等。

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所有的财产。

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个⼈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于:(1)我国继承法第⼆⼗六条第⼆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民法第十章共有目录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①第二节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③第三节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 ................................................................................. ④第四节共同共有的类型 ..................................................................................................... ④第五节按份共有 ..................................................................................................... ⑥第六节合伙财产的性质 ..................................................................................................... ⑥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性质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下面我们复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现在讲财产共有。

什么叫做财产共有呢?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一定要注意:(一)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考试的时候总爱考你这一要点,所以一定要注意。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共同共有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共同共有

/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共同共有。

【问题】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没有处分权。

但是我想问如果房子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有事婚前买的,但是是共同还贷。

这样的情况属于共同共有吗?
【回复】不是的,对此这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补偿的原则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

婚后偿还的贷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共有制度。

共有制度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共有制度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司考民法复习笔记:善意取得制度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一、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1、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我国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如对于用益物权的共有、担保物权的共有、知识产权的共有、债权的共有、采矿权等准物权的共有等。

《物权法》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四、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1、按份共有的推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注意:①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②承租人的优先权仅仅限于房屋租赁情况,其他物品的承租人无优先权注意:优先权被侵犯的,可以请求赔偿,但不可以请求确认买卖房屋合同无效③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转租人(次承租人)〗法律敎育网【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之行政法概述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之行政法概述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之行政法概述想关注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最新消息,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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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法律特征是: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

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

在我们,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只有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行政法之行政法概述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力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但是,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享有。

【例】
两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
共同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关系的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当两个以上人享有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时,才形成共有关系。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同一的财产;
3、共有的内容。

是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

二、共有的分类
依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所有,此种共有要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020年11月9日13:55
分区 第二分编所有权 的第1 页。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八章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1、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2、按份共有的特征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

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如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两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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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

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以上继承人依法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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