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系。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

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

四、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

3、国家政策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2)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

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

B、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

内。

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A、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

a、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

b、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

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B、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

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

b、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c、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d、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

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