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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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15年厚大民法钟秀勇159题

2015年厚大民法159题1.材料①:花果山大学法学院的孙某在学校西门外的甲酒店吃“毕业散伙饭”时,私自带走甲酒店的精美菜单作纪念。

十年后,良心不安,孙某回校参加“正部级毕业生高峰论坛”时,将该菜单带回,秘密置于甲酒店的餐桌上(因十年来甲酒店的菜单样式维持原有风格,甲酒店不知其事)。

材料②:当晚,初次到甲酒店吃饭的乙,见该菜单,惊喜于菜美价廉,遂点了一份“龙虾、鲍鱼、海参三结义”的高级套餐。

结账时,甲、乙为就餐费发生争议(按甲所见的旧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200元;按甲酒店当下的新菜单,该套餐的价格为800元)。

问题:就甲、乙间的餐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200元的餐饮合同B.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元的餐饮合同C.甲酒店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D.乙有权撤销该餐饮合同【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答案】AC2.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的近亲属主张权利【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答案】ABC3.下列情形,乙(或者乙的继承人)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A. 甲、乙系夫妻,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妻子乙打开客厅窗户欲跳楼自杀,丈夫甲不加劝阻,继续争吵15分钟后,乙跳楼身亡B. 甲商店将购进的100箱啤酒暂时堆放在人行道上,正在往店内搬运时,下夜班快速骑行的乙不慎撞在啤酒箱上遭受重伤C. 乙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甲医院救治,甲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乙因中毒死亡。

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XX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第一讲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天星司考)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特别提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是例外。

❶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甲丙基于承租权(债权)占有房屋,丙、甲间并无债的关系,但丙基于占有连续对甲构成有权占有。

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❷再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天星司考)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

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❸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新起点备战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预热阶段民法讲义民法若干全新考点2006-2011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年份总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债法婚姻继承知产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7分代理2分;法人1分;诉讼时效1分;人格权3分物权22分物2分;物权法定原则2分;物权变动4分;物权请求权2分;善意取得1分;共有2分;留置权1分;抵押权7分;担保竞合1分合同27分合同效力8分;代位权1分;合同转让1分;合同解除3分;履行抗辩权6分;违约金2分;转租1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旅游合同2分侵权5分产品侵权2分;机动车道路事故侵权3分债法10分债的分类1分;保证4分;不当得利1分;无因管理2分;连带债务2分婚姻4分夫妻共同债务1分;无效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2分继承3分继承权的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知产11分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老钟曰】正在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钟某忍不住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请您一定往心里去:①每年民法约占92分。

考查的知识点分三类:(a)每年必考的(从2002年不停地考到2011年),约占40分;(b)十有八九要考的,虽非每年都考,但2012年考查的概率在90%以上,约占35分;(c)剩下的,是偶尔考到的知识点,约占15分。

因此,民法复习的全部任务(注意: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对第三类知识点可不予理睬。

②司法考试的每一个科目(如刑法、民诉、法制史)都是这样子的!进而,复习司法考试的全部任务(注意:仍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①国籍。

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

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③性别。

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

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辅导:隐私权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辅导:隐私权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系列-隐私权案例分析
甲租⽤新婚夫妇⼄丙的⼀间空闲房间居住,甲出于好奇及⽆聊,在墙上凿⼀⼩孔,⽤摄像机摄下⼄丙夫妇⼆⼈的亲昵⾏为。

甲的⾏为被发现后,妻⼦丙精神受到极⼤的打击,从此对夫妻⽣活失去了兴趣。

丈夫⼄⽓愤⾄极,将甲告上法庭,诉请精神赔偿10万元。

问:(1)本案中,甲侵犯了⼄丙夫妇的什么权利?
(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1)本案中,甲侵犯了⼄丙夫妇的隐私权。

甲租⽤⼄丙的房屋,甲通过在墙壁上凿孔的⽅式窥探并摄录了⼄丙⼆⼈的私⼈⽣活,甲的这种过错⾏为,对⼄丙造成很⼤的损害,是⼀种侵犯⼄丙隐私权的⾏为。

(2)法院应当⽀持⼄的诉讼请求。

我国虽然没有明⽂规定隐私权为⼀种具体的⼈格权,但是对隐私权,法律还是给予保护的,⽐照名誉权的保护⽅式来对侵犯隐私权的⾏为进⾏规制。

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加害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应该予以⽀持。

⾄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由裁量。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绝对权、相对权1.生命权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健康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维护权。

②劳动能力保持权2.身体权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的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

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法律敎育网(2010-3-69)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ABCD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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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隐私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隐私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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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从正面看,隐私权的内容大致有四:①个人信息保密权。

②个人生活安宁权。

③个人通讯秘密权。

④个人隐私支配权。

从反面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大致包括以下类型:①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

须注意:如果隐私权人已经披露了隐私,他人进一步宣扬该信息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换言之,隐私公开权属于一次性的权利。

②窃取、刺探他人隐私。

例如偷拍、偷录。

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邮箱、发送垃圾邮件、拨打骚扰电话。

④监视、监听、跟踪、窥视、干扰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生活安宁、通信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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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四川-3-66)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

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

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

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
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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