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钟秀勇总结归纳笔记

钟秀勇总结归纳笔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着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
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意思表示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名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1.意思表示的要素在司法考试中,意思表示的理论采用传统理论。
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②表示意思(明了自己行为法律意义的意思)、③效果意思(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
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①明示、②推定方式(以行为表明内心意思)、③沉默方式(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沉默表明内心意思)。
【例一】甲、乙出差时同居一室,甲梦话曰:“乙,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闻言后答曰:“妥”。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在说梦话,没有行为意思,甲的话不构成要约,乙没有承诺的资格。
【例二】局长甲对下属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不情愿,但乙患有一种疾病,内心煎熬时会不由自主地做连续点头状。
甲见乙连续点头,高兴离去。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的点头不受自己意志控制,无行为意思,不能认定为推定的意思表示(承诺)。
【例三】甲、乙参加化妆舞会,不时有甲的粉丝找乙签名。
甲也递给乙一张纸,示意乙在上面签字,乙以为甲索要签名,就在甲指定的地方签字。
半月后,乙方知,甲在纸上撰文曰:"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甲、乙间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乙在签字时没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不构成承诺。
【例四】甲对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拿不定主意,双方约定,乙考虑10天,10天内乙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成立。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④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⑤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
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
③其他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容忍的地位)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
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①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见【例3】、【例4】和【例5】)。
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见【例1】和【例2】)。
【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
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
②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
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
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
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例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表见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表见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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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复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狭义的无权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例】甲给丙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丙签订以甲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的合同。
不久,甲电话告知丙,由于尚未考虑成熟,此事作罢。
丙认为机不可失,第二天携带授权委托书,以甲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签订了互易合同。
(1)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②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权利外观)。
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
(2)丙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善意相对人乙有权主张该互易合同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果(在司法考试中的常规表述是:“甲、乙间的合同有效”)。
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乙也有权撤销该互易合同。
法律敎育网(2004-3-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答案】D(2007-3-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法民法考点: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藏之于心,不能发生效力。
(1)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属于赠与的要约邀请(附了条件)。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出题人认为此不为意思表示,此点要注意。
(2)潘某在寻物启示(应为“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属于悬赏广告。
对悬赏广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一种观点认为是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管持何种观点,都构成意思表示。
另外,对于悬赏广告,应当按要约掌握。
(3)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
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保密之必要,因此遗嘱的成立,不以送达为要件。
但此选项设计得不严格、不合理。
因为,日记也可能是纯心理活动的记载,一种感情的宣泄。
在有瑕疵的多选题中,还是要尽量选它(与单选的排除法不同)。
这也是一个技术性的方法。
(4)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是以行为承诺,故构成意思表示。
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为现物(实物)要约。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一)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明示是以言辞(口头、书面)表达意思的方式。
默示是以特定行为表达意思的方式。
沉默一般不具备意思表示的价值。
所谓沉默,是指单纯的不作为。
沉默在存在预约、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得作为意思表示。
法律专门作出规定时,沉默得作为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
如要约和承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即可生效。
即意思表示作出时,即生效。
遗嘱的生效不以送达相对人为要件,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但遗嘱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始发生效力。
(三)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是指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只能针对要约人进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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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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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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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机关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
1.意思表示的要素
在司法考试中,意思表示的理论采用传统理论。
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②表示意思(明了自己行为法律意义的意思)、③效果意思(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
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①明示、②推定方式(以行为表明内心意思)、③沉默方式(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沉默表明内心意思)。
【例一】甲、乙出差时同居一室,甲梦话曰:“乙,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闻言后答曰:“妥”。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在说梦话,没有行为意思,甲的话不构成要约,乙没有承诺的资格。
【例二】局长甲对下属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不情愿,但乙患有一种疾病,内心煎熬时会不由自主地做连续点头状。
甲见乙连续点头,高兴离去。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的点头不受自己意志控制,无行为意思,不能认定为推定的意思表示(承诺)。
【例三】甲、乙参加化妆舞会,不时有甲的粉丝找乙签名。
甲也递给乙一张纸,示意乙在上面签字,乙以为甲索要签名,就在甲指定的地方签字。
半月后,乙方知,甲在纸上撰文曰:“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甲、乙间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乙在签字时没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不构成承诺。
【例四】甲对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拿不定主意,双方约定,乙考虑10天,10天内乙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成立。
因为甲、乙约定乙的沉默视为同意。
【例五】甲给乙写信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你考虑10天,10天后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2005-3-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2007-3-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关于C:《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
2.意思表示的类型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根据是否须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分为:①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无需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例如:遗嘱、捐助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
②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例如:悬赏广告、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免除债务、抛弃抵押权、抛弃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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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分为两种:①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
②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悬赏广告。
(3)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是否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分为两种:①对话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
例如:以对话、打电话、QQ聊天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将书面合同当面交给对方,亦属对话的意思表示。
②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
例如:通过写信、发电报、发电子邮件为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所谓“作出”,指表意人以可辨认的方式将其意思最终表达出来。
②但有一个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①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悬赏广告,于作出时生效。
②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要约、承诺、解除合同,须经“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于“到达”时生效(需要注意:准确地说,对话的意思表示自对方了解时生效)。
【例一】甲在媒体发布悬赏广告。
①悬赏广告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向相对人作出。
②悬赏广告属于向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无须到达。
【例二】甲商场在某街区设置自动售货机。
①设置自动售货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向相对人作出。
②自动售货机属于向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即生效力。
只要机器没有故障,机器内有货可供销售,则意思表示因作出而生效。
【例三】甲享有法定解除权,甲多次对朋友表示要解除合同,但甲一直没有向对方当事人乙发出解除的通知。
乙也听到了甲要解除合同的风言风语。
①甲、乙间的合同未被解除。
②解除属于有相对人意思表示,未向相对人作出的,不能生效。
【例四】甲向乙发出要约,欲以150万元出售某别墅,乙收到要约后未置可否。
乙的邻居丙得知后,对甲表示承诺。
①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仅对特定人具有效力,对非相对人,不生效力。
②要约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要约仅对乙有效。
③丙非受要约人,无承诺的资格。
【例五】甲给乙写信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由于拿不定主意,甲没有发出该信,将信放在书桌上。
乙到甲家串门时偷看了此信,回家后乙给甲发短信曰:“我同意用B首饰换你的A房屋”,甲看到短信后,未置可否。
①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的书信虽构成要约,但该要约尚未作出,也未到达,要约没有生效,乙没有承诺的资格。
乙的短信只能视为新要约。
②此例彰显作出的法律意义。
须注意: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受领人时生效,但有例外:①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②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两种情况:(a)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于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生效。
(b)除前述情形以外,意思表示于到达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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