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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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重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重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重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法律行为的成立。

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巳经存有。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共同法律行为须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

(2)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①遗嘱。

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不成立。

②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为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3)以下五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③借用合同;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⑤代物清偿协议。

2.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若干例外。

例如,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再如,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

(1)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水平;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2)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②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合的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水平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②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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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不同点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不同点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法律⾏为的成⽴与⽣效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有联系。

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的原则,即法律⾏为的成⽴与其效⼒同时发⽣。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法律⾏为的成⽴与⽣效有哪些不同点法律⾏为的成⽴,是指当事⼈意识表⽰的完成,其着眼点在于某⼀法律⾏为是否已经客观存在。

⽽法律⾏为的⽣效,是指法律⾏为的当事⼈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了法律效⼒,其着眼点在于法律是否对某⼀已成事实的法律⾏为的效果给予积极性评价。

那么,法律⾏为的成⽴与⽣效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法律⾏为的成⽴与⽣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者发⽣作⽤的时间不同。

法律⾏为的成⽴与⽣效⼆者在发⽣作⽤的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的法律⾏为才能够⽣效,所以,从理论讲,即使在成⽴与⽣效同时发⽣的法律⾏为场合,成⽴与⽣效也是具有时间先后顺序的。

在⼀些特殊的法律⾏为如附条件、附期限等法律⾏为中,成⽴与⽣效的时间差别是明显的。

其⼆,价值取向不同。

法律⾏为的成⽴是私法主体的意思表⽰是否符合意思表⽰的要素的问题,其本质是⼀个事实判断,⽽法律⾏为的⽣效是法律对已经成⽴的法律⾏为进⾏的⼀种效⼒评价,是⼀个价值判断。

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般秩序及促进社会的发展需要⽽作出的⼀种价值判断,已经成⽴的法律⾏为如果符合法律⾏为的⽣效条件,该⾏为即为有效,反之⽆效或效⼒待定。

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对法律⾏为的效⼒的价值判断的内容不⼀样,那么,法律⾏为的有效、效⼒待定及⽆效的内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内容的法律⾏为其效⼒也不⼀样。

如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在对限制⾏为能⼒⼈采取欺诈的⽅法诱使对⽅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因未成年⼈采取欺诈⼿段⽽主张该合同为⽆效。

⽽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本民法规定不同。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如果限制⾏为能⼒⼈采取欺诈⼿段签订合同的,该⾏为并不因为合同的主体的⼀⽅是限制⾏为能⼒⼈⽽⽆效。

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导语】在每⼀次发奋努⼒之后,必然有加倍的奖赏等待着我们。

相信通过⼤家的努⼒,拿到2019年证书绝对没问题。

以下为“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 (⼀)民事法律⾏为的成⽴ 1.民事法律⾏为成⽴的共同要件 当事⼈、有意思表⽰、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2.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 (1)要式法律⾏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定⽅式才能成⽴; (2)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3)实践性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3.民事法律⾏为成⽴的效⼒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处分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登记;当事⼈有约定,如附期限等。

除此外的民事法律⾏为⾃成⽴起⽣效。

其效⼒是表意⼈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总结】五种实践合同:定⾦合同、保管合同、借⽤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民事法律⾏为的⽣效 1.法律⾏为⽣效的⼀般要件:有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1)限制民事⾏为能⼒⼈独⽴的实施法律⾏为的效⼒。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实施的单⽅法律⾏为(订⽴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效; ⑤不能独⽴实施的多⽅法律⾏为(订⽴合伙协议、订⽴设⽴公司的协议),⽆效。

(2)⽆民事⾏为能⼒⼈独⽴实施的法律⾏为的效⼒。

⽆民事⾏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理⽽独⽴实施的法律⾏为(单⽅、双⽅、多⽅),⽆论是否使⽆民事⾏为能⼒⼈纯获法律利益,均属⽆效。

(3)有效⼒瑕疵的法律⾏为:可撤销的法律⾏为;效⼒待定的合同;⽆效的法律⾏为;意思表⽰有意不真实的法律⾏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①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还可分为:①积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

2.条件的要件:①须为将来的事实。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事实须可能发生。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

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

⑤必须合法。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再如:“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则甲赠与乙该房屋的合同生效”。

法律敎育网3.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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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无效。

5.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

在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加区分地维持其效力,要么会损害表意人的利益,要么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均非正义。

故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自由:①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②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

③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

④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例一】乙对甲谎称自己的传家宝B首饰为宋代文物,甲对首饰颇有研究,认得这是明代文物。

虽如此,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1)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2)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乙间的合同有效。

法律敎育网【例二】甲告诉乙,如果乙不同意用B首饰换自己的A房屋,就天天用针扎乙的相片。

乙迷信,担心甲这样做,就同意用B首饰换A房屋。

(1)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2)甲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间的合同虽有效成立,但有效力瑕疵,乙享有撤销权,乙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三】乙家的房屋因故倒塌,全家无处居住,乙找到甲想购买甲的A房屋。

甲不同意出售,要求乙用B首饰互换,乙视B首饰为镇宅之宝,极不情愿,但迫于形势还是答应了甲的要求。

彼时,A房屋价值约35万元,B首饰价值约30万元。

(1)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甲虽利用了乙的危难作为交易的时机,但并未严重损害乙的利益,故不构成乘人之危,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无效力瑕疵。

【例四】乙提出用B首饰换甲的A房屋。

甲正告乙,A房屋价值35万元,B 首饰却价值约50万元。

乙对曰已深思熟虑,愿玉成其事。

双方遂达成以A房屋与B 首饰互易的协议。

履行前,乙反悔。

(1)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客观要件);②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客观要件);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主观要件)。

(2)甲、乙间的权利义务虽然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但不存在甲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乙的轻率、急迫等窘迫境况,不构成显失公平,乙的反悔无理由。

(2)意思表示不真实。

分为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与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

所谓“有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表意时知道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反之,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则为“无意的不真实”。

①真意保留。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为:(a)须有意思表示;(b)须表示与真意不符;(c)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真意保留的效力:(a)原则上有效。

(b)例外情形,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

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五】乙提出用B首饰换甲的A房屋,甲心想怎么可能?为了戏弄乙,甲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甲用A房屋换乙的B首饰。

①如果乙不知道甲的真意,甲不值得保护,甲、乙间的合同有效。

②如果乙知道甲的真意,乙不值得保护,甲、乙间的合同因真意保留无效。

【例六】甲、乙兄弟二人都是古画爱好者,甲父去世时,将自己收藏的所有古画全部交由甲继承,甲、乙因此失和,兄弟相煎。

某日,甲母病危,甲母央求甲将分得的古画分一半给乙,甲打死都不愿意,为了暂时安慰老母,假意同意,对乙表示将一半古画赠与乙,乙表示接受,并于甲母病榻前交付。

①甲的行为构成真意保留。

②如乙不知甲的内心真意,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受让古画的所有权。

③如乙明知甲的内心真意,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②虚伪表示。

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a)须有意思表示;(b)须表示与真意不符;(c)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虚伪行为的效力:(a)在当事人间,由于当事人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没有法效意思),所以虚伪表示无效。

(b)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七】甲、乙单纯为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书面合同,约定甲用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①甲、乙的约定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即使甲、乙已经将房屋登记到乙的名下,乙也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③假设A 房屋登记到乙名下后,乙将该房屋给不知情的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丙善意取得对A房屋的抵押权,甲不得以互易合同的无效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

③隐藏行为。

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以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隐藏行为的构成要件:(a)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b)表意人另外作成虚伪行为;(c)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

隐藏行为的效力:(a)虚伪行为无效。

(b)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例八】甲提出将A房屋赠与乙,乙同意。

甲同时提出,为了防止亲戚嫉妒,双方假装做成互易合同,签订一个用A房屋交换乙的B首饰的合同,乙也同意,并照办。

①互易合同为虚假行为,无效。

甲无权要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

②被隐藏的赠与合同依法有效,乙有权要求甲交付A房屋并移转所有权。

【例九】甲公司和乙公司暗中约定,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亿元,借期一年,利息10%。

因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为了达到借款目的,甲、乙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泸州老窖1573”5万瓶,甲公司支付预付款1亿元。

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千万元。

①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借款合同属于隐藏行为,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

④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误解人享有撤销权。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例十】乙所有的B首饰为“玉如意”,但甲、乙均以为那就是“和氏璧”(但这是错误的,因为和氏璧乃无价之宝)。

甲、乙达成书面协议,甲用自己的A房屋换乙所有的“和氏璧”。

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一致的意思为用A房屋换“玉如意”,合同有效,不构成重大误解,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撤销权。

②甲也无权基于合同请求乙交付真正的“和氏璧”并移转所有权。

6.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指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仅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取缔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并不因之无效。

不违反公共利益,指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例十一】甲、乙约定,如果甲在村长选举中联合20户村民投票给乙,就以甲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①甲、乙的互易合同附生效条件。

②所附条件违反了公共秩序,属于不法条件,甲、乙的互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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