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制度.doc
论民事主体制度汇编

论民事主体制度汇编引言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它涉及到民事活动中的各种主体角色,如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民事主体制度对于保障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主体制度进行详细的汇编,以准确理解和应用该制度。
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公民是民事主体中最基本的角色,指的是具有中国国籍,具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个人。
公民作为传统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在合同中,公民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享受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到民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除了公民,法人也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可以作为民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与其他主体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此外,法人还可以参与合同订立、依法享有财产权益、行使合同权利等。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法人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等。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同样承担着权利和义务。
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与其他主体进行合同关系、依法享受财产权益等。
其他主体除了上述的主体角色,还有一些特殊的主体需要在民事主体制度中考虑。
例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和限制。
此外,涉外民事主体也需要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进行特殊的规定。
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民事主体享有多种权利,例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同时,民事主体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履行合同义务、保护他人权利等。
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
民事主体制度的保护与救济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对民事主体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民事责任制度、违约责任制度、民事救济制度等。
体现民事主体制度平等 案例

体现民事主体制度平等案例【体现民事主体制度平等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民事主体制度平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因为特定身份或地位的差异而受到不平等对待。
这一法律原则的体现,不仅可以从法律条文和规定的立法层面上寻找,更可以通过案例的具体实践来进行解读和体验。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如何体现民事主体制度平等。
二、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的典型案例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民事主体的保护和制度平等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位普通市民与某知名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和相关法律机构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了该市民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依法平等对待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原则。
2. 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调解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普通的劳动者因工资欠薪问题与雇主发生矛盾。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介入和处理,最终实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调解过程中,法律机构以及相关当事人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制度平等的原则。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民事主体制度平等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实践。
法律是公正的,不分贵贱贫富,每一个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这种平等不仅仅是理论层面上的,更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处理和法律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体现和落实。
只有在这样的平等体系下,才能更好地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通过分析了涉及侵权责任和劳动争议的两个典型案例,阐述了民事主体制度平等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的体现。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不仅更深入地理解了民事主体制度平等的含义和原则,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平等对待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原则,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总则编成为各分编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
总则编涉及的制度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各领域的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重点关注总则编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民事诉讼等,对其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民事主体制度是总则编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要素、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行为能力等内容。
其中,法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个人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其法律行为能力,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权利和义务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包括民事权利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以及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合理判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促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责任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的范围。
第四,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法定代表人,并判断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事诉讼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总则编中的这些重要制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认真理解和适用。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制度

民事制度
(一)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包括主体的各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监护、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法人等制度。
(二)物权制度
物权指的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力。
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
(三)债的制度
债的制度包括债与合同的一般规则、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反映买卖、租赁、借贷、运输、保管、储蓄、结算、委托、行纪等各种具体交换关系的具体合同制度。
(四)人格权制度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由此人身权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格权;一类是身份权。
(五)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名称及标识;
7、禁止不正当竞争;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
生的其他权利。
(六)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是关于确立民事责任的原则、条件和形式等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此外,民法还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财产继承制度以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民事法律制度。
这些由核心内容衍生的外围制度,共同参与构筑起民法的大厦。
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摘要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
民事主体的演变经历了罗马法的萌芽到近代大陆法系的发展以及当代新技术对其的影响,从内容上看是逐步实现开放性的发展,从功能上看其引导了民法发展的方向。
本文将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路程为铺垫,着重介绍二元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最后将讨论一直持有争议的合伙的主体制度以及当代社会环境下民事主体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法作为私法,自其产生至今,总是沿着一定的轨迹进行演进和发展,它就是民事主体。
如果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赖以生存的骨架,那民事主体就是这些框架下最重要的支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对于整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构造具有基础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及其类型上一一进行分析。
1.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最早在罗马法中体现出来。
罗马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并逐渐出现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成文法。
而这些法律中,已经出现了对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由于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较低,没有出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民事主体,而是以家庭为代替。
其结果是创造了一个以家族共同体为轴心的法律秩序。
早期罗马法的法律主体结构,在宗法理论和家族秩序下,其市民概念与家父代表合二为一。
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可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力,而家子、奴隶、共同体以外的个人均无法律主体身份。
①在罗马法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奴隶社会的逐渐瓦解,家族逐渐分裂,个体不①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142仅仅作为家族进行民事活动,个人有从家族中分离并成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法律也逐渐迎合了这种需求,个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独立于家庭共同体的资格与地位, 由此所生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义务也开始独立于家庭团体承载者。
及至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个人在民事交往中的独立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每个人都同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
民事活动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事活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民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资产管理、债权债务处理等。
第三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民事活动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民事活动负总责,主管民事活动的部门负责人对具体民事活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主管民事活动的部门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民事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等。
三、民事活动流程第六条合同签订流程1. 需求提出:各部门提出合同签订需求,填写《合同签订申请表》。
2. 合同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
3. 合同签订:合同管理部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备案手续。
4. 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各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5. 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第七条资产管理流程1. 资产购置:各部门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填写《资产购置申请表》。
2. 资产审批:合同管理部门对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批。
3. 资产采购:合同管理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合同备案手续。
4. 资产验收:资产管理部门对采购的资产进行验收。
5. 资产登记:资产管理部门将资产登记入册,并定期进行资产盘点。
第八条债权债务处理流程1. 债权确认:合同管理部门对债权进行确认,并填写《债权确认表》。
2. 债权追讨:合同管理部门采取合法手段追讨债权。
3. 债务偿还:各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4. 债权债务终止:债权债务履行完毕或达到终止条件,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债权债务终止手续。
四、监督检查第九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民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民事活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事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

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对于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定义也发生了转变。
在古代,民事主体仅指个人和家族等较小的单位,而在现代,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组织等也成为了民事主体的范畴之一。
本文将通过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探讨其在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历史演变1. 古代在古代,民事主体的界定主要以个人和家族为单位。
例如《周礼》中规定,宗族为人百户以上,称为大宗;人十户至百户,称为小宗;人五户以下,称为庶民或贫民。
较大的宗族可以享受更多的特权和地位。
而在汉代,家族地位的划分更加细致,十户为一个亲戚,百户为一个族,千户为一个宗。
家族关系的地位和重要性愈加明显,一些家族更成为社会的支柱和主要财富的来源。
2. 近代进入近代,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和阶级的分化,个人和家族逐渐不再是唯一的民事主体。
此时,企业、组织等也成为了民事主体的一部分。
在我国,民主革命推翻封建主义后,人民依法行事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保障,个人的法律地位也逐渐得到提高。
在新中国成立后,民事主体不再只是个人和家族,企业、组织等也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
3. 当代进入 21 世纪,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进,新型的民事主体不断涌现。
在以科技为核心的新时代中,数字资产、电子合同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物种的民事主体体系逐渐完善。
二、现状分析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主体的定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最主要的民事主体,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
法人则是企业、非营利组织等自然人创设的法律实体。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组织形式如务工合作社、联合工会等逐渐出现,法律体系不断地对其进行比对和规范。
另外,在数字经济时代,追求数字化和智能化成为潮流,在虚拟经济中,数字资产、电子合同等也成为了新的民事主体。
建立现代化的民事主体制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权力,及时解决民生问题和经济冲突。
民事基本制度

民事基本制度民事基本制度是指民事法律中一系列的基本规则和制度,用于保护个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其中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指的是具有生命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等权利;法人是指经国家认可并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存在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如企业、机关等;其他组织包括事务所、社团等。
这些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或者其他形式发生的一种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或者其他形式达成的协议,双方在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下进行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民事法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平等、自由的原则,它不仅有利于保护个人的权益,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权益侵害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当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对受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责任既是救济权益的一种方式,也是对一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方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民事基本制度是保护和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体系。
通过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追究民事责任,民事基本制度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机制,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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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管理制度】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unjs--华丽丽的分割线------------------简介编辑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1]解释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
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
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
罗马法上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将合伙作为一种合意契约处理,“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这种合伙的意愿被称为合伙意愿”。
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打破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2]构成要件编辑通过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第一,名义独立。
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对组织体特别意味着能够用组织的名称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名义”。
第二,意志独立。
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
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对于法人而言,应该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第三,财产独立。
即“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
自然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
第四,责任独立。
即要求民事主体具有责任能力。
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财产独立为前提。
责任能力是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的一项制度,但其是否应当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成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指行为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后者是行为人辨别善恶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此处的责任“并非独义务的担保,而是行为之实施处在行为人有意识的状态导致的可罚责性”。
由此,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践理性方面内在的包含承担责任的方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呢能力,而行为能力又包含责任方面,所以责任独立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2]判断标准编辑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几种理论学说: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方面,我国时下存在多种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认为,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
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也是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在商品交换中逐渐形成的平等的人格和地位,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而在商品交换和其他民事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如社会团体要成为民事主体,应当具备必要的财产;民事主体在其财产权的范围内,对外具有承担相应财产责任的能力,即任何民事主体都应以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这是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各国民事主体均须具备的条件;民事主体是一个法律范畴,它的确认不仅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哪些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以及这些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都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
2、抽象人格论抽象人格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成果,它已经成为西方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
抽象人格论认为,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抽象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的简称,又称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论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确认。
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4.民事主体功能论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
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
法律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特定功能。
一些社会存在要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功能作用,就必须通过参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法律就有必要赋予某些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
对以上几种理论学说的简要评述:从上述各种理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其一,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
此为上述各种理论的共识。
认为尽管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主体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从现实的角度看,法律毕竟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控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立法者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而,一种社会主体能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完全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资格。
其二,民事主体的确认的具体条件不同。
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为四要件,即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缺一者不能被法律确认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对于"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四要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其将大量事实的民事主体排除在法律主体之外,不利于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
"抽象人格论" 对于解释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何以平等,则很有说服力和学术价值,但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见解。
因为"抽象人格论"认为在" 抽象人格"之下,还有各种具体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等,但这种具体人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则未提出。
权利能力只是对民事主体共性特征的一种抽象,是立法者为了将法人引进民事主体领域的一种立法设计,而不是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功能论" 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很有新意,角度独特,提出特定功能是民事主体确立的重要依据。
但问题是所谓的“功能”如何把握则没有标准。
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的小结:民事主体经历了从非全部的自然人,到全部自然人再到法人和自然人并存,又有此刻民事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的出现,这么一个漫长的发展历史,说明了民事主体范围的逐渐扩大。
同时也说明:法律对社会上活动实体的主体承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漫无目的的任意设计。
现代法律对自然人的主体地位的确定,没有什么争论,此刻在理论界分歧较大的是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问题。
在我看来,非自然人主体要被确立为民事主体,应具备独立的意志,可供其支配的财产和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只有具有独立意志,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交易对象,才能与其他主体发生意志交流,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拥有自身可支配的财产,是一个客观实体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经济上的独立才有人格上的独立,非自然人要参加民事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为基矗再次,非自然人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责任。
只有当其能一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时候,才能在其侵害相关主体的权利是受到惩罚,受害者才能得到救济。
总的来说,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理清民事主体和人格、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减轻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模糊性。
关系比较编辑民事主体与人格人格理论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人格是一个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
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
在罗马时代,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首先,其须为“自由民”,即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其次,就民法关系而言,其还应当是“市民”。
由此可见,罗马法之人与人格的分离,从根本上反映了古代罗马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近代民法对于自然人之人格予以无条件的普遍承认,对此,我们通常比较强调其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的作用: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首要贡献,就在于公然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它必须将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作为其规范对象,而民法之作用于一定的人际关系,必须展示其表现方式,这种表现方式被称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之不同于原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财产关系及伦理关系),便在于在此种关系中,人的行为被予以强制性评价,因而与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
因此权利义务得以成为法律关系的核心。
而民法在确认权利义务亦即“生产”法律关系时,便必须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的资格,即主体资格。
由此,法律意义上的“人”必然具有与原本意义上的“人”(一种生命存在体)不同的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称为“人类”或“自然人”;前者为法律属性,称为“人格”。
近代资产阶级推翻以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近代民法“自由平等的人格”之基本模式,则表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