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王利明)

合集下载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

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所有权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善意取得(人大2015年研;东财2013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北科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其构成要件包括四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需要登记的必须已经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3.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1)添附的概念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添附的方式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3)新的所有权的归属①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②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③如果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二、论述题1.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中财2008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历史 , 初步 实 现 了有 法 可依 的 目标 , 基 本 满 足 了我 国 民法就是法官在审理 民事案件 中的基本规则 , 法官不 这 就说 明民法在 社会对 法治 的需求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法律体 系 的形 能 援 引其他 的法 律运 用 于 民事 案件 , 成, 在 我 国法 治建设进 程 中竖 立 了一 座丰碑 。
孟、 周: 那 么您认 为在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律 体 则 和制度 。
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 民商法无 制定 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虽然 目 前
疑处 于基 础性 的地位 。这 主要是 因为 , 第一, 从社 会经 我 国基 本 的 民事 法律 已经具备 , 但 是未来 还 需要 一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法律 体系 的特 点 主要 表现 在 , 孟、 周: 您认 为 改 革 开放 3 0多年 来 , 我 国 民事 立
第一 , 本土性。它主要体现在 ,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法取 得 了怎样 的成绩 ? 目前 向 民法法典化 目标迈进 的
反映人 民的意志和诉 求 。 第三 , 统 一性 。 我 国是 统一 的 的核 心是规 范公 权 、 保 障私权 。《 民法 通则 》 第一 次在 多 民族 的单 一 国家 , 维 护 国家 统 一 、 民族 团结 和社 会 法律 上规定 了人格 权制度 。同时还列举 了各 项基本 的 稳定 , 就 必须 实 现法治 的统一 。但 由于 我 国基本 国情 民事权利 , 《 民法通则》 还确立了侵害人格权 的精神损 是地 域辽 阔 、 人 口众多 , 各 地发 展不 均衡 , 所 以法 律又 害赔偿制度 。这些内容在以后的物权法等法律中又得

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摘要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

民事主体的演变经历了罗马法的萌芽到近代大陆法系的发展以及当代新技术对其的影响,从内容上看是逐步实现开放性的发展,从功能上看其引导了民法发展的方向。

本文将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路程为铺垫,着重介绍二元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最后将讨论一直持有争议的合伙的主体制度以及当代社会环境下民事主体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法作为私法,自其产生至今,总是沿着一定的轨迹进行演进和发展,它就是民事主体。

如果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赖以生存的骨架,那民事主体就是这些框架下最重要的支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对于整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构造具有基础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及其类型上一一进行分析。

1.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最早在罗马法中体现出来。

罗马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并逐渐出现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成文法。

而这些法律中,已经出现了对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由于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较低,没有出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民事主体,而是以家庭为代替。

其结果是创造了一个以家族共同体为轴心的法律秩序。

早期罗马法的法律主体结构,在宗法理论和家族秩序下,其市民概念与家父代表合二为一。

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可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力,而家子、奴隶、共同体以外的个人均无法律主体身份。

①在罗马法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奴隶社会的逐渐瓦解,家族逐渐分裂,个体不①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142仅仅作为家族进行民事活动,个人有从家族中分离并成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法律也逐渐迎合了这种需求,个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独立于家庭共同体的资格与地位, 由此所生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义务也开始独立于家庭团体承载者。

及至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个人在民事交往中的独立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每个人都同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10-19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合伙。

在此我重点介绍公司和合伙形态的发展, 即关于主体制度的发展。

第一, 从世界民事立法来看, 现在呈现公司和合伙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公司和合伙的类型越来越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发展的趋势? 根本的原因在于,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 他们都是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的组织形式, 本身就是一种投资的工具或者形式。

企业的组织形式越多, 意味着法律许可当事人选择的投资方式越多。

就合伙来说, 既有承担无限责任合伙, 又有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可以进一步区分成各种形态的合伙。

这样, 当事人在选择投资合伙形式的时候, 就有更多的选择。

所以, 现在各国民事立法为了促进和鼓励投资,在企业的形态上越来越丰富。

当然, 尽管存在企业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但总体上来, 企业形式原则上还是应该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随意地、任意地去创始企业形态。

就公司形态来说, 过去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

因为很多学者认为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很难区分。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 但一人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可是一人公司又和独资企业很难区分, 如果投资者在一人公司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 会产生很多的问题, 所以过去一直对这个问题是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限制当事人随意投资一人公司。

如果出现了一人公司,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应该解散。

但是现在普遍都承认一人公司。

立法也在逐步地完善。

这就表明公司的形态, 确实是多样化的。

我们国家过去也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 公司法明确规定, 必须是两人以上。

但是这次公司法修改, 也承认了一人公司。

这是符合发展趋势的。

对合伙也是这样。

过去不承认法人作为合伙人, 合伙主体只能限于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能办合伙企业。

这是因为如果法人成为合伙人, 要承担无限责任, 一旦资不抵债, 会造成作为合伙人的公司财产不稳定, 甚至可能要破产。

所以很多国家都禁止法人作为合伙人, 但是现在也逐步地放开了。

过去不承认有限合伙, 一讲合伙就认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但后来美国产生了有限合伙, 这个经验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 感觉有限合伙有很多的优点。

所以现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承认有限合伙, 允许在一个合伙企业内部, 既有无限责任合伙人, 也有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这就形成了所谓有限合伙。

我们这次合伙企业法修改, 就是适应这种发展趋势, 承认了有限合伙, 承认了法人作为合伙人, 当然在承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前提下, 又有一些限制, 如国有企业等不能作为合伙人等等, 但是总体上是承认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

第二, 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出现了几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首先, 董事功能逐步强化。

19 世纪时, 公司治理是以股东会为中心, 公司的重大决策, 都要经过股东会决定, 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到了20 世纪以后,由于公司越来越大, 股权越来越分散, 继续以股东会为中心实际上做不到, 就逐步地出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化为董事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的作用和职能逐步加强, 这是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第一个变化。

其次, 从公司内部的三权分立过渡到四权分立。

有一种理论认为, 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上就是把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学说引入到公司治理, 形成了所谓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三权制衡这样一种法人治理结构。

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

但从20 世纪以来, 这种三权分立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这个变化最突出的特点, 就是表现在经理的地位在公司里越来越突出, 经营管理者的职能大大强化。

所以, 现在讨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不能仅仅从三权分立这个角度来考虑, 还要增加经营管理者这样一个阶层。

他们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因此, 现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是一个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机构这四个机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所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这是我们所要追求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也是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

我们这次公司法修改也非常重视这个发展趋势, 既强化了经理的权限, 同时也增加了经理的义务, 规定经理应当赋有勤免的、忠实的义务, 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对董事会制度也做了一些变化, 特别是在我们中国董事长的职权的确太大, 公司法修改也注意到这个问题, 采取了一些措施, 逐步地完善。

再次, 由单纯的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逐步向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方向发展, 从而使公司监督机制逐渐完善。

19 世纪时, 公司董事、监事基本上来源于股东, 很少有所谓股东之外的董事, 甚至监事。

但到20 世纪在不断地变化, 英美法逐步发展了独立董事制度, 特别是美国法一向重视独立董事制度。

2002 年出现安然事件之后, 美国专门通过一个法律, 强调上市公司要有50%以上的董事是独立董事, 甚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要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这样做的目的, 就是通过外部董事的加入,强化外部董事在公司里的作用, 以严格限制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现代公司法遇到的一个非常严峻的课题。

公司法要完全禁止关联交易是不可能的, 但如果关联交易越来越严重, 很可能出现像内部人控制、掏空企业、转移资产等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为尽量限制关联交易, 强化独立董事职能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这对增强公众信心, 非常必要, 对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个经验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

欧洲的一些国家修改公司法, 纷纷借鉴这个经验, 增强了独立董事。

在监事方面, 过去监事也主要来自于股东, 但是现在大陆法系很多国家, 明确规定可以吸纳一些外部监事, 也可以吸纳一些公司职工参与。

这也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发展。

最后, 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有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很多国家的公司法, 都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我们的公司法这次修改中, 第5 条也专门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现代社会为什么要强调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其一, 社会成本的存在。

现在很多企业从事外贸、外销, 其实都在国际市场上拼价格, 而这个价格里面只是计算了劳动力成本等, 没有考虑到一些社会成本问题,比如企业污染给社会造成的负担以及未来治理污染的费用, 实际上都没有考虑进去。

我们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就是要使公司意识到社会成本的问题, 应该为社会尽一些义务。

其二, 保护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社会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公司经营会涉及到许多社会利益的相关者, 如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等。

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就会损害交易的安全、秩序, 损害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

所以这种理论认为, 不能简单地把消费者、债权人、劳动者的利益等等只看做单个人的利益, 他们身上也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的利益。

我们强调公司要履行社会责任, 也是要他们意识到有这些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存在, 怎么样去保护这些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这是非常重要的。

其三, 加强公司的道德责任。

法律不可能规范公司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也不可能在公司法里详尽地列举,就是列举出各种公司所应负的义务, 公司在不同时期,它所承担的义务也是变化的。

所以仅仅依靠法定的义务来约束公司的行为是不够的, 应当通过道德责任来规范公司的行为, 弥补法定义务的不足。

规定公司社会责任, 实际上就是通过道德条款来督促公司正确的行为, 也弥补法定义务规定的不足。

因为很多公司的违法行为, 我们都要一一的用法定的义务定义是很难的。

如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现在法律规定还不是那么完善, 都要用法定义务去约束是很难的。

如果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尽社会责任, 实际上就是一个弥补法定义务不足的重要条款。

即使不能够确定你是不是违反了法定义务, 但我们也可以说你违反了应尽的社会责任。

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对于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 维护社会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 在资本结构和制度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资本制度方面, 在借鉴两大法系资本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一种叫做折中资本制度。

两大法系在资本制度方面是很不一样的, 英美法系主要采取的是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 就是公司在设立时, 没有严格的最低资本的要求, 也不要求股东必须一次性出资, 可以分期分批出资。

这实际上就是要求资本不一定要在公司设立时就全部到位。

这种制度非常灵活, 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资, 而且也比较有效率, 因为如果资本一次性到位, 可能就会造成闲置、浪费。

所以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 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

大陆法系历来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有最低的注册资本的要求, 而且股东必须一次性的交纳全部的出资。

这是这个制度的最大特点。

有一个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可以保障公司信用, 保证公司一旦出现债务能够具有一个最低的责任资产, 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这种制度要求出资全部一次到位, 不一定很有效率, 可能会造成资本的闲置。

两大法系的资本制度各具特点。

现在在结合两大法系资本制度的基础上, 产生了一种折中的资本制。

这种折中的资本制就是, 要求继续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但是在出资方面, 允许股东可以分期、分批的交纳。

这实际上就是把两大法系的注册资本的优点结合在一起了。

我们这次公司法修改, 也考虑到这样一个发展的趋势, 做了重大的修改。

首先最低资本额现在是降低了。

我们过去的最低的资本额实际上是很高的, 门槛非常高。

咨询公司最低的也是十万元, 这对农民来说, 要筹集到十万元是非常困难的, 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阻碍了个人兴办公司。

所以这次一律都降低到三万元。

现在三万究竟是不是合理, 可以讨论, 但总比最低的十万已经低了很多, 这对鼓励投资是非常必要的。

据我们了解, 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有最低资本额限制, 现在都在降低门槛。

德国最新的公司法草案把最低的资本数额原来是五万欧元, 降到两万五千欧元。

很多学者认为两万五千欧元太高了, 还要往下降, 当然一些人提出批评, 如果降得太低, 弄不好大陆法系法定资本制名存实亡了。

这个问题还在讨论, 但是可以看出总的发展趋势是在降低, 就是要鼓励个人进行投资、创业。

这对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 我们的公司法也借鉴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的经验, 允许分批交纳。

我觉得这是很值得肯定的。

公司法这次修改, 不仅在最低资本额方面做了一些降低, 而且在出资形式上, 也做了很大的修改。

过去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是非常死的, 只规定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也没有用一个“等”字, 不是一个开放性的列举, 实际上是一个封闭式的列举。

这对于鼓励投资非常不利, 确实太死了。

所以这次公司法修改后, 就规定了现金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