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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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制度汇编

论民事主体制度汇编

论民事主体制度汇编引言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它涉及到民事活动中的各种主体角色,如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民事主体制度对于保障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主体制度进行详细的汇编,以准确理解和应用该制度。

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公民是民事主体中最基本的角色,指的是具有中国国籍,具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个人。

公民作为传统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在合同中,公民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享受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到民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除了公民,法人也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可以作为民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与其他主体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此外,法人还可以参与合同订立、依法享有财产权益、行使合同权利等。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法人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等。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同样承担着权利和义务。

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与其他主体进行合同关系、依法享受财产权益等。

其他主体除了上述的主体角色,还有一些特殊的主体需要在民事主体制度中考虑。

例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和限制。

此外,涉外民事主体也需要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进行特殊的规定。

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民事主体享有多种权利,例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同时,民事主体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履行合同义务、保护他人权利等。

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

民事主体制度的保护与救济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对民事主体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民事责任制度、违约责任制度、民事救济制度等。

论民事主体制度

论民事主体制度

论民事主体制度【注释】目录:第一章民事主体概述及民事主体确实定规范〔重点:民事主体确实定规范〕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益才干〔一〕民事权益才干的概念〔重点:权益才干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权益才干的特征〔三〕自然人民事权益才干的末尾〔重点:对胎儿利益的维护〕〔四〕自然人民事权益才干的终止〔重点:对死者利益的维护〕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干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才干〔重点:对自然人民事责任才干的界定及判别规范〕四.监护制度〔重点:对监护制度的讨论及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修正〕五.自然人的住所六.自然人的人格权〔重点:自然人的普通人格权与详细人格权〕第三章法人一.法人的实质〔重点:法人实质的几种学说〕二.法人的民事权益才干〔重点:对法人详细权益范围的限制〕三.法人的民事行为才干四.法人的民事责任才干五.法人人格否认六.法人成立的条件七.法人分类〔重点: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八.法人责任形状九.法人组织结构十.法人的权益〔重点:法人的财富权和人格权〕十一法人的设立、终止、清算第四章合法人组织一.合法人组织的民事权益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效果二.关于合伙能否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实际分歧〔重点〕三.其他合法人组织第五章国度〔重点:国度作为民事主体的实际及表达〕第六章植物及其他非人类存在物一.法学界有关植物法律人格的主张二.中国民法界对植物及其法律维护的定位〔重点〕第一章民事主体概述及民事主体确实定规范传统民法实际以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益和承当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1】或许是〝依照法律规则,可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人。

〞【2】由此可见学者们普通都将民事主体了解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且都以为其实质的含义是可以享用民事权益,承当民事义务。

目前法学实际界对民事主体的种类有二元说〔自然人、法人〕、三元说〔自然人、法人、合伙〕、甚至四元说〔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度〕之争,但是学者们都供认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历,即现代民法树立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

民事主体制度哲学论证与实证解读

民事主体制度哲学论证与实证解读

民事主体制度哲学论证与实证解读
众所周知,民事主体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是一个社会秩序规范机制,它承载了人们对法律、社会和伦理等观念和抽象知识的实践运用,对整个法学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当今社会工作及社会秩序维护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要真正完善民事主体制度,了解其基本原理和特征,必须研究其哲学本质。

首先,关于民事主体制度的哲学论证主要基于它的客观存在本质。

在当今社会,民事主体制度具有连续性和可预测性。

它以固定的原则组织着社会关系和流程,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系统性改变都是有序进行。

这说明它是永恒的,且具备可预测性,保障了公众的一致行为和利益。

其次,民事主体制度的哲学本质体现在它的必要性上,它的出现首先可以让人们对权力的使用有一定的认识和态度,只有在了解自己的使命,以及它为什么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工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确保公民们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民事主体制度的实证解读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卷宗中,可以看出民事主体制度的深入内涵,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人们权利义务的确定依据,而且可以作为更好地实现公平、公正的权利普遍性的依据与基础。

综上说明,民事主体制度的哲学论证和实证解读都是非常重要的。

它既是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运用法律强化权力与义务的工具。

基于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民事主体制度是一种趋向完善的制度设计,它赋予社会公平与公正、正义与安宁,以及相互尊重与信任等不可或缺的普遍元素,它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摘要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

民事主体的演变经历了罗马法的萌芽到近代大陆法系的发展以及当代新技术对其的影响,从内容上看是逐步实现开放性的发展,从功能上看其引导了民法发展的方向。

本文将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路程为铺垫,着重介绍二元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最后将讨论一直持有争议的合伙的主体制度以及当代社会环境下民事主体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法作为私法,自其产生至今,总是沿着一定的轨迹进行演进和发展,它就是民事主体。

如果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赖以生存的骨架,那民事主体就是这些框架下最重要的支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对于整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构造具有基础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及其类型上一一进行分析。

1.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最早在罗马法中体现出来。

罗马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并逐渐出现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成文法。

而这些法律中,已经出现了对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由于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较低,没有出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民事主体,而是以家庭为代替。

其结果是创造了一个以家族共同体为轴心的法律秩序。

早期罗马法的法律主体结构,在宗法理论和家族秩序下,其市民概念与家父代表合二为一。

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可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力,而家子、奴隶、共同体以外的个人均无法律主体身份。

①在罗马法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奴隶社会的逐渐瓦解,家族逐渐分裂,个体不①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142仅仅作为家族进行民事活动,个人有从家族中分离并成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法律也逐渐迎合了这种需求,个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独立于家庭共同体的资格与地位, 由此所生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义务也开始独立于家庭团体承载者。

及至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个人在民事交往中的独立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每个人都同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

浅谈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

浅谈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

浅谈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法学0503班丁健永学号:200571055(可能笔者理解的题意有些偏差,但这是笔者思考过的理解)【内容提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①在理论的学习中,有很多初学者容易把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同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相混淆。

其实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

在当今的理论界,许多学者经过多年的研究认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分为四点,分别为:合理性规则、公平性规则、可操作性规则、逻辑性规则。

但笔者经过思考认为:这几点虽然都有自己存在的理由,但并不是都能同时体现在同一法条中,有时必然取此舍彼。

这些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再我们的现行法规中都可以体现出来。

(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的归责,所以下文笔者把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简称为归责规则)【关键词】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归责规则;合理性规则;公平性规则;可操作性规则;逻辑性规则【正文】引言民事主体在做出侵权行为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民事责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理论界经常提到的归责原则与归责规则到底有什么区别?当今理论界对归责规则的研究结果如何?笔者本着抛砖引玉的目的, 从民事责任的概念着手,对以上问题做简单的分析,谈一点我个人的想法,并通过现行法规来说明归责规则。

一、民事责任简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不同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所谓民事义务是指,一方为保证他方民事权利的实现,应当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③民事责任则是不履行此义务的法律后果。

虽然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在内容上经常一致,但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倡导和鼓励,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比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

”④民事责任也不同与道德责任,因为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具有强制性。

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

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

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对于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定义也发生了转变。

在古代,民事主体仅指个人和家族等较小的单位,而在现代,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组织等也成为了民事主体的范畴之一。

本文将通过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探讨其在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历史演变1. 古代在古代,民事主体的界定主要以个人和家族为单位。

例如《周礼》中规定,宗族为人百户以上,称为大宗;人十户至百户,称为小宗;人五户以下,称为庶民或贫民。

较大的宗族可以享受更多的特权和地位。

而在汉代,家族地位的划分更加细致,十户为一个亲戚,百户为一个族,千户为一个宗。

家族关系的地位和重要性愈加明显,一些家族更成为社会的支柱和主要财富的来源。

2. 近代进入近代,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和阶级的分化,个人和家族逐渐不再是唯一的民事主体。

此时,企业、组织等也成为了民事主体的一部分。

在我国,民主革命推翻封建主义后,人民依法行事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保障,个人的法律地位也逐渐得到提高。

在新中国成立后,民事主体不再只是个人和家族,企业、组织等也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

3. 当代进入 21 世纪,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进,新型的民事主体不断涌现。

在以科技为核心的新时代中,数字资产、电子合同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物种的民事主体体系逐渐完善。

二、现状分析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主体的定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最主要的民事主体,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

法人则是企业、非营利组织等自然人创设的法律实体。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组织形式如务工合作社、联合工会等逐渐出现,法律体系不断地对其进行比对和规范。

另外,在数字经济时代,追求数字化和智能化成为潮流,在虚拟经济中,数字资产、电子合同等也成为了新的民事主体。

建立现代化的民事主体制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权力,及时解决民生问题和经济冲突。

民事主体制度.doc

民事主体制度.doc

民事主体制度【管理制度】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unjs--华丽丽的分割线------------------简介编辑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1]解释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

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

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

罗马法上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将合伙作为一种合意契约处理,“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这种合伙的意愿被称为合伙意愿”。

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打破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民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民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主体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为能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主体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民事主体概述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住所。

3.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我国《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1. 自然人法律地位(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根据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法人法律地位(1)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从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通过自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 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1)民事权利能力:非法人组织从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通过自己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1. 自然人权利与义务(1)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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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

民事主体的演变经历了罗马法的萌芽到近代大陆法系的发展以及当代新技术对其的影响,从内容上看是逐步实现开放性的发展,从功能上看其引导了民法发展的方向。

本文将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路程为铺垫,着重介绍二元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最后将讨论一直持有争议的合伙的主体制度以及当代社会环境下民事主体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法作为私法,自其产生至今,总是沿着一定的轨迹进行演进和发展,它就是民事主体。

如果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赖以生存的骨架,那民事主体就是这些框架下最重要的支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对于整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构造具有基础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及其类型上一一进行分析。

1.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最早在罗马法中体现出来。

罗马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并逐渐出现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成文法。

而这些法律中,已经出现了对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由于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较低,没有出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民事主体,而是以家庭为代替。

其结果是创造了一个以家族共同体为轴心的法律秩序。

早期罗马法的法律主体结构,在宗法理论和家族秩序下,其市民概念与家父代表合二为一。

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可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力,而家子、奴隶、共同体以外的个人均无法律主体身份。

①在罗马法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奴隶社会的逐渐瓦解,家族逐渐分裂,个体不①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142仅仅作为家族进行民事活动,个人有从家族中分离并成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法律也逐渐迎合了这种需求,个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独立于家庭共同体的资格与地位, 由此所生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义务也开始独立于家庭团体承载者。

及至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个人在民事交往中的独立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每个人都同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

《法国民法典》最先在民事主体方面做出了革新,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 8 条开创性地规定了“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从而确立了自然人完全独立而平等的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现代民事主体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尤其是经济共同体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

随后,在1978年法律修正案中,法人作为与自然人具有同等地位的民事主体被立法所接受,从而形成了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主体结构制度。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抽象概念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民事主体制度,民法典第 1 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宣告了所有的人从出生开始都平等的享有权利能力,而不管是否存在性别、宗教、社会职业的差别。

该法典在主体制度方面首次创造了“权利能力”的概念,它以“权利能力”概念为自然人完全平等、独立和自由的思想提供了合理化的理论基础。

《德国民法典》对与自然人平等的法人主体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建立了完备的法人制度,从而第一次在实质上形成了近现代民法的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主体制度。

当代的民事主体制度,随着经济交往发展的愈发复杂,产生了一些新的主体。

合伙,作为由合伙协议作为维系基础的共同体,成为了所谓的“第三主体”。

非法人团体,作为不同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第三类主体,合伙存在自己的特征,首先,它是多个自然人组成的实体,是由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的,不同于自然人从出生开始就获得主体资格的特征。

其次,相对于法人,合伙又没有法人的独立责任能力,合伙内部的各成员对合伙的各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德国民法典》并不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认为它们无权利能力,也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法国民法典》则是把合伙视为法人的一种,这样的规定看似打破了二元主体制度,但是并没有产生广泛的影响,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然遵照着二元主体制度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的民事立法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发展,在基本的二元主体制度下承认其他组织和国家的主体地位,大大扩展了民事主体的范围,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自然人和法人仍然是最主要的两大民事主体。

下文将以这两类主体为核心,并以其他主体理论的发展来介绍民事主体制度。

2.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大陆法系最早对自然人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确认,法国民法确认人生而平等,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性质奠定了基础,德国民法为自然人赋予了权利能力的概念,使自然人行使各项民事权利和承担各项民事义务有了理论基础。

我国《民法通则》使用了公民的概念,将公民等同于自然人。

但是,自然人的外延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这就造成了法律对于自然人概念界定的偏差。

我国《合同法》使用了自然人的概念,今后的民事立法应当采用该概念。

2.1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民事能力,内容上通常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作为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其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权利能力,它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且不可放弃不能转让。

这就表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质性能力,是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关系主体的法律,表现在主体制度上,就要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现实社会是由成年且神智健全人主导的社会,民法设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在保护(某种意义上也是控制)未成年人和神智不健全人的利益。

①《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①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55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2自然人的相关制度自然人,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有时会存在行为能力出现缺陷的情形。

法律为了辅助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设立了相关的保护制度。

首先是监护制度。

监护,意在为因年龄或精神状况有缺陷的自然人,通过法定或者协议委托等方式为其设定监护人,以代其保护该自然人的利益。

监护制度早在罗马法上就有涉及,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制度。

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更多的是承担一种义务,应当谨慎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而被监护人也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其次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从其立法目的来说,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人的利益。

因为失踪只是该自然人的暂时失踪,他的失踪导致与其有关的民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就需要为其设定一个代管人,来行使相关的权利,保障与其有关的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而代管人自身也应该以谨慎和保护失踪人的利益为其行为的基本原则,履行到期的债权债务。

宣告死亡,则与宣告失踪相反,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与宣告失踪不同,其法律后果基本等同于自然死亡,与被宣告人有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发生了相应的变更。

但是如果被宣告人在其他地方确实仍然活着,其进行的行为仍然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3.法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交往愈发复杂,逐渐出现了以团体为主体的交易形式,促成了近现代法人制度的形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一种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3.1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能力,也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自其产生起就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与自然人具有人身权不同,其又没有相应的独立“人格”,并不享有人格权和身份权等权利。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由其内部的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来实现。

3.2法人的相关制度法人由于其财产和人格的独立性,具有很多不同于作为生命体的自然人的制度。

主要体现在其产生和终止的制度上。

首先,法人的产生有相应的注册登记制度。

自然人的产生始于出生,出生即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

但是法人的产生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需要有独立的财产、组织和机构,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程序上还需满足很多的登记和行政审批制度。

其次,法人的终止也存在很多特殊的制度。

法人的终止有很多原因:法人意思机关作出决议而自愿解散;法人在设立或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被主管机关强制解散;法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基于法院的裁决司法解散;或是法人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有资不抵债的可能时的破产解散等。

企业法人在解散后还有特定的清算制度,法律规定相应的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以使法人能够平稳的消灭其人格而不会对利益相关人造成较大的损失,维护整个交易秩序的安定。

4.其他组织有学者指出,我国的民事主体除了传统的二元主体制度外,还存在其他组织,而其他组织中,合伙作为典型的代表,体现了其与法人既相似又有本质不同的特点。

下面就着重介绍关于合伙的内容。

《民法通则》按合伙人身份的不同,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并分别作了专门规定。

由此,不但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中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分法法则,而且在民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关于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旷日持久的论争。

有学者认为,如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把非法人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法上可以被诉,具有消极的当事人能力),但由于这些组织只有单一意志的集合——共同意志,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单一的意志,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能成为法学上的主体,当然不能作为民事主体。

①由此我们可以判定,主体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都不是其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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