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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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

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

5.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
土地改革开辟了〞耕者有其田〞的新纪元。 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 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 法?原那么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抗日民主政 府,原那么上成认和保护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 减租减息。1946年的“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政 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充分满 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1947年10月的?中国土地法 大纲?规定分配土地归个人私有,政府发给土地所 有证。
至战国时期,土地私有权已经得到法 律确认,如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 民得买卖〞。
3.西汉——清
秦汉时期对私有土地开始限制。
南北朝时也屡次立法限制,其中 最著名的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 年(485年)开始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实际上是将国有土 地平均授予农民。
பைடு நூலகம்
– 隋唐时期均田制的内容更加标准 化,划分更为细致。受田者对所受土 地的处分权大大加强。
晋律规定拾到遗失物要归复原主或送官。 否那么,作为犯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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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宋时期
唐代法律对于埋藏物、遗失物的归属有明 确、具体的规定。唐?杂令?规定,在公私 地内发现特殊古器不送官,都构成犯罪; 遗失物在公告三十日无失主认领,即由官 府收藏。
宋代法律完全沿袭唐律令中的有关条文。
2023/11/17
➢ 元代质库改称解库,典当取息,元明 清法律规定不得超过3%。债权人负有保 管抵押品的义务,如有损失要负赔偿责 任。
➢ 明代起,将解库称为当铺。
2.指抵
指抵表示债务人指定自己的某项财产为 债务的担保,当无法及时清偿时,即转 移所指定的财物归债权人所有。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担保方式称“悬券〞。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如下是有关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制度是多元化的,主要包括:
一、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即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商事仲裁
人民调解是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民间性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仲裁是指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之前或者纠纷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协议约定的特定事项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自力救济——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所争执的问题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消除该争执的行为。

在上述多元化争议解决制度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民事诉讼、仲裁与人民调解均需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争议。

但是,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行的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只有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有效后才产生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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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下面我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

一、宪法地位民事诉讼法具有宪法地位,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而民事诉讼法则是具体实施这一原则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因此,民事诉讼法产生的一切规定都要以宪法为基础,并服从宪法的规定。

二、原则性制度民事诉讼法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合理、便捷、廉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法权利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公平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代理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四、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诉前调解、立案、传票送达、举证、开庭审理、裁决和上诉等。

这些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提供、质证和采信等方面作了规定。

它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力量,保证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确凿、合法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制度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执行作了规定,包括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拍卖等。

执行制度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他们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七、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临时救济措施、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这些救济方式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基本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民事诉讼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样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而民事法则则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为我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民事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民事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所确认的普遍适用的原则,它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石,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并且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合作。

在民事事务中,当事人应当自主决定是否达成合同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不受强制或欺骗的影响。

2.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3.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要求处理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应当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法律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都公平公正。

4. 有法可依原则有法可依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是规范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事,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有法可依原则也意味着法律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当事人能够明确法律规定并依法进行操作。

二、民事法的基本制度除了基本原则外,民事法还包含了一系列基本制度,用于规范民事关系并实现权益保护。

以下是民事法的几个重要制度:1.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民事法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涉及到自愿合作、权益保护等方面。

合同制度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项,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 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是保护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制度,对于因他人过错导致的损害,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其他修复措施。

3. 继承与赠与制度继承与赠与制度是用于传承财产的制度,它规定了继承和赠与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并保护继承人和赠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4.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 遵守诺言,反对欺诈隐瞒,弄虚 作假。
5.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和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享有 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1. 自然人(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知识产权的类型
它主要包括: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 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 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4)物权基本分类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权 农地承包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2、债权法基本知识
(1)债的概念
民法中的债,指的是一种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 方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 称为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物权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从注册之日 起10年,可 以续展
(八)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甲方 乙方
苹果 每公斤4元
要约
来4公斤
承诺
合同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

1、物权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 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 权。 债发生的根据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和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承担的后
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恢复原状等。 根据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不同,分为违约的民事责 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 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 务之权利的制度。
不得已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
益的行为。
3、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 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4、共同犯罪
共 同 犯 罪 的 形 式
一般共同犯罪 3人或3人以上组成
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犯罪集团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预谋的实行犯罪活动 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 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 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清偿。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民法典的统一和完善对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弥补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不足,还能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全面、系统和统一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首先,民法典的编纂将统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过去,我国的民事法律分散在多个法典和法规中,而且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法典和法规之间存在着不一致和冲突。

这种分散和冲突使得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适应和遵守法律。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统一这些法律规范,消除冲突,使民众能够更加方便地了解和遵守法律。

统一的民事法律制度将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统一的参考框架,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断上更加准确和一致。

其次,民法典的编纂将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和不健全之处。

例如,在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领域,现行的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完备,导致一些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而民法典的编纂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和规范,填补法律的空白,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民法典还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律制度,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再次,民法典的编纂将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和法治资源。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将充分体现法治观念和程序,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最后,民法典的编纂将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和法治吸引力。

作为一个国际大国,我国不仅需要在法律领域与国际接轨,还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展示我国的法治成果和制度优势。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使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法的要求,提高我国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影响力。

第九讲 了解法律制度 遵守法律规范(实体法)

第九讲 了解法律制度 遵守法律规范(实体法)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 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 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 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 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 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 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 合法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 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赵 某 是 否 可 以 通 过 法 院 要 回 租 金 ?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有两方面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 事主体资格的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无民事 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年满18周岁,并且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属 于这一类。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 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3)上述两种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 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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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的概述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即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横向社会经济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即指基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的重要依据,在缺乏具体的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基本原则处理各类民事纠纷。

(1)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也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

具体内容是:民事关系当事人互不隶属,各自独立;民法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相互协商,而不是通过强迫命令;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是平等的。

(2)自愿原则自愿--指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民事关系内容的确定,须有当事人独立自主地决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不受他人的强迫、命令和威胁。

(3)公平原则公平--指民事活动都要公道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例如:提供劳动应给予合理报酬。

(“五一”放假,五月一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支付不得低于平常工资的300%报酬。

)在民事行为中,是不是所有的都能体现出公平原则呢?如:赠与、遗嘱。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真诚老实,信守诺言,自觉履行约定的民事义务。

例:甲把临海的一套别墅卖给乙,甲知道临海将建一栋高楼,当乙买该别墅时问过甲这里是否会有变化,甲未告知,后高楼兴建,乙要求退房。

请问:乙可以退房吗?(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例如:买卖中,有买卖毒品、人体器官等,内容违法,是对买卖自由的滥用。

2、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生活准则),遵守各种社会公约。

例如:遗弃、虐待老人和未成年人。

深夜聚会扰民。

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全体公民的利益例如:企业排污入水库。

4、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例如,非典期间哄抬物价,板蓝根价格最高翻了几十倍。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主体制度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自主体 内容国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有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然人(相对于法人而言)。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是我国的民事主体。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请问: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是什么?(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知识链接:胎儿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吗?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任何公民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法总则》以年龄、智力状况为根据,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18周岁的公民○216—18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1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由他们的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思考:是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都适用于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划分标准?1、对某些身份行为---加重条件如:结婚是身份权,成年还不够,要达到法定婚龄。

2、单纯获利行为---这种行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性最高法院解释,接受赠与、奖励无限制,创作行为无限制,如5岁小孩作画署名权等。

3、定型化行为---减轻条件这些行为多次反复,且与行为人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则行为能力上为减轻条件,如,7岁小学生买铅笔。

案例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案情: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二、问题:此买卖是否有效?三、分析: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8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它民事主体(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2)个人合伙(3)其它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4)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民事主体。

(如:国有资产)(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3)代理权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四)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我们都拥有哪些民事权利?1、物权物权: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财产共有权分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无主财产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而设立的物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相邻权关于物权法◆《物权法》给我们的基本理念是:合法地拥有你的东西就不该被别人随意剥夺,不管你是富是穷,也不管这东西是贵是贱。

2、债权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

债发生的根据(种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1)合同之债合同的概念及种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契约)行政合同、防火消防责任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不当得利之债○1得利没有合法依据○2得失有因果关系○3一方失利○4一方失利○5失利方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得利方有返还义务,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教学活动:课堂讨论许霆恶意取款案许霆行为如何定性?你们认为判决是否合理?许霆事件对你们有什么启示?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但在取款过程中却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

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

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

4月24日逃回了山西老家。

有银行流水账为证,许霆三次取款,银行卡连刷171次,共计取走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落网。

2007年11月,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中级法院就备受关注的许霆银行ATM机上恶意取款案宣布重审判决,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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