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三、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 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 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 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 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 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 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 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 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 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持长期共 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 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其他党派之间 的关系。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 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 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 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 1、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 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 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 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 体要适应国体。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 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民事诉讼法-第2章

第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款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款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款审判组织第四款回避第五款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款证据第七款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款调解第九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款诉讼费用第一编总则第一款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及解析:经济法(第二套)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及解析:经济法(第二套)第二章基本民事法买卖合同效力【单选题】: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
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
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准确的是( )。
(2021年)A.合同无效B.合同有效C.合同效力待定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答案】B【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水平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因为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
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相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
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理应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9年1月1日B.2009年5月20日C.2009年9月1日D.2009年3月1日【答案】D【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有,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实行。
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由原来的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
诉讼时效中断【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中,准确的是( )。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1)选项A: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8万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2万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2)选项B: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理应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选项C: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理应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选项D:债权转让的,理应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而非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王鑫政法系2015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法国民法典8.德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台湾民法典10.苏俄民法典二、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
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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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考点复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得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考点复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复习】代理的基本理论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
【考点复习】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复习】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复习】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2.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